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炼钢厂全面完成年度平安生产目标和指标,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争先创优的乐观性,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发生,按照平安生产法等法律、行政规矩和《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厂属各单位。 、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厂安委会负责审批考评结果,批准执行奖惩金额。 第四条、 厂安委会办公室(平安科)负责依据年度各单位指标分解,完成阶段性(月度)指标检测,检测依据作为考评结果报厂安委会负责人审批,交管理科计发。
第五条、 管理科负责考评结果的执行,在计发各单位当月工资中平安管理比例时,能够提供书面考评结果,说明被考核理由。 第六条、 其它职能管理科室对事故类考核职责:
一、生产科负责对生产事故下发考核通报,报平安科备案、报管理科执行考核;
二、技术科负责对工艺事故下发考核通报,报平安科备案、报管理科执行考核;
三、设备科负责对设备事故下发考核通报,报平安科备案、报管理科执行考核。
第七条、 各职能科室和生产车间的第一负责人必需仔细履行《平
安生产责任制》,加强管理,分级负责,结合本单位平安生产实际状况,依据本方法制定各单位具体奖惩细则。 第三章、 奖惩方法
第八条、 厂安委会每月在全厂工资总额中,设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平安工作的考核部分;年度平安嘉奖在年终奖中按相同比例兑现。 第九条、 为确保实现年度控制目标,采纳“周检查、月度考核、年度总评”的方法兑现,通过检查各单位平安工作落实状况,由平安科在月底出据考核凭证,报厂主管领导审批,考核结果明细报管理科执行计发考核比例的平安工资;月度得分总和作为年度的考评兑现依据。 第十条、 考评计分及嘉奖方法:
以100分为基础, 90分以上为合格,全额支付单位平安工资;89分以下按分值的百分比支付平安工资;被考核工资自动转入平安基金,作为季度、年度平安嘉奖资金。 第十一条、 罚则
一、月度考核89分以下的不合格单位举行行政警告,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30%;延续两个月考核89分以下的不合格单位举行行政降一级使用,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50%;延续三个月考核低于89分的单位领导,采取一票拒绝,取消单位总评资历。、 二、较大以上平安事故采取“一票拒绝制”,对事故的责任单位以零分计算,拒绝当月平安工资总额;拒绝责任单位领导当月绩效工资;拒绝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年度内评先评优、晋升、晋级资历;影响全厂利益的停发本季度所有平安奖金。
三、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考核
(一)、发生人员重伤事故,责任单位担当公司处罚金额总数的50%以上的比例,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接受行政处分,当月领取最低生活费,执行公司调查处理批复看法,并处下岗一个月接受平安教导培训,培训期间只计发生活费。
(二)、发生人员轻伤事故,责任单位担当公司处罚金额总数100%,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接受行政处分,当月领取最低生活费,执行公司调查处理批复看法,并处下岗一个月接受平安教导培训,培训期间只计发生活费。
(三)、发生重大生产、工艺、设备、火灾、爆炸事故的,拒绝责任单位平安工资100%,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接受行政处分,当月领取最低生活费,执行公司调查处理批复看法,并处下岗一个月接受平安教导培训,培训期间只计发生活费。
(四)、发生较大生产、工艺、设备、火灾、爆炸、未遂、险肇事故,拒绝责任单位平安工资100%,责任单位主管领导扣罚当月绩效工资100%,责任班组长立刻开除;事故责任人离岗接受15天平安教导培训,培训期间只计发生活费。
(五)、对渎职、失职、上报不准时或隐瞒不报者,责任单位领导停职检查;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对隐瞒事实真相,破坏事故现场者,一旦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据相关条款从重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车间可以按照依据本方法制定各单位具体奖惩细则。
第十三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方法由平安科负责解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