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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2020-06-10 来源:榕意旅游网


谈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人民调解法》的颁布施行,对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对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调解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法》赋予了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那么,作为司法行政部门,如何准确把握角色定位,依法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哪?我认为,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主要应依法履行好政府“行业监管”职责。

一、 司法行政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的内涵

如何定位司法行政部门的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行业监管”职责?

首先,要把人民调解作为一个行业来培育。一个行业,要想有生命力,就必须能够长远发展,持续运行。客观分析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现状,目前,把人民调解作为一个行业管理,条件尚不成熟。所以,司法行政部门加强人民调解行业监管,初期应先培育行业市场,也就是培育一种“需要”。《人民调解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十四条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我所说的“需要”,与人民调解法的“需要”一致。如果没有这种需要,就不会有谁愿意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没人愿意担任人民调解员。也就是说,当人民调解成为维护稳定的重要手段和“需要”时,人民调解作为一个行业管理的条件就成熟啦。如何培育“需要”? 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和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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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推广、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典型,并争取政府加大对人民调解的投入,督促、协助相关单位落实好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和优抚政策,打牢人民调解工作的根基,引导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要使一个行业持续运行,还必须有保障机制。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付出各种费用(人力,交通、通讯、文书等),但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那么,如何维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持续运行哪?靠人民调解员的奉献精神显然不现实。那就必须由政府来“买单”,由政府财政提供支持来维持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我认为,可以由司法行政部门代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拨付给司法行政部门,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把人民调解作为一个行业来运作。就像政府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给困难人群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一样。

其次,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法定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部门,还必须履行 “行业监管”职责。司法行政部门“行业监管”职责,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司法行政部门必须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政策措施,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经验,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引导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二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负有登记备案职责。人民调解委员会无论由村民(居民)委员会设立,还是由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和组织设立,都必须报相应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三是对人民调解员负有资格确认职责。无论是选举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上岗前都必须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这样才能保证人民调解员的基本素质。四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设负有检查监督职责。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后,是否能够规范运行,要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管。五是对人民调解员的职务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人民调解员上岗后,是否能够规范开展工作,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如何处理,要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六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负有管理使用职责。政府拨付的人民调解经费(指导经费、调委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要由司法行政部门来管理使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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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司法行政部门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行业监管

在行业市场培育成熟后,如何加强行业监管?一是要提供政策指引。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制定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和管理规定,依法规范引导人民调解行业健康发展。二是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首先要把好调委会设立关。对新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委会派出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要做好登记备案。村(居)调委会由司法所登记,乡镇(街道)调委会及其派出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行业性、区域性、专业性调委会及其派出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由地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登记前对调委会的设立条件、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要监督落实。其次要监督调委会规范开展工作。要对人民调委会是否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是否实现“六统一”、是否落实各种管理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第三,要考核好工作成效。司法行政部门要定期统计调委会排查、调处的矛盾纠纷数量、质量和类型,并按照工作成效落实奖惩。三是依法监督管理人民调解员调解行为。要把好人民调解员准入关。做好上岗前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工作。要强化调解行为监管和行风管理。对人民调解员是否依法、依规调解进行监督,并受理当事人对调解员的投诉,定期组织工作纪律教育,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守纪意识。四是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政策。积极协调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将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落实到位。督促设立调委会的组织不断改善调委会的办公条件。落实好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医疗生活救助和抚恤优待政策,切实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

总之,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当的是引导者,而不是主导者,是教练员而不是运动员,承担的是一种政府行业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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