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规划用地代码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 别 名 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R2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R3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R4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用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C C1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下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计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业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续表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C C2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体育运动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续表2
类别代号 类 别 名 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C C5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
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专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校、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C8其了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
M1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M2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M3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续表3
类别代号 类 别 名 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W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W1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存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出用地 T4港口用地 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5机场用地 民有机场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S1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
S12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3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9 支路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其他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S2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
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续表4
类别代号 类 别 名 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1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停车场、保养场和首末站等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U42 类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施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续表5
类别代号 类 别 名 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G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公共绿地 向公从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G11 公园 综合性和专业性公园、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G2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
D3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 E水域和其他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29 其他耕地
E3园林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6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E69 村镇其他用地 村镇其他用地 第二篇:规划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
为 GB50137-2011,自201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 880 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137-2011,自201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1]
正文内容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总则1.0.1 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1.0.3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2.0.1 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1.2。
表 1 2.0.1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 建设用地 development land E 非建设用地 non-development land 2 2.0.2 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
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 hm 2。
表 2 2.0.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 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 industrial,manufacturing W 物流仓储用地 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road,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 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green space and square 3 2.0.3 人口规模 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2.0.4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2.0.5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2.0.6 人均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2.0.7 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2.0.8 人均交通设施用地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2.0.9 人均绿地 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0 2.0.10 人均公园绿地 park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2.0.11 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2.0.12 气候区 climate zone
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以 1 月平均气温、7 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 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 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
用地标准 1 4.1 一般规定 1 4.1.1 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4.1.2 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 1/10000 或 1/5000 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4.1.3 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 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 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4.1.4 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4.1.5 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 A 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4.1.6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4.2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1 4.2.1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 85.1 ~ 105.0 ㎡/人内确定。4.2.2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 105.1 ~ 115.0 ㎡/人内确定。
气候区 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 允许调整幅度 规划人口规模 ≤20.0 万人 规划人口规模 20.1 ~ 50.0 万人 规划人口规模 >50.0 万人 Ⅰ、Ⅱ、Ⅵ、Ⅶ ≤65.0 65.0 ~ 85.0 >0.0 >0.0 >0.0 65.1 ~ 75.0 65.0 ~ 95.0 +0.1 ~ +20.0 +0.1 ~ +20.0 +0.1 ~ +20.0 75.1 ~ 85.0 75.0 ~ 105.0 +0.1 ~ +20.0 +0.1 ~ +20.0 +0.1 ~ +15.0
85.1 ~ 95.0 80.0 ~ 110.0 +0.1 ~ +20.0-5.0 ~ +20.0-5.0 ~ +15.0 95.1 ~ 105.0 90.0 ~ 110.0-5.0 ~ +15.0-10.0 ~ +15.0-10.0 ~ +10.0 105.1 ~ 115.0 95.0 ~ 115.0-10.0 ~-0.1-15.0 ~-0.1-20.0 ~-0.1 >115.0 ≤115.0 <0.0 <0.0 <0.0 Ⅲ、Ⅳ、Ⅴ ≤65.0 65.0 ~ 85.0 >0.0 >0.0 >0.0 65.1 ~ 75.0 65.0 ~ 95.0 +0.1 ~ +20.0 +0.1 ~ 20.0 +0.1 ~ +20.0 75.1 ~ 85.0 75.0 ~ 100.0-5.0 ~ +20.0-5.0 ~ +20.0-5.0 ~ +15.0 85.1 ~ 95.0 80.0 ~ 105.0-10.0 ~ +15.0-10.0 ~ +15.0-10.0 ~ +10.0 95.1 ~ 105.0 85.0 ~ 105.0-15.0 ~ +10.0-15.0 ~ +10.0-15.0 ~ +5.0 105.1 ~ 115.0 90.0 ~ 110.0-20.0 ~-0.1-20.0 ~-0.1-25.0 ~-5.0 >115.0 ≤110.0 <0.0 <0.0 <0.0 4 4.2.4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²/人。4.2.5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4.3 规划人 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1 4.3.1 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4.3.1 的规定。
表 1 4.3.1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人)
