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为堤防工程正常运用、工程安全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创造条件,促进堤防工程管理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1.0.2 本规范适用于l、2、3级新建、改扩建和堤防加固工程的管理设计。4、5级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与堤防主体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工程管理的基本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概算。
1.0.4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正确处理重点堤段与一般堤段、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关系。
1.0.5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按照程工等级标准、运行管理需要进行,应包括以下设计内容:
(1)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2)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工程观测; (4)交通设施; 〔5)通信设施;
(6) 生物工程和其他维护管理设施; (7)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设; (8)工程年运行管理费测算。
1.0.6 改建、扩建堤防工程的管理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在原有基础上补充、完善。
1.0.7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管理方便的原则。并在管理实践和试验研究的基础上,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 1.0.8 本规范应与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配套使用,凡本规范未作规定的,仍须参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2 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2.0.1 堤防工程应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行政区划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0.2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一般应确定以下内容:
(1)按照工程隶属关系,确定工作任务和管理职能。 (2)确定管理机构建制和级别。 (3)确定各级管理单位的职能机构。 (4)确定管理人员编制人数。
2.0.3 跨县(市)级行政区划管辖的1、2、3级堤防工程,根据工程管理需要,一般可设置地(市)、县、乡三级管理机构,即1级、2级、3级管理机构。 县(市)及以下行政区划管辖的1、2、3级堤防工程,工程规模较小,一般只设两级或一级管理机构。
2.0.4 管理机构应以精简高效为原则,合理设置职能机构或管理岗位,尽量减少机构层次和非生产人员。
2.0.5 堤防工程沿线每500-1000m堤段,应配备一名群众护堤员,担负经常性的维修养护和护堤任务。
3 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0.1 为保证堤防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应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和土地利用情况,规划确定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作为工程建设和管理运用的依据。 3.1 工程管理范围
3.1.1 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一般应包括以下工程和设施的建筑场地和管理用地:
(1)堤身,堤内外戗堤,防渗导渗工程及堤内、外护堤地。
