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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院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22-10-13 来源:榕意旅游网


职业院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安全保卫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学院法律顾问、各系(部)学生会主席、每系(部)一名教师代表担任。作为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各系(部)学生会主席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系(部)学生会主席接替原委员。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做出处理结论。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部长兼任。

第三章 申诉时限

第六条 申诉的时限。被处理或处分学生收到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后,如有异议,应当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处理或处分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书面送达申诉学生,并由申诉学生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 申诉资格审查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的申诉书后,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

(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学生申诉范围;

(三)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诉期限规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

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和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签发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通知申诉人;

(三)对于被申诉人不明确、申诉请求不明或者所提供的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诉人需补正的内容和有关材料,并要求申诉人在2天内补正。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次日前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系(部)。提出处理意见的系(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提出处理意见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五章 申诉处理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条 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复查意见应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

料后召集申诉处理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申诉处理会议召开的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申诉处理会议的,应提前3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不延期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至少提前2日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可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安排会议时间。申诉人无故不出席会议的,按放弃申诉权利处理,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会议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担任,也可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一名委员担任。申诉处理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申诉人申诉;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书面处理意见应写明申请诉求、争议事实、处理依据和理由、处理结果和日期。书面处理意见由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到会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原处理决定即复查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和处理的程序等进行审查,按下列规定提出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决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决定维持。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第十六条 申诉复查结论做出后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相关系(部)。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系(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复查结论维持原处分决定的,并且申诉学生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生效。

第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对学院重新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仍然不服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被处理或处分学生收到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生效。

第二十一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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