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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指引》的通知

2024-06-08 来源:榕意旅游网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

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14.04.16

• 【字 号】沪民社综[2014]7号 • 【施行日期】2014.04.1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

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指引》的通知 (沪民社综〔2014〕7号)

各区县民政局、社团局,各市级社会组织:

为了更好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加强和改进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现将《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样表)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2014年4月16日

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指引

第一条 为了更好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加强和改进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条例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

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在依法需要审批和备案的事项之外,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能带来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

第三条 社会组织按照国家和本市以及自身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审慎、稳妥地自行处理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相关部门对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视情给予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在重大事项报告的同时,主动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主要有:

(一)召开重大会议。社会团体召开成立大会或换届会议,基金会召开理事会的;

(二)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社会团体负责人发生变化,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成员发生变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机构领导成员发生变化的; (三)开展涉外活动。社会组织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组织参加活动,加入国际组织的;

(四)开展重要活动。社会组织参加重大投资项目,接受和使用重大捐赠及资助的;

(五)其他。在活动中发现重要社情动态的;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 第六条 社会组织召开重大会议和开展涉外活动的,提前2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报告,其他事项事后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书面材料应载明组织名称,重大事项发生时间、地点,事项具体内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加盖组织公章。

第七条 社会组织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社会组织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纳入规范化建设评估与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社会组织获评先进、获得政府资助和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样表) 社会组织名称 登记证号 地 址 电 话 重大事项名称 活动地点 活动时间 负责人(联系人) 手 机 参加对象 重 大 事 项(活动)内 容 附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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