(2)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包括各类水闸、船闸、桥涵、泵站、鱼道、伐道、道口、码头等。
(3)附属工程设施:包括观测、交通、通信设施、测量控制标点、护堤哨所、界碑里程碑及其他维护管理设施。
(4)护岸控导工程:包括各类立式和坡式护岸建筑物,如丁坝、顺坝、坝垛、石矾等。
(5)综合开发经营生产基地。
(6)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筑:包括办公用房屋、设备材料仓库、维修生产车间、砂石料堆场、职工住宅及其他生产生活福利设施。
3.1.2 护堤地范围,应根据工程级别并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历史习惯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1)护堤地的顺堤向布置应与堤防走向一致。
(2)护堤地横向宽度,应从堤防内外坡脚线开始起算。
设有戗堤或防渗压重铺盖的堤段,应从戗堤或防渗压重铺盖坡脚线开始起算。 (3)堤内、外护堤地宽度,可参照表3.1.2规定的数值确定。
表3.1.2护堤地宽胜数值表 工程级别 护堤地宽度(m) 1 30~100 (4)堤防工程首尾端护堤地纵向延伸长度,应根据地形特点适当延伸,一般可参照相应护堤地的横向宽度确定。
(5)特别重要的堤防工程或重点险工险段,根据工程安全和管理运用需要,可适当扩大护堤地范围。
(6)海堤工程的护堤地范围,一般临海一侧的护堤地宽度为100~200m;背海一侧的护堤地宽度为20~50m。
背海侧顺堤向挖有海堤河的,护堤地宽度应以海堤河为界。
(7)城市堤防工程的护堤地宽度,在保证工程安全和管理运用方便的前提下,可根据城区土地利用情况,对表3.1.2中规定的数值进行适当调整。 3.1.3 护岸控导工程的管理范围,除工程自身的建筑范围外,可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2、3 4、5 20~60 5~30 (1)邻近堤防工程或与堤防工程形成整体的护岸控导工程,其管理范围应从护岸控导工程基脚连线起向外侧延伸30~50m。但延伸后的宽度,不应小于规定的护堤地范围。
(2)与堤防工程分建且超出护堤地范围以外的护岸控导工程,其管理范围:横向宽度应从护岸控导工程的顶缘线和坡脚线起分别向内外侧各延伸30~50m;纵向长度应从工程两端点分别向上下游各延伸30~50m。
(3)在平面布置上不连续,独立建造的坝垛、石矶工程,其管理范围应从工程基脚轮廓线起沿周边向外扩展30~50m。
(4)河势变化较剧烈的河段,根据工程安全需要,其护岸控导工程的管理范围应适当扩大。 3.2工程保护范围
3.2.1 在堤防工程背水侧紧邻护堤地边界线以外,应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工程保护范围。
堤防工程保护范围的横向宽度可参照表3.2.1规定的数值确定。
表3.2.1堤防工程保护范围数值表
工程级别 保护范围的宽度 1 2、3 4、5 50~100 (m) 200~300 100~200 3.2.2 堤防工程临水侧的保护范围,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4 工 程 观 测
4.1 -般规定
4.1.1 堤防工程观测设施设计,应根据工程级别、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条件及管理运用要求,确定必需的工程观测项目。要求通过观测手段,达到以下目的: (l)监测了解堤防工程及附属建筑物的运用和安全状况。 (2)检验工程设计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3)为堤防工程科学技术开发积累资料。
4.1.2 工程观测设计内容应包括观测项目选定,仪器设备选型,观测设施整体设计与布置,编制设备材料清册和工程概算,提出施工安装与观测操作的技术要求等。
4.1.3 埋设的观测设备,应安全可靠,经久耐用,并能满足以下要求: (l)观测项目的站点布置,应具有良好的控制性和代表性,能反映工程的主要运行工况。
(2)工程观测剖面,应重点布置在工程结构和地形地质环境有显著特征和特殊变化的堤段或建筑物处,尽量做到一种观测设施,兼顾多种用途。 (3)地形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堤段,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观测项目和观测剖面。
(4)设置观测设施的场地,应具有较好的交通、照明、通信等工作条件,保证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能正常进行观测。
4.1.4 堤防工程沿线的观测网点,应建立统一的测量控制系统。
