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案体现的法律关系与思考
赵作海引起了法律司法界思考反省浪潮。
赵作海的后牢狱生活---冤案带来的个人心理问题和社会问题
古人有一句话叫做“一狱不平,百家不宁”,说明一个冤案发生以后,将带来一系列的危害,从案件的社会结构来看,案件的所有当事人及相关的一些主体都会受到一些损害。第一个是被告人。首先一个无辜者受到冤枉之后,他的自由生命和尊严会受到践踏,整个家族、他所在的单位可能都会垮掉,总而言之,会家破人亡,他的社会资本会破产。按照新的司法解释“送审稿”办,无期、死缓罪犯,服刑不得少于15年、20年时间,大部分罪犯实际服刑还要长,象30岁至45岁年龄段犯罪被判无期、死缓的罪犯,如果服刑顺利的话,30岁被判无期45岁出狱,30岁被判死缓50岁出狱,40岁判无期55岁出狱,40岁判死缓60岁出狱,你想这些人犯罪前多数已成家,上有父母、下有妻小,多数因犯罪造成家破妻离子散,在监狱关上十几年、几十年出狱,入监时是中青年,出去时已跨入老年,多数的父母也相继去世了,老婆也走了,孩子也不认了,赵作海被抓时赵西良才13岁,最小的儿子则只有8岁,现在,赵西良已经24岁,女儿也远嫁安徽,但儿子不仅面貌,就连性格也变得让赵作海认不出来了。赵西良因为家贫13岁才念上小学一年级,但刚报名念了半个月,赵作海就出事了,赵西良从此失学。他靠杜金惠抚养长大,后来到北京打工,做的都是建筑工地上的苦工,吃够了没文化的苦。因为父亲一事的打击,赵西良性格变得很封闭,村民们都说他因为受到刺激变傻了,赵西良不断拿手指抠着墙,赵作海看着心里很难受。亲戚也不亲了,朋友也没有了,生活没有来源,温饱没有保障,连个蜗居的地方都没有,一切的一切,都给赵作海带来个巨大的打击,试想一下,有过这样经历的人能够有勇气继续生活下去的还有多少?
赵作海不是第一个,也绝对不会是最后一个。只要我们现在的司法制度不改,公安指挥法院的体制不改、法院害怕检察的现状不改、刑讯的口供法院不作废,律师被要求不要真辩,要配合公权力打击犯罪,律师的所有辩护举证,都可以被全部驳回不予采信(李庄案控方如此矛盾百出,律师指出了如此扎实的问题,法院的判决对律师意见就是全部驳回,好多问题根本不敢正面评价为何驳回,司法专橫暴露无遗)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这样的冤案我们就等着不断上演吧。
再说“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与“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国外立法实践已表明,单靠追究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已无法吓阻警察违法取证,因为对侦查机关而言,不管采取什么手段,只要最后抓到真凶,成功破案,任何不利后果都可慢慢化解。前几天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虽然再次强调刑讯逼供“造成严重后果者”,应当开除,但对预防错案而言,这类规定并非治本之道。最好的方式,仍是设置程序性制裁,令警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归于无效,让相关责任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重要的是,在赵作海案中,赵作海的妻子赵晓启被当地警方关押了一个月,硬逼她承认赵作海杀人。如果赵晓启等证人真有机会出庭作证,而不是由公诉人当庭念口供,原审的效果或许会有所不同。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死刑核准权,逐步统一死刑案件的政策、证据标准。
·减少冤案的对策构想
关于如何减少冤案,国内很多专家都提出多一些方法或对策,比如确立一些基本规则或司法原则,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罪推定原则、司法独立原则等等,这些规则或原则如果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肯定会对冤假错案的减少起到作用。尽管我国刑诉法在96年修改之后,对上述规则或原则有类似的规定,但给人的感觉总是扭扭捏捏,拿不出门,
让人恨爱不得。
(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而言之就是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一律不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法治国家应当确立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很多国家,非法证据排除那是必须地,众所周知,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就因为警方取证程序有瑕疵,导致关键证据不能作为定罪根据,致使辛普森逍遥法外,也体现了较为典型的程序正义。然而在我国,尽管立法上对非法取证行为持禁止态度,但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却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辛普森要是生在中国,现在恐怕骨头都烂了。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国家专门机关所追诉的对象。尤其是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不仅有可能限制或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而且还会对其进行专门的调查或采取相关的强制性措施,这些行为适用不当都有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正因如此,立法有必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保障措施。一方面,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得那些非法取得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加以排除,降低和减轻了他们被非法定罪的风险;另一方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否定了非法取证的行为,有效地遏制了侦查违法现象的发生,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冤案发生的几率。
(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对于无罪推定的解释是见仁见智,无罪推定理解起来其实很简单,是指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之前,推定其是无罪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目的的。清代法学家沈家本参与制定的《大清刑事诉讼法草案》曾对无罪推定进行过最早的尝试,这也许是中国最早了解无罪推定的开始,新中国成立后,无罪推定好像一直与我们有仇,直到现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都没有将这一原则规定下来。 只要提议在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肯定就会有一些人跳将出来(大部分是领导加法盲):“我们是讲求实事求是的国家,没有证明嫌疑人有罪之前,怎么能说是无罪的呢?至少有
嫌疑吧?”我国的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也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比如要求嫌疑人“如实供述”,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证明自己是否有罪的法律责任,而这种责任承担要求的前提中,实际上已经隐含了“有罪”的认定。被追诉人必须履行如实供述的法律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看来想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三)确立“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是指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判决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疑难案件的原则,而更加是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疑罪从无原则之要义,不但要惩罚犯罪分子,还在于保护公民,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的同时,而现代诉讼制度更强调不能冤枉一个好人。法院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对 “疑罪从无”原则不应再打折扣。从整个维护国家法制,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权益的角度来说,全社会都应该树立这样一种人权保护理念。有人会担心疑罪从无不利于打击犯罪,而实际上,如果侦查机关在此后发现了新的证据,还可以继续追诉犯罪嫌疑人,树立“疑罪从无”的观念不会造成打击不力的问题。“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应当承认有些事实就是查不清,人的认识水平是有限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必然存在差异。
(四)司法独立原则 说起司法独立,人们往往认为它意味着法院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固然不错,但是司法的独立性还应当包括更多的内涵。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干预,公民个人或非国家机关的社会团体更不能干预;司法系统内部相互独立,即一个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不受另一个司法机关的干预;法院上下级关系只是审级关系,上级法院除依上诉等有关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行为予以监督外,不得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赵作海冤假错案之所以酿成,首先与公安人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有关。另外,我们还可以看到,商
丘市检察院在缺乏必要证据,甚至连发现的死尸身份都未确定的情形下即对赵作海提起公诉;商丘市中级法院同样在缺乏证据、死尸身份不明情形下即对赵作海作出有罪判决。在办理案件上,公检法之间既是相互配合关系又是相互监督关系。只要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法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原则,就可对公安机关办案进行有效监督,避免与防范类似赵作海这样的冤假错案发生。可是,令人遗憾的是,我们看到,在办理赵作海一案过程中,公检法只有配合而无监督,最终导致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所以,对于冤假错案,不但要在其发生后予以及时纠正、对受害人进行必要的赔偿、依法追究办案责任人的责任,更要通过健全相关制度,从源头上防范与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无辜被治罪的人数不胜数,让人们睁开眼睛正视这个可怕的事实,是科学的使命。唤醒懈怠冷漠的心灵去关注这一事实,是道德的使命。
缺乏伦理道德方面的分析,但法律方面的分析较好,另有收集媒体上的公开分析。20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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