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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2021-05-01 来源:榕意旅游网
城市环境卫生设备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备设置标准

(1989 年 3 月 25 日建设部[ 89]建标字第 131 号公布 )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了增强城市环境卫生设备的规划、 设计、建设、

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卫生设备的水平, 以利城市的整齐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使城市经济的发展, 特拟订本标准。

第 1.0.2 条本标准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设市城市。建

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履行。独立工矿区、旅行景色名胜区、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备设置可参照履行, 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合提升。

第 1.0.3 条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备时, 还应切合国家和

地方公布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律、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

第 1.0.4 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备规划和

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鉴定后, 归入城市整体规划和详尽规划中。

城市环境卫生设备应切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

齐卫生和有益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 并应与旧区改造、 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查收和使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 2.0.1 条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其余垃圾和粪

便的采集、中转、运输、办理、利用等所需的设备和基地,一定一致规划、设计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采集方式和办理工艺确立。

第 2.0.2 条在居住地区内、 商业文化大街、 城镇道路以及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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尝影剧院、体育场 ( 馆) 、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邻近及其余民众活动屡次处,均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备。

第 2.0.3 条城市环境卫生设备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计划。所

需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设备的保护和维修, 由设备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 2.0.4 条原有环境卫生设备需改建或迁建时, 一定同时拟

订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备

第一节公共卫生间第 3.1.1 条选择建筑公共卫生间的地址应

就地取材,合理规划,并切合公共卫生要求。卫生间间距和数目依据以下不一样状况确立:

一、按城镇道路人流量确立设置间距: 流感人口高度密集的

街道和商业闹市里道路,间距为 300~500m。一般街道间距不大于

800m。

二、按地域面积确立设置数目: 旧区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

区,每平方公里许多于 3 座。

第 3.1.2 条公共卫生间建筑面积应依据人口流动量就地取

材,兼顾考虑。一般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以下:

一、居住小区内 6~10m2/千人;

二、车站、码头、体育场 ( 馆) :15~25m2/千人;

三、广尝街道: 2~4m2/千人;

四、商业大街、购物中心: 10~20m2/千人;

五、城镇公共卫生间一般按常住人口 2500~3000 人设置一

座。其建筑面积一般为 30~50m2。

第 3.1.3 条房产及其余单位经环境卫生部门批准在街巷内

建筑供没有卫生设备住所的居住使用的卫生间,一般按服务半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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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m设置一座。卫生间建筑面积按所服务的人口数目确立。

第 3.1.4 条公共卫生间的设计和建筑应切合以下要求:

一、独立式的公共卫生间应依据现行 《城市公共卫生间规划和设

计标准》 CJJ14-87 设计和建筑,并与邻近建筑群相协调。

二、附建式的公共卫生间应联合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筑。三、公共卫生间四周应绿化。卫生间的邻近和进口处,应设置明

显的一致标记。

四、公共卫生间内部应空气流通、光芒充分、交流路平;并

应有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技术举措。

五、公共卫生间应设置冲刷设备、 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

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阻碍通道。

六、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圆滑、耐腐化。七、公共卫生间应按不一样的等级标准和使用性质进行装修和配

备设备。公共卫生间上边不宜搭建住所。

八、公共卫生间应注意防冻和排水。 附建式公共卫生间的采

暖宜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施工。

第 3.1.5 条公共卫生间的粪便禁止直接排入雨水管、 河流或

水渠内。有污水管道的地域,应排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域,应建化粪池等排放系统。

在采纳合流制下水道而没有污水办理厂的地域, 水冲式公共

卫生间的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后方可排入下水道。

第 3.1.6 条独自设置的小便池应隐蔽、文明、卫生。第二节化粪池

第 3.2.1 条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 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

粪便污水,应归入城市污水管道系统。在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域,应建筑化粪池。粪便污水和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纳分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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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2 条化粪池的结构、 容积依据现行 《室内给水排水和

热水供给设计规范》中的规定进行设计。应防备化粪池渗漏。一、化粪池的进口要做污水窨井。 设计单位应周祥估量建筑物的沉降量, 并采纳举措保证室内外管道正常连结和使用,不得泛水。

