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1 1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日渐显著,不断提高证券经营机构的竞争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提升证券业从业人员和广大证券市场参与者整体素质,显得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证监会颁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从业资格。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参加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上述规定对扩大证券市场从业人员队伍,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一年来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市场的发展,对《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进行了修订:第一,根据券商监管法规和实务操作中的变化,增补或修改相应内容,包括券商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券商风险控制指标、与券商业务及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的内容等;第二,根据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有关发行保荐制度的内容;第三,根据新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增加有关内容;第四,对《证券交易》书稿进行全面梳理,调整了部分章节设置,并根据新颁布的法规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第五,根据新发布的有关基金销售的规范,修订《证券投资基金》中相关内容,并增加了有关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分析的内容,修订了基金估值的相关内容;第六,对原教材中的基本概念、理论和基本框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和修订,对错漏之处进行更正,删除了已不再适用的内容。
由于编写时间紧迫,书中难免有疏漏、错误之处,恳请读者指正。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09年5月
目录
证券交易概述
证券交易的概念和基本要素 证券交易程序和交易机制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和席位 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 委托买卖 竞价与成交
券商与客户之问的清算和交收
证券经纪业务的内部控制与操作规范 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
经纪业务相关实务
证券账户管理、证券登记、证券托管与存管 股票网上发行
分红派息、配股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基金、权证和转债的相关操作 代办股份转让
期货交易的中问介绍
第四章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第一节特别交易规定与交易事项
第二节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章证券自营业务
第一节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与特点 第二节券商证券自营业务管理 第三节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第四节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资产管理业务
第一节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 第二节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第三节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节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节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与风险控制 第六节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融资融券业务
第一节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资格管理 第二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
第三节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第四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债券回购交易 第一节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二节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第九章证券交易的结算 第一节清算与交收的含义 第二节结算账户的管理
目 录
第三节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清算与交收 第四节B股的清算与交收
第五节债券回购交易的清算与变收
第六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清算与变收 第七节权证的清算与交收
第八节融资融券业务的清算与交收 后记
第一章证券交易概述
第一节证券交易的概念和基本要素 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原则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和特征
证券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的活动。证券交易与证券发行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一
方面,证券发行为证券交易提供了对象,决定了证券交易的规模,是证券交易的前提;另一方面,证券交易使证券的流动性特征显示出来,从而有利于证券发行的顺利进行。 证券交易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分别为证券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同时.这些特征又互相联系在一起。证券需要有流动机制,因为只有通过流动,证券才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而证券之所以能够流动,就是因为它可能为持有者带来一定收益。同时。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所咀证券在流动中也存在因其价格的变化缭持有者带来扭失的风险。 (二)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发展历程
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当年8月,沈阳开始试办企业债券转让业务;9月,上海开办了股票柜台买卖业务。从1 988年4月起,我国先后在61个大中城市开放了国库券转让市场。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先后正式开业。1992年初,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在上交所上市。同一时期,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转让也逐步开展。199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正式开始实施,这标志着维系证券交易市场运作的法规体系趋向完善。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我国加入WTO,证券交易市场对外开放也稳步向前迈进。2005年4月底,我国开始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这是一项完善证券市场基础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它不仅在于解决历史问题,更在于为资本市场其他各项改革和制度创新创造条件。2005年10月,重新修订的《证券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后颁布,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从以上情况可见,我国证券交易市场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而逐渐成长起来的。 (三)证券交易的原则
证券交易的原则是反映证券交易宗旨的一般法则,应该贯穿于证券交易的全过程。为了保障证券交易功能的发挥,以利于证券交易的正常运行,证券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三个原则。
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又称信息公开原则,指证券交易是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开的交易活动,其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根据这一原则的要求,证券交易参与各方应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从国际上来看,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确定公开原则后,它就一直为许多国家的证券交易活动所借鉴。在我国,强调公开原则有许多具体的内容。例如,上市的股份公司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等资料必须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股份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也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等等。按照这个原则,投资者对于所购买的证券,能够有更充分、真实、准确、完整的了解。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当获得平等的机会。它要求证券交易活动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公平保护。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有各种各样的交易主体,这些交易主体的资金数量、交易能力等可能各不相同,但不能因此而给予不公平的待遇或者使其受到某些方面的歧视。
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应当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以及公正地处理证券交易事务。在实践中,公正原则也体现在很多方面。例如,公正地办理证券交易中的各项手续.公正地处理证券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等。 二、证券交易的种类
证券交易种类通常是根据交易对象来划分的。证券交易的对象就是证券买卖的标的物。在委托买卖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对象也就是委托合同中的标的物。按照交易对象的品种划分,证券交易种类有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等。 (一)股票交易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表明投
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股东可以据以获取股息和红利。股票交易就是以股票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话动。股票交易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进行,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前者通常称为上市交易.后者的常见形式是柜台交易。在股票上市交易后,如果发现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其他原因。可以暂停上市交易,直至终止上市交易。暂停上市交易后.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具备了条件的亦可以恢复上市交易。
(二)债券交易
债券也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接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交易就是以债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主要有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三大类。这三类债券都是债券市场上的交易品种。
政府债券是国家为了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 付利息和到期还本的债务凭证。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 府。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国债,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地方债。金 融债券是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 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 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三)基金交易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因此,它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基金交易是指以基金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从基金的基本类型看,一般可以分为封闭式与开放式两种。
对于封闭式基金来说,在成立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申请其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果获得批准,投资者就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基金份额。对于开放式基金来说,如果是非上市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和委托商业银行、券商等的柜台,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如果是上市的(上市开放式基金),除了申购和赎回外,也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买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是通过对某一时点上基金份额实际代表的价值即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估值,在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再加一定的手续费而确定的。 此外,我国证券市场上还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这种基金代表的是一揽子股票的投资组合,追踪的是实际的股价指数。对于投资者而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并同时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四)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股票、债券等属于基础性的金融产品。在现代证券市场上,除了基础性的金融工具交易,还存在许多衍生性的金融工具交易。金融衍生工具又称金融衍生产品,是与基础金融产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之上,其价格取决于后者价格(或数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包括权证交易、金融期货交易、金融期权交易、可转换债券交易等。
I权证交易。权证是基础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从内容上看。权证具有期权的性质。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因为权证代表一定的权利,故也有交易的价值。权证的交易既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上进行,它的具体交易方式与股票交易类似。权证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如认股权证和备兑权证,认购权证和认沾权证,美式权证、欧式权证和百幕大式权证等。 2金融期货交易。金融期货交易是指以金融期货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金融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
特定金融工具的标准化协议。这里的特定金融工具是指诸如外汇、债券、股票和服票价格指数等。因此,在实践中.金融期货主要有外汇期货、利率期货、股权类期货(如股票价格指数期贷和股票期货等)三种类型。
3金融期权交易。金融期权交易是指以金融期权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金融期权合约是指合约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费用(称为期权费或期权价格),在约定日期内(或约定日期)享有按事先确定的价格向合约卖方买卖某种金融工具的权利的契约。因此,金融期权的买入者在支付了期权费以后.就有权在合约所规定的某一特定时间或一段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向卖出者买进或向买进者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商品(现货期权)或者金融期货合约(期货期权)。当然,也可以不行使这一权利。金融期权的基本类型是买入期权和卖出期权。前者指期权的买方具有在约定期限内按协定价格买A一定数量金融工具的权利,后者指期权的买方具有在约定期限内按协定价格卖出一定数量金融工具的权利。如果按照金融期权基础资产性质的不同,金融期权还可以分为股权类期权、利率期权、货币期权、金融期货合约期权、互换期权等。
4.可转换债券交易。可转换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债券。可转换债券交易就是以这种债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在通常情况下,可转换债券转换成普通股票,因此它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特性。一方面,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是一种债券,债券持有者拥有债权,持有期间可以获得利息,如果持有债券至期满还可以收回本金;另一方面,可转换债券持有者也可以在规定的转换期间内选择有利时机,要求发行公司按规定的价格和比例,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此外,可转换债券持有者还可以选择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将其抛售来实现收益。在我国,近年来还出现了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这种债券实际上是可分离交易的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即该债券发行上市后,债券与其原来附带的认股权可以分开,分别独立交易。 三、证券交易的方式
证券交易方式可以按照不同的角度来认识。根据交易合约的签订与实际交割之间的关系,证券交易的方式有现货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在短期资金市场,结合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的特点,存在着债券的回购交易。如果投资者买卖证券时允许向经纪商融资融券,则发生信用交易。
