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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生效和受赠人取得遗赠

2020-02-12 来源:榕意旅游网
遗嘱的生效和受赠人取得遗嘱今天会说遗嘱这个内容,是因为网上发生的一个事情,基本情况如下:一个女子近年遭遇了父亲遭车祸去世和母亲病故的变故而罹患抑郁症,最近又和网上男友分手,承受不了这些打击的她选择了放弃生命。在她放弃生命之前,她准备立一份遗嘱,内容是把遗产赠予给这个前男友,为此女子向这个前男友索要身份信息资料并告诉男子用途。男子在2015年9月19日把身份证邮寄给了女子,女子立完遗嘱后于9月21日自杀身亡,在女子离世3天后,也就是9月24日,女子的遗体才被其亲属发现。

从网上的资料来看,并不能看出男子有劝阻女子打消放弃生命这一念头的行为,而男子在得知女子索要其身份信息资料的用途及邮寄自己身份信息资料给女子后,并未通过任何方式向女子的亲属警示该女子的异常之处。那么本案中这个遗嘱是否合法有效?男子能否依据该份遗嘱取得女子遗赠?

一、遗嘱是否有效?

遗嘱是遗嘱人在生前对自己身后遗产及事务的处分,依照遗嘱内容发生的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这是国家法律尊重个人财产处分权的体现。遗嘱是一种民事行为,它并非总是合法,它要成为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还需要满足一定的限制条件,一是遗嘱人要有遗嘱能力,二是遗嘱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三是遗嘱内容必须合法,四是遗嘱需要具备合法的形式。

(一)是否具备遗嘱能力?

未满十八岁或存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性质的精神病的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重大财产的处分需得到监护人的追认。

从公开资料中(女子的好友对女子生平的介绍)本案中的女子已经大学毕业(毕业实习时父亲遭车祸身故),从公开资料中未见女子存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性质的精神病”,因而该女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合法处分自己财产订立遗嘱的权利。

(二)意思是否真实?

行为是否意思真实,通俗来说就是行为是否反映了行为人内心的真实想法。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等于行为人表达出的意思,基于欺诈、胁迫和重大误解的意思表示都可以被认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一般是可以被撤销的。

从公开资料中(女子和她在游戏中的“师父”的谈话),女子把她被该男子抛弃列为了最难受的事情之一,可以得知该女子对已经和男子分手这一事件是具有清醒认识的,同时女子也在和“师父”的谈话中透露了订立遗嘱的意思,并且和“师父”有过一段深入的讨论,讨论中详细的表达了女子对立遗嘱的看法,这说明女子对立遗嘱这一事情是有过长期考虑的,此外也未见男子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也未见男子使女子陷入重大误解而订立遗嘱的情形。因此该份遗嘱是女子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个人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

(三)内容是否合法?

一个民事行为要成为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还需要满足行为内容本身应当合法的问题。在遗嘱问题上,其处分遗产内容合法需要

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需对被处分财产具有处分权,二是不得侵犯他人的法定继承权利,三是需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1)女子对其指定的财产是否具有处分权?

从公开资料中(女子自己的谈话内容“如果我还有直系亲属在不会是这样”),如女子所述属实,则本案中女子的直系亲属均已逝世,若女子处分的财产是她根据法律规定继承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而被继承的财产又不存在其它权利限制(如抵押、债务等),则可以认为女子对其继承的财产是具有处分权的。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同一顺位继承人均等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如女子其父身故时女子的祖父母在世,则女子其父的财产应当由女子、女子其母和女子的祖父母均等继承(一般情况下女子获得其父财产的四分之一:祖父一份,祖母一份,母一份,女子一份);如女子母亲身故时女子的外祖父母在世,则其母的财产应当由女子及其外祖父母均等继承(一般情况下女子继承其母财产的三分之一:女子一份,外祖父一份,外祖母一份)。

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世时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发生继承,因此即使女子有叔叔伯伯的亲属,他们也无权继承女子父母的遗产。

(2)女子对于遗产的分配是否侵犯他人的法定继承权利?法律对于遗产的分配有特殊规定,如在法定继承时应当给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扶养人留有份额(《继承法》第十

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根据公开资料的内容,由于女子的直系亲属已经全部身故,因此女子的遗产不存在侵犯他人的继承权问题。

若女子祖父母、外祖父母实际上仍在世,对于他们应当保留必要的份额。未保留份额而指定受赠人又不同意让出该份额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法院等机关单位请求救济。

(3)女子的遗嘱内容是否符合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具体而言是指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社会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因为女子的直系亲属已经全部身故了,因而女子将其遗产赠予指定给其前男友,这一行为并未对社会公共秩序构成破坏,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不道德行为”。本案中的男子的道德虽然存在缺陷,但作为遗嘱人的女子其行为并未有何不妥。因此这份遗嘱的内容未违反公序良俗。

如女子仍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世,则该遗嘱则存在善良风俗瑕疵,可以被认定为部分无效,并从女子遗产中留出必要的份额分配给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超出必要份额的部分仍应尊重女子的意思表示,赠予给指定的男子。

(四)形式是否合法?

