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履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到位,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为基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为导向,以服务种粮农民为基础,大力宣传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引导粮食收购企业做好各项收购准备,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放开农民余粮收购,将日常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开展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无证收购、打“白杠”、扣两斤、压低价格、不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不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全市夏粮收购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
第二,检查对象
辖区内所有从事小麦收购活动的各类食品经营者,以及收贮企业、委托收购企业和跨地区收购企业。
三、检查时间
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应贯穿于夏粮收购的全过程,并与夏粮收购同步进行。
四.检验内容
加强政策性粮食收购检查,守住农民“卖粮”底线,保护农民种粮利益和积极性。对粮食收购“五要五不准”和“三不准”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采取全面综合检查、随机抽样、突击检查等有效方式,严肃查处打“白条”、“转粮”、压价或提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粮食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
(一)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有无涂改、转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
(二)跨地区在我市从事收购活动,是否向县级粮食、工商部门备案收购;
(三)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公示制度,是否公示所购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和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话;
(四)是否执行国家食品质量标准和水、杂等扣除标准,是否存在压低价格、抬高价格、垄断或操纵价格的压力;
(五)是否按时足额向粮食销售者支付,是否打“白条”,缴纳和代扣相关税费;
(六)是否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定期向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收购数量,有无虚报、瞒报或拒报情况;
(七)是否开放收购,是否停止、限制或拒绝;
(八)是否按规定使用粮食收购代码单(凭证),是否有二次填报行为;
(九)储粮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储粮设施是否安全可靠,粮食中是否掺有有毒有害物质,是否存在超设计标高和设计容量储粮的行为;
(十)是否建立食品质量档案,是否实行食品出厂质量检验制度;
(十一)是否存在“吃”的行为; (十二)群众投诉和上级交办的案件。 动词(verb的缩写)工作要求
加强对夏粮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国家和省的粮食收购政策,对于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做好“广积粮、积好粮、积好粮”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突出重点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合作机制,加强与工商、质检、交通、海事、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进一步推进粮食行政执法职能协调联动,完善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消除执法监督盲区,提高执法监督效率。
(三)认真贯彻和规范行为。有必要深入夏粮收购现场,采取抽查、巡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对仓储场所正在收购和收购的粮食进行全面检查,增加检查频率,重点监控近
年来的收购工作,并在收购工作中全程进行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检查文件,建立检查档案,完善检查日志,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对象、结果、整改和处理情况,确保检查工作的有效性。
(四)严惩不贷,决不姑息。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加强对夏粮收购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于违反采购政策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要迅速做出反应,依法及时组织查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违反规定的国有粮食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在夏粮收购监督检查中,各地可邀请NPC代表、CPPCC委员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市粮食局将对各地夏粮收购的监督检查进行监督,适时进行检查和抽查。
各地要按要求及时上报夏粮收购专项检查信息。每月5日前,将专项检查信息报送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司,重大事项随时上报。夏粮收购结束后,及时提交本地区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报告,选择1~2个典型案例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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