(一)现货交易
所谓现货交易,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后就办理交收手续,买入者 付出资金并得到证券,卖出者交付证券并得到资金。所以,现货交易的特 征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以现款买现货方式进行交易。 (二)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
远期交易是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刻(或时间段内)按照现在确定的 价格进行交易。
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进行的标准化的远期交易,即交易双方在集中性 的市场以公开竟价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而期货合约则是由交易 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 商品的标准化协议。
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有类似的地方,都是现在定约成交,将来交割。 但远期交易是非标准化的,在场外市场进行;期货交易则是标准化的,有 规定格式的合约,一般在场内市场进行。
另外,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以通过交易获取标的物为目的;而期货交 易在多数情况下不进行实物交收,而是在台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交易、平仓 了结。
(三)回购交易
回购交易更多地具有短期融资的属性。从遁作方式看,它结合了现货 交易和远期交易的特点,通常在债券交易中运用。债券回购交易就是指债 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 向交易的行为。在债券回购交易中,当债券持有者有短期的资金需求时, 就可以将持有的债券作质押或卖出而融进资金;反过来,资金供应者则因 在相应的期间内让渡资金使用权而得到一定的利息回报。
(四)信用交易
信用交易是投资者通过交付保证金取得经纪商信用而进行的交易。因 此,信用交易的主要特征在于经纪商向投资者提供了信用,即投资者买卖 证券的资金或证券有一部分是从经纪商借人的。
我国过去是禁止信用交易的。2005年10月重新修订后的《证券法》 取消了券商不得为客户交易融资融券的规定。随后.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试
点管理办法》.上交所和深交所也公布了融资融券交易
试点的实施细则。因此,信用交易在我国已可以合法开展。根据《证券公 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券商向客
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 的经营活动。
四、证券投资者
证券投资者是买卖证券的主体.他们可咀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相应地,证券投资者可以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两大类。其中.机 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 就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基本途径来看.主要有两条:一是直接进入交易 场所自行买卖证券,如投资者在柜台市场上与对方直接交易:二是委托经 纪商代理买卖证券。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中,除了按规定允许的券商
自营买卖外,投资者都要通过委托经纪商代理才能买卖证券。此时,证券 投资者也就是委托人。所以,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另外,我国对证券投资 者买卖证券还有一些限制条件。例如,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 所、券商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
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 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 他人赠送的股票。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不仅仅是境内 的自然人和法人,还有境外的自然人和法人,但是对境外投资者的投资范 围有一定的限制。一般的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资股 (即B股);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则可以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在交 易所上市的除B股以外的股票、国债、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权证、封 闭式基金、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基金,还可以参与股票增发、
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购。所谓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 指符合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证监会批准投资于
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券商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 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券商办理在境内的证 券交易活动。 五、券商
在我国,券商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规定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 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法》规定,设立券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 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商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业 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券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 部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括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其中,券商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上述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上述第(4)项至第(7)项业务 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券商的注册资本
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 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上述规定的限额。
六、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交易场所是供已发行的证券进行流通转让的市场。证券交易市场 的作用在于:一是为各种类型的证券提供便利而充分的交易条件;二是为 各种交易证券提供公开、公平、充分的价格竞争,以发现合理的交易价格; 三是实施公开、公正和及时的信息披露;四是提供安全、便利、迅捷的交 易与交易后服务。证券交易场所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场所两大类。 (一)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有组织的市场,又称“场内交易市场”,是指在一定的
场所一定的时间,按一定的规则集中买卖已发行证券而形成的市场。在我国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
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由国务院决定。
证券交易所作为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其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 证券的买卖,当然更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 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为此,在我国的《证 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和不得从事的 事项。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有: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5)对会员进行监管。
(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9)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的事项有: (1)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
(2)新闻出版业。
(3)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4)为他人提供担保。
(5)未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我国上交所和 深交所都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理事会
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下面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设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二)其他交易场所
其他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包括分散的柜台 市场和一些集中性市场。
在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的早期,柜台市场(又称“店头市场”)是一种 重要的形式。许多有价证券的买卖是在银行或券商等金融机构的柜台 上进行的。这种交易活动呈现分散性.其买卖方式与集中交易市场采取的 委托买卖有很大不同。比如,在券商的柜台市场,券商可以是证
券交易的组织者.也可以是证券交易的直接参加者。许多交易发生在投资 者和券商之何。证券出售者将证券直接卖给券商,证券购入者直 接从券商买入证券。由于这种交易是一对一的方式,不可能产生买方 内部和卖方内部的出价、要价竞争,所以柜台交易的转让价格一般由证券 公司报出,并根据投资者的接受程度进行调整。
另外,在其他交易场所,也有一些集中性交易市场。从我国情况看. 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债券集中性交易市场。1997年6月,中 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开办银行问债券交 易业务。由此,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建立起来。在随后的几年里,这一市 场有了较快发展。在现阶段.银行问债券市场的参与者有境内商业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等。主 要的交易方式包括债券现货交易和债券回购。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为参与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 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交易步骤。另外, 2002年6月,商业银行的债券柜台市场开始运作,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 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银行问债券市场通过柜台交易面向全社会各类投资 者扩展。
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 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器记结算机构 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履行下列 职能:
(I)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为证券市场提供安全、高效的证券登记结算服务, 需采取以下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一是要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 内部控制制度;二是要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制定由结算参与人共同遵守 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三是要建立完善的结算参与人准人标准和风险评估体 系;四是要对结算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定业务紧急应变程序和操 作流程。同时,为防范证券结算风险,我国还设立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用于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由券商按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结公司\")是我
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该公司在上海和深圳两地各设一个分公司,其中 上海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主要针对上交所的
上市证券,为投资者提供证券登记结算服务;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主要针对深交所的上市证券,为投资者提供证 券登记结算服务。
第二节 证券交易程序和交易机制 一、证券交易程序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已发行的证券要按照一 定的程序进行。所谓证券交易程序,是指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 已上市证券所应遵循的规定过程。在现行的技术条件下,许多国家的证券 交易已采用电子化形式。在电子化交易情况下,证券交易的基本过程包括 开户、委托、成交、结算等几个阶段。这一程序见图1一1。
图t一p程序
(一)开户
开户有两个方面.即开立证券账户和开立资金账户。由于采用电子化 交易方式,证券和资金都可以记录在相应的账户中。按照我国相关制度规 定,投资者应当开立实名账户。同一投资者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 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投资者买卖证券的第一步是要向中结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用 来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数量和相应的变动情况。在我国,中国 结算公司可以委托券商代为开立证券账户。自然人和一般机构投资者 开立证券账户.由开户代理机梅受理;券商和基金公司等机构开立证 券账户,由中结公司受理。证券账户有不同的类型,有的根据投资者 种类(如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区分,有的根据投资品种(如A殷和 B股)区分。当然,对于投资者来说.除买卖B般需单独开立账户外.在 一个A股证券账户中允许买卖各种证券是比较方便的。
开立证券账户后.投资者还不能直接买卖证券。由于买卖证券要涉及 货币资金的收入或付出,因此投资者还必须开立资金账户。资金账户用来 记载和反映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货币收付和结存数额。在我国现阶段,投资 者交易结算资金已经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的规定,投资者 在商业银行有签约存款账户,同时在券商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 三方存管协议》中的资金台账。
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投资者买卖证券所涉及的证券、资金变 化就会从相应的账户中得到反映。
例如,某投资者买入甲股票1 000股,包括股票价格和交易税费的总 费用为10 000元。则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上就会增加甲股票1 000股,资金 账户上就会减少10 000元。
如果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遗失,可以通过挂失程序重新补办。 (二)委托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买卖证券是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办理的, 而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来进行。换而言之,投资者需要通过经纪商 才能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下达买 进或卖出证券的指令,称为“委托\"。
委托指令有多种形式,可以按照不同的依据来分类。从各国(地区) 情况看,一般根据委托订单的数量,有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根据买卖证 券的方向,有买进委托和卖出委托;根据委托价格限制,有市价委托和限 价委托;根据委托时效限制,有当日委托、当周委托、无期限委托、开市 委托和收市委托等。
证券经纪商接到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后,首先要对投资者身份的真实性 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经纪商要将投资者委托指令的内容传送 到证券交易所进行撮合。这一过程称为“委托的执行”,也称为“申报’’ 或“报盘”。
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中接受报价的方式主要有口头报价、书面报价 和电脑报价三种。采用口头报价方式时,券商的场内交易员接到交易
指令后,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易台前或者指定的区域,用口头方式喊出 自己的买价或者卖价,同时辅以手势,直至成交。而在书面报价情况下,
交易员将证券买卖要求以书面形式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然后按规定的竞价 交易原则撮合成交。电脑报价则是指券商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进行证 券买卖申报.其做法是:券商将买卖指令输入计算机终端,并通过计
算机系统传给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交易系统接收后即进行配对处理。 若买卖双方有合适的价格和数量,交易系统便自动报合成交。目前。我国 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均采用电脑报价方式。 (三)成交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接受申报后,要根据订单的成交规则进行撮合配 对。符合成交条件的予以成交.不符合成交条件的继续等待成交,超过了 委托时效的订单失效。
在成交价格确定方面,一种情况是通过买卖双方直接竞价形成交易价 格;另一种情况是交易价格由交易商报出,投资者接受交易商的报价后即 可与交易商进行证券买卖。
在订单匹配原则方面,根据各国(地区)证券市场的实践,优先原则 主要有:价格优先原则、时间优先原则、按比例分配原则、数量优先原则、 客户优先原则、做市商优先原则和经纪商优先原则等。其中,各证券交易 所普遍使用价格优先原则作为第一优先原则。我国采用价格优先和时间优 先原则。 (四)结算
