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掘进专业竣工规范,保证工程标准,特制定如下办法:
1、掘进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要先进行自检,认为符合竣工移交条件后,由采区工程师提前一天向掘进科提出验收申请,掘进科第二天早会进行通报,各使用单位及监管部门共同验收。
2、检查组成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现场提出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签字。
3、认为符合移交条件,现场进行移交。如不符合移交条件,由施工单位再次按检查意见彻底处理后,接受单位验收同意接受后,签字移交。
4、竣工验收单由掘进科负责存档,并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尽快对工程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5、不申请竣工验收的工程,下步接续不得开工,并给予500元罚款。 6、对于各单位提出的问题,掘进科要组织再次验收,再次验收不合格给予1000元罚款。
7、如发现竣工验收结果较平时检查结果出入较大时,要核对该段工程的检察人员,如证实有弄虚作假,检查不负责任的现象,要在竣工验收中一并通报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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