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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民约在当代中国乡民社会中的影响

2021-05-26 来源:榕意旅游网
乡规民约在当代中国乡民社会中的影响

□戴玮宏

【内容摘要】乡规民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远的影响,是我国乡村社会生活中的群众民主制定的社会规范。我国是个农

业大国,农村人口在全国所占的比重大,在当代中国的乡村社会中,农村的社会秩序主要靠乡规民约进行调节,从乡规民约在管理农村事务的效果上看,比国家法更为适用。

【关键词】乡规民约;农民纠纷;乡民社会

【作者简介】戴玮宏(1992~),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女,湖南长沙人;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助教,

一、乡规民约的概念

(一)乡规民约的内涵。乡规民约起源于人类社会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乡村社会,是中华民族文化中特有的一种习俗,在中国民间广为流传。乡规民约作为民间范例是经由品德教养来管理村落,并以村民的民主自愿为根本,在村里发

。《吕挥着化解矛盾、保护村落秩序和增进乡民协调等功能———目前公认为最早的乡规民约,氏春秋》使用较为通俗的

文字对邻里乡党关系进行了基本的规定,对当时乡民的基本生活行为准则有了较为明确的文字约束。对于一个以道德建设为中心的全面维护乡村和谐秩序目标的建设有了一个

[1]

初步的勾画。乡规民约在中国的农村社会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乡风乡俗、婚丧嫁娶、农民纠纷的解决主要都是由

。“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乡村区社会秩序的协调需乡规完成

求,与在秦汉期间存在的乡里制度及唐宋后出现的保甲制

”度,在维持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秩序上发挥了极大作用。(二)乡规民约的显著特点。作为一种用来调节乡村社

会纠纷时的行为规则,乡规民约有着国家法和其他法律无可替代的作用。乡规民约之所以会与国家法有所区别主要是

[2]

因为其自治性、区域性、乡土性和排他性的特点。

对农村的生产和生活秩序进行维护。由于乡规民约相对于

国家法来说更具灵活性,也能被当作相对于国家法而言特别存在的一种规范,在解决乡村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时,乡规民约往往能得到优先适用。

二、乡规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

乡规民约和国家法根据不同的运作方式和规则在自己的领域维护着社会秩序,由此逐渐发展成为传统中国独特的“朝野二元治理结构”“二元法律体系”,和费孝通先生认为,

“礼治”,“礼”乡土社会是一个社会是当地乡村共同体成员公认的合乎礼节的一种行为规范。法律制度在乡土社会中从

来都不是控制社会的唯一手段,而中国乡村也一直是一个人情社会,在这样的一种环境下,乡规民约发挥的作用比国家法更有效。乡规民约在社会控制方面一直发挥着国家法难以实现的作用,是维护乡土社会秩序的一种重要方法。

(一)国家法与乡规民约特征的比较。第一,国家法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乡规民约更多地体现出的是某一地区的意

:“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志。正如列宁所言就应该表现为政权。国家法只能且必须由国家机关来制机关所制定的法律”

定、认可及实施,这正是其国家意志性的表现所在;而乡规更多反映的是一定区域内民众的意愿,更多地表现出区域性而非国家性。第二,国家法是在大范围内进行约束的,而乡规民约只代表了区域的特点。国家法调整的行为不是个别单独的行为模式,而是完全一般性的调整,表现为一种稳定的具有普遍性的行为规范调整,在一般情况下更为考虑发展过程中的一般情况而非特殊情况。乡规民约则与国家法的管辖调整范围不同,更具有不稳定性,可以因一件突发事件产生新规定,也可废除实行很久的老规则。由于乡规民约的区域性强、演变快,也就不会与国家法一样出现相对滞后的情况。第三,国家法的具体表现是强制性,而乡规民约是当地村民对事物偏好的表现。由于国家法反映的是国家的意志,所以当出现了违法的情况有专门系统的执行机构执行惩治;乡规民约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规范而非法律,当表现为非法律特性时,如果有违反的现象,不会有专门的惩处机构来进行惩罚,更侧重人情而非法律,也使其更易推行。国家法与之相反,设立了专门的国家机关行使惩处,在判定过程中也讲究理性而非人情,导致在实行中多少会遇到些阻碍。第四,

1.自治性。乡规民约是根据乡民的需要进行的制定,这样的制定方针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乡情民俗。自治性主要

表现在乡规民约的制定和产生的效力上,其制定过程是由村干部动员全村村民积极参加的,这样能够充分收集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且可以让他们提出自己所希望达到的具体规范标准,通过自治产生制度约束力。

2.区域性。俗语中有“十里不同俗”的说法就表现了乡规民约的区域性,各地制定乡规民约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几乎各个乡村都有其内容独特的乡规民约,这就表示一地的乡规不一定适用于其他地区,相对的也具有排他性,仅仅适用于当地;同时,若是没有国家的强迫请求,乡规民约在每一个村落的名称、布局、内容、条目和数目等方面各不相同。一旦超越束缚规模,其作用就会同时削弱。

3.乡土性。农村的主要活动都是围绕着生产和生活进行,因此乡规民约的重点规范对象是乡土社会中的由生产生活产生的各种日常事务、人际交往、婚嫁丧娶、文化节庆以及对财产、家庭纠纷还有生产资料这些方面的矛盾进行调节,