证券交易成交后,首先需要对买方在资金方面的应付额和在证券方面 的应收种类和数量进行计算。同时也要对卖方在资金方面的应收额和在证 券方面的应付种类和数量进行计算。这一过程属于清算,包括资金清算和 证券清算。清算结束后.需要完成证券由卖方向买方转移和对应的资金由 买方向卖方转移。这一过程属于变收。清算和交收是证券结算的两个方词。 对于记名证券而言,完成了清算和交收,还有一个登记过户的环节。 完成了登记过户.证券交易过程才告结束。 二、证券交易机制
证券交易机制涉及证券交易市场的微观结构,不同的证券交易市场可 能会有不同的交易机制。 (一)证券交易机制目标
通常,证券交易机制的目标是多重的。主要的目标有:
1.流动性。证券的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生存的条件。如果证券市场缺乏 流动性,或者说不能提供充分的流动性,证券市场的功能就要受到影响。 从积极的意义上看,证券市场流动性为证券市场有效配置资源奠定了基础。 证券市场流动性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即成交速度和成交价格。如果投资 者能以合理的价格迅速成交,则市场流动性好。反过来,单纯是成交速度 快,并不能完全表示流动性好。
2.稳定性。证券市场的稳定性是指证券价格的波动程度。一般来说, 稳定性好的市场,其价格波动性比较小,或者说其调节平衡的能力比较强。 从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角度看,保持证券价格的相对稳定、防止证券价格 大幅度波动是必要的。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可以用市场指数的风险度来衡量。 由于各种信息是影响证券价格的主要因素,因此,提高市场透明度是加强 证券市场稳定性的重要措施。
3.有效性。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证券市场的
高效率;二是证券市场的低成本。其中,高效率又包含两方面内容。首先 是证券市场的信息效率,即要求证券价格能准确、迅速、充分反映各种信 息。根据证券价格对信息的反映程度,可以将证券市场分为强势有效市场、 半强势有效市场和弱势有效市场。其次是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即证券交 易系统硬件的工作能力,如交易系统的处理速度、容量等。低成本也包含 两方面:一是直接成本.;二是间接成本。前者如投资者参与交易而支付的 佣金和缴纳的税款,后者如投资者收集证券信息所发生的费用等。
(二)证券交易机制种类 ‘
证券交易机制种类可以从不同角度划分。从交易时间的连续特点划分, 有定期交易系统和连续交易系统;从交易价格的决定特点划分,有指令驱 动系统和报价驱动系统。
1.定期交易系统和连续交易系统。在定期交易系统中,成交的时点是 不连续的。在某一段时间到达的投资者的委托订单并不马上成交,而是要 先存储起来,然后在某一约定的时刻加以匹配。在连续交易系统中,并非 意味着交易一定是连续的,而是指在营业时间里订单匹配可以连续不断地 进行。因此.两个投资者下达的买卖指令。只要符合成交条件就可以立即 成交,而不必再等待一段时间定期成交。
这两种交易机制有着不同的特点。定期交易系统的特点有:第一,批 量指令可以提供价格的稳定性;第二,指令执行和结算的成本相对比较低。 连续交易系统的特点有:第一,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交易的即时性;第二, 交易过程中可以提供更多的市场价格信息。
2指令驱动系统和报价驱动系统。指令驱动系统是一种竞价市场,也 称为“订单驱动市场“。在竞价市场中。证券交易价格是由市场上的买方 订单和卖方订单共同驱动的。如果采用经纪商制度,投资者在竞价市场中 将自己的买卖指令报给自己的经纪商,然后经纪商持买卖订单进入市场。 市场交易中心以买卖双向价格为基准进行撮合。报价驱动系统是一种连续 交易商市场,或称“做市商市场”。在这一市场中,证券交易的买价和卖 价都由做市商给出,做市商将根据市场的买卖力量和自身情况进行证券的 双向报价。投资者之间并不直接成交,而是从做市商手中买进证券或向做 市商卖出证券。做市商在其所报的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 有资金或证券与投资者交易。做市商的收入来源是买卖证券的差价。
这两种交易机制也有着不同的特点。指令驱动系统的特点有:第一. 证券交易价格由买方和卖方的力量直接决定;第二,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对 手是其他投资者。报价驱动系统的特点有:第一,证券成交价格的形成由 做市商决定;第二,投资者买卖证券都以做市商为对手,与其他投资者不 发生直接关系。
第三节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和席位 一、会员制度
上交所和深交所都采取会员制。它们通过接纳证券 公司人会.组成一个自律性的会员制组织。
在我国,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普通会员 应当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券商。境外证券经 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证券交易所要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其中重要的一环是制定具体的会 员管理规则。这一规则的内容包括总则、会员资格管理、席位与交易权限 管理、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管理、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等。 (一)会员资格
券商要成为会员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一般来说,证券交易所是从 券商的经营范围、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资格及能力、组织机构、人员素 质等方面规定入会的条件。上交所和深交所对此的规定 基本相同,主要有:
(1)经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券商。
(2)具有良好的信誉、经营业绩和一定规模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3)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4)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各项会员经费。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券商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文件, 经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会员的权利。证券交易所会员可享有某些权利,上交所和 深交所在这方面的规定基本一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参加会员大会。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证券交易所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
(4)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证券交易,享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服务。 (5)对证券交易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6)按规定转让交易席位等。
2、会员的义务。证券交易所会员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 的义务。上交所和深交所对这方面的规定也大致相同,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 (2)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 (3)派遣合格代表人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深交所无此项规
定)。
(4)维护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5)接规定缴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以及相关的业务报表和 账册。
(6)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等。
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证券交易所有权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一定的 处分。
(三)会员资格的申请与审批
券商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首先要将一系列相关材料报送 证券交易所.如申请书、设立的批准文件、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章程及主要业务规章制度等。券商申请文件齐备的,证 券交易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 员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同意接纳的.向该券商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并 予以公告。
(四)日常管理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设会员代表1名,组织、协调会员与证券交易所 的各项业务往来。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会员应当设会员业 务联络人1~4名,根据授权代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会员代表应当履行的 职责有:办理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席位、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 元)、交易权限管理等相关业务;报送统计月报、年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其他文件;组织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务相关的会员内部培训:组织会员 相关业务人员参加证券交易所举办的培训;协调会员与证券交易所交易及 相关系统的改造、测试等;每日浏览证券交易所同站会员专区,及时接收 本所发送的业务文件.并予以协调落实;及时更新会员专区中的会员总部、 分支机构的相关资料及其他信息;督促会员及时履行报告与公告义务;督
促会员及时交纳各项费用;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每月前7 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统计报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每年4月30日前 报送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年度报告材料,每年4月 30日前报送上年度会员交易系统运行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定 期报告义务。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收费方式,按 时交纳相关费用。会员拖欠证券交易所相关费用的,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 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会员被证监会依法指定托管、接管的,
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交纳为保证证券交易正常进行发生的相关费用。 如不能按时交纳的,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五)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
1.监督检查。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证券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重点 监控会员可能影n向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交 易所可根据监管需要,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会员证券业务活动中的 风险管理、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证券交易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可 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警示。 (2)书面管示。 (3)要求整改。 (4)约见谈话。 (5)专项调查。
(6)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7)提请证监会处理。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监管,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 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的业务报表、账册、原始凭证、开户资料及其他 文件、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 的、误导性的或者不完整的资料。
2.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会员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违反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纪
律处分措施:
(I)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2)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3)暂停或者限制交易。 (4)取消交易权限。
(5)取消会员资格。
证券交易所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可视情况通报证监会或者其派 出机构。会员受到上述第(3)、(4)、(5)项纪律处分的,应当自收到处 分通知之丑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证券交易所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会员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的.证券交易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下列纪律处分措施: (1)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2)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另外,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决定接 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决定接
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之前 报证监会备案。
(六)特别会员的管理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若符合条件,经申请可以成为 我国上交所和深交所的特别会员。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的条件是: 依法设立且满1年;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监 管;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有良好的信 誉和业绩;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最近1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1特别会员享有的权利有:
(1】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2)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
(3)接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服务。 2.特别会员应承担的义务有: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则及其他相 关规定。
(2)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接受证券交易所年度检查和临时检查,提 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变更报告。
(3)及时协调、联络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有关的业务 与事务。
(4)按证券交易所规定交纳特别会员费及相关费用。
特别会员可以申请终止会籍。特别会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章程和规则的,证券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如警告、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取消会籍等。 二、交易席位
(一)交易席位的含义及种类
在传统意义上,交易席位是券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内进行交
易的固定位置,其实质还包括了交易资格的含义,即取得了交易席位后才
能从事实际的证券交易业务。从上交所和深交所的相关
管理制度看,交易席位代表了会员在证券交易所拥有的权益,是会员享有 交易权限的基础。
交易席位可以按照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第一,根据席位的报盘方式不同,可分为有形席位和无形席位。有形 席位采用场内报盘方式,即由券商在柜台接到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并审 查后,以电话方式向其驻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员(俗称“红马 甲”)转达买卖指令;交易员接到指令后,将指令内容输入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无形席位采用场外报盘方式,即券商接到投资者的委托指令 并审查后,通过券商电脑系统直接向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送买卖证 券的指令。无形席位报盘方式缩短了申报时间与成交回报时间,而且减去 了场内交易员人工报盘的环节,从而降低了申报的差错,减少了投资者与 券商的纠纷。
第二,根据席位经营的证券品种不同,可分为普通席位和专用席位。 普通席位(又称“A股席位”)主要是指可从事A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证券买卖的席位。专用席位主要是指只能从事B股股票买卖的B股席位, 以及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席位,如只能从事债券买卖的债券专用席位、经 证券交易所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向券商租用的A股席位等。
第三,根据席位使用的业务种类不同,可分为代理席位和自营席位。 代理席位是券商专门接受投资者委托,为投资者代理证券买卖的席位。 自营席位是券商专用于自营证券业务的席位。
(二)交易席位的管理
1.取得席位的条件。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权利之一是参加交易,参加交 易先要取得交易席位。取得普通席位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具有会员资格, 即如果某券商还不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则不柏提出席位申请; 二是缴纳席位费。