由于遗嘱发生效力的时间在遗嘱人身故之后,对于其内容的真实性无从遗嘱人本人处得到证实,因此遗嘱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以免

对遗嘱人的财产权利造成非法的侵犯。目前我国通行的遗嘱形式主要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述遗嘱四种。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为优先,即使遗嘱人在其后以自书、代书或口述遗嘱的形式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的内容,在遗嘱人身故后仍应适用公证遗嘱。而口述遗嘱则只在紧急情况下才可适用,同时口述遗嘱作出时还必须具备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作为在场见证人。

从公开材料可知,女子向男子索要身份信息资料是为办理公证遗嘱,如女子确实已办理公证遗嘱,则可以认为该遗嘱具备了合法的形式。

综上所述,如女子直系亲属确已全部逝世,在女子具有遗嘱能力,遗嘱又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公序良俗,并具备了合法的形式的情况下,其所立的遗嘱是合法的,并依法在其身故后自始发生效力。

二、男子能否依据该份遗嘱取得女子遗赠?

遗赠发生在遗嘱人身故之后,但指定的受赠人并不一定能根据遗嘱取得遗赠。遗赠的适用除了必须在遗嘱人身故之后生效的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未侵犯他人的法定继承权或约定受让权,二是赠予未被撤销,三是需在法定时间内表示接受遗赠。

(一)是否侵犯他人权利?(1)是否侵犯法定继承权?

法定继承权问题主要是指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若女子祖父母、外祖父母实际上仍在世,对于他们应当在遗产分配中保留必要的份额。未保留份额而指定受赠人又不同意让出该份额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法院等机关单位请求救济。

(2)是否侵犯约定受让权?

约定受让权是指抚养人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取得遗赠人遗产的情况。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抚养人负责遗赠人的生养死葬,协议正常履行的情况下,遗赠人身故后其遗产归于抚养人的协议,多由老年人作为遗赠人一方所签订。(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从公开资料中得知女子生前已失去全部直系亲属,如女子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则可以认为男子的受赠不会侵犯他人权利。

(二)是否被撤销赠予?

《合同法》对撤销赠予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具体如下: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

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根据公开资料,本案中的遗嘱不存在约定给男子的义务,且因男子未和女子缔结婚姻关系也未签订扶养协议,因此男子对女子并无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此外男子也没有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那么男子是对女子是否存在法律上的侵害?或者说男子与女子分手以及知道女子欲立遗嘱之后向女子邮寄身份信息资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害女子既遂?

法律意义上的故意杀人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故意杀人,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危害行为会导致受害人的死亡的结果,而希望结果发生;第二种是间接故意杀人,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危害行为会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但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杀害既遂,都需要三个基础,第一是存在法律上的危害行为,第二是存在死亡结果,第三是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联系。

然而在本案中,无论男子的分手行为或是邮寄身份信息资料的行为都不具有法律上的危害性,它不属于法律上的侵害;此外,这两种行为和女子的死亡结果之间也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必然联系,即分手或是邮寄都不会直接必然的导致女子死亡。

并不能以男子在得知女子欲用其身份信息资料遗嘱时,向其邮寄

有关资料的行为在法律上认定男子有意促使女子自杀,理由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男子和女子谈过一段时间的恋爱,男子对女子生理虚弱且患有心脏病的事实应当有所了解,邮寄有关资料可以是男子出于自利的心态,希望女子立下这份遗嘱,好在女子一朝不测时获取相关财产;第二是遗嘱受益人向告知遗嘱人自己的身份信息资料是正常而普遍的行为,它在法律上没有致人自杀的风险。

因而女子的法定继承人并不能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条款撤销对男子的遗赠。

(三)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根据公开资料,男子已经对该笔遗赠做出了同意接受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存在逾期放弃的情况。

三、男子不能取得遗赠的情形

根据现有公开资料,女子的遗赠行为确实表达了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处分的财产均是其有权处分财产,也不存在其他违法的情况,而男子根据公开资料虽然符合接受遗赠的条件,但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男子仍然有可能不能取得遗赠。

(一)有证据证明男子存在欺骗、胁迫女子立遗赠协议的行为;(二)有证据证明女子在立完遗嘱后联系过男子,向其告知自己

要放弃生命,而男子并未劝阻;

(三)在女子立完遗嘱后男子通过言语或其它方式刺激女子,促使女子放弃生命;

(四)男子侵害女子近亲属;

(五)男子具有其它法律意义上致使女子自杀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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