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0.09.15 2010.09.15 宁政发[2010]139号 通信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加快宁夏电网建设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10]13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宁夏电力公司《关于加快宁夏电网建设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加快宁夏电网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2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共同推进宁夏电网建设发展会谈纪要精神,进一步加快宁夏电网建设,确保我区电力发展目标的实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电网建设的总体要求
电网是现代社会范围广泛、高效便捷的能源配置绿色平台,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工业。加快电网建设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保障,是实施“西电东送”战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选择,是优化能源结构、推动自治区能源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是构筑稳定、经济、清洁、安全能源供应体系的坚实基础。加快电网建设,对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挑战,促进能源发展和能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区内需求,着眼电力外送,加快建设以750千伏超高压电网为骨干、各级电网协调发展,具有信息化、自动化、互动化特征的统一坚强的智能电网;加快外送电通道建设,积极促进科技创新和电网发展方式的转变,为宁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优质、可靠的电力供应,为推动宁夏电力开发与外送提供支撑,为自治区能源供应与能源安全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电网发展需要,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始终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适度超前、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电网与电源协调发展,实现电网与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发展目标。
加强科技创新和新技术应用,建成以750千伏超高压电网和外送通道为核心,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网架坚强、技术先进、标准统一、运行稳定、网厂和谐,具有信息化、自动化、互动化特征的统一坚强智能电网。到“十二五”末,实现区内落电能力1550万千瓦,区外送电能力 1160万千瓦;建设新能源高电压送出通道,实现全网新能源接纳能力400万千瓦;将农村电网纳入全区配电网统一管理,实现全区配电网一户一表率100%,农村居民通电率100%,供电可靠率99.9%以上,综合电压合格率99.1%以上,电气化县、乡(镇)、村比例超过50%。满足自治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需要,满足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等产业密集区域电力供应需要,满足各类电源接入及大规模电力外送需要。 二、加快宁夏电网建设的主要任务 (四)加快推进电力外送。
加强外送电通道和跨区联网工程建设,尽快投产宁东-山东±660千伏直流输电工程,积极推进宁夏-浙江± 800千伏直流和1000千伏交流特高压外送电工程前期工作,争取不断扩大西电东送规模,促进宁东煤电基地开发建设,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宁夏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 (五)加快宁夏750千伏主网架建设。
加快以750千伏电网为核心的超高压输电通道建设,大幅提高输电能力和输电效率,满足宁夏电网长远发展需要,解决目前电网发展中的一些技术难题,为自治区经济跨越式发展提供长期安全可靠的供电保障;满足区内规划大型电厂的接入及送出需要,促进电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 (六)加快其他电压等级电网建设。
进一步优化完善330、220千伏区域输电网架,进一步加强城乡各级配电网建设,适时解开电磁环网,做到电压等级合理配置、供电分区清晰、潮流分布合理,实现各级输配电网同步协调发展、电网一次和二次系统协调发展。满足沿黄城市带发展和加快宁夏城市化进程需要,满足自治区新农村建设、生态移民、
塞上新居、设施农业建设和新能源发展需要。 (七)积极推进“两型”电网建设。
提高先进适用新技术在各级输配电网中的应用水平,提高电网输电能力和运行效率,节约线路走廊,降低电能损耗,集约使用土地资源,注重环境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电网,实现电网建设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加快电网建设的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加快电网发展的责任感、紧迫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协调性,开辟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努力为电网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为统筹协调宁夏电网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宁夏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自治区电网发展战略和电网建设相关政策的制定,研究解决电网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电网建设的全过程指导协调工作。
2.将电网发展融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大局,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的电网建设责任制和激励机制,保证电网项目顺利实施。加强对电网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积极研究制订加快全区电力保障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 (九)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
1.电网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宁夏电网可持续健康发展,要认真研究制订符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电网发展战略及有助于电网规划落实、推进电网项目建设的相关政策。 2.电网规划及滚动修订要以宁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并纳入自治区城乡发展总体规划。电网规划确定的变电站站址和输配电线路走廊应落实和预留,并纳入各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电网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一致、有机衔接。
3.加强规划研究和协调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宁夏电力公司负责电网规划与全区国民经济总体规划的衔接和协调管理工作;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做好电网发展规划与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负责做好电网发展规划与城镇体系、城市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4.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中未包含电网规划的,可依法依规调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应根据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电网规划,依法依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保障电网建设用地。规划的22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应纳入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应纳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推进电网规划全面实施。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
电线路走廊要予以保护。
(十)全力推动电网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进程。
1.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规范标准、优化程序、依法核准、优质服务”的原则,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办理项目前期相关手续,确保工程顺利开工建设,并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年度重点工程管理,形成共同推进电网快速发展的“绿色通道”。
2.妥善处理电网建设中的有关问题。电网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主动协调,对违法、违规阻碍电网建设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确保电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3.全区变(配)电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电网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自治区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征用地手续。输电线路只对杆塔基础用地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110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按自治区重点项目有关政策优先保证。对于已建和在建的电网项目,各地国土部门要配合电网企业抓紧完成土地证办理工作。
4.电网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上报核准后,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有关部门应及时核发“施工许可证”。
5.电力线路杆塔基础占用林地的,电网企业要依法向县级以上(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征占用林地(绿地)手续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电力线路已采取跨越措施、未改变线路下林地性质,且不需采伐林木的,不缴纳林木补偿费、林地(绿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电力线路应避让自然保护区,确需通过时,林业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依法出具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
6.环境保护、水利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加快进度”的要求,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7.对电网建设中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的补偿(如房屋拆迁、征地补偿、青苗补偿等),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3号)执行。变(配)电站和线路走廊涉及的房屋拆迁赔偿,参照当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的有关标准执行。各地和有关部门既要保障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因不合理要求而阻挠电网建设的情况发生。 8.输、配电线路如无法避让现有建筑物,在提高设计标准、满足国家有关环保要求和安全的前提下,允许跨越原有建筑物。
(十一)规范城乡电网电缆入地工程。
1.110千伏及以上电网(除银川市个别区段外)和农村区域配电网原则上不考虑电缆入地、县级及以下城镇区域内的35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和工业园区供电网以架空线路为主,变电站出线段可以局部使用电力电缆,不考虑大面积电缆入地。地级城市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以架空绝缘线路为主,变电站出线段、城市中心广场、商业步行街,以及走廊狭窄、架空线路难以通过的区段,可考虑局部使用电缆。
2.超出以上范围的电缆入地工程按照“谁主张、谁出资”的原则执行。现有架空线路的入地改造,工程投资由主张方全部承担;新建入地项目,主张方承担与常规架空工程投资的差额部分。
3.综合管道属于城市公共设施,由市政统一规划、统一出资建设;电网工程专用的排管、沟槽等电缆通道,应合理安排建设时机,结合道路工程同步建设或进行预埋。
4.各级政府及所属规划、市政、城管、交通、园林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城市电缆供电配套政策,简化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审批手续,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与市政建设的相关事宜。在城市电网电缆入地范围内,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和扩建时,电力管网应同步建设。 (十二)强化电力设施保护。
电力设施安全是电网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的基础。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力设施安全工作的指导与协调,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要求,积极协调公安部门和供电企业,建立健全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和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协调机制,依法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电力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切实保障电力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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