境内证券经营机构要取得B股席位,必须取得国家外忙管理局颁发的 外汇经营许可证;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要取得B股席位,必须取得中国证监 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无论境内证券经营机构还是境外经营 机构,要取得B股席位,均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可从事券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证券交 易所申请专门用于卖出券商质押股票的专用席位。保险公司、财务公 司、资产管理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取得专用席位。基金管理公司可向 证券交易所申请转让向券商租用的A股席位。
2取得席位的申请和批准。券商取得会员资格后,根据规定程序 办理席位申请。
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专用席位的经营机构,也须按规定遵交相应材料进 行申请。
证券交易所会员部接受会员的席位申请后.经审核批准,将批准情况 通知会员。
3交易席位的使用。证券交易所为了保证证券交易正常、有序地进 行,要对会员取得的交易席位实施严格管理。除交易所批准外,会员的席 位只能由会员单位自己使用。席位不得退回,但可以转让。转让席位必须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证券交易所会员部审核批准,方能转让。
4.交易席位的变更。会员公司因公司更名、营业部证址、更换席位使 用单位等原因,需要变更席位名称的,必须向证券交易所会员部提出申请, 经该部门批准后,方能办理席位变更的有关手续。 (三)交易单元
交易单元是指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设立的、 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与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机构,若要进人证券交易所市 场进行证券交易,除了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外,还要向证券交 易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当通 过在证券交易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交易单元是交易权限 的技术载体。会员参与交易及会员权限的管理通过交易单元来实现。 下面根据《深交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的规定,介绍 深交所交易单元的相关事项。
深交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设立
1个或1个以上的交易单元。会员通过其在交易所设立的交易单元参与证 券交易,接受交易所交易服务和管理。会员从事证券经纪、自营、融资融 券等业务,应当分别通过专用的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交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和业务许可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 元设定下列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
(1)一类或多类证券品种或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 (2)大宗交易。
(3)协议转让。
(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及非上 市开放式基金等的申购与赎回。 (5)融资融券交易。
(6)特定证券的主交易商报价。 (7)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深交所根据会员的申请,为交易单元提供下列使用交易所交 易系统资源和获取交易系统服务的功能: (1)申报买卖指令及其他业务指令。
(2)获取实时及盘后交易回报。
(3)获取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 息及相关新闻公告。
(4)配援相应的通信通道等通信资源,接人和访问交易所交易系统。 (5)获取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其他服务权限。
会员设立的交易单元通避网关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连接。会员
可通过多个网关进行一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也可通过一个网关进行多 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但不得通过其他会员的网关进行交易申报。 经深交所同意,会员可将其设立的交易单元提供给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使用。
会员通过交易单元从事证券交易业务,应当向深交所交纳交 易单元使用费、流速费与流量费等费用。
第二章 证券经纪业务
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券商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 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 司不赚取买卖差价,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人。证券经纪业务 可分为柜台代理买卖和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两种。从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的 实际内容来看,柜台代理买卖比较少。因此,证券经纪业务目前主要是指 券商按照客户的委托,代理其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的有关业务。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包含的要素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 所和证券交易对象。由于第一章已经阐明委托人、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 对象的主要内容,所以这里仅对证券经纪商及其作用再做些说明。 所谓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 的中间人。证券经纪商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与客户是委托代理 关系。证券经纪商必须遵照客户发出的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买卖,并尽可能 以最有利的价格使委托指令得以执行,但证券经纪商并不承担交易中的价 格风险。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提供服务以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目前,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 券,从事经纪业务的券商。
在证券代理买卖业务中,券商作为证券经纪商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证券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交易规则的严密性和操作程序的复杂性。决 定了广大投资者不能直接进人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而只能由经过批准并 具备一定条件的证券经纪商进入交易所进行交易.投资者则需委托证券经 纪商代理买卖来完成交易过程。因此.证券经纪商是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 其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证券经纪商充当证券买方和卖方的经纪 人,发挥着沟通买卖双方并按一定要求迅速、准确地执行指令和代办手续 的媒介作用,提高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
第二.提供信息服务。证券经纪商和客户建立了买卖委托关系后.客 户往往希望证券经纪商能够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这些信息服务包 括:上市公司的详细资料、公司和行业的研究报告、经跻前景的预测分析 和展望研究、有关股票市场变动态势的商情报告等。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一)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所有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都是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因此.证券经 纪业务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同时,由于证券经纪业务的具体对象是特定价 格的证券,而证券价格受宏观经济运行状况、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市场供 求情况、社会政治变化、投资者心理因素、主管部门的政策及调控措施等 多种因素影响,经常涨跌变化。同一种证券在不同时点上会有不同的价格. 因此,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还具有价格变动性特点。 (二)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证券经纪业务是一种代理活动,证券经纪商不以自己的资金进行证券 买卖。也不承担交易中证券价格涨跌的风险,而是充当证券买方和卖方的 代理人.发挥着沟通买卖双方和按一定的要求和规则迅速、准确地执行指
令并代办手续。同时尽量使买卖双方按自己意艰成交的媒介作用,因此具 有中介性的特点。
(三)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客户是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受托人。证券经纪 商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办理委托事务,这是证券经纪商对委托人的首 要义务。委托人的指令具有权威性,证券经纪商必须严格地按照委托人指 定的证券、数量、价格和有效时间买卖证券,不能自作主张,擅自改变委 托人的意愿。即便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了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不得不变更委 托指令,也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如果证券经纪商无故违反委托人 的指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使委托人遭受损失,证券经纪商应承担赔偿 责任。
(四)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的资料关系到其投资决策的实施和投资盈 利的实现,关系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证券经纪商有义务为客户保密,但 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的资料包括:客户开户的基本情况,如股东账 户和资金账户的账号和密码;客户委托的有关事项,如买卖哪种证券、买 卖证券的数量和价格等;客户股东账户中的库存证券种类和数量、资金账 户中的资金余额等。如因证券经纪商泄露客户资料而造成客户损失,证券 经纪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
证券经纪商是证券交易的中介,是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者,与客户 之间不存在从属或依附的关系。但是,要开展经纪业务,证券经纪商首先 必须与客户建立具体的代理委托关系。 一、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
按我国现行的做法,投资者人市应事先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及其代理点开立证券账户。在具备了证券账户的基础上, 投资者就可以与证券经纪商建立特定的经纪关系,成为该经纪商的客户。 这一关系的建立过程包括:证券经纪商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协议内 容和揭示风险,并请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客户与证 券经纪商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与其指定存管银行、证券经 纪商签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客户在证券营业部开立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等。
(一)讲解业务规则、协议内客和揭示风险,签暑《风险揭示书》和 《客户须知》
这一环节实际上起到了投资者教育的作用。有关证券法规规定。证券 经纪商在与客户建立经纪关系、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时.应 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协议内容。向客户揭示证券交 易可能会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为了使 客户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证券经纪商要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 请客户认真详细阅读.然后由客户签署。客户一旦签名.就表明了其已阅 读并完全理解和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一般来说,《风险揭示书》 会告知客户从事证券投资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宏:观经济风睑、政策 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其他 风险。
客户从事证券交易,除了要知道存在风险之外,还要了解有关证券公 司、投资品种等其他信息内容。因此.证券经纪商还要向客户提供一份 《客户须知》.以便投资者了解诸如股市的风险、合法的券商及证券营 业部、投资品种与委托买卖方式的选择、客户与代理人的关系、个人证券 账户与资金账户实名制、严禁全权委托投资、公司客户投诉电话等事项。 客户也要在《客户须知》上签名,表明其已经详细阅读并理解了其中的各 项内容。
(二)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 存营协议》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是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在委托买卖过程 中有关权利、义务、业务规则和责任的基本约定,也是保障客户与证券经 纪商双方权益的基本法律文书。
2007年11月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有关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的指引,要求券商应根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范本)》修订与 客户签订的相关证券经纪业务合同文本。《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范 本)》的内容包括:双方声明及承诺、协议标的、资金账户、交易代理、 网上委托、变更和撤销、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赔条 款、争议的解决、机构客户、附则。
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中,甲方(客户)要向乙方(券商
营业部)作如下声明和承诺: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 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 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 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其 资金来源合法;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提示书》、 《客户须知》,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 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甲 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 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甲方承诺遵守本协议,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 管理制度。
同样,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中,乙方(券商营业部)要 向甲方(客户)作如下声明和承诺: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 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且已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乙 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 服务;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 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乙方的经营范围以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经 营内容为限,不接受客户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客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 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客户进行 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 委托代理服务。
同时,我国《证券法》第139条规定:“券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 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根据此规定, 券商已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在该管理模式下, 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时,还需在券商的合作存管银行中指定一家作为其 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银行,并与其指定的存管银行、券商三方共同签
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
(三)开立资金账户与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这里的资金账户是指客户在券商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
账户,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所指的“客户证券资金 台账。”券商通过该账户对客户的证券买卖交易、证券交易资金支取 进行前端控制,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证券营业部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应严格遵守“实名制”原则。客户须 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合法证件,以客户本人名义开立;资金账户应 与客户开立的各类证券账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名称一致、名实 相符。
客户开立资金账户须本人到证券营业部柜台办理。办理时客户须按证 券营业部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证券账户、银行结算 账户等资料并签署相关协议、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 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统称密 码)。客户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修改密码。
