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教 育 厅 文 件
陕教师[2004]66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 教师资格认定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制度(试行)》已于2004年7月30日经省教育厅第12次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师法》和《行政许可法》,正确履行省教育厅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教育厅设立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师资与师范教育处),具体受理本省高等学校在职教师或者拟聘为教师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第三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机构,负责本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所提供的认定材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内容为:学历核查、普通话测试、体格检查、思想品德鉴定及教师身份核实等。
第四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每年春秋两季各受理一次。具体时间为:上半年3月15日至4月30日,下半年9月1日至10月15日。
第五条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必须坚持中国公民身份和自愿申请的原则,以所在学校为单位提交申请。其申请任教学科,原则上应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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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具备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 第九条 申请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其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七)对非师范类毕业人员,提交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两门课程的考试合格证书(即省上组织的新教师岗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条 申请受理程序
(一)工作部署:省教育厅召开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会或下发文件,部署认定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教师资格制度,公布具体工作日程及有关事宜。
(二)组织报名:各高校具体负责对本校的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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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根据教师意愿,组织教师积极报名,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准备需要提交的基本材料。
(三)材料初审:各校要及时接收本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材料,组织对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进行初审,做好材料的登记、编号和信息录入等工作,并按要求对相关复印件加盖学校人事部门公章,以便备案。 (四)综合审查
1、具有教师资格认定权的高等学校:组织本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测试,并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2、没有教师资格认定权的高等学校:由教育厅组织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员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各校应及时将初审通过人员的数据及花名册(要求每页由主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校领导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一次性报省教育厅师资师范处。
(五)资格认定:省教育厅根据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综合意见及受委托的高校专家意见,决定是否认定各申请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对经审核、认定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由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统一编号,在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出认定记录,于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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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六)备案管理:取得教师资格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1份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省教育厅归档保存;未取得教师资格人员,其全部资料由各校保留一年后统一销毁。 省教育厅负责汇总全省认定人员数据,上报教育部。各校上报档案截止时间为编号工作结束后20个法定工作日内。 第十一条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校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一次性报送省教育厅。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允许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正需要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进行核实的,省教育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无特殊原因,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及其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可不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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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有权纠正高校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的不合法行为;对违反政策或缺少相关环节的要求及时补充,对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认定工作的提出批评,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对在认定过程中以种种理由骗取教师资格证书的,省教育厅有权予以没收,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学校的工作人员(非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证书的,除没收证书外,还要追究学校主管领导责任,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教师 资格 制度 通知 抄送:教育部办公厅、人事司、师范司。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委厅领导、有关处室,有关新闻单位。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4年8月14日印发
打印人:山世英 校对人:韩润社 共印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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