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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
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标 签】退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出口货物【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发﹝2005﹞5号【发文日期】2005-01-07【实施时间】2005-01-07【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出口退税清算工作,要加强领导,认真布置,尽快召开清算会议,将2004年度的出口退税清算工作要求传达到辖区所有出口企业。
二、清算期结束以后,《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中“截止2005年3月31日未审核退(免)税额”中反映的清算期内未处理完毕的应退税事项,各单位应在清算报告中分类说明情况,例如:延期申报、发函未回、因信息问题暂无法审核通过以及其它情况,明细情况可不上报市局,但各单位要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三、要继续认真贯彻“新帐不欠,老帐要还”的原则。清算期内,在做好2004年度退(免)税清算工作的同时,对于2005年新发生的退(免)税应及时办理审核、审批工作。 四、清算报表以及清算报告的上报要求
(一)清算报表应做到数字准确、逻辑关系对应,清算报告应文字材料清晰、详实。 (二)各单位应于2005年1月18日前以GROUPWISE邮件方式将本单位《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传送至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三)各单位应于2005年4月18日前,将清算报告正式文件及清算报表(附件1至附件7)上报市局进出口处,相关清算报告及清算报表的电子文档以GROUPWISE邮件方式传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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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
发[2007]212号)的规定,本文全文自2007年8月6日起废止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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