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李嘉诚基金会的支持帮助下,在汕头大学设立的企业或个人捐助奖学金的管理。
第二条 境内外企业及个人本着支持中国高等教育,奖励学有所成的优秀学生的目的,均可以企业或个人名义捐款在汕头大学设立以企业或个人命名的奖学金。以下统称为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
第三条 企业及个人设立奖学金,一般设奖期限在5年以上,每年奖励人数在1人以上,奖励金额为5000元/人,设奖总金额在50000元以上。捐赠企业或个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授奖条件。
第四条 捐赠者有特别设立授奖条件的奖项,按捐赠者设立的条件接受学生申请。
第五条 捐赠者没有特别设立授奖条件的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由学校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其中不少于25个名额用于优秀外省女生奖励计划,其余的用于优秀高年级学生奖励计划。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计划管理委员会和评选委员会。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和评选委员会的成员组成
1、管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主管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项目的校领导;(2)李嘉诚基金会代表1名;(3)教授代表1名。管理委员会主席由主管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项目的校领导担任,基金会代表由基金会提名,教授代表由主席提名。管理委员会名单经校领导会议通过后公布。
2、评选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2)李嘉诚基金会代表1名;(3)学生处代表1名;(4)教务处代表1名;(5)学院代表2名。评选委员会主席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生处、教务处代表由处长或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处长担任,
学院代表每年由汕头大学八个学院的院长轮流担任,学院轮流顺序为:文学院、理学院、工学院、法学院、商学院、长江艺术与设计学院、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医学院。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和评选委员会的职责
1、管理委员会职责:
(1)拓展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资金来源;
(2)审议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及使用计划;(3)审议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管理使用情况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4)审核每学年的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评选结果。
2、评选委员会职责:负责优秀高年级学生奖励计划的评定工作。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学生处,负责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日常管理和协调。秘书处每年6月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下学年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使用计划;12月向管理委员会提交当学年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工作报告。
第三章 优秀外省女生奖励计划
第十条 为增加女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鼓励更多的优秀女生报考我校,每年有不少于25个奖励名额专门用于奖励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外省女生,奖励金额5000元/人。
第十一条 优秀外省女生奖励计划不需要学生申请,由学生处根据当年学校的招生情况及奖学金使用计划,按以下原则评选后将结果报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以学校名义发文公布:
1、分普通类和艺术类进行评比;
2、普通类按各省女生招生比例进行名额分配;
3、按学生高出所在省份录取分数线的百分比进行各省排名。第十二条 优秀外省女生奖励计划评选进程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3周,根据评比原则确定受奖励的优秀外省女生名单,并确定学生具体获奖的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奖项;第4周,将评选结果报管理委员会审核;第6周,公布并发放奖学金、证书。
第四章 优秀高年级学生奖励计划
第十三条 对于捐赠者有特别设立授奖条件的奖项,每学年由学校公布相关奖项具体事宜,根据捐赠者要求公开接受学生申请。对于捐赠者未特别设立授奖条件的奖项,除用于优秀外省女生奖励计划外,将用于奖励学有所成的高年级学生,每学年由学校公布具体奖项和数目,公开接受高年级学生,即大学三年级 2(含)以上学生本人申请。申请条件如下:
1、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履行学生义务; 2、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总GPA达到3.0以上(含3.0);
4、热心公共事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奉献精神; 5、具有卓越的创新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 申请者须登录汕头大学奖学金网站进行网上申请,填写《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申请表》,同时以附件形式提交以下材料:
1、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单; 2、一篇由该学生撰写的文章
3、该学生发表的任何作品。第十五条 奖学金初审
学校每年根据捐赠者意愿及参考各学院人数比例等因素,确定各学院的奖励总人数,再以在校期间总GPA为标准对各学院的申请者进行排序,按1:2比例确定各学院的入围者名单并公布。入围者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处书面提交《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申请表》、《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入围者推荐表》及以上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评选委员会对入围者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从中挑选出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各项具体奖项的获奖者。
第十七条 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评选准则: 评选委员会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评选获奖者:
1、满足各具体奖项捐助者的意愿(前提条件); 2、一份优异的学习成绩单(占60%的评选比重); 3、对学校课外活动做出的杰出贡献(占10%的评选比重); 4、具有良好的判断力、才智、创造力以及广泛的兴趣(占5%的
评选比重);
5、学生所在学院院长的意见(占10%的评选比重); 6、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和兴趣(占10%的评选比重);
7、评委会还应考虑该生其它方面的杰出表现(占5%的评选比重)。
第十八条 申请者或入围者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将取消参评资格。第十九条 优秀高年级学生奖励计划评选进程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4周,公布用于优秀高年级学生奖励计划的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奖项及各学院评选名额,接受学生网上申请;第5周,按一定比例确定入围者名单并公布;第6-7周,入围者向学生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第8-9周,评选委员会从入围者名单中评出各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奖项获奖者;第10周,将评选结果报管理委员会审核;第11周,以学校名义发文公布并发放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二十条 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由汕头大学按上述办法进行管理分配,专项使用。汕头大学学生处、财务处负责具体管理并根据各奖项的评审结果向学生发放奖学金、证书。同时,在学校奖学金等相关网站公布获奖者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将优先用于获奖学生履行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学生在校期间义务。获奖者需提交中英文感谢信由学校向捐赠者寄送。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评定后如发现有任何欺诈或违反条例情况,汕头大学有权收回奖学金及证书。