二、化粪池的清粪孔盖应于地面相平, 与吸粪车泊车作业点

的距离不得大于

2m。

第 3.2.3 条其余特别规格的化粪池的设计与建筑, 一定征得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赞同。

第三节垃圾管道

第 3.3.1 条多层及高层建筑中排放、 采集生活垃圾的垃圾管

道包含:倒口、管道、垃圾容器、垃圾间。垃圾管道应知足机械装车的需要。

第 3.3.2 条垃圾管道应垂直。 内壁应圆滑无死角。 内径应按

楼房不一样的层数和居住人数确立,并应切合以下规定:

一、多层建筑管道内径 600~800mm;

二、高层建筑 ( 二十层之内,含二十层 ) 管道内径 800~

1000mm;

三、超高层建筑管道内径不小于

1200mm。

管道上方出口须超出屋面

1m以上。管道通风口要设置挡灰

帽。

第 3.3.3 条垃圾管道应采纳防火举措, 其设计和建筑应切合

相关防火规定。

第 3.3.4 条垃圾管道在楼房每层应设置倒口间, 但不得设置

在生活用房内。倒口间应关闭,并便于使用、维修和清理管道。

第 3.3.5 条垃圾管道基层一定设有专用垃圾间。 高层垃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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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的垃圾间内应安装照明灯、水嘴、排水渠、通风窗等。北方地域应试虑防冻举措。 第 3.3.6 条气力输送垃圾管道系统, 宜应用于高级住所、办公楼及商贸中心等。

第四节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间

第 3.4.1 条供居民使用的生活垃圾容器, 以及袋装垃圾采集

堆放点的地点要固定,既应切合方便居民和不影响市容观瞻等要求,又要利于垃圾的分类采集和机械化消除。

第 3.4.2 条生活垃圾采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该超出 70m。在

规划建筑新住所区时, 未设垃圾管道的多层住所一般每四幢设置一个垃圾采集点,并建筑生活垃圾容器间,布置活动垃圾箱 ( 桶) 。生活垃圾容器间内应设通向污水窨井的排水渠。

第 3.4.3 条医疗荒弃物和其余特种垃圾一定独自寄存。 垃圾容

器要密闭并拥有便于识其余标记。

第 3.4.4 条各种垃圾容器的容量按使用人口、 垃圾日排出量

计算。垃圾寄存容器的总容纳量一定知足使用需要, 防止垃圾溢出而影响环境。

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目的计算方法见附录一。第五节废物箱

第 3.5.1 条废物箱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两旁和路口。 废物箱应

雅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阻燃。

第 3.5.2 条废物箱的设置间隔规定以下:一、商业大街设置间隔 25~50m;

二、交通干道设置间隔 50~80m;三、一般道路设置间隔 80~100m;第四章环境卫生工程设备

第一节垃圾转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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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1 条垃圾转运站一般在居住区或城市的工业、 市政用地

中设置。

垃圾转运站的设置数目和规模取决于采集车的种类、 采集范

围和垃圾转运量,并应切合以下要求:

一、小型转运站每 0.7 ~1km2 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

100m2,与四周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 5m。

二、大、中型转运站每 10~15km2设置一座,其用地面积根

据日转运量确立 ( 详见表

4.1.1) 。

( 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 ) 表

转运量 (t/d) 用地面积 (m2)隶属建筑面积 (m2)

1501000~1500100

150~3001500~3000100~200

300~4503000~4500200~300

> 450>4500>300

注:表中 \" 转运量 \" 按每天工作一班制计算

第 4.1.2 条供居民直接倾倒垃圾的小型垃圾采集、转运站,

其采集服务半径不大于 200m、占地面积不小于 40m2。

第 4.1.3 条垃圾转运站外型应雅观, 操作应关闭,设备力争

先进。其飘尘、噪音、臭气、排水等指标应切合环境监测标准,此中绿化面积为 10~30%。

第 4.1.4 条当垃圾处理基地距离市里行程大于 50km时,可设

置铁路运输转运站。 转运站内一定设置装卸垃圾的专用站台以及与铁路系统连接的调动、通信、信号等系统。

第 4.1.5 条在城市生活垃圾办理系统没有完美从前, 在垃圾顶

峰和自然天气变异状况下, 应设置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聚积转运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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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6 条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聚积转运场可设置在近郊, 并按专业工作地区和垃圾流向设置。其用地面积计算公式见附录二。

