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大数据;个人所得税;信息不对称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31-0180-01
一、个人所得税管理缺乏大数据思维
大数据带来了深层次的思维改变和管理变革。当前许多税务干
部对经济新常态的特征了解不深,习惯于用旧思维看待新事物,缺乏大数据思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个税管理缺乏大数据治理意识。从整个税务系统层面看,个人所得税管理缺乏大数据治理的顶层设计。税务系统建设了金税三期、个税申报、第三方信息交换等众多的信息平台,但这些平台均由各自不同部门依据不同标准、不同目的,分别进行独立研发,造成平台间不能统一共享通道以及在数据接入方面只有少量接口,协调配合差,导致难以获取全面的涉税信息总体数据。[1]没有为大数据集中处理创造条件,反而造成数据孤立。
2.税务干部对大数据的变革力和影响力的认识不足。从事税收管理工作的税务干部,对大数据将带来的全新管理方式没能够引起重视,更加谈不上应用大数据从事税收管理工作。认为税收征管信息化就是将手工操作变为计算机处理,管理方法和工作手段还是传统方式,被动性利用信息系统,谈不上应用大数据技术。
二、个税管理制度建设落后于大数据发展
1.大数据集中分析方法与征管查流程的不适应性
征管查流程的分管设计,目的是建立内部相互制约平衡机制,提高征管效率。在实践中,征管查三分离的管理流程,造成在征管查之间不能进行有效配合,反引起权利和责任的混乱形成一些管理漏洞,造成征管查各环节协调不均。由于没有建立全覆盖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于一体的信息化管理系统,难以发挥网络互联功能和实现共享信息资源,难以形成相互制约管理机制和避免人的主观性趋向,可见税收“征管查”流程与大数据集中分析之间存在不相适应。
2.科层制组织结构难以发挥大数据治税的效用
在大数据模式下,信息可以在不同的空间和业务流程中同时共享,行政性科层结构很难发挥中间层级信息“上传下达”的作用,并有可能成为组织中的“肠梗阻”。目前,税务机关的组织结构系统主要是基于组织设置和职能的划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力资源配置的管理。因为税务工作人员和税收纳税户比例不合理,加上人力资源配置的不科学,管理方式的粗放,各业务部门“信息管税” 目标不明确,业务流程的整合不紧凑,很难利用税收信息优势。
三、大数据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管理你的信息不对称性
1.税源监控在大数据模式下的信息不对称性
税源监控在大数据模式下,体现在涉税信息采集的先进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征纳双方信息掌握程度的多少越悬差,越会加剧双方信息不对称性。第一,传统管理思维和制度保障缺位。由于没有树立税收征管的大数据思维,部门间没有密切配合制度和数据挖掘技术应用的长效机制;第二,税收数据的数据来源存在不足。当前数据来源以对纳税人的静态申报业务活动数据为主要来源,缺乏主动跟踪纳税人经济行为。由于纳税人的趋利性,纳税人遵从度普遍偏低,税务系统外部相关部门没有信息交换通道而实现信息共享,税务系统获得的数据在真实性和全面性方面存在不足;第三,税收的分类分级缺乏专业性。分类分级主要取决于税收管理的主观判断,缺乏专业的科学分类管理。第四、新税源
难以监控。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主体其主要利润来源趋于多样化和电子化,监控对象目标多、分散、广泛和复杂,我们无法准确了解纳税人的收入多少、来源、构成等信息,尤其是互联网企业,利润并非来自实体产品,多为数字化和网络增值产品,与有形产品相比,更难监控。
2.大数据模型下在纳税评估中的信息不对称性
以征管信息化的视角进行分析,存在涉税信息采集质量不高、数据分析方法和技术使用不到位问题,主要原因是纳税人信息收集不全面、不及时、缺乏真实性和可靠性。由于评价软件开发标准不同,数据共享困难,制约了对纳税人税收行为的准确评价。目前,存储系统中的信息是以纳税人申报为主要来源,但由于纳税人对财务会计、法律意识的缺乏以及纳税人的利益驱动等因素,税收遵从度普遍不高,这将导致系统收集到的信息缺乏足够的可靠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明显的效果。
3.大数据背景下现行稽查选案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纳税人遵从度低,会计核算结果人为操纵现象严重,经营指标不能真实反映生产经营状况,造成税务稽查采集数据失真。主要如下:第一,采集的涉税信息质量不高。税务机关一开始就无法掌握纳税人最全面、最真实、最相关的信息,因此,科学、有效地开展税务稽查工作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应该利用大数据的“挖掘技术”主动获取数据、挖掘信息,而不是被动地等待依靠纳税人提交数据申报,这行为将有效地防止偷税漏税的发生。第二,计算机选案智能辅助不够。当前主要是依靠一些简单的计算机辅助系统,使用单一的分析方法,而在审计纳税人数据的关键方面乃依靠人的经验,评价主要依靠纳税人申报信息,往往不能与当地的实体经济相结合,充分体现纳税人生产经营状态。
4.大数据模式下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我国于2011年修订了包括《个人所得税法》在内的税收法律法规,但是,以大数据治理税收征管、解决税收征管难题,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使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没有权威保障,影响大数
[2]
据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无法应对大数据的挑战。由于大数据时代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立法是空白,法律的缺位,会给征纳双方带来了一定的“道德”风险,直接影响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推进,也难以保障纳税人及其关联方的权益。
5.税务系统中大数据技术人才奇缺
由于税务系统中工作人员队伍结构跟不上大数据下征管工作需要,大数据技术人员短缺制约着税收信息化建设和发展。一方面,我们不重视信息技术人员的利用,导致大数据技术骨干的流失,另一方面,缺乏吸引人才的激励机制和政策,造成吸引大数据人才的困难,大数据技术人才严重不足。
参考文献:
[1]游丽君.大数据背景下深化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研究[D].集美大学硕士论文,2016.
[2]刘健,樊登义,等.强化税源管理提高征管效能——基于天津市的研究情况[J].经济研究参考,2013(59).
作者简介:饶华敏(1962-),男,贵州仁怀人,本科,副教授,主要从事宏观经济政策、区域经济、农业经济管理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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