测量控制系统的起测点和工作基点,应布置在堤防背水侧地基较坚实,易于引测的地点。
4.2 工程观测项目
4.2.1 3级以上堤防工程,一般应设置以下基本观测项目: (l)堤身沉降、位移; (2)水位、潮位; (3)堤身浸润线;
(4)表面观测(包括堤身堤基范围内的裂缝、洞穴、滑动、隆起及翻沙涌水等渗透变形现象)。
4.2.2 3级以上堤防工程,根据工程安全和管理运行需要,应有选择地设置下列专门观测项目:
(1)近岸河床冲淤变化; (2)水流形态及河势变化; (3)附属建筑物垂直、水平位移; 〔4)渗透压力;
(5)减压排渗工程的渗控效果; (6)崩岸险工段士体崩坍情况; 〔7)冰情; (8)波浪。
4.2.3 各专门观测项目,要统一进行规划,突出重点,并作好地质勘探、试验等前期基础工作。
各观测项目的选点布置及布设方式,应进行必要的技术经济论证。
4.3 堤身沉降、位移观测
4.3.1 堤身沉降量观测,可利用沿堤顶埋设的里程碑或专门埋设的固定测量标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观测。地形地质条件较复杂的堤段,应适当加密测量标点。 4.3.2 堤身位移观测断面,应选在堤基地质条件较复杂,渗流位势变化异常,有潜在滑移危险的堤段。
每一代表性堤段的位移观测断面应不少于3个,每个观测断面的位移观测点不宜少于4个。 4.4 渗流观测
4.4.1 汛期受洪水位浸泡时间较长,可能发生渗透破坏的堤段应选择若干有代表性和控制性的断面进行渗流观测。
4.4.2 堤防工程渗流观测项目主要有堤身浸润线,堤基渗透压力及减压排渗工程的渗控效果等。必要时,还需配合进行渗流量,地下水水质等项目的观测。” 4.4.3 渗流观测项目,一般应统一布置,配合进行观测。必要时,也可选择单一项目进行观测。
4.4.4 渗流观测断面,应布置在有显著地形地质弱点,堤基透水性大、渗径短,对控制渗流变化有代表性的堤段。
4.4.5 每一代表性堤段布置的观测断面应不少于3个。观测断面间距,一般为300~500m。如地形地质条件无异常变化,断面间距可适当扩大。
4.4.6 渗流观测断面上设置的测压管位置、数量、埋深等,应根据场地的水文和工程地质条件,堤身断面结构型式及渗控措施的设计要求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4.4.7 渗流观测应结合进行现场和试验室的渗流破坏性试验,测定和分析堤基土壤的渗流出逸坡降和允许水力坡降,判别堤基渗流的稳定性。 4.5 水位、潮位观测
4.5.1 堤防工程沿线,应选择适当地点和工程部位进行水位或潮位观测。其观测站或观测剖面,一般应选择在以下地点: (1)水位或潮位变化较显著的地段。 (2)需要观测水流流态的工程控制剖面。 (3)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的进出口。 (4)进洪、泄洪工程口门的上下游。 (5)与工程观测项目相关联的水位观测点。 (6)其他需要观测水位、潮位的地点或工程部位。
4.5.2 水位、潮位观测设备的选型、布置及水尺零点高程的校测、改正等技术要求,应按照GBJI38-90《水位观测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4.6 专门观测项目
4.6.1 汛期应对堤岸防护工程区的近岸及其上下游的水流流向、流速、浪花、漩涡、回流及折冲水流等流态变化进行观测,了解水流变化趋势,监测工程防护效果。
4.6.2 河型变化较剧烈的河段应对水流的流态变化,主流走向,横向摆幅及岸滩冲淤变化情况进行常年观测或汛期跟踪观测,监测河势变化及其发展趋势。
4.6.3 汛期受水流冲刷岸崩现象较剧烈的河段,应对崩岸段的崩塌体形态、规模、发展趋势及渗水点出逸位置等进行跟踪监测。
4.6.4 受冰冻影响较剧烈的河流,凌汛期应定期进行冰情观测,其观测项目有: (1)结冰期,水流冰盖层厚度及冰压力。 〔2)淌冰期,浮冰体整体移动尺度和数量。
(3)发生冰塞、冰坝河段的冰凌阻水情况和壅水高度。 (4)冰凌对河岸、堤身及附属建筑物的侵蚀破坏情况。 4.6.5 受波浪影响较剧烈的堤防工程,应选择适当地点进行波浪观测。 (1)波浪观测项目:包括波向、波速,波高、波长、波浪周期及沿堤坡或建筑物表面的风浪爬高等。
(2)波浪观测站设置的位置,应选择在堤防或建筑物的迎风面水域较开阔、水深适宜、水下地形较平坦的地点。 4.7 观测设备配署
4.7.1 为保证工程观测工作的正常进行,并获得准确可靠的观测资料,应配置必需的观测仪器及设备。常规的仪器设备,可参照表4.7.1的标准进行配置。
表4.7.1常规观测仪器设备配置表
配 置 数 量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单位 一级管理单位 二级管理单位 三级管理单位 一 1 控制测量仪器 J2经纬仪 台 4 2 1 2 3 二 4 S3水准仪 红外线测距仪 地形测量仪器 平板仪 台 台 台 台 台 只 架 架 台 台 台 台 台 4 1 2-4 2 2 2 2-4 2-4 2 2 1 2 2 5 交通设施