第 4.1.7 条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聚积转运场应有围墙、道

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有环境保护举措。

第二节垃圾、粪便码头

第 4.2.1 条垃圾、粪便码头设置要有供卸料、停靠、调档等

使用的岸线,还应有陆上空地作为作业区。陆上边积用以安排车道、大型装卸机械、仓储、管理等项目的用地。

第 4.2.2 条设置码头所需要的岸线长度应依据装卸量、 装卸生

产率、船只吨位、河流赞同船只停靠档数确立。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公式见附录三。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按表 4.2.2 确立。当天装卸量超出 300t

时,用表中 \" 岸线折算系数 \" 栏中的系数计算。 作业制按每天一班制附带岸线系拖轮的停靠岸线。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表表

船只吨位 (t) 停靠档数停靠岸线 (m) 附带岸线( m)岸线折算

系数 (m/t)

30 二 13020~

30 三 10520~

30 四 9020~

50 二 9020~

50 三 6020~

50 四 6020~

注:表中岸线为日装卸量 300t 时所要的停靠岸线

第 4.2.3 条设置码头所需陆上边积按岸线规定长度配置, 一般

规定每米岸线装备许多于 40m2的陆上边积。在有条件的码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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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改造为集装箱专业码头的预留用地。码头应有防尘、防臭、防散落

下河 ( 海) 设备,要有计量和计数装置。粪码头应建筑关闭式贮粪池。

第三节垃圾、粪便无害化办理厂 ( 场)

第 4.3.1 条办理厂 ( 场) 应设置在水陆交通方便的地方。 并充

分采纳综合办理技术。办理后应达到相关卫生标准。

第 4.3.2 条办理厂 ( 场) 用地面积依据办理量、办理工艺确

立。用地面积按表

第 4.3.3 条 4.3.2 规定计算:

垃圾、粪便无害化办理厂 ( 场) 用地指标表

垃圾办理方式用地指标 (m2/t) 粪便办理方式用地指标 (m2/t)

静态堆肥 260~330 厌氧 ( 高温 )20

动向堆肥 180~250 厌氧 - 好氧 12

焚烧 90~120 稀释 - 好氧 25

第 4.3.3 条对死畜、病畜等进行无害化办理和综合利用的特别

荒弃物办理厂的规模与用地面积, 应依据办理量和办理、 利用工艺确立。

第四节垃圾最后处理场

第 4.4.1 条垃圾最后处理场应切合以下要求:一、防备污水浸透。

二、防备沼气焚烧。三、防备病虫害。

四、设置卫生防备区。

五、使用时间许多于十年。

第 4.4.2 条卫生填埋最后处理场一般应选择在地质状况较好

的郊外。并与围海造田, 造山置景等综合利用相联合。用地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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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见附录四。

第五节贮粪池

第 4.5.1 条贮粪池一般建筑在城市郊区。 贮粪池的数目、 容

量及其散布,应依据粪便日储藏量、储藏周期和粪便利用等要素确立。

第 4.5.2 条贮粪池应关闭并防备渗漏、防备气爆和沼气焚

烧。北方地域应注意防冻。 贮粪池四周应视其规模设置围栏和绿化隔绝带。

第六节洒水 ( 冲刷 ) 车供水器

第 4.6.1 条洒水车和冲刷马路专用车辆的给水, 由设置在街

道两旁的供水器供水。 供水器可利用现有消火栓或另设环境卫生专用供水器。

第 4.6.2 条供水器的间隔依据道路宽度和专用车辆吨位确

立。一般可采纳表 4.6.2 所列数据。

供水器间隔表

道路级别道路宽度 (m)供水器间隔 (m)