券商、存管银行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 管协议书》,为客户建立其交易结算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关系。
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早期是由其 经纪商即券商负责管理。在这种管理方式下,客户存取证券交易结算 资金主要是通过证券营业部在其营业场所设立的资金柜台办理,或者委托 银行代理。随着信息技术和业务的发展又普遍实现了银证转账,即将证券 营业部交易系统与银行网点的储蓄系统进行对接,客户凭本人的账号和密 码,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自行完成资金转账。目前按照《证券法》的 规定,券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 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证监会也明确要求券商在2007年全面实施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是指券商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 放在指定的存管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指定存管银行与 券商及其客户签订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合同,约定客户的交易结
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并按照证券交易净额结算、货银对付的 要求,为券商开立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的存取通过指定存管银行办理,存管银行为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及 变动情况的查询服务。 ’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与以往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模 式相比,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券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存放在指定的存管银行,不能 存人其他任何机构。
(2)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为每个客户建立管理账户,用以记录客户资金 的明细变动及余额。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为券商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汇总账户,用以客户证券交易交收资金的划付。该账户以券商名义开 立,但其资金全部为客户所有。“管理账户\"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 账户\"的二级明细记录账户。
(3)客户、券商和指定的存管银行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具体 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
(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全部通过指定的存管银行办理。 (5)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其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 及变动情况。
通过这些变化可以看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是从制度上保 证客户资金安全、维护投资者利益、控制证券行业风险、维护市场稳定的 一种全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 三、委托人和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的代理关系,而 并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当客户办理了具体的委托手续,包括客 户填写委托单(柜台委托)或自助委托(包括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 上委托等)及证券经纪商受理委托,则客户和证券经纪商之间就建立了 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委托关系。证券交易中的委托单,如经客户和证券 经纪商双方签字和盖章,性质上就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 人委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而达成的 协议。委托单不仅具备委托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而且明确了证券经 纪商作为受托人以委托人(客户)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办理证 券投资事务权限的义务,明确了证券经纪商是委托人进行证券交易代理 人的法律身份。这种委托关系表现为:客户是授权人、委托人,证券经 纪商是代理人、受托人。
(一)权利与委托人的义务
1.在委托买卖证券的过程中,客户作为委托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主 要有:
(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即客户可以自由地选择经纪商作为代理自己 买卖证券的受托人。
(2)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即经纪商应根据 交易规则,按客户委托的条件买卖证券。如果受托人没有根据委托合同限 定的证券种类、数量、价格、期限执行,委托人可拒绝接受,并有权要求 赔偿。在发出委托指令后、未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权变更或撤销原来的委 托指令。
(3)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即客户可以自由买卖、 赠与或质押自己名下的证券。
(4)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即客户有权知晓委托、交易、清算交 割等方面的信息。
(5)寻求司法保护权,即客户的合法权益受到经纪商或其他证券中介 机构侵害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保护。
(6)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如交割单的打印、证券 和资金结余的查询等。
2.客户作为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在享受权利时也必须承担下列相应的 义务;
(1)认真阅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交易委托代 理协议》,了解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接要求签署有关协议和文件, 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2)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填写开户书,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 核。如果开户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委托人应立即通知受托的证券经纪商
予以更正。
(3)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在提出买卖委托之前,委托人应 对自己准备买入或卖出的证券价格变化情况有较充分的了解,正确选择委 托买卖价格、委托方式和委托期限等。
(4)按规定缴存交易结算资金。如果发生违规的委托人账户透支情 况,委托人不仅有责任立即补足交易资金,而且必须接受罚款的处罚。 (5)采用正确的委托手段。委托人采用柜台委托时,应当如实填写委 托单;采甩自助委托时,应当按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经纪商规定的程序操作。 (6)接受交易结果。委托指令一旦发出,在有效期限内,不管市场行 情有何变化,只要受托人是按委托内容代理买卖的,委托人必须接受交易 结果,不得反悔。委托人变更或撤销委托,应尽快传达受托人。受托人接 到通知后,变更委托的,按变更后的委托内容代理买卖;撤销委托的,应 停止执行原委托。但是,如果在有效期限内,受托人已经按原委托指令的 内容买卖成交了,委托人就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办理交割清算。 (7)履行交割清算义务。委托人在受托人按其委托要求成交后,必须 如期履行交割手续,否则即为违约。
(二)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1.在委托买卖证券的过程中,证券经纪商作为受托人,享有一定的权 利。主要有:
(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即客户的委托要求应 符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2)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收取交易佣金等。
(3)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 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
2.证券经纪商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体现了为委托人服 务和公平买卖的原则。例如,坚持信誉为本、客户至上;坚持客户优先、 委托优先;坚持为客户负责,但不代替客户进行决策;坚持公平交易,不 得以非正当手段牟取私利。
具体地说,证券经纪商应承担下列义务:
(I)在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时,证券经纪商应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 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提醒客户了解并 注意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向客户提供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制定的 《风险揭示书》,提醒客户认真、详细地阅读。
(2)接规定与客户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制定的必备条款的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3)坚持了解客户原则。证券经纪商应认真要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 与收人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向客户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 了解的客户情况应相适应;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不接受其委托。 (4)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证券经纪商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 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有委托记录。客 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予以保 存。在接受委托人的买卖委托后,须按委托人的指令立即以一定的方式传 至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主机。尽力以对客户最有利的价格成交。证券经纪商 必须忠实地按照委托人所委托的交易种类、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买卖
数量、限价或市价等条件.在委托有效时间内买卖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 方式损害委托人的权益。委托人的委托如未成交或未能全部成交.在委托 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至有效期结束。如委托人变更或撤销委托,证券 经纪商也应立即将变更指令传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电脑主机。委托人 撤销或未能成交的委托,证券经纪商应退还其交纳的资金或证券。买卖成 交后,证券经纪商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并代为办理 清算、交收,将款项和证券及时交付给客户签收。
(5)坚持为客户保密制度。证券经纪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露。但监管、司法机关与证券交易所等 查询不在此限。
(6)如实记录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变化。证券经纪商对委托人的委托买 卖内容及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和证券库存的变化,必须有真实的凭证和详实 的记录。
(7)不接受全权委托。我国现行的法规规定.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 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 将营业场所延伸到规定场所以外。同一券商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 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入和委托卖出时, 不得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
证券经纪商在证券代理买卖中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合同,应承 担违约责任。因券商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必须负赔偿责任。委托
人如遇证券经纪商违约造成损失而又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可依据证券买卖 代理协议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委托买卖
客户在与证券经纪商建立经纪关系后,即可在证券营业部办理委托买 卖。委托买卖是指证券经纪商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中收 取佣金的交易行为。委托买卖是证券经纪商的主要业务。 一、委托指令与委托形式
客户办理委托买卖证券时,必须向证券经纪商下达委托指令。因此, 委托指令是客户要求证券经纪商代理买卖证券的指示。在委托指令中,需 要反映客户买卖证券的基本要求或具体内容,这些主要体现在委托指令的 基本要素中。另外,委托指令可以有不同的形式,这些形式应符合证券市 场相关的规定。委托指令一般由客户自行下达。
(一)委托指令
委托指令的内容有多项,如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 托数量、委托价格等。正确填写委托单或输入委托指令是投资决策得以实 施和保护客户权益的重要环节。以委托单为例,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 包括:
1.证券账号。客户在买卖上交所上市的证券时,必须填写在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号码;买卖深交所上市的证 券时,必须填写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号码。 2日期。日期即客户委托买卖的日期.填写年、月、日。
3品种。品种指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名称,也是填写委托单的第一 要点。填写证券名称的方法有全称、简称和代码三种(有些证券品种没 有全称和简称的区别.仅有一个名称)。通常的做法是填写代码及简称,
这种方法比较方便快捷,且不容易出错。上海证券代码和深圳证券代 码都为一组6位数字。委托买卖的证券代码与简称必须一致。表2一1 列举了上交所和深交所各两只股票的代码、简称和 全称。
表2一 股蔡代码、简称和金称的举倒
┏━━━━━━━━━┳━━━━━┳━━━━━━┳━━━━━━━━━━━━━━━┓
┃ 市 场 ┃ 代码 ┃ 简称 ┃ 全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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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浦发银行 ┃上海浦东发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上交所 ┃ ┃ ┃ ┃
┃ ┃ ┃ 邯郸钢铁 ┃ 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深发展 ┃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深交所 ┃ ┃ ┃ ┃
┃ ┃ ┃ 万科^ ┃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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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方向。客户在委托指令中必须明确表明委托买卖的方向.即是 买进证券还是卖出证券。
5数量。这是指买卖证券的数量,可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整数 委托是指委托买卖证券的数量为1个交易单位或交易单位的整数倍。1个 交易单位俗称“1手”。零数委托是指客户委托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时.买 进或卖出的证券不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1个交易单位。目前,我国只在卖 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托。
2006年5月15日,上交所发布了《上交所交易规 则》;同日,深交所也发布了《深交所交易规则》。两个
交易规则在有关证券买卖申报数量方面大多数规定相同,个别地方有整异。 表2—2列示了上交所和深交所通过竟价交易进行证券买
卖的申报数量,表2—3则列示了两家证券交易所通过竟价交易进行证券买 卖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表2—2 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的证券买卖申报数盈
┏━━━━━━━━━━━━┳━━━━━━━━━━━━┳━━━━━━━━━━━━━┓
┃ 交易内容 ┃ 上交所 ┃ 深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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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入股票、基金、权证 ┃ 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 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 ┣━━━━━━━━━━━━╋━━━━━━━━━━━━╋━━━━━━━━━━━━━┫
┃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 ┃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 ┃余额不足1oo股(份)的部 ┃
┃ ┃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
┣━━━━━━━━━━━━╋━━━━━━━━━━━━╋━━━━━━━━━━━━━┫
┃ 买入债券 ┃ I手或其整数倍 ┃ 1O张或其整数倍 ┃
┣━━━━━━━━━━━━╋━━━━━━━━━━━━╋━━━━━━━━━━━━━┫
┃ 卖出债券 ┃ 1手或其攘数倍 ┃余额不足1O张部分。应当一 ┃
┃ ┃ ┃次性申报卖出 ┃
┣━━━━━━━━━━━━╋━━━━━━━━━━━━╋━━━━━━━━━━━━━┫
