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
起重机械、机具使用管理规定
光伏电站
起重机械、机具使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光伏电站起重机械、机具使用的管理职能与分工、规范性引用文件、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光伏电站的生产起重机械、机具安全管理工作。 2 管理职能
2.1电力运行部是现场安全、可靠并正确使用起重机械、机具等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2 电力运行部是现场起重机械机具的使用管理部门。对这些设备的技术操作、定期检查、检验及使用负责。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3.2 本标准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和手动葫芦等。 3.3 所有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都应认真学习、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内容。
3.4 所有起重工必须持有有关起重人员资格认证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无证书者,禁止操作起重设备。
3.5 本标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及上级劳动部门、光伏电站的规定执行。 4 选型与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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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起重机械的选型不但考虑吊物的重量、形状位置,还应从其工作环境、技术性能等方面综合比较,并尽量选用设计单位、制造单位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水平较高的生产单位。
4.2 凡选用或购置的起重机械都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等随机资料。否则不得购进和使用。
4.3 各单位使用起重机械时,应认真核对其使用铭牌、随机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外观检查无裂纹、破损、锈蚀,零配件是否齐全等情况。
5 安装与修理
5.1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劳动部门起重检测中心安全认可证书。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5.2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提高起重机械主要技术参数,特别是涉及到的主要安全参数不得随意改变。
5.3 新使用的起重机械,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提供设备构造、装配、安全操作与维护的说明书。接受单位按说明书及清单上的规定进行验收。使用单位在使用前需向市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5.4 凡外委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应持其注册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证书,并到施工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备案。
5.5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交使用单位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6 使用和管理
6.1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逐台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台帐,建全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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械安全技术档案。
6.2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6.2.1 原始资料部分
(1)购置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合格证; (2)新型(新产品)和超大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 (3)使用说明书、有关图纸等设计文件; (4)使用登记证明。 6.2.2 动态资料部分
(1)安装告知书、安拆作业指导书、检验报告书;
(2)过程检验记录、安装后企业自检报告书、技术交底签字记录; (3)负荷试验记录、特殊检验报告(有关焊缝探伤、应力测试、校核计算等);
(4)大修鉴定和修竣验收记录、技术改造记录、报废鉴定和手续; (5)基础或轨道验收记录、特殊工况作业记录(超负荷作业、双机抬吊等);
(6)主要零部件更换记录、维修记录; (7)故障记录、事故及未遂事故记录。
6.3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持有该设备的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和所在地区市劳动部门颁发的准用证。
6.4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6.5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消除缺陷,严禁带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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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经常按有关规定检查起重机械,:
6.6.1 年度检查的规定: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的重物进行试验。
6.6.2 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该做全面检查。
6.6.3 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7 监督检验
7.1 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工作由市劳动部门起重检测中心进行,一般检验周期为三年。
7.2 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工作由电站统一负责向市劳动局联系,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
7.3 购入的起重机械或使用中的起重机械安全性能不合格,或由安装、修理质量问题和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专责人的责任。
8 报告和记录
8.1 执行本标准过程中的报告、记录应当向电力运行部传递。 8.2 本标准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主要报告、记录等,应按日常工作规定办法执行,并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在公司安全例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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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报上公布,各部门、班组应指定人员负责进行统计、记录工作。
9 起重吊装作业“十不吊”制度 第一条 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
第二条 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 第三条 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第四条 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 第五条 斜牵斜挂不准吊。
第六条 散物捆扎不牢或物件装放过满不准吊。 第七条 吊物上有人不准吊。 第八条 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第九条 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第十条 六级及以上风不准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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