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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订

2023-02-01 来源:榕意旅游网
民事诉讼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成:“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将第二十五条改成第三十四条,修改成:“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能够书面协议选择被告居处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居处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将第三十八条改成第一百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六、将第三十九条改成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成:“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七、将第四十五条改成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成:“审判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阻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四)审判人员违背规定会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同意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集体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将第六十三条修改成:“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需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

依照。”

相应地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成“鉴定意见”。

十、增加二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未及时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依照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补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和收到时刻,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十一、将第七十条改成三条,作为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修改成:

“第七十二条凡是明白案件情形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能够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缘故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合法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和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十二、将第七十二条改成三条,作为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修改成: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能够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两边当事人协商确信具有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以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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