第六章 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汕头大学学生处每学年向管理委员会提交该学年的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工作报告,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校董会。报告须包含奖学金的管理概况、奖学金的评比过程、获奖者名单等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优秀高年级学生奖励计划评选过程如出现争议事项,由评选委员会投票表决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经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报校领导会议通过后实施,由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项目秘书处负责解释。本办法的任何修改均须经管理委员会审议并经校领导会议通过。 第二篇:县社会捐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捐助,规范捐助和受赠行为,保护捐助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捐助款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受赠人捐助款物,用于解决城乡灾区和贫困地区群众吃、穿、住、医等其他生活困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助受赠人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社会捐助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和变相摊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捐助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社会捐助活动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开展捐助活动。捐助活动经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管理社会捐助工作的职能部门,民政部门负责全县社会捐助活动的管理工作,同时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有关对口支援方案,实施跨市、县(区)对口支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民政部门可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捐助活动,但不得跨辖区开展。
第七条 民政部门设立社会捐助接收管理工作站,指导、协调全县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捐助物品的集中、清理、消毒、运输等工作和捐款的验点、接收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和就近的原则,设立经常性
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点,负责捐助款物的验收、清点、登记、整理、打包,并负责运送到社会捐助接收管理工作站。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捐助款物,以组织名义送所在地的社会捐助接收管理工作站。
社会捐助接收管理工作站(点)要向社会公布其名称、详细地址、热线电话、银行帐号等,以方便群众捐助。
第三章 捐助和接收捐助
第八条 社会捐助活动分经常性社会捐助和临时性集中捐助,捐助工作在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进行。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受赠人捐助其有权支配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 受赠人接收捐助款物时,要当面验点现金,验收物资,并向捐助人出具自治区统一印制的社会捐助接收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捐助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受赠人要与捐助人签订载明捐助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助协议,并办理法律公证手续。
第十二条 捐助人捐助的食品、药品和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和医药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捐助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助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并及时采纳捐助人对捐赠款物使用的合理意见。
第四章 境外社会捐助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地方政府的社会捐助。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接受境外捐助,但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未经报请上级民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境外通报灾情和呼吁援助。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的外汇捐款要全部结售给指定的外汇银行。
第十七条 境外捐助物资的检验、检疫和入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免税进口的捐助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挪作他用。
第五章 捐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捐助款物的使用
(一)解决灾区和贫困地区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及其他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险、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和贫困群众房屋的重建或修缮。 (四)捐助人指定的与救助直接相关的用途。 (五)其它直接用于社会捐助活动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二十条 受赠人要对捐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对捐助物资建立账、表、卡进行分类登记管理。
第二十一条 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捐助情况应当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制定分配方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在大灾之年,全区性集中捐助活动,民政部门应当将接受的捐助款逐级上解,接受的捐助物资清单逐级上报。
民政部门因本辖区发生大灾组织开展的捐助活动,所接受的捐助款物由民政部门负责分配、调拨,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对捐助人定向捐助的款物应当按照捐助人的意愿使用,在捐助款物过于集中的地方的,经捐助人同意,民政部门可予以调剂分配。
第二十三条 发放捐助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登记造册、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制度健全,并向社会公示。
(一)公示内容。民政部门要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捐助款物的接收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接收捐助资金、物资的来源、数量,捐赠物资折款数量;捐赠款物的分配去向、分配数量以及受益人(次)数量。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须公布受赠户的名单、基本情况
及其所得款物数量。公布捐赠人名单应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
(二)公示方式。民政部门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网络向社会公布,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须在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三)公示时间。民政部门每年至少集中公示两次,1月底以前公示上全年情况,7月底以前公示上半年情况。期间,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每次发放捐助款物都要进行公示。
