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业2006年第2期(总第235期) ——197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再思考 李娜玲乔昆 (南方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师,广州510515;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研究生,武汉,430064) 内窖摘要:新刑法对变通幸事罪增谩了“因遗逸致人死亡”这一加重处罚情节,但由 可能引起争议的条款明确规定按主观内容的不同确定定罪处罚标准。如第238条规 于试奉文忽略了遮遣行为的复杂性,导盐了理论认识上的重大分歧。奉史拟在对“罔适 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 遣致人死亡”舍jL的堆确理解基础之上。认为“因遗逸l琏人死亡”的主观罪过但限为过 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的定非法拘禁罪,故 意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采取类似立法方式的还有:第247条 失。从司法实践看,史通肇事述逸致人死亡的情况非常复杂.变通肇事后进逸致人死亡 的章件的定性.应当据据行为^遗连时的主现罪过厦逃逸过程中的客观行为.按Jll【犯罪 (刑讯逼供、聚力取证罪)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第292条(聚众斗殴罪)等。这 构成理论锒法予以正确界定。 立法方式表明:“致人死亡 的古义,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在一般情况下只能理解 关键词:因适逸胜人死亡;过失;因果关系 为过,大致他人死亡。在变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条款中.立法无特别规定,因此只能 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一些肇事词机在发生 通事故后。不 理解为出于过失.而不能牵强附会地认为,它还包括故意杀人的情况。 匣时抢教受害人或接受有关机关的处理而逃逸。从而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抢救而梦E 2,从法条逻辑上来看。刑法第l4条规定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l5条规 亡。也绐有关机关的侦矗工作带来了棚当的难度。针对这种情形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修 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贵任 。据此,可以褂出一个逻辑结论,即束明确 订后的刑法第133条列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增加_r 因逃逸致死亡”情节的规定,挺高 指出罪过形式的.罪过形式即应为故意.只有在条文中明确指出是过失,或从条文的表 了法定刑幅度;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 述中明确属于过失的.才可以认为是过,大。毋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在同一条 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F问隧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 文中的第三挡中.法律井未明确政变其罪过形式.因此也应当理解为过失。 司法机关严惩这种犯罪行为提供_厂具体的法律根据。奉吏拟在诠释“【Ij进遗致人死亡” 3,从罪刑法定原则上来看,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青义是: 的实质内涵基础上,并结合司法实践,对变通肇事后“困逃逸毁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l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 提出自己的看法。 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霞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 仅要看犯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根据罪行和罪犯各方 现行刑法对交通肇事罪作了重大修改。最引人注}l的是增加了第三个罪刑阶段.即 面因荨}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定其刑事甚}任程度.使用相应轻重的刑 因进逸致人死亡.处 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对变通运输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 的古 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义的界定.则一直足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观点: 把交通肇事后的问接故意杀人当作情节严重的交通肇事处理。实际』二是把重罪当作轻 其一.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事实上发生了二次交通事故:己经发生交通事故后. 罪或者是把应当散罪并罚当作一罪处理.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行为人在逃逸过程rf1又发生交通事故.显然刑法将同种数罪规定r~个法定刑。0刑法 4.如果认为行为人“阂逃逸致人死亡”其主观罪过足直接故意.{fff么被害人不死亡 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 则违背行为人意志。然而交通肇事者在肇事后逃逸时.一般不希望被害人死亡 舌则他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前如{徒刑。”从法条的逻辑结构开看. 为什么不采取措施直接置被害人死亡呢?这就决定了逃逸者对它人死亡结果不足出于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对法条中前一情节的进一步说明.所以条文巾两个 逃逸”其内涵 直接故意。但是否就可以据此认为逃逸者对他人死亡结果出于间接故意?事实上,交 应当是一致的。第一个“逃逸”指。变通肇事后逃逸 .第二个“逃逸”}q样应理解为。交通 通肇事者在肇事后.大多惊慌失措.其逃逸行为既是怕坐牢又是不想承壬f_l经济赔偿责 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则应指致先前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而非造成第二次变 任.其主观罪过可以说极其复杂.应当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果一律4j于删接故意. 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很显然,该观点将“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 人 理解为第二次变 这无疑扩大了杀人罪的处罚范围。因此从刑法解释沦期度来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通事故中撞死的其他人,而不包括先前肇事中的被害人.这无疑有悖于立法螈意.而且 罪过形式仅限定为过失应当比较合理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与处理 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十分复杂。所以对交通肇事后逃逸 其二.。因进逸致人死亡 只适用于交通肇事转化成的故意犯罪回按照此观点.行为 应根据逃逸人主观心理状态井结台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之问的因果 人明知被害人有生命危险.但为逃避责任呵见死不救驾车逃跑的均成定交通肇事 !。 致人死亡的定罪,综合加以判断。正确对交通肇事案逃逸致人死亡进行定性.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况 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的煨高刑为有期徒刑lI5年,而故意杀人罪最高刑为死 关系.具体分析认定: 刑。因此按照第二种观点.无疑是重罪轻判,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帮一.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 其三,“因逃逸致人死亡 指在出现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是逃 轻微伤).