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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
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合伙企业投资者【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税所二﹝2001﹞4号【发文日期】2001-02-15【实施时间】2001-02-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一年二月十五日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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