迅速干道 40~70600~700

骨干道 30~60700~1000

商业文化大街 20~40700~1000

支路 16~301200~1500

注:表中 \" 供水器间隔 \" 合用 5 吨以上车辆。 当车辆吨位小于

5 吨时,间隔应适合缩短。

第 4.6.4 条供水器使用时要防备破坏, 并保持完满状态, 出

现故障要实时修复。

第七节进城车辆冲洗站

第 4.7.1 条有条件的城市均应在车辆进城的城、 郊区接壤处

建筑进城车辆冲洗站。 冲洗站的规模与用地面积依据每小时车流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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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洗速度确立。

第 4.7.2 条冲洗站内设置自动冲洗装置, 清洗水经积淀、 除

油办理后,可就近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五章基层环境卫活力构及工作场所第一节基层环境卫活力构的用地

第 5.1.1 条基层环境卫活力构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管辖范

围和居住人口确立。 基层环境卫活力构的用地指标按表 5.1.1 确立:

基层环境卫活力构用地指标表

基层机构设置

( 个/ 万人 ) 万人指标 (m/ 万人 )

用地规模建筑面积维修工棚面积

1/1 ~5310~470160~240120~170

注:表中 \" 万人指标 \" 中的 \" 万人 \" ,系指居住地域的人口数目。

第 5.1.2 条基层环境卫活力构应设有相应的生活设备。第二节环境卫生车辆泊车尝修造厂

第 5.2.1 条市、区、镇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依据需要成立环

境卫生汽车泊车尝修造厂。

第 5.2.2 条环境卫生汽车泊车场和修造厂的规模由服务范围

和停放车辆数目等要素确立。

第 5.2.3 条环境卫生汽车泊车场用地可按每辆大型车辆用地

面积许多于

200m2计算。

第 5.2.4 条环境卫生的车辆、机具、船舶等修造厂的用地,

依据生产规模确立。

第三节荒弃物综合利用和环境卫生专业用品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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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1 条荒弃物综合利用和环境卫生专业用品工厂, 可依据

需要确立建设项目。

第 5.3.2 条荒弃物综合利用和环境卫生专业用品工厂用地,

应归入城市整体规划中。

第四节环境卫生打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第 5.4.1 条在露天、流动作业的环境卫生打扫、 保洁工人工

作地区内,一定设置工人作息场所,以供工人歇息、换衣、淋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

第 5.4.2 条作息场所的面积和设置数目。 一般以作业地区的

大小和环境卫生工人的数目计算。计算指标按表 5.4.2 规定:

环境卫生打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设置指标表

作息场所设置数 ( 个/ 万人 ) 环境卫生打扫、保洁工人均匀

据有建筑面积 (m2/ 人) 每处空地面积 (m2/ 个)

1/0.8 ~1.23 ~420~30

注:表中 \" 万人 \" 系指工作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数目。

第五节水上环境卫生工作场所

第 5.5.1 条水上环境卫生工作场所按生产、管理需要设置,

应有水登岸线和陆上用地。

第 5.5.2 条水上专用运输应按港道或行政地区设船队, 船队规

模依据荒弃物运输量等要素确立,每队使用岸线为 200~250m,陆上用地面积为 1200~1500m2,且内设生产和生活用房。

第 5.5.3 条水上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按航道分段设管理站。

环境卫生水上管理站每处应有趸船、浮桥等。使用岸线每处为150~

180m,陆上用地面积许多于

12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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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涉外环境卫生设备

第 6.0.1 条涉外环境卫生设备应参照本标准相关条款设置,

并应提升设备建设标准。

第 6.0.2 条涉外环境卫生设备的建设花费应由建设单位负责

筹集。设置内容和标准应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第 6.0.3 条生活垃圾采集应容器化, 并应分类寄存。 容器应

关闭,禁止垃圾裸露。其余垃圾应在指定地区内堆放。

第七章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第 7.0.1 条通往环境卫生设备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通道,

应知足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出入通行和作业的需要。

第 7.0.2 条通往环境卫生设备的通道应按现行 《城市道路设

计规范》相关规定设计。

第 7.0.3 条通往环境卫生设备的通道应知足以下要求:一、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知足 5t 载重车通行;二、旧城区起码应知足 2t 载重车通行;

