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 本制度旨在加强道路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提高工程效率。 2. 所有参与道路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3. 本制度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配合。 二、责任与义务
1.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施工。 2.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标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区域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3. 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对市民正常生活和交通的影响。 4.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三、处罚规定
1. 对于未按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工程造价1%以上5%以下的罚款。
2. 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因施工不当造成周边环境污染或破坏市政设施的,除负责修复外,还将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施工单位若擅自改变施工时间,影响市民正常生活和交通秩序的,将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监理单位若未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处以相应罚款。
四、执行与监督
1.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道路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进行举报。
3.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公示。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公布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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