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
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
通 知
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吸取近年来有关冶金企业煤气中毒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气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冶金煤气监测监控,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有关冶金企业并监督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针对《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在执行中存在的不足或缺陷,现就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提出以下有关规定:
一、冶金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要求。
二、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三、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压通风。
四、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进入涉及煤气的设施内,必须保证该设施内氧气含量不低于19.5%,作业时间要根据一氧化碳的含量确定,动火必须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实验合格;设施内一氧化碳含量高(大于50ppm)或氧气含量低(小于19.5%)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器具;设专职监护人员。
五、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炉煤气宜添加臭味剂后供用户使用。
六、水封装置(含排水器)必须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严防水封装置的清扫孔(排污闸阀或旋塞)出现泄漏。
七、检修的煤气设施,包括煤气加压机、抽气机、鼓风机、布袋除尘器、煤气余压发电机组(TRT)、电捕焦油器、煤气柜、脱硫塔、洗苯塔、煤气加热器、煤气净化器等,煤气输入、输出管道必须采用可靠的隔断装置。
八、用单一闸阀隔断必须在其后堵盲板或加水封,并宜改造为电动蝶阀加眼睛阀或插板阀。
九、过剩煤气必须点燃放散,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于周围建筑物,且不低于50米,放散时要有火焰监测装置和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
十、煤气管道和设备应保持稳定运行。当压力低于500帕时,必须采取保压措施。
十一、吹扫和置换煤气管道、设备及设施内的煤气,必须用蒸汽、氮气或合格烟气,不允许用空气直接置换煤气。
十二、煤气管道应架空铺设,严禁一氧化碳含量高于10%的煤气管道埋地铺设。
十三、煤气管道宜涂灰色,厂区主要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标志,横跨道路煤气管道要标示标高,并设置防撞护栏。
十四、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压力应高于严密性试验压力;高压煤气管道(压力大于或等于3×104帕)的试验压力应高于常压煤气管道。
十五、煤气设备设施和管道泄爆装置泄爆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如设在走梯或过道旁,必须要有警示标志。
十六、凡开、闭时冒出煤气的隔断装置盲板、眼睛阀或扇型阀及敞开式插板阀等,不应安装在厂房内或通风不良之处,离明火设备距离不少于40米。
十七、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凡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必须经过安全条件论证。
十八、生产、供应、使用煤气的冶金企业必须设立煤气防护站,配备必要的人员、救援设施及特种作业器具,做好本单位危险作业防护和救援工作。
十九、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并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