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或 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死亡。这是大多散论者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误认为被害人擞有受伤或只受轻伤(致使被害人死亡等情 年3月公布的(解释)也认为.“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面逃跑.致使 者行为人肇事后按正常人的常识误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而逃遗,况。在此类案件中只要有证据证日』J.肇事者主观上并不明知逃逸行为会遗成被言人死 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 或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就不符合问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但在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亡.肇事后履行了注意义务,但当时未死。后因抢救不及时而死的;或行为人肇事后履行了 第一.。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当属于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且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已 注意义务。但疏忽了其他的注意义务,而由此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只能以交通肇事罪 经发生了交通肇事撞丁人。如果该行为不属于 交通雏事后逃逸”。当然汝不上。因逃避 定罪。 致人死亡”。 第二,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严重,生命已垂危,即使得到及时抢救也不能挽同其 第二,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受害者的死亡是由 生命;或者被害人已经得到了及时救治。由于伤势严氪或医疗条什所限等原因不治身 肇事者的逃逸所导致的。因果关系是准确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荚键。根据因果关 被害人死亡并不足由行为人的进逸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问 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 系的序列性。“匠逃遗致人梦E亡”应当是.i15逸行为在先死亡结果在后。如果空通肇事后. 亡.所以对肇串者应当适用刑法第133条 被害人当场死亡后肇事者逃逸的.因为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之问不存在因果荚系.因此 害人的死亡是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的自然后果,第2个量刑档次。 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即便肇事旨主观以为被害人仅是重伤未死而逃逸。 第三.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又有故意伤害行为.如在在逃逸过程中又故意辗轧致被 但客观上被害人死亡或已濒临死亡.抢救无效的.同样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 明知被害人挂附在肇事车辆后仍驾车逃逸致被害人死亡.故意将被害人移至 形。对于上述情形.应当按照第二个量刑幅度“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 害人死亡,使人难以发现的地方后逃逸,使被害人失去抢救机会而死亡等等。其主观・1,理状态已经 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生变化,他们或者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希望追求的直接故意.或埘被害人死亡 第三.被害人死亡仅仅是由于逃逸行为造成的。其中并为介人其他冈果关系和条 在这样的主观 11,态下。这些行为均掏成故意杀人罪。 件。0如果被害者的死亡是由于介入其他因果关系和条件,其死亡结果超出了行人也以 结果持消极放任的问接故意.第四,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跑,在逃跑途中连续多次撞死、撞伤多人的,应按刑 制遗的危险结果的范围。则不属于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范围之列,但肇串者 法第l51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或与交通肇事罪并罚。此种情况多 要对肇事的普通结果负刑事贵任。 由于行为人因肇事紧张、恐惧而失控,为逃避罪贵而不顾一切驾车摘人.行为人主观上 =、“因逃逸教人死亡”罪过形式分析 已由过失转化为放任大多数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芤侵犯的客体足 逃逸行为特别是行为人主观罪过是复杂的,对如何理解闲逃逸致人死亡主观即过, 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不应再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后一行为应按刑法第1l5条 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主要有以下观点: 第一种“故意说”。这种观点认为:“四逃逸 E亡”“只适HJ于由交通举事罪转化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第五,行为人肇事后当场致被害人死亡又逃逸的,在主观上无沦其是否已经认识到 成的故意犯罪”。④据此,可以得知其主观罪过包括直接故意和问接故意。 均应构成变通肇事罪,依照刑法第133条第二个置刑档次处理。 第二种“过失兼闭接故_臌说”。这种观点认为:“目逃逸敏人死亡”既适用于行为人 被害人被掩死。第六.行为人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变通肇事致他人死亡.即第一次交 交通肇事后逃跑过扶敢人死亡的情况.也适用于问接矗生意致人死亡的情况,但不包括直 通肇孕后逃走.在逃跑过程 lJ再次违反注意义务.拄生第二次变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结 接故意致人死亡。0 果。前后两行为皆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之不宜实行数 并罚,而应适用刑法第n3条第 第三种“过失说 ’。这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歹E亡”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 三个量刑档次从重处罚。 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不包括崮故意(包括直接敞意和嗣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因逃避致人死亡行为的认定,应该具体问题具 况。0 体分析.从而安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撺的公正和 第四种“故意或过失说”。认为对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 应作简单的理解,成 一一、当既有故意也有过煞:。 威严。 笔者认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对“因逃逸致人歹E I 的卵过只能是过失,不存在故 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问胚。现将理【}l阐进如F: 1.从法律规定的文义来看,我圃刑法修订前规定丫“致人,E亡 的条款有7个.其法 律涵义并不一致。有的限于过失.有的限于故意.耵的=青兼有。响…法律用语具有不 问的法钳{含义给理论和实践带来纷争。这次修订刑 立法机关改进立法技术,对一 炷释 ①张明楷.刑生牛(下)珐律出肤壮.1997:586 ∞傧田-7.、白岫云.岍刑盛耗JI 矗解析与使用+中函拉禀出腹}上.1998:349 0戎惠著空遁●事 蚺赋人死亡 定II舟斩_l‘砖奁索舟年专 学校学报一壮畚盛共安垂研兜2 0艇车志 斩刑诸技崔.中瞄人民^牛出版扛.199"/:447 0首抖青点析荆岳巾的空通●事痒驶泊与接伴1998.(4) 0邮柚变垣肇事遗蟪t人 亡论析洼掌论|云2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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