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科室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和扩散时,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立即向医院领导报告,并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工作。
二、当医院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由医院在12小时内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上级调查、处理工作,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报告。
三、当医院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并且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立即向院长报告,并在12小时内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根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四、当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立即向院长报告,并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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