┃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 100手或其姓数倍 ┃ 1O张或其整数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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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 1000 手或其整数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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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交所的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 000元面值债券为1 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 000元标准券为1手。深交所的债券交易以人民 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表2—3 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 ┃ 交易内容 ┃ 上交所 ┃ 深交所 ┃
┣━━━━━━━━━━━━╋━━━━━━━━━━━╋━━━━━━━━━━┫ ┃ 股票、基金、权证交易 ┃ 不超过100万股(份) ┃ 不超过100万股(份) ┃ ┣━━━━━━━━━━━━╋━━━━━━━━━━━╋━━━━━━━━━━┫ ┃ 债券交易 ┃ 不超过1万手 ┃ 不超过10万张 ┃ ┣━━━━━━━━━━━━╋━━━━━━━━━━━╋━━━━━━━━━━┫ ┃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 不超过1万手 ┃ 不超过1O万张 ┃ ┣━━━━━━━━━━━━╋━━━━━━━━━━━╋━━━━━━━━━━┫ ┃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 不超过5万手 ┃ ┃
┗━━━━━━━━━━━━┻━━━━━━━━━━━┻━━━━━━━━━━┛ 6.价格。这是指委托买卖证券的价格,是委托能否成交和盈亏的关 键。一般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委托指令时,要 求证券经纪商按证券交易所内当时的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市价委托 的优点是:没有价格上的限制,证券经纪商执行委托指令比较容易,成交 迅速且成交率高。市价委托的缺点是:只有在委托执行后才知道实际的执 行价格。尽管场内交易员有义务以最有利的价格为客户买进或卖出证券, 但成交价格有时会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当市场价格变动较快时。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要求证券经纪商在执行委托指令时,必须按限定的 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更有利的价格买卖证券,即必须以限价或低于限价买进 证券,以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限价委托方式的优点是:证券可以客 户预期的价格或更有利的价格成交,有利于客户实现预期投资计划.谋求 最大利益。但是.采用限价委托时.由于限价与市价之间可能有一定的距 离.故必须等市价与限价一致时才有可能成交。此时。如果有市价委托出 现。市价委托将优先成交。因此.限价委托成交速度慢,有时甚至无法成 交。在证券价格变动较大时,客户采用限价委托容易坐失良机.遭受损失。 《上交所交易规则》和《深交所交易规则》都规定.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上交所交易规则》还规定,上交所接受会员的限
价申报和市价申报。根据市场需要,上交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 市价申报:
(1)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5 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2)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5个 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 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碾价 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3)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另外,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艰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阃的交易, 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
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 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都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深交所交易规则》同样规定,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 申报。深交所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3)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搬销申报; (4)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5)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6)深交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是指以申报进人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 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是指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
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 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5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 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 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如与申报进入交 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 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 报自动撤销。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 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与上交所相同,深交所市价申报也只适用于有价格
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深交所交
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席 位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 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席位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另外,我国证券交易所还规定,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 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 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 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对于债券交易报价来说,客户还需要注意债券标价的内涵。从交易价 格的组成看,债券交易有两种:全价交易和净价交易。全价交易是指买卖 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 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在净价交易的情况下, 成交价格与债券的应计利息是分解的,价格随行就市,应计利息则根据票 面利率按天计算。
过去,我国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从2002年3月25日 开始,国债交易率先采用净价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后,采用净价申报和净 价撮合成交,报价系统和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显示净价价格和应计利息额。 根据净价的基本原理,应计利息额的计算公式应为: 应计利息=债券面值x票面利率÷365(天)x已计息天数
公式中各要素的含义为:
(1)应计利息额:零息债券是指发行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吉利息金额; 附息债券是指本付息期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
(2)票面利率:固定利率债券的票面利率是指发行票面利率;浮动利 率债券的票面利率是指票面利率本付息期计息利率。
(3)年度天数及已计息天数:1年按365天计算,闰年2月29日不计 算利息;巳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成交日实际日历天数。
(4)当票面利率不能被365天整除时,计算机系统按每百元利息颠的 精度(小数点后保留8位)计算;交割单所列应计利息额按四舍五人原 则.以元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列示。
(5)债券交易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 日当天不计算利息。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
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若债券持有到期,则应计利息额是自起息日至到期 日(不包括到期目当日)的应计利息额。
例如,某债券面值为100元.票面利率为5%.起息日是8月5日.交 易日是12月18日,则已计息天数是136天。交易日挂牌显示的应计利息 额为:
应计利息额=100 x5%÷365×136=1 86(元)
另外.上交所和深交所目前公司债券的现货交易也
采用净价交易方式。
在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方面,《上交所交易规则》规定:A
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新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龌小变动单位为0 01元人 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O 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 质押式回购交易为O 005元人民币。《深交所交易规则》规定:A
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 币。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 01港元。另外,根据市场 需要,我国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 虽小变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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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时间。这是指客户填写委托单的具体时点,也可由证券经纪商填写 委托时点,即上午×时×分或下午×时×分。这是检查证券经纪商是否执 行时间优先原则的依据。
8.有效期。这是指委托指令的有效期间。如果委托指令未能成交或未 能全部成交,证券经纪商应继续执行委托。委托有效期满,委托指令自然 失效。委托指令有效期一般有当日有效与约定日有效两种。当日有效是指 从委托之时起至当日证券交易所营业终了之时止的时间内有效;约定日有 效是指委托人与券商约定,从委托之时起到约定的营业日证券交易所
营业终了之时止的时间内有效。如不在委托单上特别注明,均按当日有效 处理。我国现行规定的委托期为当日有效。
9.签名。客户签名以示对所作的委托负责。若预留印鉴,则应盖章。 10.其他内容。其他内容涉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号码、资金账号等。 (二)委托形式
客户发出委托指令的形式有柜台委托和非柜台委托两大类。
1.柜台委托。柜台委托是指委托人亲自或由其代理人到证券营业部交 易柜台,根据委托程序和必需的证件采用书面方式表达委托意向,由本人 填写委托单并签章的形式。采用柜台委托方式,客户和证券经纪商面对面 办理委托手续,加强了委托买卖双方的了解和信任,比较稳妥可靠。根据 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规定,客户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客户 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和客户证券账户卡,并填写委托单;否则, 券商有权拒绝受理客户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客户承担。
2.非柜台委托。非柜台委托主要有电话委托、传真委托和函电委托、 自助终端委托、网上委托(即互联网委托)等形式。另外,如果客户的委 托指令是直接输入证券经纪商电脑系统并申报进场,而不通过证券经纪商 人工环节申报,就可以称为“客户自助委托”。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供 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范本)》的要求,客户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
式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券商证券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 操作,因客户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对券商电脑系统 和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的委托,均视为无效委托。
(1)电话委托。这是目前常见的自助委托形式。这种委托是指委托人
第二章证券经纪业务
通过电话方式表明委托意向,提出委托要求。在实际操作中,电话委托又 可分为电话转委托与电话自动委托两种。电话转委托是指客户将委托要求 通过电话报给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根据电话委托内容代为填写委托书, 并将委托内容输人交易系统申报进场;委托人应于成交后办理交割时补盖 签章。电话自动委托属于自助委托方式,是指证券经纪商把电脑交易系统 和普通电话网络连接起来,构成一个电话自动委托交易系统;客户通过普 通的双音频电话,按照该系统发出的指示,借助电话机上的数字和符号键 输人委托指令.以完成证券买卖的一种委托形式。
(2)自助终端委托。这是指委托人通过证券营业部设置的专用委托电 脑终端.凭证券交易磁卡和交易密码进人电脑交易系统委托状态。自行将 委托内容输人电脑交易系统,以完成证券交易的一种委托形式。证券经纪 商的委托系统应对自助终端委托过程有详细记录。
(3)网上委托。网上委托是指券商通过基于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 络的阿上证券交易系统,向客户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 果的一种服务方式.包括需下载软件的客户端委托和无需下载软件、直接 利用乙方所属券商网站的页面客户端委托。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 电子计算机、手机等设备。
由于网上委托处于全开放的互联网之中,因此除了具有其他委托方式 所共有的风险外,客户还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存在且不限于以下风险: ①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 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②客户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
③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 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 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④客户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 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⑤客户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券商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 不兼容,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⑥如果客户缺乏网上委托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 失误。
⑦由于网络故障,客户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客户 网络终端设备已显示委托成功,而券商服务器未接到其委托指令,从 而存在客户不能买入和卖出的风险;客户网络终端设备对其委托未显示成 功,于是客户再次发出委托指令,而券商服务器已收到客户两次委托 指令,并按其指令进行了交易,使客户由此产生重复买卖的风险。 从具体操作规程看,客户在使用券商的网上委托客户端软件前, 应取得券商网上证券委托系统提供的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
以及券商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下载、安装、证书申请的说明与使用手册 等相关资料。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是网上证券委托的有效身份识 别证件。客户为进行网上委托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券商提供的或证券 公司指定站点下载的。
客户在办理网上委托的同时,也应当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等其他 委托方式,当券商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出现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
委托被冻结等异常情况时,客户可采用上述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4)传真委托和函电委托。它们是指委托人填写委托内容后,将委托 书采用传真或函电方式表达委托意向,提出委托要求;证券经纪商接到传 真委托书或函电委托书后,代为填写委托书,并经核对无误以后,及时将 委托内容输入交易系统申报进场,同时将传真件或函电作为附件附于委托 书后。
二、委托受理
证券营业部在收到客户委托后,应对委托人身份、委托内容、委托卖 出的实际证券数量及委托买入的实际资金余额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 后,才能接受委托。
(一)验证
验证主要对证券委托买卖的合法性和同一性进行审查。
验证的合法性审查主要是指投资主体的合法性审查,包括由证券营业 部业务员验对客户的相关证件,即验对客户本人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 等。非客户本人委托的,还要检查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有效代理委托 证件。
