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网核课程《宪法学》第4次形考任务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4分)
题目1 英国不成文宪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宪法性文件、宪法性惯例、宪法性判例、权威学者的著述。
题目2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 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相同 。
题目3 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在选区划分时采取了 地域代表制 。
题目4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人民代表大会制。
题目5 君主立宪制根据君主或国王的权利受到限制的大小不同,一般可分为 二元制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 两种。
题目6 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 人民检察院 批准 人民法院 决定,并由 公安机关 执行,不受逮捕。
题目7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 工人阶级 领导的,以 工农联盟 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6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或二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给分。)
题目8 世界著名的( )是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宪法,确立了联邦主义原则和二元议会制的共和政体。
选择一项:
A. 法国宪法
B. 英国宪法
C. 魏玛宪法
D. 美国宪法
正确答案是:魏玛宪法
题目9 在奴隶制国家,曾经实行过三种政权组织形式,即(选择一项或多项:
A. 贵族共和制
B. 民主共和制
C. 君主立宪制
D. 君主制
。
)
正确答案是:: 君主制, 贵族共和制, 民主共和制
题目10 在总统制国家中,(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总统对议会负责
B. 总统直接对选民负责
C. 总统是国家元首
D. 总统是政府首脑
正确答案是:: 总统是国家元首, 总统是政府首脑, 总统直接对选民负责
题目11 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个案审查
B. 事后审查
C. 宪法控诉
D. 预防性审查
正确答案是:: 预防性审查, 事后审查, 个案审查, 宪法控诉
题目12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
选择一项:
A. 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B. 社会主义国家
C. 共产主义国家
D.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正确答案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题目13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应当( 以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互相监督
B. 互相制约
C. 互相配合
,)
D. 分工负责
正确答案是:: 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题目14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并给予补偿
B. 没收
C. 征用
D. 征收
正确答案是:: 征收, 征用, 并给予补偿
题目15 按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选择一项:
A. 全国人大常委会
B. 最高人民法院
C. 国务院
。
)
D. 政党
正确答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四、简答题(每题6分,共30分)
题目16 简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体现在:
第一,在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方面,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其他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权力的前提下,其他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地行使职权。
第三,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1)从人民代表大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选出的代表所组成的。(2分)
(2)从人民代表大会同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2分)
(3)从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是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2分)
题目17 简述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我国宪法确认了公民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原则,表现为:
1.公民享受权利,同时要履行义务。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权利和义务本身是相互依存的。权利和义务本身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从规定的形式上看父母和子女都负有义务,但从权利和义务的双方来看,父母对于女履行托养教育义务,对子女方面说则是一种权利;相反,成年子女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对父母来说则是一种权利。又比如,宪法规定所有公民都享有人格权,而对某个公民来说,他享有这项权利,其他人就要承担保护其人格权不受侵犯的义务。
3.在某些权利和义务的彼此结合上,就某些权利本身来看,它们具有双重性。例如,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
4.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公民享受广泛的权利,且得到保证,就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样,就可以促进人们更加自觉地履行义务。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国家建设事业发展了,公民就能享受更多的权利。
(1)公民有权利和应尽义务的平等,即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
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分)
(2)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公民也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平等地予以保护。 (2分)
(3)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人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2分)
题目18 简述我国特别行政区享有哪些高度的自治权?
