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首先,做出口之前,一定要先和客户确认好对方公司的资质问题。根据国税局96102号文件的
相关规定,我公司在代理方面比过去受到一些限制,有些企业应该注意我们公司无法做代理。而且在出口之前,提醒客户做的工作也增加了,比如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凭双方代理协议到税务局取得备案号后,方可代理及收汇等。具体详见通知因国税局9610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我司代理出口业务做出如下变动:
二、 1 .我司只能代理如下资质的公司出口(代理样品不受此限). 三、 (1)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所有企业.
四、 (2)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凭双方代理协议到税务局取得备案号后,方可代理及
预收汇.
五、 (3)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需到税务局办理出口贸易退免税认定表后,方可代理及预收
汇.
六、 2.对于无进出口经营权且是一般纳税人的贸易性企业,我司不能代理其出口。
七、 因我司如代理此种公司出口,无法办理代理出口证明,故相当于自营,需交纳所得增值税.。 八、 确认我们公司能做代理的话,会涉及到一些具体细节。
1、 和客户确认收汇的方式,是预先收款,货到付款还是采用信用证。
① 预先收款在去年,根据外管局的规定,我们公司开立了待核查帐户,外方预先付的款
会转到待核查帐户里,等货物出口完毕,并且报关单及核销单返回后,才能真正收到我公司的中行西奥支行的帐户。 ② 如果是先出货再收款的话,应保证及时收汇,最好在出货后一两个月就收款,这样可
以及时办理核销及财务到税务局办理出口代理证明,不至于影响出口退税,因为国税局规定,出货后三个月之内办理退税。而如果不办理退税,180天之内核销是可以的,而且收汇也可以办理延期,但最多可以再延期三个月,如还不能收款,会导致我公司不能正常核销,会影响申领核销单,甚至影响到企业出口。
2、 和客户确定生产日期、交货期,以便提前订舱等;制作出口单据,需要确认买方的具
体信息 、品名及规格 、 数量 、单价、 总值、包装、唛头、装运口岸及目的港等,有了如上信息,才能制作箱单、发票、合同等;外方报关时是否需要原产地证或出口许可证等。(注:原产地证及出口许可证的问题最后再说)根据成交方式货物是否需要上保险。如果是信用证的话,一般情况下,跟单信用证的内容中,都有装运与保险条款的规定,如装运港或启运地、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 CIF或 CIP贸易术语达成的交易项下的保险要求,所需投保货物的加成金额及投保险别、特别约定等。投保人应按信用证上规定的要求投保,保证 \"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以便顺利结汇。
3、 与客户签订出口代理协议。现在国税局对于代理协议要求的也越来越严格,需在代理协议
中体现出代理费,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而且和客户签订代理协议时,也应该提到前面所讲到的出口收汇时限的问题。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4、 出口货物,填制完整的出口报关单,这样报关时,不会因为报关单填制的不合格,导致报
关时间延长,有可能会延误航班或船期,致使不能按时交货违约等一系列不良后果。 如果是信用证的话,耽误时间,有可能影响最晚交货期,导致单证不符,造成不符点,甚至影响收汇。
5、 再说说核销单及核销的问题。出口单位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
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第三步:出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核销单是事先通过电子口岸预先申领,再到外管局凭操作员IC卡及身份证领取的。出口时,核销单是需要提前备案口岸,然后才能报关。报关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银行做完收汇工作,核销的网上平台显示出收汇的信息,现在一般情况下,网上就可以核
销了。如需退税,还应通过电子口岸的退税系统提交报关单信息到国税局系统。办理退税手续。
暂时进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一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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