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07010101900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审批条件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经消防审核同意的项目。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具备的条件: 1)申请消防验收的工程必须竣工;
2)自动消防系统及设施功能均已调试并正常运行;
3)建筑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准备必要的验收装备器材,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均应参加。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业务窗口领取并填写《申请表》(附:标准表格及标准样本),递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材料齐全的转交给审核人进行审核;
2、资料齐全后,应当在10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7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合格或不合格)验收意见书》。
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请函、法人代表证明
2、申办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下载网址:www.gzid.gov.cn)及有效身份证明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下载网址:www.gzid.gov.cn)
4、历次有关该工程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意见、会审及专家论证意见的复印件(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验收提供所在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98年前存在且无消防报建手续的建筑物需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5、土建、消防、装修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
6、高层公共建筑及超高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提供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7、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记录;
8、消防产品及防火材料的供货证明以及市场准入相关资料(消防产品证明文件分类后)、装修材料的见证检验;(注:二次装修,如只需调整喷头、报警探头,无需增设消防产品时,不需提供产品的供货证明以及市场准入资料。但需提供消防设施开通报告) 9、其他资料: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防排烟系统的调试开通报告;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调试开通报告; 3)气体灭火系统:开通报告、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4)防排烟设计说明;
5)人员密集场所疏散设计说明; 6)其它系统的调试开通报告; 7)其它;
10、完整的工程竣工图(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建筑应提供建筑平面的光盘),包括: 1)建筑图纸: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图、能反映建筑高度的立面和剖面图;
2)装修图纸:楼层装修平面布置图、天花图、能反映地面及墙面装修材料的图纸;(部分装修时应提供所在楼层的平面图);
3)消防系统图纸:消防系统图(报警系统、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其它消防系统图)、消防平面布置图。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公安(消防)局
审批时限
在17个工作日内验收办结。
审批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38920626
受理地点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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