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建设活动的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见附1)。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持以下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见附2); (二)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五)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 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性质、投资规模;
(二)用地位置、建筑面积、高度、层数、结构形式等建设内容; (三)配套的停车泊位、绿地和其它工程设施,以及与外部市政设施的衔接关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第八条 调整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报发证机关批准同意。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规定办理调整变更手续的建设项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各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附2: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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