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违法行法定处罚标准 具体情形 具体裁量标准 处罚依号 为 据 1 未经许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中华可从事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足二千元的。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千元罚款。 人民共餐饮服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二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和国食务经营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品安全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罚款。 活动。 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法》第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八十四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条。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万元以上的,不足五万元的。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万元以上的,不足十万元的。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六倍罚款。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万元以上的。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七倍罚款。 餐饮服务经营条件发生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华化,不符合餐饮服务经营要人民共求,餐饮服务经营者未立即和国食采取整改措施的。 品安全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法实施条例》风险,未立即停止食品生产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罚款。 第五十经营活动,并未向食品药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2 餐饮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务经营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者的经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营条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发生变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化,未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依照食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品安全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法实施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条例规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风险,未立即停止食品生产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定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活动,并未向食品药品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理。 许可证。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且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餐饮服务经营条件发生变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化,不符合餐饮服务经营要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四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求,拒不改正的,或需要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新办理许可手续,未依法办理的。 3 餐饮服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违法情节轻微,且能主动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中华务提供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正违法行为的。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按照“未经许可从事餐饮人民共者采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和裁量标准和国食购、加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罚款。 品安全工和使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有明确的违法事实,且违法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法》第用了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行为发生2次或2次以下的。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八十五《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条。 安全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的,并处货值金额七倍罚款。 法》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发生3次或3次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食品吊销许可证。 上,且产生危害的。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安全法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实施条的,并处货值金额八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例》规证。 定禁止采购、加工和使用的食品。 4 餐饮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务提供条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者未制予处罚。 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和未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食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中华人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并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民共和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国食品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 安全法准,未产生危害的。 实施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食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例》第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并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五十六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条。 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后果严重的,并责令停准,并由此发生重大食品安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全事故的。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过程中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施条例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仍加工或者使用,未产生危害的。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过程中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施条例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的,并处货值金额七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证。 仍加工或者使用并因此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5 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餐饮服务经营者采购食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餐饮服务经营者采购食品,处三千元罚款。 至吊销许可证。 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且经警告不改正的。 餐饮服务经营者采购食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经警告不改正,并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建立进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查验记录制度的。 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建立进货处一万元罚款。 查验记录制度,并且经警告不改正的。 6 餐饮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餐饮服务经营者安排患有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务经营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者未执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行从业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人员健至吊销许可证。 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康管理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制度。 食品的工作,情节轻微的。 餐饮服务经营者安排患有痢处五千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7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经警告不改正的。 餐饮服务经营者安排患有痢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经警告不改正且产生危害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施、设备以及未定期清洗、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至吊销许可证。 设施的。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处三千元罚款。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以及未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且经警告不改正的。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施、设备及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以及未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经警告不改正且产生危害的。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要求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要求处五千元罚款。 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经警告不改正的。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要求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经警告不改正且产生危害的。
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2)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反:《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办法》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违法 程度 轻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初次违反的,且货并处二千元以上 值金额五千元以下一万元以下罚款 的 初次违反的,且货 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万元以下的 多次违反的,或货并处货值金额五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倍以上八倍以下 的 罚款 并处一万元以上1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 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臵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处罚依据:《办法》第三十七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严重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一般 特别 严重 多次违反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并处货值金额八上,且造成重大社倍以上十倍以下 会影响或人身伤害罚款 的 2 违反:《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服务许可。 