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有符合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一,具有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这是开展业务所必须的物质条件,也是招标代理机构成立的外部条件。营业场所,是提供代理服务的固定地点。相应资金,是开展代理业务所必要的资金。对于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方而言,《公司法》规定,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
第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本条从第十二条第二款中衍生而来,是否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既是衡量招标人能否自行办理办理招标事宜的标准,也是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从整个招标投标程序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是其中最重要的两个环节。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标过程所遵循的基础性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住所,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躲懒总政,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不进行或进行有限的面对面交流,投标人只能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因此,招标文件是联系、沟通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桥梁。能否编制出完整、严谨的招标文件,直接影响到招标的质量,也是招标成败的关键。组织评标,即组织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能否顺利地组织评标,直接影响到招标的效果,也是体现招标公正性的重要保证。因此,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是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最基本的业务能力。
第三,具有符合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并对能进
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的条件进行了限定(第三款):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入选的专家必须符合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并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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