(四)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示的督促检查,切实将公示制度落到实处。所公示的内容,应同时报审计和上级民政部门备案。认真做好捐赠人和有关方面对捐助款物发放使用情况询问的答复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灾区、贫困地区不适用,不宜运输的价值5万元以上捐助物品,经自治区民政厅和有关部门评估后,由民政部门进行变卖。变卖所得款用于解决灾区、贫困地区群众生活困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要为社会捐助工作站(点)提供必要的办公地点和必需的工作设备,解决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捐助物资、运输、仓储等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从县外接受的捐助物资在县内运输等费用由受援地财政负担;属县内对口捐助的运输费用由捐助方负担。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发布捐助公告、公示、信息,有关新闻媒体予以免费。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社会捐助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民政部门应予以表彰。对捐助人进行公开表彰,应事先征得本人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捐赠物资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助款物的,由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查处,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助款物,应当用于原捐助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一条 在捐助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捐赠活动,影响恶劣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对已承诺捐助,实际未履行捐助承诺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情节严重的要采取法律措施强制兑现承诺。
第三十二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物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以社会捐助的名义举行义演、义赛、义诊、义卖等募捐活动须经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否则均视为非法募捐。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某县社会捐助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标题:某县社会捐助管理暂行办法 **县社会捐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捐助,规范捐助和受赠行为,保护捐助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捐助款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向受赠人捐助款物,用于解决城乡灾区和贫困地区群众吃、穿、住、医等其他生活困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捐助受赠人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社会捐助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和变相摊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捐助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社会捐助活动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开展捐助活动。捐助活动经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民政部门是管理社会捐助工作的职能部门,民政部门负责全县社会捐助活动的管理工作,同时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有关对口支援方案,实施跨市、县(区)对口支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民政部门可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捐助活动,但不得跨辖区开展。
第七条民政部门设立社会捐助接收管理工作站,指导、协调全县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捐助物品的集中、清理、消毒、运输等工作和捐款的验点、接收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和就近的原则,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点,负责捐助款物的验收、清点、登记、整理、打包,并负责运送到社会捐助接收管理工作站。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捐助款物,以组织名义送所在地的社会捐助接收管理工作站。
社会捐助接收管理工作站(点)要向社会公布其名称、详细地址、热线电话、银行帐号等,以方便群众捐助。
第三章捐助和接收捐助
第八条社会捐助活动分经常性社会捐助和临时性集中捐助,捐助工作在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进行。
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受赠人捐助其有权支配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受赠人接收捐助款物时,要当面验点现金,验收物资,并
向捐助人出具自治区统一印制的社会捐助接收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捐助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受赠人要与捐助人签订载明捐助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助协议,并办理法律公证手续。
第十二条捐助人捐助的食品、药品和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和医药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捐助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助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并及时采纳捐助人对捐赠款物使用的合理意见。
第四章境外社会捐助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地方政府的社会捐助。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接受境外捐助,但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未经报请上级民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境外通报灾情和呼吁援助。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受赠人接受的外汇捐款要全部结售给指定的外汇银行。 第十七条境外捐助物资的检验、检疫和入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对免税进口的捐助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挪作他用。
第五章捐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捐助款物的使用
(一)解决灾区和贫困地区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及其他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险、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和贫困群众房屋的重建或修缮。 (四)捐助人指定的与救助直接相关的用途。 (五)其它直接用于社会捐助活动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二十条受赠人要对捐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对捐助物资建立账、表、卡进行分类登记管理。
第二十一条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捐助情况应当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制定分配方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在大灾之年,全区性集中捐助活动,民政部门应当将接受的捐助款逐级上解,接受的捐助物资清单逐级上报。
民政部门因本辖区发生大灾组织开展的捐助活动,所接受的捐助款物由民政部门负责分配、调拨,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对捐助人定向捐助的款物应当按照捐助人的意愿使用,在捐助款物过于集中的地方的,经捐助人同意,民政部门可予以调剂分配。
第二十三条发放捐助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登记造册、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制度 第四篇:奖学金捐助倡议书
奖学金捐助倡议书 尊敬的同学: 您好!
