案场服务岗仪容仪表
1. 发型——各岗位一律发不过肩,长发须带发髻, 并梳理整齐,前不遮眉、侧不及耳、后不及衣领,不得戴夸张头饰,不留怪发型,统一黑发。
2. 首饰——不得佩带戒指、项链、手镯、手链等饰物。
3. 化妆——工作期间,需着淡妆,不得进行过分复杂和夸张的化妆。
4. 个人卫生——经常修饰容貌,要做到勤理发、勤洗澡、勤修指甲、勤换衣服、身上不得有异味,不要吃带有强烈异味的葱、蒜、韭菜等。
5. 着装——着装熨烫平整,纽扣要扣好,注意领结(带)和发髻要佩带规整,工牌位于上衣左口袋上方一厘米处;着黑色鞋,擦亮,鞋跟高限1—1.5寸,男着深色袜,女着皮肤色袜。
6. 应举止端庄、文雅、行为得体,不得将手插入口袋或双臂抱于胸前、交叉于身后。
7. 微笑----嘴角微微向上翘起,让嘴唇略呈弧形,在不牵动鼻子、不发出笑声、不露出牙齿的前提下,轻轻一笑。
注意要点:
1. 面含笑意,要做到目光柔和,双眼略为睁大,眉头自然舒展,眉毛微微向上扬起。
2. 微笑时要力求表里如一。微笑一定要有一个良好的心境与情绪作为前提。
3. 微笑须兼顾服务场合。如在下列情况下,微笑是不允许的:进入气氛庄严的场所;顾客满面哀愁时;顾客有某种先天的缺陷时;顾客出了洋相而感到极其尴尬时。在上述情况下,如果面露微笑,往往会使自己陷于十分不利,十分被动的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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