同一性审查是指委托人、证件与委托单之间一致性的审查,包括委托 人与所提供的证件一致及证件与委托单一致两方面。 (二)审单
审单主要是审查委托单的合法性及一致性。
证券营业部业务员要根据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对委托单上填写的 买卖证券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则进行审查。同时,要注 意审查委托单上买卖证券代码与名称是否一致,有无涂改或字迹不清。这 些审查都是为了提高成交准确率,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三)验证资金覆证券
客户在买入证券时.证券营业部应查验客户是否已按规定存人必需的 资金;而在卖出证券时.必须查验客户是否有相应的证券。证券营业部审 查完毕后.即可在委托单上注明受托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字盖章后,作为 正式受托。
另外需要说明。如果客户采用自助委托方式,则当其输入相关的账号 和正确的密码后,即视同确认了身份。证券经纪商的电脑系统还自动检验 客户的证券买卖申报数量和价格等是否符合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三、委托执行
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买卖证券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 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代理买 卖证券。买卖成交后,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一)中报原则
证券营业部将客户委托传送至证券交易所交易撮合主机,称为“申
报”或“报盘”。
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后应按“时间优先、客户优先”的原则进 行申报竟价。时间优先是指证券营业部应按受托时间的先后次序为委托 人申报。客户优先是指当券商自营买卖申报与客户委托买卖申报在 时间上相冲突时。应让客户委托买卖优先申报。在我国,根据上海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取得自营业务资格的券商应当设专
门管理人员和专用交易终端从事自营业务,不得因自营业务影响经纪业 务。这样,就从制度上限制了券商自营买卖申报抢先客户委托买卖 申报的情况。
证券营业部在接受客户委托、进行申报时还应该做到:在交易市场买 卖证券均必须公开申报竞价;在申报竞价时,须一次完整地报明买卖证券 的数量、价格及其他规定的因素;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买进委托与 卖出委托且种类、数量、价格相同时,不得自行对冲完成交易,仍应向证 券交易所申报竞价。
证券营业部收到客户的柜台递单委托时,柜台工作人员在确认委托者 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后,利用柜台电脑终端录入委托指令。电话自动委 托、自助终端委托和网上委托的身份确认由密码控制。柜台电脑终端在收 到工作人员录入的委托指令或其他委托方式下达的委托指令时,会自动检 测委托密码是否正确、委托是否符合要求和相应账户中是否有足额数量的 证券或资金等。如果检查无误,则冻结相应数量的证券或资金,并将此笔 委托传送至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
(二)申报方式
1.有形席位申报。在证券营业部采用有形席位申报进行交易的情况 下,其业务员在受理客户委托后,要按受托先后顺序用电话将委托买卖的 有关内容通知场内交易员,由场内交易员通过场内电脑终端将委托指令输 入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
2.无形席位申报。在证券营业部采用无形席位申报进行交易的情况 下,证券营业部的电脑系统要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电脑主机联网。客户 的委托指令经证券营业部电脑审查确认后,由前置终端处理机和通信网络 自动传送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电脑主机;或是由证券营业部业务员在进 行委托审查后,将委托指令直接通过终端机输人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电脑 主机,无需场内交易员再行输人。
另外,B股的境外客户在境外委托时,有一些不同于境内委托申报的 特点。境外客户若要买卖B股,必须通过境外的证券代理商进行。境外证 券代理商通过国际通信设备将客户的指令传给其派驻证券交易所的B股场 内交易员,再由驻场B般交易员将委托指令通过终端输入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电脑主机,电脑在核查通过后撮合成交。
(三)申报时间
上交所和深交所都规定.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体市日,证券交易所市场休市。另外,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关于申报时间,上交所规定.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
为每个交易日9:15—9:25、9:30~11:30、13:00一15:00。每个交易日
9:20—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上交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
报。深交所则规定,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一11:30、13:00—15:00。每个交易日9:20~9:25、14:57~15:00, 深交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每个交易日
9:25—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另 外,上交所和深交所认为必要时.都可以调整接受申报 时间。
四、委托撤销 (一)撤单的条件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权变更和撤销委托。证券营业部申报竞 价成交后,买卖印告成立,成交部分不得撤销。 (二)撤单的程序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委托人变更或撤销委托.在证券营业部采用有形 席位申报的情况下.证券营业部柜台业务员须即刻通知场内交易员.经场 内交易员操作确认后,立即将执行结果告知委托人。在证券营业部采用无 形席位申报的情况下,证券营业部的业务员或委托人可直接将撤单信息通 过电脑终端告知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电脑主机,办理撤单。对委托人撤销 的委托,证券营业部须及时将冻结的资金或证券解冻。 p48
第四节 竞价与成交
证券市场的市场属性集中体现在竟价与成交环节上,特别是在高度组 织化的证券交易所内,会员经纪商代表众多的买方和卖方按照一定规则和 程序公开竞价,达成交易。这种竞价成交机制,符合证券市场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
一、竞价原则
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竞价 成交。
(一)价格优先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 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二)时间优先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 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例如,有甲、乙、丙、丁投资者四人,均申报卖出x股票,申报价 格和申报时间分别为:甲的卖出价1 0.70元,时间1 3:35;乙的卖出价 10.40元,时间1 3:40;丙的卖出价1O.75元,时间1 3:25;丁的卖出价 10.40元,时间13:38。那么这四位投资者交易的优先顺序为:丁、乙、 甲、丙。
二、竞价方式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采用两种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方式和连续竞价 方式。
上交所规定,采用竟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
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一11:30、13:00—15:00为连续竟价时间。探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目的9:15—9:25为开盘集合
竞价时间,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竟价时间,14:57—15:00为 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一)集合竞价
所谓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 中撮合的竞价方式。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集合竟价确定成交 价的原则为: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 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深交所取距前收盘 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上交所则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
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 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竟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然后进行集中撮合处理。所有买方有效委托按委托限价由高到低的顺 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人交易系统电脑主机的时间先后排列。所有卖 方有效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也按照进入交 易系统电脑主机的时间先后排列。依序逐笔将排在前面的买方委托与卖方 委托配对成交。也就是说,按照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的成交顺 序依次成交,直至成交条件不满足为止,即所有买入委托的限价均低于卖 出委托的限价.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价成交。集合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 托,自动进人连续竟价。
例;某股票当日在集合竞价时买卖申报价格和数量情况如表2—4所 示,该股票上日收盘价为10 13元。该股票在上交所,当日开盘 价及成交量分别是多少?如果是在深交所,当日开盘价及成交量 分别是多少?
根据表2—4分析各价位的累计买卖数量及最大可成交量可见表2—5。 由表2—4和表2—5可见,符合上述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原则的价格 有两个:10.20元和10.10元。上交所的开盘价为这两个价格的 中间价10.15元,深交所的开盘价取离上日收市价(10.13元) 最近的价位10.10元。成交量均为300手。 (二)连续竞价
连续竟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竟价方式。连续竞价阶段的 特点是.每一笔买卖委托输入电脑自动撮合系统后,当即判断并进行不同 的处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则让 剩余部分继续等待。
按照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无撒单的情况下,委托当日有效。 另外,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深圳证券 交易所还规定,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人收盘集合竞价。 1.成交价格确定原则。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
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 的虽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例如,某股票即时揭示的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分别为15 60元和1 000 股、15.50元和800艘、15 35元和100股,即时揭示的买入申报价格和数 量分别为15 25元和500胶、Is.20元和1 000股、15 15元和800股。若 此时该股票有一笔买入申报进人交易系统,价格为15.50元,数量为600 股,则应以15.35元成空100股、15 50元成交500股。
2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竞价申报时还涉及证券 价格的有效申报范围。根据现行制度规定.无论买入或卖出,股票(含A、 B股)、基金类证券在1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 跌幅度不得超过10%,其中sT股票和’钾股票价格涨跌幅度不得超过5%。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例如,某x股票的收盘价为12 38元,某Y股票的交易特别处理.属 于sT股票,收盘价为9.66元。则次一交易日x股票交易的价格上限为
13.62元__12弘x(1+10%)],价格下限为11.14元;Y股票交易的
价格上限为1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0 14元__9 66×(1+5%)],价格下限为9 18元。 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内的申报为有效申
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在深交所,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
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 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人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 参加竞价。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 下3%。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 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
3.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对于无价格涨跌幅 限制的证券,我国上交所和深交所都规定了其发生的情 形和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我国证券交易所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 涨跌幅限制: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交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 (2)增发上市的股票。
(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交所的规定,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 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 盘价格的50%。
(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 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在上交所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 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 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 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 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3)即时揭示中元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 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深圳证券空易所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 范围:
(1)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 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台竞价的有效竟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2)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 30%,连续竟价、收盘集合竟价的有效竟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 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 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3)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竟价范围为前收 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竟价范围为最近成交 价的上下100%。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 竟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I)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 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2)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 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另外,买卖深交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竟价
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可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 进入有效竟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竟价。 三、竞价结果
竞价的结果有三种可能: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
(一)全部成交
委托买卖全部成交,券商应及时通知委托人按规定的时间办理交 割手续。 (二)部分成交
委托人的委托如果未能全部成交,券商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 行,直到有效期结束。 (三)不成交
委托人的委托如果未能成交,券商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 等待机会成交,直到有效期结束。对委托人失效的委托,券商须及时 将冻结的资金或证券解冻。 四、交易费用
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需支付多项费用和税收,如佣金、过户费、 印花税等。 . (一)佣金
佣金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 是券商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费用。此项费用由证券公 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证券交易监管费等组成。
