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批复横琴政策允许人员居住填海拓展空间
8月22日,在广东省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在澳门举行的“粤澳合作框架协议暨横琴政策创新宣讲会”上,珠海市常务副市长何宁卡详细介绍了国务院批复的横琴开发政策的详细内容。 二、纳入特区范围,适用特区立法。
将横琴纳入珠海经济特区范围,在遵守宪法和上位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珠海可以根据横琴改革发展的实际,运用特区立法权,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某些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使横琴新区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发展模式创新有了强有力的保障。 三、创新通关制度,实施分线管理。
横琴全岛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分线管理; 允许横琴居住人员;
允许横琴建设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等业务,发展旅游休闲、商务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中医保健、科教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 环岛不设隔离围网。 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15%的企业所得税。在制定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横琴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
珠海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沿海城市为24%,内地城市为33%),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二年免征收、后三年减半征收。产品70%以上出口的产品出口型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年免、三年减半优惠期过后,当年可减按10%征收,经确认为先进技术型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年免、三年减半优惠期过后,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 其他类型企业:
①经营期10年以上、外资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性企业,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1年免、1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②经营期10年以上、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由总行拨入的运营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5年免、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税后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如属“两型”(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一至第十二条,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共20种)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外商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十三条全部出口的项目,进口设备实行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即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根据企业出口情况,每年返还已纳税额20%,5年内全部返还。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生产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土地优惠政策
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强度及产出效益,采取灵活、优惠的地价,具体可以面议。
二是专为港澳居民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在横琴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暂由广东省政府按内地与港澳个人所得税负差额对港澳居民给予补贴。
三是特殊的关税政策。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部分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保税。 四是特殊的流转税政策。对横琴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粤澳合作产业园支持政策。
国家支持横琴粤澳合作中医药科技产业园内企业开展中医药创新研究,结合广东省药品监管能力,允许将药品监管机制改革的相关措施在广东省先行先试,授权广东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部分药品注册等事项的审批。 六、金融创新政策。
允许横琴区内金融机构开办外币离岸业务;允许横琴区内企业参加跨境人民币结算。 七、更加开放的产业和信息化政策。
允许符合条件的澳门电信运营商与内地电信运营商在珠海建立合资企业,经营部分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支持两地企业加强合作,探索制定符合当地市场的更为优惠的电信业务资费方案。 八、创新土地管理政策。
允许广东省和珠海市在建设用地总规模范围内,单列横琴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前提下,允许横琴通过围填海拓展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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