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工伤事故的防备和管理,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发生的工伤事故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 定义
1. 工伤事故: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员工受伤的事件,包含因工死亡、工伤、职业病等。
2. 考核:指对工伤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和评定。
3. 管理责任人:指本企业的重要负责人及其委派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指标
1. 工伤事故发生率:用来衡量单位时间内工伤事故的发生数量,计算公式为:
工伤事故发生率 = (工伤事故数 ÷ 平均在岗人数)×
10000
工伤事故处理及时率:衡量工伤事故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及
时性,计算公式为:
2.
工伤事故处理及时率 = (定时处理工伤事故数 ÷ 工伤事
故总数)× 100%
第五条 考核程序
1. 考核周期:每月进行一次考核。
2. 考核方法: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定。
考核内容: – 工伤事故发生率。 – 工伤事故处理及时率。
4. 考核结果:依据考核得分进行排名,并以此作为评判管理责任人绩效的依据。
3.
第三章 考核责任
第六条 考核责任人
1. 管理责任人是本企业的工伤事故考核责任人。
2. 管理责任人应当全面负责工伤事故的防备和管理工作,确保工作环境安全,并指定专人负责工伤事故考核。
第七条 考核要求
1. 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了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工伤事故情况,并采取必需的措施进行处理。
2. 管理责任人应当订立切实可行的工伤事故防备措施,并确保员工对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了解和掌握。
3. 管理责任人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工伤事故的记录和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4. 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工伤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并定时完成相关报表的上报工作。
5. 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工伤事故发生率和处理及时率进行定期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看法和措施。
6. 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工伤事故考核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订立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八条 考核措施
1. 对工伤事故发生率和处理及时率低于预期目标的,可以予以管理责任人警告、记过、降低绩效评分等行政惩罚。
2. 对工伤事故发生率和处理及时率实现预期目标的,可以予以管理责任人表扬、嘉奖等激励措施。
第四章 监督与改进
第九条 监督机制
1. 企业内设特地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对工伤事故的防备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2. 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和矫正企业内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并督促管理责任人履行工伤事故考核责任。
第十条 改进措施
1. 依据工伤事故考核结果,及时订立并实施改进措施,以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和及时处理。
2. 加强员工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本领。
3.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管理责任人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其他
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企业全部。 2.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本企业的《工伤事故考核管理制度》。请全体员工遵守执行,以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身体健康。如有违反者,将依据本制度进行相应的惩罚和奖惩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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