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借款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
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资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
二、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
2、借款实际发放日与借款起始日不一致的,借款起始日以借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期限随之顺延。
三、用途
借款指定用于 ,借款人不得挪作他用。 四、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月利率为 %。 利息精确计算到天。 五、还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归还: 1、本息到期一次性归还。
2、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期归还。利息归还方式为:按月支付,每月15日前支付上月利息,不足一月按日计算。
3、等额本息还款。即借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借款本息,具体为:每月15日前归还 元;计算方式:每月还款额=(本金总额 元+利息总额 元)/ 月份数。
4、等额本金还款。即借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借款本金,同时归还利息。具体为:每月15日前归还,每月还款金额=借款本金÷借款月份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
六、借款人收款账号
开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向上述账号汇入款项即视为已经实际提供借款 七、出借人指定接受还款账号
开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八、提前还款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借款期限未满时,出借人有权随时提前 天通知借款人归还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支付;
2、借款期限未满时,出借人有权随时提前 天通知借款人归还借款,如借款人按要求提前归还了借款,则无需支付利息;
3、出借人不得提前要求归还借款(借款人有违约时除外)。 九、违约责任
1、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出借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交付的借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使用借款;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
(3)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的信息或资料不真实,或者拒绝接受出借人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及经营情况等的监督。
2、借款人逾期归还或拒绝按本协议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的,除正常支付本金与约定的利息以外,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 ‰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
3、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十、联系方式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十一、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它
本合同一式三份,出借人执两份、借款人执一份。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保证函
下列签名的担保人同意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日期: 年 月 日
收据
本人(本单位)已经收到 提供的借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 元)。
收款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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