2 2 1 1 1 1-2 1-2 1 1 1 1 1 1 三 水下测量仪器、设备 5 6 7 测深仪 定位仪 测 船 四 水文测量仪器、设备 8 9 五 10 11 六 12 13 14 自记水位计 流速测量仪 渗流观测仪器设备 电测水位器 遥测水位器 其他仪器设备 摄像机 照相机 计算机 5.1 一般规定
5.1.1 堤防管理交通系统,包括对外交通和对内交通两部分:
(1)对外交通,应根据工程管理和抗洪抢险需要,沿堤线分段修建与区域性水陆交通系统相连接的上堤公路,以保证对外交通畅通。
(2)对内交通,应利用堤顶或背水坡顺堤城台作为交通干道,连接各管理处所、附属建筑物、险工险段、附属设施、土石料场、生产企业、场站码头、器材仓库等,以满足各管理点之间的交通联系。
5.1.2 内外交通系统,应根据工程管理和防汛任务的需要,参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TJ一1—81的有关规定,确定公路等级和其他有关设计参数。 5.1.3 内外交通系统,应满足行车安全和运输质量的要求,设置必需的维修、管理、监控、防护等附属设施。 5.2 对外交通系统
5.2.1 对外交通系统设计,应考虑以下原则和要求:
(1)充分利用原有的交通道路,合理进行线路调整,改建、扩建。 (2)上堤公路,一般沿堤线每隔10—15km应设置一条。
(3)沿堤防全程,应选择部分上堤公路与附近城镇或密集居民点连接。 (4)上堤公路的路基、路面结构和桥涵等建筑物设计,应满足全天候行车的需要。在低洼水网区的上堤公路,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保持路基稳定和行车安全。
(5)上堤公路与堤防工程连接处,应设置上堤坡道。上堤坡道最大纵坡不宜大于8%,与堤防轴线的交角宜小于300。
上堤坡道不应切割堤身,防止削弱堤防工程的设计断面。
5.2.2 对外交通系统,除陆运外,还应充分利用河道和其他水域发展水运或水陆联运,提高运输能力,降低运输成本。 5.3 对内交通系统
5.3.1 堤顶(或戗台顶)道路系统设计,应满足以下的原则和要求:
〔1)堤顶结构除满足堤防工程自身断面设计的要求外,还应满足防汛抢险运输的需要。
〔2)堤顶设计宽度小于6m时,应沿堤身每隔适当距离设置一错车道或下堤坡道。错车道或下堤坡道的间距,应按双向行车的视距要求确定。错车道段的堤顶宽度应不小于6.5m,有效错车长度应大于20m。
特别险要的堤段,可在堤顶路面一侧或两侧路肩建造护拦石或路缘石。 (3)堤顶路面结构,宜采用排水性能好、粗糙度大、易于维修养护的砂石料铺筑。
(4)某些重要堤段,如需结合发展区域性公用交通事业,经过充分论证,可修筑混凝土或其他永久性路面结构。
堤身断面未达到设计标准或堤身填土沉降尚未稳定时,堤顶公路不允许修筑混凝土或其他永久性路面结构。
(5)通向沿堤各管理点的公路系统,应选择适当场地修建停车场和回车场(或下堤坡道)。
5.3.2 沿堤防全线,必须作好堤顶、堤坡和堤基的排水设施,保持堤顶干燥稳定。 5.4 交通工具
5.4.1 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管理机构的级别和管理任务的大小,配置必需的交通工具。其配置标准,可参见表5.4.1。
表5.4.1 管理单位车船数量配置表
交通设备名称、数量(辆、艘) 管理单位级别 载重车 越野车 大客车 面包车 机动车 快艇 1级 2级 3级 6 2 1 2 1 1 1 1 2 1 1 2 1 1 驳船 2 1 5.4.2 只设一级管理机构,建制属2、3级的基层管理单位,其车船配置数量,可适当增加。
6 通 信 设 施
6.1 一般规定
6.1.1 堤防管理单位应建立为堤防工程的维修管理、抗洪抢险、防凌防潮服的专用通信网络。
6.1.2 堤防工程通信网的通信范围及应具备的功能:
(1)国家、省(区)、地(市)、县(市)防汛指挥机构之间的专用通信。 (2)各级堤防管理单位的内部通信。 (3)与邮电通信网的通信。
(4)堤防通信网应具有选呼、群呼、电话会议等功能。分蓄洪区的通信网应支持预警,疏散广播功能。
(5)堤防通信网一般应具有数据传输功能。特别重要的堤防工程可增加图像传输功能。
6.1.3 防汛期间堤防通信网的可通率应不低于99.9%。 6.1.4 堤防通信设施应按以下规定配置:
(1)1 、2级堤防工程1级管理单位应具备微波、固定式无线电台和邮电通信等三种以上的通信方式,并具有数据及图像传输功能。在特别重要的管理单位还应配置小型卫星通信地面站。
(2)1 、2级堤防工程2级管理单位应具备固定式无线电台、邮电通信等两种以上通信方式,并具有数据传输功能。在较重要的管理单位应架设专用有线通信线路。
(3)1、2级堤防工程3级管理单位应具备固定式无线电台、邮电通信等两种以上通信方式,并按每1~2km配置一台手持机。
