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收取管理
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 【公布日期】1995.01.12
• 【字 号】京财综[1995]107号
• 【施行日期】1995.01.1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设工程
设备招标投标收取管理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1995年1月12日 京价(收)字(1995)06号
京财综(1995)107号)
市招投标办:
你办94年10月31日报来的“关于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24号的精神,经研究,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收取管理费标准(试行)批复如下:
招标单位以中标价的万分之五交纳管理费;
中标单位以中标价的万分之三交纳管理费。
收费单位按规定应持本批复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招标、投标管理费,执行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精神,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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