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验收范围: 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验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三、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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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体要求
(1)实施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提供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和发证检验报告;
(2)实施型式认可的产品应提供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发证检验报告;
(3)实施强制检验的产品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4)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提供鉴定意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
(5)“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
(6)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应为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应提供《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和检验报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还包括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的合格检验报告。
四、验收期限: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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