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二、企业股东贷款后变更吗
看具体情况,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债务与股东无关,可以变更股东。《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还需要注意跟贷款之间的合同约定,比如提供保证人,个人担保贷款需要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担保协议,约定担保事项,包括担保的方式,比如说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也要约定担保的金额、担保期限、担保的履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比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设质也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质权人为公司的其它股东,此时以公司的股份设质无须经过他人同意。其二,当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质的,则应当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为如果届期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质权人就可能行使质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一定的人合性,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公司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就意味着实际上公司股份的设质是不与公司的人合性冲突。
三、股权抵押注意事项
(一)严格审查出质人的资格。
(二)审查股权出质的合法性。
(三)应合理评估股权价值。
(四)完善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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