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强制性调解对法治和公平的影响
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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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函授大学学;}1t.(2014)第27卷第19期总第139期 探讨强制性调解对法治和公平的影响 陈 杰 (信阳师范学院,河南信阳464000) [摘要]近年来,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纠纷不断出现,严重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 活。基于这一现象,强制性的调解逐渐被人们广泛使用,虽然解决了这一纠纷,但却带来了严重影响了人们自身的公平 性。对此,本文将针对强制性调解对法治和公平的影响进行简要介绍。 ‘ [关键词】强制性;调解;法治;公平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4.19一O44 [文章编号]1671—5918(2014)19—0o84一o2 [本刊网址]http://www.1Ibxb.net 立,或者说没有将其确定,严重影响到法院发挥不出真正的 作用。 从另一方面来说,法院的各项工作还受到相关权力的干 预,这也就间接地导致各种难以解决的相悖论出现,主要包括 所谓的调解是身为不发达社会对纠纷进行解决的制度,在 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调解逐渐退化成了基层的判决制度。 解放后的我国,调解的走势也成了我国人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强制性调解的构成不但给法治带来了价值上的损害,还影响到 了人们的公平性。下面,将从以下几点进行简要阐述。 强制性调解产生原因 (一)社会转型 一、这样几个点:第一点,虽然社会一方面将解决纠纷的权力赋予 了法院,但另一方面诸多判决却并不是法院执行的;并且,诸多 法院在进行判决后才发现不具有最终权力,许多外来权利或者 我国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结束了所谓的闭关锁国状态,逐 渐向改革开放迈进。回顾近三十年的改革,我国的社会结构发 是个人,都能够通过各种方式将这一判决推翻。第二点,权力 腐败现象严重。虽然针对腐败现象曾进行过无数次斗争,但还 是无法从根本上遏制该腐败现象的出现。相关权力的腐败,再 生了诸多变化,比如:单位社会转变为契约社会。在单位社会 中,几乎所有的利益都归所有人,单位所获得的效益由自身权 力所决定,因此,在权利上是十分明确的。这种现象的存在,也 就致使人与人之间有着相对“单纯”的关系,也就无法产生较多 的矛盾。另外,由于单位自身仿佛一个小型社会,一旦发生矛 盾,就自己在内部进行了解决,根本就用不着走向法院。然而, 在这种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中,l由于个人经济水平的地位不 同,社会逐渐出现分层现象,并不断加剧,严重加剧了社会矛 盾。当然,应该引起格外注意的是,这一转型并没有成功,还是 处于过渡期,并致使各种问题的出现。再加上各级政府经常性 的用自身所具有的行政手段进行这一现状的改变,尤其是土地 使用权的问题上,更是加剧了这一矛盾。这种现象的出现,在 某种程度上产生了这样的结果,即诉讼爆炸。 加上法院地位的缺失,使得法院无法凭借自己的力量来对抗外 界干预。第三点,法律环境不乐观。就目前而言,虽然立法有 了一定的进步,但由于长时间的计划经济所带来的权利无法将 边界分清,因此,也就间接地导致规范存在大量缺失现象,比 如:规范缺失,又或者是法院法官无法通过司法来进行法律的 发展等,这些都会从根本上严重动摇法院的权威,将人们对于 法院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信任进行动摇。 法院权威之所以下降的原因还包括:虽然人们已经知道法 院作用无法发挥,但他们还是想到法院碰碰运气,或者是当他 们没有其他办法后走进法院,又或者是他们自信能够影响到法 院,并走进法院,一旦对于法院的判决感到不满意后,就会到外 诉讼爆炸的产生虽然没有任何非议,还带有比较正面的含 义:明确表明人们对于法院所产生的依赖性,表明人们渴望公 平。同时,诉讼爆炸的产生也成了建立纠纷机制的一个机遇。 但是,诉讼爆炸也有着自己不为人知的一面:对往日单位解决 社会矛盾机制的相互依恋,由于返回单位已经成为梦想,因此, 人们也就向其了往日的调解制度,并赋予它更大的权力,以便 强化它的强制性能。 (二)司法机关的脆弱性 面采取自己的措施进行解决。因此,法院作用的无法发挥,致 使调解现象的发生。 二、强制性调解对法治和公平的影响 (一)强制性调解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需要公平,尤其是法 治社会,最为重要的就是公平,如果将其舍弃,那么,这样的社 会也就不能被称之为法治社会。因此,公平应该作为法治社会 中解决纠纷的最基本原则。相关经验证明,如果调解过程中只 是为了单纯达成某种资金协议,这对于实现公平是非常困难 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的诉讼现象不应该仅仅只是单纯的 扩展法院数量,还应该是其实现历史性进步的机遇。然而,较 的,又或者是只为了达成某种协议等,这些都会使间接地影响 到调解的公平性。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的调解就更没有公平 性可言了。发生这一现象的最主要原因是调解自身所存在的 为可惜的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不良影 响,法院的数量得到显著提高:人数不断增多、高楼大厦拔地而 起等。但是,该法院却没有如人所愿,成为真正能够帮助人们 解决各种纠纷的最高机关部门。法院在经过一个相对短期的 缺陷,包括这样几点:第一,调解失去了正义感,正义感的缺失 致使其结果的不公平。第二,强制性调解所带来人们的巨大压 力,严重影响到结果。大量社会因素的加入,会给当事人造成 各种压力,就会间接地导致当事人提出各种不合理的要求,或 者是被迫接受各种不公平的协议。第三,法官不公正。法官在 改善后,并没有进行实质上的改变,甚至还有所退步。这一不 良现象的出现,首先表现在宪法规定中没有将法院地位进行独 收稿日期:2014—08—20 作者简介:陈杰(1985~),男,河南固始人,信阳师范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法理学、民商法。 