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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和力的思考

2022-08-05 来源:榕意旅游网
牢固树立群众观点 提升司法亲和力的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人民法院在工作方法上“要统筹兼顾司法工作专业性与坚持群众路线”,“广大法官特别是身处基层审判一线的法官,既要精通法律,又要依靠群众,甘心做群众的学生,善于从群众的意见中寻求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智慧,不断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与认同度”。当前我国的司法裁判难以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司法的公信力还难以令法院内外满意,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司法亲和力上存在不足。

司法亲和力就是要使司法活动和司法权建设的指导思想既要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与基本理论,又要与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现实公众法治心理及接受能力相契合,使司法资源真正成为公众认可和接受的生活资源,在“公平与效率”的框架下,使法律的权威得到更“人性化”的体现,使司法制度真正适应社会运行的良性轨道。司法的过程不仅是法官主观理性适用法律制作判决的过程,也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产品进行评价并进而决定是否接受的过程:

一、健全和谐司法机制,增强裁判的伦理性。认真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强化人性化司法意识,加强审判公开,在政策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确有困难的涉诉群众和弱势群体以特殊的关注和帮助,使当事人在得到公正裁判的同时切身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感受到司法的亲和力。

二、加强诉讼指引释明,打造温情诉讼环境。塑造刚柔并济的司法制度,必须充分重视软性司法手段的运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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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具有权威性,呈现出一种刚性;另一方面,法律运作当中又包含着浓浓的人情味,呈现出一种柔性。司法只有刚性与柔性兼具,才能够具有温暖的平和的威严。作为法官,可以通过合理的释明,将刚性的晦涩难懂的法律用朴实无华的语言传达给当事人,使司法充满温情。法官的释明主要应包括诉前的风险告知,诉中的辨法析理,诉后对裁判文书的讲解及对当事人诉后行为的指导,不能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的不平等,使法庭成为强势一方玩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也不能由于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司法晦涩难懂,疏离于大众。通过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合理行使释明权,真正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充满温情的诉讼环境,不仅可以有效弥补法律本身的缺陷,还能够促进司法更加贴近公众。

三、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提高法律适用水平。在司法审判中,对法律精神的把握直接影响着司法活动的社会效果,而法律精神主要体现在法律原则之中,因此,若要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必须在审判实践中合理运用法律原则,努力提高法律适用的水平。

法律原则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预先设计的法律对特殊案件个别性的让步”。因此,法律规则较之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上具有优先性。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如果已有法律规则的明文规定,并适用该规则与运用法律原则均能获得同一结论时.应迳行适用该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得置规则不顾而运用原则。在准确把握法律精神的前提下,法官在审判中运用法律原则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法律原则的适用程序必须严格。在适用原则之前,应遵循其适用的限制前提,找寻规则或可以适用的类推方法;在适用的过程中,应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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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实定的法律原则和公理性法律原则,再考虑非实定的法律原则和政策性法律原则:在适用的方式上,应区分规则模糊、规则缺失、规则冲突和规则显失公平这几种不同的法律情况选择不同的适用方法:在适用的结果上,要考察同类案件或类似案件的处理情况以及社会价值标准。二是对法律原则进行充分的论证说理。充分的论证说理是原则适用的基本要素。法律原则模糊的结构、抽象的内容以及所涉及价值判断的主观性,都决定了其适用需要更强的论证说理。“法律原则是需要去证成的东西。”论证过程可以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何将原则与个案结合,产生适宜于该案的价值评断与规范,对外开示法官适用法律原则的思维方式,有利于使原则的适用得到公众的认同。

四、合理运用公序良俗,实现司法和谐统一。对于公序良俗,诚如卢梭所言,“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那就是风尚、习俗,尤其是舆论。”法官在运用公序良俗裁判案件时,主要应当考量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这种公序良俗是否符合一般法理,能否体现公正正义的价值;二是这种公序良俗是否有利于人们的心身健康和人类自身的发展;三是这种公序良俗是否有利于社会良好风气的弘扬,是否符合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四是这种公序良俗是否符合社会所尊重的伦理要求,是否有利于社会关系的调整。法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大胆合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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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公序良俗,使公众切实感爱到司法的亲和,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有效提高诉讼效率。鉴于前述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高成本、低效率问题,有必要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中的基础性原则地位,克服立法的滞后以及法律适用的机械性,补充法律漏洞,实现法官谨慎行使审判权,当事人善意地行使诉权。诉讼上的诚信原则有三重机能,它既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行为准则,更是法官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义务的行为准则,是法官平衡各种诉讼利益的基准。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应当充分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制裁制裁不守信用、见利忘义、不守规则、恶意诉讼的一方,保护诚实守信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裁判的结果要注意不能让失信者、见利忘义者、毁约者在经济上占任何便宜。在具体案件中,如果适用某一条法律的结果反而会使不守信用、见利忘义、毁约方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就应该注意考虑该条或者该几条法律的价值,是否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或者考虑体系解释的方法,利益衡量的方法,向有利于诚实守信的一方解释,保护诚实信用一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发挥诚实信用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统帅和指导作用,充分保护诚实信用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在保障程序公正的同时,尽可能地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以更好地满足公众的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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