(4)3级和4级以下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具备一种以上通信方式,并按3km配置一台手待机。 6.2 堤防通信网规划原则
6.2.1 堤防工程的通信建设,应符合流域或地区防汛通信网的规划要求。 6.2.2 堤防通信网的站点设置和专用通信线路架设,应沿堤线附近布局。有条件时,应尽量利用国家现有通信网络。
6.2.3 堤防通信网应合理确定各通信分点位置、通信方式、容量等。 6.2.4 堤防通信网频率的选择原则:
(l)载波通信在不超过最高使用频率的前提下,应尽量利用较高频率。
(2)无线通信频率应在国家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水利防汛专用频率范围内选定。
6.2.5 在确定无线通信方式时,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比较,择优选用。 6.2.6 堤防通信网的外部接口,应符合统一的技术标准,以保证省(区)和流域间的组网。
6.3 通信设备的配置要求
6.3.1 通信设备必须采用定型产品和经国家有关部门技术鉴定许可生产的产品。选用的设备应技术先进,运行可靠,使用方便,维护简单。
6.3.2 堤防通信网各站点的有线通信和无线通信,应具有相互转接的功能,并应与邮电网联网。
6.3.3 在洪涝灾害较严重的地区,应优先考虑无线通信方式,除配置固定台外,还应配置车载台、手持机。在分蓄洪区应增配船载台。 6.3.4 各级之间的通信联络设备选型时应考虑设备系统兼容。 6.3.5 无线电台备用台与工作台的比例,可按下列要求配置: (1)一般堤防管理单位按1:5考虑。 (2)有人值班差转台按1:1考虑。
当备用台数量不足一部时按一部考虑,超过一部不足二部时按二部考虑,以此类推。
6.3.6 各通信站点应配置录音电话。 6.4 通信设备的布置
6.4.1 通信机房内的电话交换机房、载波室和微波机房设在同一楼层内。 6.4.2 无线电设备的机房应尽量靠近天线。 6.4.3 通信电源室宜布置于一楼或靠近通信室。
6.4.4 通信设备布置除按以上原则布置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设计规范。 6.5 通信系统供电
6.5.1 堤防通信设备的电源必须稳定可靠。1、2级堤防工程的1、2级管理单位,应采用双回路交流供电方式,并配置通信设备专用蓄电池和柴油机发电机组等备用电源。
6.5.2 1、2级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及分蓄洪区的通信网站点均应配置柴油机发电机组,其容量应能满足防汛指挥系统的全部供电负荷要求。 6.5.3 柴油机发电机组的燃料储存量,应符合表6.5.3的规定:
表6.5.3 燃料储存量表
序号 1 2 通信网点类别 1、2级堤防工程管理单位 分蓄洪区管理单位 燃料储存量保证时间 2-3d 一星期 备注 每天按运行8-12h考虑 每天按运行24h考虑 7 生物工程和其他维护管理设施
7.1 生物工程
7.1.1 保护堤防安全和生态环境的生物工程,主要有防浪林带、护堤林带、草皮护坡等项目,其防护效果,应满足以下要求:
(l)消浪防冲,防治暴雨洪水、风沙、冰凌、海潮、波浪等对堤防工程的侵蚀破坏。
(2)拦沙固滩,保护堤防和护岸工程的基脚安全。 (3)营造防汛用材林和经济林生产基地。
(4)涵养水土资源,绿化堤容堤貌,优化生态环境。
7.1.2 防浪林带和护堤林带,应按统一规格和技术要求,栽种在堤防工程临、背水侧护堤地范围内。
临水侧用于消浪防冲的防浪林带,可适当扩大其种植范围。
7.1.3 大江大河堤防防浪林带的优化结构,宜采用乔木、灌木、草本植物相结合的立体紧密型生物防浪工程。
防浪林带的种植宽度、排数、株行距等应根据消浪防冲要求和不影响安全行洪的原则确定。必要时,应采用相似条件下防浪林观测试验成果,类比分析确定。
7.1.4 防浪林苗木,以选用耐淹性好、材质柔韧、树冠发育、生长速度快的杨柳科或其他适用于当地生长的树种为宜。
7.1.5 护堤林带的种植宽度和植株密度,应根据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范围内的土壤气候条件,以及防治风沙、涵养水土等环境因素确定。
护堤林带,宜种植适宜于当地土壤气候条件、材质好、生长快、经济效益高的树种。
7.1.6 堤身和戗堤基脚范围内,不宜种植树木。对已栽种树木的堤防工程,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安全论证,确定是否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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