三、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通道应知足 8~15t 载重车通行;

四、当前某些狭小路段不切合上述规定的应逐渐改造。 各样

环境卫生设备作业车辆吨位范围如表

7.0.3 所示:

各样环境卫生设备作业车辆吨位表表

设备名称新建小区 (t) 旧城区 (t)

化粪池> 52~5

垃圾容器设置点 2~5>2

垃圾管道 2~5>2

垃圾转运站 8~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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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便转运站无> 5

条通往环境卫生设备的通道的宽度不小于

4m。

第 7.0.5 条环境卫生车辆通往工作点倒车距离不大于 20m,

作业点一定调头时,应有足够回车余地。起码保证有 12m×12m的空地面积。附录一

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目的计算方法

( 一) 垃圾容器采集范围内的垃圾日排出重量:

Q=R·C·A1·A2

( 公式 1)

式中 Q-垃圾日排出重量 (t/d)

; R-采集范围内居住人口数目 ( 人) ; C-实测的人均垃圾日排出重量 (t/ 人· d) ;

A1-垃圾日排出重量不均匀系数 ~1.15 ; A2-居住人口改动系数 ~1.05 。 ( 二) 垃圾容器采集范围内的垃圾日排出体积:

(公式 2)

Vmax=K·Vave

( 公式 3)

式中 Vave

- 垃圾均匀日排出体积 (m3/d) ; A3-垃圾容重改动系数 ~0.9 ; Dave - 垃圾均匀容重 (t/m3) ;

K-垃圾顶峰时间排出体积的改动系数;

Vmax - 垃圾顶峰时间排出最大概积 (m3/d) 。 ( 三) 采集点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目:

(公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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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备设置标准

(公式 5)

式中 Nave - 平常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目;E-单只垃圾容器的容积 (m3/只) ;

B-垃圾容器填补系数 ~0.9 ;

A4-垃圾消除周期 (d/ 次) ;

A4 当每天消除 1 次时; A4=1;每天消除 2 次时,;

每二日消除 1 次时, A4=2,

以此类推;

Nmax - 垃圾顶峰时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目。

( 四) 垃圾管道内垃圾聚积高度计算:

(公式 6)

(公式 7)

式中 Lave- 平常垃圾每天在管道内聚积的高度 (m/d) ;

F- 垃圾管道的截面积 (m2);

Lmax-垃圾顶峰时垃圾每天在管道内聚积的高度 (m/d) 。

附录二

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聚积转运场用地面积计算公式

式中 S-聚积转运场所的用地面积 (m2);

H-垃圾所需聚积的时间 (d) ;

R-聚积转运场所服务地区内的人口数目; C-实测的人日均匀

垃圾排出重量 (t/ 人· d) ;

D-实测的垃圾均匀容重 (t/m3) ;

L- 聚积转运场所赞同的聚积 ( 或填埋 ) 高度 ( 或深度 )(m)

K1-聚积 ( 填埋 ) 系数,与作业方式相关; ~

K2-聚积转运场所利用系数。 ~

附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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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公式

L=Q×q+1

式中 L- 码头岸线计算长度 (m) ;

Q-码头的垃圾 ( 或粪便 ) 日装卸量 (t) ;

q- 岸线折算系数,拜见表 4.2.2(m/t) ;

1- 附带岸线长度,拜见表 4.2.2(m) 。

附录四

垃圾最后处理场用地面积计算公式

式中 S-最后处理场的用地面积 (m2)365- 年的天数; y- 处理场使用限期 (y) ;

Q1-日处理垃圾重量 (t/d) ;

D1-垃圾均匀容重 (t/m3) ;

Q2-日覆土重量 (t/d) ;

D2-覆盖土的均匀容重 (t/m3) ;

L- 处理场赞同聚积 ( 填埋 ) 高度 (m)

c- 垃圾压实 ( 自缩 ) 系数, c=1.25 ~1.8 ;