《办法》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所醒目位臵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处罚依据:《办法》第三十七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项目的; 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服务的; 从事餐饮服务的 (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轻微 初次违反的,且货并处二千元以上 值金额五千元以下一万元以下罚款 的 初次违反的,且货 并处一万元以上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万元以下的 多次违反的,或货并处货值金额五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倍以上八倍以下的 罚款 一般 3 严重 4 特别 严重 多次违反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并处货值金额八上,且造成重大社倍以上十倍以下 会影响或人身伤害罚款 的 初次违反的,且货并处二千元以上 值金额五千元以下一万元以下罚款 的 5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 违反:《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轻微 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一般 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 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量的食品 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品。 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处罚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的食品 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或其制品 初次违反的,且货 并处一万元以上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万元以下的 多次违反的,或货并处货值金额五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倍以上八倍以下 的 罚款 6 严重 7 8 特别 严重 多次违反的,或货并处货值金额八值金额一万元以倍以上十倍以下上,且造成重大社罚款,吊销许可会影响或人身伤害 证 的 9 10 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或者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 11 12 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3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 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违反:《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轻微 初次违反的,且货并处二千元以上 值金额五千元以下一万元以下罚款 的 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停止经营的 处罚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产经营要求,没有立即采取整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的潜在风险,未停止食品生产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经营活动,未向所在地食品药特别 严重 严重 初次违反的,且货并处一万元以上 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万元以下的 多次违反的,或货并处货值金额五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倍以上八倍以下 的 罚款 多次违反的,或货并处货值金额八值金额一万元以倍以上十倍以下 上,且造成重大社罚款,吊销许可会影响或人身伤害证 的 轻微 14 责令改正后未采取整改措施的,且货并处二千元以上 值金额五千元以下一万元以下罚款 的 责令改正后未采取并处一万元以上整改措施的,且货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应当依法办理。 新办理许可手续,未依法办理处罚依据:《条例》第五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办法》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5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违反:《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过程中未检查待加工的食品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及食品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轻微 严重 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经处罚后仍未采取并处货值金额五整改措施的,或货倍以上八倍以下 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罚款 的 特别 严重 经处罚后仍未采取整改措施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人身伤害的 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 罚款,吊销许可证 初次违反的,且货并处二千元以上 值金额五千元以下一万元以下罚款 的 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 使用。 《办法》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处罚依据:《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般 初次违反的,且货并处一万元以上 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万元以下的 多次违反的,或货并处货值金额五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倍以上八倍以下 的 罚款 严重 特别 严重 多次违反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人身伤害的 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 罚款,吊销许可证 16 违反:《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轻微 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初次违反的,且货并处二千元以上 值金额五千元以下一万元以下罚款 的 处罚依据:《办法》第三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17 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违反:《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一般 初次违反的,且货并处一万元以上 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万元以下的 多次违反的,或货倍以上三倍以下 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的 停业 多次违反的,或货并处货值金额三并处货值金额二严重 特别 严重 值金额一万元以倍以上五倍以下 上,且造成重大社罚款,吊销许可会影响或人身伤害证 的 初次违反的,且货轻微 并处二千元以上 值金额五千元以下一万元以下罚款 的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法》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一般 初次违反的,且货并处一万元以上 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万元以下的 严重 并处货值金额二多次违反的,或货倍以上三倍以下 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的 停业 《法》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特别 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严重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处罚依据:《办法》第三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多次违反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人身伤害的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款,吊销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违反:《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处罚依据:《办法》第三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轻微 初次违反的,且货并处二千元以上 值金额五千元以下一万元以下罚款 的 初次违反的,且货并处一万元以上 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万元以下的 18 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 一般 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违反:《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处罚依据:《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严重 并处货值金额二多次违反的,或货倍以上三倍以下 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的 停业 多次违反的,或货并处货值金额三值金额一万元以倍以上五倍以下 上,且造成重大社罚款,吊销许可会影响或人身伤害证 的 初次违反的,且货并处二千元以上 值金额五千元以下一万元以下罚款 的 初次违反的,且货并处一万元以上 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货值金额二多次违反的,或货倍以上三倍以下 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的 停业 特别 严重 轻微 19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 一般 严重 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反:《办法》第十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或未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每年进行健康检查的、或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参加工作的。 特别 严重 多次违反的,或货并处货值金额三值金额一万元以倍以上五倍以下 上,且造成重大社罚款,吊销许可会影响或人身伤害证 的 初次违反的,或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责令改正,给予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警告 的 经警告后仍拒不改处二千元以上一 正的 万元以下罚款 经警告、罚款处罚处一万元以上二 后仍不改正的 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范围广、多次被查处、经警告、罚款处罚后仍不改责令停产停业, 正的,或造成重大直至吊销许可证 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的 轻微 20 参加工作。 一般 处罚依据:《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严重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特别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严重 违反:《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安排患有痢处罚依据:《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可证: 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口食品的工作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轻微 初次违反的,或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责令改正,给予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警告 的 经警告后仍拒不改处二千元以上一 正的 万元以下罚款 经警告、罚款处罚处一万元以上二 后仍不改正的 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范围广、多次被查处、经警告、罚款处罚后仍不改责令停产停业, 正的,或造成重大直至吊销许可证 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的 初次违反的,或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责令改正,给予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警告 的 一般 21 严重 特别 严重 22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并按制度执行,或记录不符合要求的。 违反:《办法》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轻微 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一般 经警告后仍拒不改处二千元以上一 正的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警告、罚款处罚处一万元以上二 后仍不改正的 万元以下罚款 限不得少于2年。 处罚依据:《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特别 《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涉及范围广、多次被查处、经警告、罚款处罚后仍不改责令停产停业,正的,或造成重大直至吊销许可证 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的 违反:《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轻微 初次违反的,或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责令改正,给予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警告 的 23 《办法》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证索票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业各门店未能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产品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一般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的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并按制度执行,或记录不符合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要求的。 