84 第27卷第19期总第139期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Journal of HUBEI Correspondence University Vo1.27.NO.19(Gen.NO.139) 2014年11月(上) Nov.(flnit half)2014 强制性调解过程中,如果单纯地为了自己的目的出发,就会致 使各种不公平现象的出现。第四,裁判可以针对调解结果进行 外面,即使得知判决不合理时,也无法将其推翻。 最后,强制性调解还严重影响到法院地位。法院存在的本 身意义并不是因为它能够满足当事人的目的,也不是因为能够 确保当事人的生活状态,而是对各种权威性的文件价值进行阐 述并赋予权利。但是,强制性调解不但将公众参与进行隔离, 甚至还将法院排斥在外,严重影响到法院地位。同时,为了能 够确保司法机关的公平性,法院还应该适当的社会进行隔离, 以便和纠纷人员产生经济利益关系,从而造成不良影响。然 而,强制性调解却往往出人意料,硬是将法院拉入这一利益网 中。由于法院法官需要在诉讼前进行指导,这也就致使在过程 中难免会有接触,进而产生个人利益。一旦进入诉讼后,强制 性调解的参与就会迫使这些法官听从与自己的领导。这样,官 员的利益、经济情况等都会被法官所采纳,导致原本的判决变 为经济上的判决。 另外,强制性调解还增加了法院的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 权利上的平衡,包括赔偿金上的补偿,对侵权人进行处罚等,以 便达到公平结果。然而,现实中却往往将其忽视。第五,如果 过程中法官施加了一定的影响,但还是没有达成协议,那么,法 官就会由于自身情感利益影响到判决的公平性。因为法官很 有可能会由于被拒绝调解,牵涉到个人利益的获得而迁怒于他 人,进而影响到判决的公平行。 (二)强制性调解侵犯公民合法权利 司法机关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相关裁判来确定权利的归 属人,并给予一定的保护,任何人都应该服从这一原则。但是, 这种强制性调解严重侵害到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包括两方面: 方面是程序性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是实体性的权利。然而, 公民的程序性权利又包括诉讼权和诉讼中的程序权。所谓的 诉讼权就是请求法律给予的权利,我国在对纠纷进行调解时主 要依据的就是这一诉讼权,强制性的调解严重违反了这一规 定。法治社会中,这是公民最为基本的权利,如果没有它,那么 一该权力的加大也就进一步加大了法官的控制。在现如今的社 会环境中,法官和内部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已经成为构成法院 腐败现象的主要原因,如果不进行遏止,会产生不可估量的 影响。 公民也就不能被称之为公民。 另外,调解过程中一旦权利缺失,就会严重影响到实体权 利的实现。同时,由于社会各种权利的不断介入,也就自然而 然的给当事人带来了压力,迫使他们接受对自己不利的协议。 再加上调解过程中没有相关法律对其隐私进行保护,也会产生 不利影响。这一现象在婚姻纠纷中表现比较明显。 (三)强制性调解对法治的威胁 首先,法律是至高无上的,这是法治形成的首要条件。然 总而言之,强制性调解的产生给法治和公平带来了较为严 重的冲击,如果不及时进行解决,将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所以,必须从本国实际出发,对调解纠纷的方法进行研究,从而 促进法治和公平的进一步实现。当然,上述所讲相关内容还不 而,强制性调解的出现,也就间接地给法律的至上性带来威胁。 如果所制定的法律无法在解决纠纷中发挥真正的作用,人们就 会自然而然地将法律在生活中一起,就会寻找其他办法来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利。甚至还会为了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通过 腐败的方式,比如:恐吓等进行解决。如果长此以往下去,法律 将会逐渐脱离社会生活,政府也就会失去法律的引导。 是很完善,这就需要在以后的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可以不断 对其进行研究,从而借助更多调解方法解决纠纷,在确保公众 可以获得公平的同时,不断为国家的健康发展奋斗。 结语 综上所述,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主要措施,伴随着经济社会 的不断发展,这种调解也在进行改变,并作为了诉讼中当事人 进行自主选择的主要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调解在 纠纷中所发挥中的重大作用,也就致使其有了一定的强制性。 但是,这种强制性调解的出现不但没有更好地为纠纷的解决起 到良好作用,还给法治社会和公众公平性的获得带来了冲击。 基于这一现象,必须从本国实际出发,对纠纷解决措施进行研 其次,强制性调解也在某种程度上将公众参与的进行了阻 碍。作为法治社会,要想更好地促进其健康发展,就应该让公 众积极参与到各个活动中,毕竟公众是解决纠纷的最终人员。 但是,强制性调解严重阻碍了这一道路,它将公众完全隔离在 究,从而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永坤.论强制性调解对法治和公平的冲击[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0o9(3).2 [2]李德恩.强制调解之法理与实践[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OO9(4). [3]王福华.现代调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当代法学,2009(6). [4]丁晖.法院内置强制性调解制度的正当性分析和立法展望[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0. [5]张洪涛.调解的技术合理性——一种中观的组织结构一功能论的解读[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2) [6]徐昀.“调解优先”的反思——以民事审判结构理论为分析框架[J].学术研究,2010(4). [7]朱伟.调解的滥用对公民法律心理的负面影响[J].知识经济,2011(11). [8]冯卫国.转型社会中的人民调解制度:挑战及其应对[J].法治研究,2014(7).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