K1-聚积 ( 填埋 ) 系数,与作业方式相关,

~0.7 ;

K2-处理场的利用系数 ~

附录五

本标准相关术语解说

一、境卫生设备

凡拥有从整体上改良环境卫生和限制生活荒弃物影响范围

功能的容器、修建物和建筑物等统称环境卫生设备。

环境卫生设备可分为以下几类:

1. 环境卫生公共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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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环境卫生工程设备;

3. 基层环境卫活力构和工作场所等。

二、环境卫生公共设备凡供人们在公共场所使用并拥有采集

和暂时存贮生活荒弃物功能的容器、 修建物和建筑物统称环境卫生公

共设备。

环境卫生公共设备可分为以下几类:

1. 公共卫生间; 2. 化粪池; 3. 垃圾管道;

4. 垃圾容器、垃圾容器间; 5. 废物箱等。

三、环境卫生工程设备凡是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在采集、 运输、

转运、办理、综合利用和最后处理生活荒弃物所需的修建物、建筑物

和基地统称环境卫生工程设备。环境卫生工程设备可分以下几类:

1. 垃圾转运站; 2. 垃圾、粪便码头;

3. 垃圾、粪便无害化办理厂 ( 场) ; 4. 垃圾最后处理场; 5. 贮粪池;

6. 洒水 ( 冲刷 ) 车供水器; 7. 进城车辆冲洗站等。

四、环境卫生基层机构和工作场所凡是在城市或其某一地区

内负责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和环境卫生专业业务管理的组织称为环

境卫活力构。环境卫生基层机构一般是指按街道设置的环境卫活力

构。

环境卫生基层机构为达成其所肩负的管理和业务职责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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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样场所称为环境卫生基层机构的工作场所。

五、气力输送垃圾管道系统利用空气压力

( 正压和负压 ) ,把

居民的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口沿关闭的管道网络输送到垃圾采集存

放设备并拥有动力源的管道系统,称为气力输送垃圾管道系统。

六、垃圾间多层或高层民用建筑顶用于采集寄存垃圾、 垃圾

容器的专用修建间,称为垃圾间。

七、垃圾容器间独自建筑或依赖于主体建筑建筑的用于搁置

可挪动式垃圾容器的修建间称为垃圾容器间。

八、小型垃圾采集、 转运站把城市居住区必定范围内的垃圾

采集、寄存并转装到垃圾采集运输车上的修建物称为小型垃圾采集、

转运站。

九、垃圾转运站把用中、 小型垃圾采集运输车分别采集到

的垃圾集中起来并借助于机械设备转装到大型垃圾运输车的,由建筑物、修建物群构成的环境卫生工作场所称垃圾转运站。

十、垃圾和粪便码头凡拥有垃圾和粪便的采集、储存和水、

陆两种运输方式互相变换功能的环境卫生工作场所和设备称为垃圾和粪便码头。

十一、应急生活垃圾聚积转运场为适应垃圾产量的变化和

自然天气变化给垃圾日产日清业务造成的影响所建筑的生活垃圾固定应急采集、储存、堆放、转运场所称为应急生活垃圾聚积转运常

十二、垃圾最后处理场为最后处理经综合利用后的垃圾残

体或直接采纳 ( 卫生 ) 填埋法处理垃圾所建筑的场所称为垃圾最后处理常

十三、荒弃物综合利用工业用地为综合利用荒弃物所建设的

工业加工工厂所需要的场所,称为生活荒弃物综合利用工业用地。

十四、涉外环境卫生设备凡波及外国驻华机构和外籍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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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备设置标准

的环境卫生设备称为涉外环境卫生设备。

十五、进城车辆冲洗站为保护城市市里的环境卫生,在城、

郊区联合部建筑的供冲洗各样进城灵活车辆用的冲洗设备称为进城

车辆冲洗站。

十六、无阻碍通道为方便残疾人使用, 在建设环境卫生公共

设备时修造的能使残疾人所乘轮椅通行、展转的通道称为无阻碍通

道。

十七、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为知足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作业

的需要,在城市道路与各样环境卫生设备之间所修筑的过渡性通道称

为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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