建筑气候区划 I、II、VI、VII 气候区 III、IV、V 气候区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28.0 ~ 38.0 23.0 ~ 36.0 2 4.3.2 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5.5 ㎡/人。4.3.3 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12.0 ㎡/人。4.3.4 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 10.0 ㎡/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 8.0 ㎡/人。4.3.5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4.4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1 4.4.1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 4.4.1 的规定。
表 1 4.4.1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类别名称 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
居住用地 25.0 ~ 40.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5.0 ~ 8.0 工业用地 15.0 ~ 30.0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10.0 ~ 25.0 绿地与广场用地
10.0 ~ 15.0 2 4.4.2 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用地分类 1 3.1 一般规定 1 3.1.1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3.1.2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 3 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3.1.3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3.2 城乡用地分类 1 3.2.1 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 2 大类、9 中类、14 小类。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3.2.2 的规定。
表 2 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续表一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H9
其他建设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 10 万 m³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9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3 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1 3.3.1 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 8 大类、35 中类、44 小类。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
表 2 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
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R20 保障性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续表二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
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A8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设施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 B1
商业用地 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等用地 B12 批发市场用地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业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用地 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
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以及各类公司总部及综合性商务办公楼宇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产业用地 音乐、美术、影视、广告、网络媒体等的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 B29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会计和法律服务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等的办公用地 续表三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B3
娱乐康体用地 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 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 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 康体用地 单独设置的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 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需布置绿化防护用地)W
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
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S2
轨道交通线路用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地 S3
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
交通场站用地 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S41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车辆段、地面站、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续表四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S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水厂、加压站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高位水池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配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各类发电设施用地 U13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 U14 供热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15 通信
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等用地 U16 广播电视用地 广播电视与通信系统的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地,包括发射塔、转播台、差转台、基站等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21 排水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
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U22 环卫用地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1 消防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用地 防洪堤、排涝泵站、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地 U9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G3
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第三篇:用地规划许可
一、审批事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二、审批范围
日照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投资计划
3、用地红线地形图(1:500—1:2000)
4、绿化规划图
5、经评审的详细规划图纸 6、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四、审批程序: 1、窗口接收,审查资料
2、窗口凭申报单位缴费凭证发放用地规划许可证、绿化规划许可证,在用地规划图上加盖“绿色图章”
五、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不包括市政府城建专题会审批时间) 六、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用地面积):15元/平方米。 依据:省人大《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2]176号 第四篇:规划用地申请报告
郑州高级铁路技工学校关于申请对上街新校区 项目进行建设的用地申请报告 郑州市上街区建设局:
郑州铁路高级技工学校创建于1975年,隶属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是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河南省示范性技工学校,设有国家技能鉴定所、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根据省市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相关文件精神,为扩大建设规模,改善郑州铁路高级技工学校基础设施,满足该校广大师生学习和生活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教育基础设施能力建设,提高办学水平,推动城乡统筹就业,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特申请实施建设郑州铁路高级技工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
建设地址及建设条件 :郑州高级铁路技工学校新校区项目位于郑州市上街区郑州宜居职教城内,万泉路南、五云路北、柏庙村、魏岗村之间项目建设规模拟新征土地400000平方米(合600亩),其中校园建设用地355573平方米(合533.36亩),城市道路用地28685平方米(合43.03亩),公共绿地15742平方米(合23.61亩)。该
区域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
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新建建筑面积204246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9896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280平方米。建筑内容包括:主教学楼面积12500平方米,教学楼面积31000平方米,实验、实训楼面积49488平方米,实习厂房面积4100平方米,图书馆面积13731平方米,风雨操场面积4800平方米,学生宿舍面积62600平方米,学生食堂面积15009平方米,教工食堂面积1966平方米,生活福利及附属用房面积9070平方米。拟总投资
50278.27万元。所需资金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筹措解决。 现呈报建设用地规划方案,及有关资料请核准。 年月日(申请用地单位印) 第五篇:规划用地申请报告
郑州高级铁路技工学校关于申请对上街新校区 项目进行建设用地申请报告 郑州市上街区建设局:
郑州铁路高级技工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建设基本情况,该项目已列入《郑州宜居职教城》规划的建设项目当中,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等已出具了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文件)。项目建设规模拟新征土地400000平方米(合600亩),其中校园建设用地355573平方米(合533.36亩),城市道路用地28685平方米(合43.03亩),公共绿地15742平方米(合23.61亩)。新建建筑面积204246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9896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280平方米。建筑内容包括:主教学楼面积12500平方米,教学楼面积31000平方米,实验、实训楼面积49488平方米,实习厂房面积4100平方米,图书馆面积13731平方米,风雨操场面积4800平方米,学生宿舍面积62600平方米,学生食堂面积15009平方米,教工食堂面积1966平方米,生活福利及附属用房面积9070平方米。拟总投资50278.27万元。
拟选址及纳入规划情况:郑州高级铁路技工学校新校区项目位于郑州市上街区郑州宜居职教城内,万泉路南、五云路北、柏庙村、魏
岗村之间。建设用地已得到市国土部门同意、且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呈报建设用地规划方案,请核准。
年月日(申请用地单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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