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承担责任。
2009年9月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条款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在乙方开设的专户中存放的募集资金中的20194.905万元转为以定期存款和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存入方式 账 号 金额(万元)存入日期
1年定期存款 482264153608510002271 4000 2009年9月16日6个月定期存款482264153608510002271 2000 2009年9月16日3个月定期存款482264153608510002271 500 2009年9月16日7天通知存款 482264153608500000823 500 2009年9月16日7天通知存款 482264153608500000823 13194.90572009年9月17日
第二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甲、乙、丙三方同意:甲方以上述定期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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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并在上述定期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或七天通知存款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上述定期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的到期、续存均需要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经过。
第三条 本补充协议中甲方的上述定期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不得用于质押或抵押。
第四条 本补充协议中甲方的上述定期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账户不得直接支取资金,也不得向《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甲方如需支取资金,上述定期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必须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通知丙方。
第五条 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以时间较早者为准)止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1年12月31日解除。 第六条 本补充协议为构成甲、乙、丙三方于2009年9月在广东省深圳市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补充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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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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