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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笔记整理(刘博宇)

2022-02-24 来源:榕意旅游网
侵权责任法笔记整理

授课教师:罗晋

一.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体系和渊源

(1)概念: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

形式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仅指名为“侵权责任法”的法律。(狭义)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9、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 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 调整对象——侵权行为、侵权责任 (3) 性质与特征

私法性——对平等民事主体权益的保护与救济

强行法——不得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法定一般义务无处不在,无人不有,

个人无权改变该法定一般义务

保护法——合同法是确认和发展权利;侵权法是保护权益不受侵犯;

合同法具有创造力,侵权法则具有保护力;

侵权行为人是因为把事情搞糟糕而须负责,合同当事人主要是因为 没有把事情办好而须负责。

(4) 体系(总+分)

一般规定(第1章)

总则 责任构成与责任方式(第2章) 减责与免责事由(第3章)

监护人责任(第4章)

用人者责任(第4章) 产品责任(第5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6章)

无过错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第8章) 《侵权责任法》 高度危险责任(第9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10章) 特殊的侵权行为 物件损害责任(第11章) 校园事故责任(第4章)

过错推定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10章)

物件损害责任(第11章)

分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第4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第4章)

热点的侵权行为 校园事故责任(第4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7章)

(5) 渊源:宪法、民法通则、单行民事法规和其他立法文件、司法解释 、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

补充:

@侵权行为:侵害他人受保护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性质—--—单方实施的违反法定义务的事实行为 ·违法性——是违反民法保护的权利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客观—--—给他人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主观——- 一般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

二.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保护的民事权益 1.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侵权责任法第2条)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1) 补偿功能 (2)预防功能 (3)惩罚功能 2. 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法律无特别规定,适用一般侵权规则的情形 ·特殊侵权行为——法律有特别规定,适用特殊侵权规则的情形 区别意义:(1)有无强制责任保险的不同(特殊—强制投保责任保险;一般—不强制…)

(2)有无最高赔偿限额的不同(特殊—最高限额;一般—无最高限额)

《侵权责任法》中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第38条)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第81条)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 监护人责任(第32条) 用人者责任(第34条第1款、第35条第一句) 建筑物、构筑物等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产品责任(第41条以下) 坠落致害责任(第85条)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第88条) 林木折断致害责任(第90条) 环境污染责任(第8章) 高度危险责任(第9章)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致害责任(第85条) 公共道路堆放、倾倒、遗撒妨害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第89条) 窖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第91条第2款)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第78条以下) @ 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机动车交通事故(10%严格责任)、医疗损害、职务侵权、雇佣人侵权、帮工人侵权、被监护人侵权、地下工作物致害、建筑物等地上物致害、社会活动中侵权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产品侵权、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环境污染侵权、饲养动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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