Industrial&ScienceTribune2019(18)2·89·

产业与科技论坛2019年第18卷第2期国家法具有明确公开性,乡规民约则更有灵活性。法律条文要求一定是明确无误的确定性规范条文,其公布程序必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进行,条文内容要求有具体的生效或失效日期,而乡规民约的整体流程与国家法相比没有这么多规定性要求,更具有随意性,由于法的明确规定性,表示法不可朝令

夕改,也就缺乏一定的灵活性,。而乡规民约作为约定俗成的基层民众自治性规范,操作更加灵活便捷。

(二)乡规民约对国家法的补充。尽管乡规民约表现出一种完全的自治,但并不代表国家法没有参加农村的管理事项,在当代的农村中,尤其是经济发展地区快速的农村,国家法也在以另一种形式参与民间的治理。苏力在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说:“由于种种因素,中国农村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在一定领域内是超越正式法律控制的,因为政府还不能提供足够的或对路的‘法律’服务来保持这些社区的秩序”。在乡土社会中,法治服务和资源不足,法律在人们的生活中参与

性不高。法律文件调整和规范的是最主要的社会关系,不会细致到能够调整社会的各个关系。这时,乡规民约的作用就显现出来,它能够行使法律的规范作用,当纠纷发生时不至于无法可依。乡规民约有其优越性,基层民众参照乡规民约可以直接处理一些纠纷,可以避免许多恶性纠纷的发生;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让村民直接去理解法律的字面表达会比较困难,乡规民约能把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出来,让村民能够真正具体地了解国家法的有关内容。另外,国家法还存在着严重的不足,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大量新的社会关系不断涌现,法律在对新的对象和力度的调控方面还需要慢慢摸索。国家法的稳定性又要求不能“朝令夕改”,也就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就造成现实生活中国家法只能解决具有共性的问题而无法解决具有个性的问题。此时,乡规民约就能弥补国家法的不足,其具有较浓烈的地方色彩的规定,是村民根据当地自身情况民主制定出来的符合当地民俗风情的一种规范。乡规民约的设立是为了解决各种现实问题,如教化乡里、建立道德公约、劝善惩恶、保护环境等。因此,乡规民约具有很强的实际意义,对于当地的社会纠纷,其相对于国家法来说可能更为实用。不仅如此,乡规民约还提供了许多可供借鉴的方法和机制来解决当地的一些纠纷。乡规民约是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符合当地实情的制度规约,其使用解决争议的方法大多既具有地域性又具有普遍性。所谓的地域性是指“十里不同俗”现象,普遍性指基于大多数人的情况出发,解决日常的问题,使得大多数人对处理方式感到满意的一种现象。这种地域性和普遍性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机制是值得国家在处理乡土社会纠纷时借鉴的。

三、当代乡民社会中乡规民约的作用

(一)促进农村经济协调发展。乡规民约作为自治性的行为规范,由当地村民根据自身的意愿和村民的共同利益构建,作为村民自我行为约束的表达机制。通过群众性地收集制定推广,更好地让农民充分了解到农村深化改革以及重建新农村经济发展模式的重要性,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发家致富的信心,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发挥最大力量。利用乡规民约在农村中的积极影响,推动农村发展的正面精神动力,进而打造和谐向上积极的生产环境。同时可以配合政府

·90·

工作,把政府工作中涉及“三农”问题的各项规定通过乡规民

约落实下来,充分发挥在建设美丽乡村过程中的引导作用。配合宣传脱贫致富的典型案例,建立激励机制,以此引领更多农民走上发家致富的道路,从而改善农村的整体面貌。(二)调节各项矛盾,促进乡村和谐发展。和谐社会不代表没有矛盾,相反,矛盾存在在社会各个角落,构建和谐社会正是在发现矛盾、认识矛盾、解决矛盾的过程中不断完善。乡村和谐社会也是如此,要认识到农村的日常生活通常十分繁琐,但国家法对日常琐碎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处理,乡规民约的作用此时往往更为突出,可以根据每个地方的风俗习惯以及宗教信仰,对当地的各种纠纷进行较为有效的处理,

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弥补国家法律法规上的不足

。《民法通则》和其他调整民事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只能对最主要

的民事关系进行调整,而对于农村的一些琐事纠纷并没有明确的规范。乡规民约中很多规定正好对农村中很多没有写进法律的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对相应法律法规这一方面的缺失进行了填补,让许多民事纠纷能够通过基层民众的自治得到解决,以民众最满意的方式解决问题,解决了流血事件的发生,从而使整个乡村生活较为和谐地发展。

(三)培养农民的法制观念。通过乡规民约对农民进行法制教育,用一种潜移默化的方式让农民来接受这些新事

物,是一种“软教育”来培训他们的法制意识。农村纠纷的调节机制可以通过乡规民约的制定和完善得到实施。强调乡

规民约的积极作用,更好地发挥其与国家法高度上的一致性。当然,乡规民约绝不会是国家法的对立面,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乡规民约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在当地推行国家法律,普及法律常识。让新农村建设政策惠及到当地各家各户,提升当地的农村精神及文明水平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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