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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律法规

2024-08-17 来源:榕意旅游网
互联网及新媒体管理涉及的

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定、标准文件

一、被认定为诽谤信息的实际被点击、被浏览也可定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诽谤信息解释》)。同一被认定为诽谤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可定罪。

二、在微信朋友圈转发未经核实的消息也是违法的。微信属于公共场所,如果在公共场所传播谣言、虚假信息,自己未经核实随意转发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目前有明确规定的是,比如地震消息,除了官方消息可以转发,其它转发一律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文明上网应遵循“七条底线”不传谣言。 2013年8月15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各位理事、专家、学者、网站负责人和网民代表就承担社会责任,传播正能量,共守“七条底线”达成共识。“七条底线”是: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

四、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违规违法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给予如下处理。(一)在公众媒体恶意散布损害国家声誉、企业声誉的言

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二十一条 (二)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后仍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第二十三条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上访,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有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1.在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相关部门,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公共交通的;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刀具的;3.殴打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自由的;4.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5.组织牵头或者幕后指挥的。

五、常德卷烟厂《新闻舆情管理规定》5.1 2.9条款:个人在网站、论坛、博客、微博、QQ群、社区发帖时均不得以工厂名义和添加品牌名称进行,发布时应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应注重高度维护工厂形象和品牌形象。5.23.3条款分级预警: 一级预警(红色)特别重大新闻舆情风险,媒体负面影响力很大,受社会关注程度很高,对工厂及产品影响很大,需动用国家局、省级政府部门、新闻单位、行业协会高层等大量资源来解决的新闻舆情。包括不仅限于:较大范围内媒体负面报道、群体性跨省联动上访、重大安全隐患爆发。 二级预警(橙色)重大新闻舆情风险。媒体负面影响力大,受社会关注程度高,对工厂及产品影响大,需动用省市级媒体、公关公司等资源来解决的新闻舆情。包括不仅限于:一般范围内的负面报道、群体性上访、个体性不实言论和贴、对工厂领导人的不实诋毁、因竞争关系对工厂的不利言论。 三级预警(黄色)较大新闻舆情风险。影响范围不大,但可以迅速解决。包括不限于:因内部管理不完善引发的个别性不理解行为。包括不仅限于:个别员工的不实发贴和负面跟帖、某些消费者在产品方面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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