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外,特别行政区依照《特区基本法》的规定,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在行政管理方面,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特区的外交、防务,特区政府可自行制定有关政策,处理特区政务,维护社会治安。特区可签发特区护照,自行管理出入境事务等。
(2)在立法权方面,除有关外交、防务和关于国家统一、主权的法律等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以外,特别行政区享有制定和修改民事、刑事、商事、诉讼程序等法律的权力。在特区实行的法律为特区基本法以及基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和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法律。特区立法会可以在特区基本法许可范围内立法,或修改、废除法律。仅以涉及国防,外交和其他依法不属于自治范围内事务法律为限。
(3)在司法权方面,特别行政区法院除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外,对区内所有案件都可审理,并具有终审权,特区终审权属于特区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4)在经济方面,特别行政区拥有自己单独的财税制度、货币发行体系和金融政策决定权。特别行政区收入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区征税;澳门元港元是特区的法定货币,货币发行权属于特区政府,并可自由兑换。
(5)在对外事务方面,特别行政区依法可以“中国澳门“、”中国香港”名义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单独同世界各国、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联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1)原有的政治制度在定时期内不变,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也不改变。(1分)
(2)原有的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一定时期内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实行私有制和市场经济。(1分)
(3)拥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财政独立权。(1分)
(4)特别行政区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1分)
(5)除悬挂国旗、国徽外,可使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1分)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1分)
题目19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原本原则有哪些?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于1953年制定颁布选举法,1979年修订颁布选举法,其后又
先后进行了五次修改,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普遍、平等、差额、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原则:
1、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极少数;
2、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具体来说,就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都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表;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召开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代表。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的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
4、差额选举原则,是指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5、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即选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对代表候选人按照规定的符号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1分)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1分)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1分)
(4)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1分)
(5)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的原则 (1分)
(6)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1分)
题目20 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近代宪法的产生有着它深刻的经济、思想、政治和法律条件。
1、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1)市场经济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具有最基本的人身自由,以适应市场经济对“劳动力”的需求。
(2)市场经济要求有统一的市场,打破封建社会地方割据的局面。
(3)市场经济要求平等,反对特权。只有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平等交换、商品之间的等价交换,才能实现商品的价值和商品所有者的利益的最大化。
(4)市场经济要求统一而公平的规则。
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建立民主制度,与市场经济最相适应的政治外壳是民主制度。宪法的内容即民主制度,涉及到资产阶级或者无产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的根本利益,这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都要将宪法奉为国家根本法的决定性原因。
2、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
封建社会末期,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如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美国的潘恩等提出了许多激动人心的代表资产阶级利益和要求的口号和思想,以反对和批判封建统治所赖以存在的思想体系。如以“法治”批判“人治”,以“人民主权”取代“君权神授”,并提出“天赋人权”“自然权利论”“社会契约论”“权力分立论”“民主”“自由”“正义”等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口号和理论。这些学说和理论一经提出即能够深入人心,获得人们的认同和响应,唤起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成为资产阶级制定和实施宪法的理论基矗
3、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专政政权的建立是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政治基矗资产阶级在长期的反封建主义的斗争中建立了以普选制、代议制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适应的资产阶级以全体人民代表的名义进入议会和国家机构,反映资产阶级的政治利益和要求。资产阶级在革命胜利之后便将这种政治制度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借以维护自己的统治。
4、宪法产生的法律条件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使得封建社会的诸法合体的立法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需要,要求根据社会关系的不同性质制定不同的法律。当越来越多的单行法律的出现时,不同规则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就会越来越明显,这时宪法应运而生,因为只有宪法才能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与内部的和谐一致。
(1)近代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商品经济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1.5分)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是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1.5分)(3)以“天赋人权”、“三权分立”和“法治”为内容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是近代宪法产生的思想理论条件。 (1.5分)
(4)法律部门的增多,法律形式的分化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法律部门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是宪法得以产生的法律条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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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论文(40分,字数要求1200以上。)
题目21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
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是通过备
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的。
备案。备案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存档备查。备案是对上述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审查。审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主动审查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进行审查,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报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反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然后由秘书局以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反馈给制定机关。另一种是被动审查。被动审查有两种启动机制,一种是由法定机关提出审查要求。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另一种是由法定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审查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三个月内书面提出审查意见。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不相抵触的,可书面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负责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1.宪法实施的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而对一切违宪活动所进行的审查和纠正。(8分)
2.宪法实施的监督包括三方面的内容:(8分)
(1)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的合宪性。
(3)监督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行为的合宪性。
3.宪法实施监督机关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8分)
(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
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
(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
(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
4.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有四种:(8分)
第一,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即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可后,才能颁布、执行。
第二,事后审查。即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或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制。
第三,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即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进行审查。
第四,宪法控诉。即指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5.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8分)
(1)宪法序言规定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
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2)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3)全国人大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4)现行宪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宪法监督体系,以保证宪法的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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