大学生活是人生中最美好的时光,是学生学习专业知识、提升综合素质、提高自身能力的重要阶段。而在大学中无论您想做什么,想成就什么,您必须自己努力,通过自己的付出去追求您想要的一切,由于您的努力,无论是学习,工作,或者其他方面,您做到了,您付出了,而您也收获了,您充实了自我,您的价值也在您的努力中得到了实现,也正因为您的优异的表现,您获得了学校的奖学金。首先祝贺您在各方面的优秀表现,得到学校的奖励,这也是您努力的结果,是对您付出的一种褒奖。您应该继续努力,不懈奋斗,争取获得更优异的表现,让自己的青春在大学的舞台上绚烂张扬,如火一般激情燃烧。但是,在这美丽的校园中,在我们的身边,有这样一群人,他们中不乏有好多认真努力,意气风发,奋斗进取的同学,但是他们由于自身经济的原因而感到灰心,甚至消沉,他们的贫困成了他们展现自我的一种掣肘,我们也会看到许多忧郁的眼神,或许他们正为下个月的生
活费而担忧,或许他们正在为远方那贫困的家庭中还在为他们高额的学费和生活费而辛勤劳作的父母而揪心。
而他们真的需要我们的帮助,需要我们伸出关爱的双手,需要我们在他们奋斗的路上帮一下他们,给他们一些帮助,让他们在关爱的天空中任意驰骋,搏击梦想。“伸出您的双手,奉献一片爱心”,也许您的点滴付出就能改变一个人的命运,就能让暗淡的生活重新迸发出灿烂的光辉,让希望的光芒照亮他们的前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我们用真情呼唤,他们在热切期盼,让我们捧着一份爱心,加入到募捐行列中来,一起为别人、也为自己创造一个更加辉煌灿烂的明天,他们也会用心铭记住这样一些曾经帮助过他们的人。
注:
1、请各各位同学于12月13日(下周一)晚7:00——9:00将奖 学金捐款交至四栋1052、本次活动全凭自愿,可以个人名义也可以班级名义捐款
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2010年12月10日
第五篇: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财教【2007】7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以及民办本专科、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四条 我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分配和确定。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及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资金负担办法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教育厅及省直厅(局)所属高校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地)所属高校所需资金中,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地),由省与市(地)按8:2比例分担;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地),由省与市(地)按5:5比例分担。
民办高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由财政予以一定的经费补助。
中直单位、企业、农垦、大兴安岭林管局所属高校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第七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
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由国家直接分配和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我省每年5月底前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预分方案,报国家审核(批)。
第九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批准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我省各高校的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或《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2)。
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校的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编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4),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国家奖学金经审核、汇总后将建议名单统一报教育部审批,由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批复文件,于11月2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拨付到各高校或各市(地)。
第六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有条件的学校直接打入获奖学生“校园一卡通”内,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四条 各高校要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办法和评审机制,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十五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同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奖学金评审、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弄虚作假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按规定负担比例落实资金,致使受奖励学生比例和标准下降的市(地),除将情况和问题通报全省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相应减少以后招生计划,扣减或取消下一部分教育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高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资金,安排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并落实到项目预算。同时,实行单独核算,严格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资金结余要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对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学科专业规范办学,不按规定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办高校,将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申报评审资格。
第十八条 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教[2006]33
号)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6]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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