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经警告后仍拒不改处二千元以上一正的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警告、罚款处罚处一万元以上二后仍不改正的 万元以下罚款 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处罚依据:《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反:《办法》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贮藏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未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能保持清洁或存放有有毒、有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食品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涉及范围广、多次被查处、经警告、特别 严重 罚款处罚后仍不改责令停产停业, 正的,或造成重大直至吊销许可证 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的 初次违反的,或有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责令改正,给予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警告 的 经警告后仍拒不改处二千元以上一 正的, 万元以下罚款 经警告、罚款处罚处一万元以上二 后仍不改正的 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范围广、多次责令停产停业, 被查处、经警告、直至吊销许可证 罚款处罚后仍不改一般 24 原料未分类、分架、隔墙、离(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地存放;未定期检查、处理变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严重 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特别 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严重 (八)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25 未能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的内外环境整洁,或者存在有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 (九)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或校验计量器具并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的 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未能确保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不明显,并未能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未能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未能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或是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臵、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未能查验其经营资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臵、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处罚依据:《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正的,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的 26 27 28 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违反:《办法》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能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29 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的。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轻微 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处罚依据:《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一般 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臵、责令改正,给予 报告,但主动消除警告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毁灭有关证据,且责令停产停业,发生一般食物中毒并处二千元以上 事故的 五万元以下罚款 毁灭有关证据,且责令停产停业,发生较大食物中毒并处五万元以上 事故的 十万元以下罚款 毁灭有关证据,且责令停产停业,特别 严重 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人身伤害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严重 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臵、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拒绝按照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30 违反:《法》第五十二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轻微 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初次违反的,或主处两千元以上一 动消除或者减轻违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检查、报告等义务的 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处罚依据:《法》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一般 初次违反的,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处一万元以上三 法行为危害后果,万元以下罚款 但涉案的企业较多的 严重 多次违反的,且涉处三万元以上五 案的企业较多的 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反的,且涉责令停业,由原案的企业较多,或发证部门吊销许 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可证 或人身伤害的 初次违反的,或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责令改正,给予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警告 的 责令停产停业,经警告后仍拒不改并处二千元以上 正的 三万元以下罚款 经警告、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 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 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违反:《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31 未能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并在必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要时未能消毒;运输保温、冷《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应当保持运输食品藏(冻)食品未能有必要的且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施 处罚依据:《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轻微 一般 严重 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特别 严重 涉及范围广、多次被查处、经警告、罚款处罚后仍不改由原发证部门吊 正的,或造成重大销许可证 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的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为《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条列》。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简称为《办法》。
4、《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或者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一次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等严重后果的。
5、第四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第四十八条:在同一违反多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一览表
违法行为 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违法条款 《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处罚条款 处罚内容 《法》第八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十四条 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法》第二十八《法》第八条第(二)项、十五条第《办法》第三十(二)项 八条第(二)项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 《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法》第二十八条第(十)项、《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 《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 《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 《法》第八十五条第(五)项 《法》第八十五条第(六)项 《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 《法》第八十五条第(八)项 《法》第八十五条第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或者停止经营的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第三十八条第(九)项 《条列》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十)项 (十)项 《法》第八 十五条、《条 例》第五十 五条 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法》第二十八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条第(七)项、《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法》第二十八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条第(九)项或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第四十二条或第食品添加剂 四十七条或四十八条、《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法》第五十条、《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违反《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办法》第十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违反《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或第二款、《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法》第八十七条、《办法》第四十条 《法》第八十七条、《办法》第四十条 《办法》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二条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违反《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 (《办法》十六条第(二)项: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法》第八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十七条、《办备案; 法》第四十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条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 (《办法》十六条第(三)项: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 (《办法》十六条第(八)项: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九)项规定的 (《办法》十六条第(九)项: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 《办法》第十六条第(八)项 《办法》第十六条第(九)项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法》第八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十七条、《办记录制度; 法》第四十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条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违反《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规定的 (《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违反《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 (《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法》第七十一《法》第八条、《办法》第十八条、《办二十二条第一款 法》第四十一条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 《法》第九十一条、《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法》第九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十二条第二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款、《办法》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第四十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适用时,“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或者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一次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等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八条在同一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四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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