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洋与渔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浙政发[2006]2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11 【实施日期】2006.04.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201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洋与渔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06〕23号)
加快海洋开发、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渔业是我省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海洋与渔业工作,对于推进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增加渔(农)民收入,促进渔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加强“十一五”时期的海洋与渔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一五”期间海洋与渔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 1 / 3
学发展观,按照加快海洋开发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以海洋强管理、渔业上水
平、渔民持续增收、渔区繁荣发展为工作总要求,认真实施《浙江海洋经济强省建设规划纲要》,大力发展高效生态渔业,推进海洋与渔业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建设海洋经济强省,促进渔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通过5年努力,基本实现海洋资源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海洋与渔业环境得到全面监控和初步改善,渔业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基本建成现代渔业格局,渔业产业结构明显优化,渔民收入持续增长,渔区经济社会繁荣发展。到2010年,海洋经济总产出和增加值分别达到6000亿元和2000亿元,海洋经济增加值占全省GDP的比重达到10%;全省渔业经济总产出达到2000亿元,水产品总产量保持稳定,全省渔民人均收入达到1.2万元,年均增长8.5%。 二、进一步强化海洋与渔业管理工作
(三)依法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沿海各级政府及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权登记和海域有偿使用三项制度,依法加强海域资源管理,严格实行单位或个人用海的申报、环境评价、论证和审批制度,规范各类用海行为,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履行海洋管理职责,加强对深水岸线、主要航道、无居民岛屿、海涂等资源的开发、保护和管理,涉海乡镇要落实专人管理海洋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县”活动,全面推进养殖用海和围填海规范管理,做好岸线勘测及河海界线划定工作。修改完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和使用的管理。抓紧研究制定海域管理配套制度。
(四)强化渔业行业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海洋捕捞“双控”(控制马力、控制船只)制度,加强渔船建造和买卖管理,坚决堵住渔船违规建造和非法买卖行为。规范渔具渔法,坚决取缔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式。实行严格的海洋捕捞行业准入制度,推行全员持证上岗。探索建立海洋捕捞功率指标有偿转让制度。按照国家渔业规费征收 2 / 3
的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征收标准,限制严重损害渔业资源的作业方式,努力促进渔业资
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大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的扶持力度,调整完善扶持政策,在有效减少捕捞渔船的同时,让传统的专业捕捞渔民真正得到实惠。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加快水产养殖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明确水产养殖区域范围,合理利用海域滩涂资源,推进海域、滩涂养殖证制度,促进水产养殖业发展。
(五)切实保护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依法加强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海洋生态环境、赤潮、风暴潮的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视监测网络,提高海洋灾害和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开展重点海域、港湾纳污容量研究,探索入海排污总量控制的途径和办法。实施“310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养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继续严格执行休渔禁渔制度,积极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做好放流种苗的跟踪调查和效益评估。加快建设一批省级海洋与渔业资源保护区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区。
(六)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和“平安渔场”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渔船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基层单位、每艘渔船。全面落实渔船船长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海洋与渔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渔船、渔民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从2006年起,实施“海洋捕捞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海洋捕捞渔船安全救助网络系统,加强对渔船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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