佣金的收费标准因交易品种、交易场所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根据中国 证监会、原国家计划和发展委员会(现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 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从2002 年5月1日开始,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 下浮动制度。券商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 证券交得高于易所手续费等)不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 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 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 1美元或5港元收取。国债现券、企业债(含可转换债券)、国债回购以及 以后出现的新的交易品种,其交易佣金标准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并报中国证 监会和原国家计划和发展委员会(现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备 案15天内无异议后实施。 (二)过户费
过户费是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证券登记所 支付的费用。这笔收人属于中结公司的收入,由券商在同投资者 清算交收时代为扣收。
上交所和深交所在过户费的收取上略有不同。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过户费为成交面颠的1‟,起点为1元;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免收A股的过户费。
对于B股,这项费用称为结算费。在上交所为成交金额的
O.5‟;在深交所亦为成交金额的O 5‟,但最高不超过500港元。 基金交易目前不收过户费。
(三)印花税
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A股和B股成交后对买卖双方投资者 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我国税收制度规定.股票成交后.国家 税务机关应向成交双方分别收取印花税。为保证税源.简化缴款手续。现 行的做法是由券商在同投资者办理交收过程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 券公司同中结公司的清算、交收中集中结算;最后,由中结公司 统一向征税机荚缴纳。
我国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税率标准曾多次调整。21世纪以来的调整情况 为:2001年11月16日.A股、B股交易印花税税率统一下谰为2‟;2005 年1月24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2‟再下调到1‟;2007年5月30 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由1%o上调为3‟;2008年4月24日,证券交易印 花税率再由3%o下调为1‟;2008年9月19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出让 方按1‟税率征收,对受让方不再征收。 下面举例说明投资者的交易盈亏。
例如,某投资者于某年10月17日在沪市买入2手x国债(该国债的
起息日是6月14日,接年付息.票面利率为11,83%),成交价132 75元; 次年1月6日卖出,成交价130.26元。然后.于2月2日在深市买入Y股 票(属于A股)500股,成交价10 92元;2月18日卖出.成交价11 52 元。假设经纪人不收委托手续费,对国债交易佣金的收费为成交金额的
0 2‟,对股票交易佣金的收费为成交金额的2.8‟,则盈亏计算如下: (1)买入国债的实际付出。2手成交价为132 75元的x国债净价交易 额为2 655元;因买入交易日是10月17日,所以已计息天散为126天。根 据净价交易应计利息额计算公式。2手国债的应计利息总额为81.68元。 本次买入国债的成交金额是应计利息总额和净价交易额的合计数,为
2 736.68元。由于2 736.68元与0.2%o的乘积小于1元,所以实际佣金应 为起点1元。于是,买入x国债的实际付出为2 737.68元。
(2)卖出国债的实际收入。2手成交价为130.26元的X国债净价交易 额为2 605.20元;因卖出交易日是次年1月6日,所以已计息天数为207 天,计算得应计利息总额为134.18元。本次卖出国债的成交金额是上面两 项的合计数,为2 739.38元。同样,按0.20b计算佣金不足起点标准,故 实际佣金为1元。于是,卖出X国债的实际收入为2 738.38元。 (3)买入股票的实际付出。500股成交价为10.92元的Y股票成交金 额是5 460元。深交所免收A股过户费,按成交金额2.8%o计算的 佣金为15.29元,按税制规定对受让方不征收印花税。于是,买入Y股票 的实际付出为5 475.29元。
(4)卖出股票的实际收人。500股成交价为11.52元的Y股票成交金额是
5 760元,佣金按成交金额2.8%o计算为16.13元,印花税对出让方按成交金额 1%税率征收,计算为5.76元。于是,卖出Y股票的实际收入为5 738.11元。 该投资者国债买卖盈利0.70元,股票买卖盈利262.82元。 下面,再举例说明投资者股票买卖盈亏平衡价格的计算。
例如:某投资者在上交所以每股12元的价格买入××股票(A
股)10 000股,那么,该投资者最低需要以什么价格全部卖出该股票才能保 本(佣金按2%0计收,印花税、过户费按规定计收,不收委托手续费)。 设卖出价格为每股P元。
卖出收人=10 000P一10 000P(O.002+O.001)一10 000×0.001 =(9 970P一10)(元)
买入支出=10 000×12+10 000×12×0.002+10 000×0.001 =120 250(元)
保本即为:卖出收入一买入支出≥O 罚5么:9 970P一10一120 250≥0 则:P≥12.0622
即:该投资者要最低以每股12.07元的价格全部卖出该股票才能保本。 表2—6至表2一1O是上交所网站和深交所网站所列 示的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费用表。
表2—6 上交所A股、基金、权证、债券交易费用一览表 200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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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类别 ┃债用项目 ┃ 舒用标准 ┃
┣━━━━┳━━━━━━━┳━━━━━━━━━╋━━━━━╋━━━━━━━━━━━━━━━━━┫
┃ ┃ ┃ 个人 ┃开户贽 ┃ 40元/户
┃
┃ ┃ A脞 ┃ ┃ ┃ ┃
┃ ┃ ┣━━━━━━━━━╋━━━━━╋━━━━━━━━━━━━━━━━━┫
┃开户 ┃ ┃ 机构 ┃开户贽 ┃ 400元/户 ┃
┃ ┣━━━━━━━┻━━━━━━━━━╋━━━━━╋━━━━━━━━━━━━━━━━━┫ ┃
┣━━━━╋━━━━━━━━━━━━━━━━━╋━━━━━╋━━━━━━━━━━━━━━━━━┫
┃ ┃ ┃ 佣金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O 3%.起点5元 ┃
┃ ┃ ┣━━━━━╋━━━━━━━━━━━━━━━━━┫
┃ ┃ A股 ┃ 过户费 ┃ j赴空而额的O 1*。起点1元 ┃
┃ ┃ ┣━━━━━╋━━━━━━━━━━━━━━━━━┫
┃ ┃ ┃印花税 ┃成交金额们0 I%(出让方单边缴纳) ┃
┃ ┣━━━━━━━━━━━━━━━━━╋━━━━━╋━━━━━━━━━━━━━━━━━┫
┃ ┃Ⅱ券投费基金(封闭式基金、盯F) ┃ 佣盘 ┃不超过成交盘额的0 3*.起点5元 ┃
┃ ┣━━━━━━━━━━━━━━━━━╋━━━━━╋━━━━━━━━━━━━━━━━━┫
┃ ┃ 权证 ┃ 佣盘 ┃不超过成交盘颧的0 3%.起点5元 ┃
┃ ┣━━━━━━━━━━━━━━━━━╋━━━━━╋━━━━━━━━━
┃ ┃ 基盎 ┃ 开户费 ┃
━━━━━━━━┫
┃ ┃债券(陶债、企业位、可转执公司 ┃ ┃ ┃
┃ ┃债券、分离交易的日转换公划债券、 ┃ 佣盘 ┃不超过成交盘牺的0 02%.起点1元 ┃
┃ ┃公日债、专项资产,嘲计划等) ┃ ┃ ┃
┃ ┣━━━━━━━┳━━━━━━━━━╋━━━━━╋━━━━━━━━━━━━━━━━━┫
┃ ┃ ┃ ┃ 佣金 ┃ 戚空金额的O 001% ┃
┃ ┃ ┣━━━━━━━━━╋━━━━━╋━━━━━━━━━
━━━━━━━━┫
┃ ┃ ┃ 2* ┃ 佣盘 ┃ 戚盘垒糖的O 002% ┃
┃ ┃ ┣━━━━━━━━━╋━━━━━╋━━━━━━━━━━━━━━━━━┫
┃ ┃ ┃ 3* ┃ 佣金 ┃ 成空盘额的O咖t3% ┃
┃ ┃ ┣━━━━━━━━━╋━━━━━╋━━━━━━━━━━━━━━━━━┫
┃ ┃ ┃ 4* ┃ 佣金 ┃ 成交盘辐的0 0蚪% ┃
┃
┃ ┃ ┣━━━━━━━━━╋━━━━━╋━━━━━━━━━━━━━━━━━┫
┃ ┃ ┃ 7i ┃ 佣金 ┃ 戚室金额的0 005% ┃
┃ ┃ ┣━━━━━━━━━╋━━━━━╋━━━━━━━━━━━━━━━━━┫
┃ ┃ ┃ 14夭 ┃ 佣盘 ┃ 成交金额的0 010% ┃
┃ ┃ ┣━━━━━━━━━╋━━━━━╋━━━━━━━━━━━━━━━━━┫
┃ ┃ ┃ ┃ 佣盘 ┃ 成交金额舯O 020% ┃
┃ ┃ ┣━━━━━━━━━╋━━━━━╋━━━━━━━━━━━━━━━━━┫
┃ ┃ ┃ ┃ 佣盒 ┃ 墟变金额的0 030% ┃
┃ ┣━━━━━━━╋━━━━━━━━━╋━━━━━╋━━━━━━━━━━━━━━━━━┫
┃ ┃ ┃ ┃ 佣盎 ┃ 成立金颠的0 0025% ┃
┃ ┃ ┣━━━━━━━━━╋━━━━━╋━━━━━━━━━━━━━━━━━┫
┃ ┃企业债券质押 ┃ 3* ┃ 伸盘 ┃ 成交盘额的0叫75% ┃
┃ 交易 ┃新质押式回胸 ┃ ┃ ┃
┃ ┃ 式目购 ┃ ┃ ┃ ┃
┃ ┃ ┣━━━━━━━━━╋━━━━━╋━━━━━━━━━━━━━━━━━┫
┃ ┃ ┃ 7* ┃ 佣金 ┃ 成交盘颠的O 0125% ┃
┃ ┣━━━━━━━╋━━━━━━━━━╋━━━━━╋━━━━━━━━━
━━━━━━━━┫
┃ ┃ ┃ ┃ 佣盘 ┃ 成交盘额的0 0t25% ┃
┃ ┃ 目债买断武 ┃ ┃ ┃ ┃
┃ ┃ ┣━━━━━━━━━╋━━━━━╋━━━━━━━━━━━━━━━━━┫
┃ ┃ ┃ ┃ 佣盒 ┃ 成空盘额的0∞* ┃
┃ ┃ ┣━━━━━━━━━╋━━━━━╋━━━━━━━━━━━━━━━━━┫
┃ ┃ ┃ ┃ 佣金 ┃ 成交盒额的0 075% ┃
┃ ┣━━━━━━━┻━━━━━━━━━╋━━━━━┻━━━━━━━━━━━━━━━━━┫
┃ ┃ 大宗交易 ┃ 佣盘,过户费、印花税同耐品种竞价交易 ┃
┣━━━━┻━━━━━━━━━━━━━━━━━╋━━━━━┳━━━━━━━━━━━━━━━━━┫
┃ ┃ 佣金 ┃ 《中贿、赎何份额的0 s% ┃
┃ ┣━━━━━╋━━━━━━━━━━━━━━━━━┫
┃ E忭申购、赎目 ┃组音证券 ┃ ┃
┃ ┃过户费 ┃般祭过户而颧的O 05%.时三年碱半 ┃
┣━━━━━━━━━━━━━━━━━━━━━━╋━━━━━╋━━━━━━━━━━━━━━━━━┫
┃ ┃标曲股染 ┃ ┃
┃ 权证行扳 ┃ ┃ 股架过户面额的
0 05% ┃
┃ ┃进户费 ┃ ┃
┗━━━━━━━━━━━━━━━━━━━━━━┻━━━━━┻━━━━━━━━━━━━━━━━━┛
表2—7 上交所B股交易费用一览表
(2008年9月19日)
┏━━━━━━━━━━━━━━┳━━━━━━┳━━━━━━━━━━━━━━━━━━┓
┃ 业务类别 ┃ 费用项目 ┃ 费用标准
┃
┣━━━━━┳━━━━━━━━╋━━━━━━╋━━━━━━━━━━━━━━━━━━┫
┃ ┃ 个人 ┃ 开户费 ┃ 19美元 ┃
┃ ┣━━━━━━━━╋━━━━━━╋━━━━━━━━━━━━━━━━
━━┫
┃ 开户 ┃ 机构 ┃ 开户费 ┃ 85美元 ┃
┃ ┣━━━━━━━━╋━━━━━━╋━━━━━━━━━━━━━━━━━━┫
┃ ┃更换结算会员 ┃ 开户费 ┃ 2美元 ┃
┣━━━━━┻━━━━━━━━╋━━━━━━╋━━━━━━━━━━━━━━━━━━┫
┃ ┃ 佣金 ┃ 不超过成交金额的O.3%,起点I美元 ┃
┃ ┣━━━━━━╋━━━━━━━━━━━━━━━━
━━┫
┃ 交易 ┃ 结算费 ┃ 成交金额的0.05% ┃
┃ ┣━━━━━━╋━━━━━━━━━━━━━━━━━━┫
┃ ┃ 印花税 ┃ 成交金额的0.1%(出让方单边缴纳) ┃
┣━━━━━━━━━━━━━━╋━━━━━━╋━━━━━━━━━━━━━━━━
━━┫
┃ 修改错误交易的非交易过户 ┃ 手续费 ┃ 30美元/笔 ┃
┣━━━━━━━━━━━━━━╋━━━━━━╋━━━━━━━━━━━━━━━━━━┫
┃ ┃ ┃10美元/笔,每个ORDER最高不超过 ┃
┃ 修改结算会员代码 ┃ 手续费 ┃ ┃
┃
┣━━━━━━━━━━━━━━╋━━━━━━┻━━━━━━━━━━━━━━━━
━━┫
┃ 大宗交易 ┃ 佣金、结算费、印花税同竞价交易 ┃
┗━━━━━━━━━━━━━━┻━━━━━━━━━━━━━━━━━━━━━━━━━┛
┃ ┃ ┃50美元
表2—8 上交所非交易类业务费用一览表
(2008年9月19日)
┏━━━━━━━━━━━━━━━━━━━┳━━━━━┳━━━━━━━━━━━━━━━━━┓
┃ 业务类别 ┃费用项目 ┃ 费用标准 ┃
┣━━━━━┳━━━━━━━━━━━━━╋━━━━━╋━━━━━━━━━━━━━━━━━┫
┃ ┃A股、基金、国债、企业债券 ┃ 手续费 ┃ 面额的0.1%,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
┃质押登记 ┃ ┃ ┃ 按O.01%,起点100元 ┃
┃ ┣━━━━━━━━━━━━━╋━━━━━╋━━━━━━━━━━━━━━━━━┫
┃ ┃ ETF’ ┃手续费 ┃ 面额的0.005%,起点100元 ┃
┣━━━━━╋━━━━━━━━━━━━━╋━━━━━╋━━━━━━━━━━━━━━━━━┫
┃ 转托管 ┃ 企业债席位问 ┃手续费 ┃ 30元/笔 ┃
┣━━━━━╋━━━━━━━━━━━━━╋━━━━━╋━━━━━━━━━━━━
━━━━━┫
┃ ┃ ┃ ┃面值O.005%,单笔(单只)最低费 ┃
┃ ┃ 国债市场问 ┃手续费 ┃ ┃
┃ ┃ ┃ ┃ 用10元,最高费用1O 000元 ┃
┣━━━━━╋━━━━┳━━━━━━━━╋━━━━━╋━━━━━━━━━━━━━━━━━┫
┃ ┃ ┃ 补原号 ┃补办费 ┃ 1O刀户 ┃
┃ ┃ A股 ┃ ┃ ┃ ┃
┃ ┃ ┣━━━━━━━━╋━━━━━╋━━━━━━━━━━━━━━━━━┫
┃ ┃ ┃ 补开新户 ┃ 补办费 ┃ 同新开户
┃
┃账户挂失 ┃ ┃ ┃ ┃ ┃
┃ ┣━━━━╋━━━━━━━━╋━━━━━╋━━━━━━━━━━━━
━━━━━┫
┃ 补办 ┃ 基金 ┃ 补原号 ┃ 补办费 ┃ 10元1/户 ┃
┃ ┣━━━━╋━━━━━━━━╋━━━━━╋━━━━━━━━━━━━
━━━━━┫
┃ ┃ ┃ 补原号 ┃ 补办费 ┃ 1O元/户 ┃
┃ ┃ B股 ┃ ┃ ┃ ┃
┃ ┃ ┣━━━━━━━━╋━━━━━╋━━━━━━━━━━━━
━━━━━┫
┃ ┃ ┃ 补开新户 ┃ 补办费 ┃ 同新开户 ┃
┣━━━━━┻━━━━┻━━━━━━━━╋━━━━━╋━━━━━━━━━━━━━━━━━┫
┃ 销户(A股、基金) ┃ 销户费 ┃ 5元/户 ┃
┣━━━━━━━━━━━━━━━━━━━╋━━━━━╋━━━━━━━━━━━━━━━━━┫
┃ 合并账户(A股、基金) ┃ 手续费 ┃ 1O元/户 ┃
┣━━━━━━━━━━━━━━━━━━━╋━━━━━╋━━━━━━━━━━━━
━━━━━┫
┃ 开户资料查询(A股、基金) ┃ 查询费 ┃ s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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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证券经纪业务
┏━━━━━━━━━━━┳━━━━━━━━━━━━━━━━━━━━━━━┓ ┃ 业务类别 ┃费用项目1 费用标准 ┃ ┣━━━━━━━━━━━╋━━━━━━━━━━━━━━━━━━━━━━━┫ ┃ 1 证券过户记录 ┃t**I。。”馕釜焉警“’ ┃ ┣━━━━━━━━━━━╋━━━━━━━━━━━━━━━━━━━━━━━┫ ┃ 1 账户余额 ┃查谢费I机构50元/户/次、个人20元/户/次 ┃ ┣━━━━━━━━━━━╋━━━━━━━━━━━━━━━━━━━━━━━┫ ┃ 其他皿务 ┃费用项目、标准、收取方式按照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 ┗━━━━━━━━━━━┻━━━━━━━━━━━━━━━━━━━━━━━┛ 表2—9
证券交品所佣金标准 (2008年9月19日) 收费标的 收费标准
注
(要约收购费用参照^胜收费标准) B股
不柑高f成盘盒额的O 3% 监管费和证券交易经手费. 起点s谐元 基盎、权证 :;i:璧;;:磐嚣堞警”“证券空曷 嗣位现货、企业位 (公司位)现货
不斌过成交金颢的0 02% 日值日购
i不超过战交金颠的0 001% 2天不超过成交盘辐的O 002% 3天不超过成交靠额的0 c103% 4 i不超过成交盘额的0∞4% 7天不趣垃成文盎颠的0 005% 4夭不超过成交金额的O 01% 2B天不越过成交金额的0 02% 28夭“上不超过上臣变金额的0∞% 其他戗彝目曲
天不超过成交盎颧的O(101% 2 i不超过成交盘颠曲0 002% 3天不超过成交盘额的0 00,% 7*不超过成交金{醑的n 005% 可转位
不超过成交盘额的0 1% 专项资产骨理计划 不越过转让金额的0 02% 代办A脞
接成交金额收取0 3% 代办B股
播皿交金额收取O 4% 投资者 变给证 券公目
表2一1O 深交所证券交易经手费、监管费、印花税
(200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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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标的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 ┃ A股 ┃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1475%0 ┃ 1.南深
交所 ┃
┃ ┣━━━━━━━━━╋━━━━━━━━━━━━━━━━━┫ ┃
┃ ┃ B股 ┃按成交额双边收取O.301%。 ┃收取(证券
交易所风 ┃
┃ ┣━━━━━━━━━╋━━━━━━━━━━━━━━━━━┫ ┃
┃ ┃ 基金 ┃按成交额双边收取O.0975%, ┃险基金由交易所自行 ┃ ┃
┃ ┃ 权证 ┃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45%o ┃计提,不另外收取)。 ┃
┃ ┃国债现货、企业债 ┃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每笔 ┃2.大宗交易收费:A ┃
┃ ┣━━━━━━━━━╋━━━━━━━━━━━━━━━━━┫
┃ ┣━━━━━━━━━╋━━━━━━━━━━━━━━━━━┫ ┃
┃ ┃ ┃收O.1元 ┃股大宗交易按标准费 ┃
┃ ┃ (公司债)现货 ┃ ┃率下浮
30%收取,B ┃
┃ ┃ ┣━━━━━━━━━━━━━━━━━┫ ┃
┃ ┃ ┃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每笔收10元 ┃ ┃
┃ ┃ ┃ ┃股、基金大
宗交易按 ┃
┃ ┣━━━━━━━━━╋━━━━━━━━━━━━━━━━━┫ ┃
┃证券 ┃ ┃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每笔 ┃标准费率下浮50%收 ┃
┃交易 ┃ ┃ ┃ ┃
┃经手 ┃国债回购、其他 ┃收O.1元,反向交易不再收取 ┃取.债券、债券回购 ┃
┃
┃ ┃ 债券回购 ┃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每笔收I ┃大宗交易
┃ ┃ ┣━━━━━━━━━━━━━━━━━┫
费率标准维 ┃
┃ 费 ┃ ┃ ┃ ┃
┃ ┃ ┃元,反向交易不再收取 ┃持不变。 ┃
┃ ┣━━━━━━━━━╋━━━━━━━━━━━━━━━━━┫
┃
┃ ┃ 可转债 ┃按成交金额双边收取O.04‟ ┃3.此项费用包含在佣 ┃
┃ ┣━━━━━━━━━╋━━━━━━━━━━━━━━━━━┫ ┃
┃ ┃ ┃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每笔 ┃金之中。
┃
┃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收0.1元 ┃ ┃ ┃
┃ ┃ ┣━━━━━━━━━━━━━━━━━┫
┃ ┃ ┃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每笔收10元 ┃ ┃
┃ ┣━━━━━━━━━╋━━━━━━━━━━━━━━━━━┫ ┃
┃ ┃ 代办A股 ┃按成交金额双边收取O.I‟ ┃ ┃
┃ ┣━━━━━━━━━╋━━━━━━━━━━━━━━━━━┫
┃
┃ ┃ 代办B股 ┃按成交金额双边收取0.13%o ┃
┃
┣━━━━━╋━━━━━━━━━╋━━━━━━━━━━━━━━━━━╋━━━━━━━━━━━━┫
┃ ┃A股、B股、基金、 ┃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4‟ ┃
┃
┃ ┃ 权证 ┃ ┃ ┃
┃ ┃企业债(公司偾) ┃ ┃1.代中周证监会收 ┃
┃ ┣━━━━━━━━━╋━━━━━━━━━━━━━━━━━┫ ┃
┃证券 ┃ 现货可转债 ┃按成交额双边收取O.01‟ ┃取。 ┃
┃ ┃ ┃ ┃2.此项费用包含在佣 ┃
┃ ┣━━━━━━━━━╋━━━━━━━━━━━━━━━━━┫
┃
┃交易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按转让金额双边收取O.01‟ ┃ ┃
┃ ┃ ┃ ┃金之中。
┃
┃ ┣━━━━━━━━━╋━━━━━━━━━━━━━━━━━┫ ┃
┃监管 ┃ ┃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1‟(从交易经 ┃
┃
┃ ┃ 倒债现货 ┃ ┃ ┃
┃ 费 ┃ ┃手费中扣除,不另收) ┃ ┃
┃ ┣━━━━━━━━━╋━━━━━━━━━━━━━━━━━╋━━━━━━━━━━━━┫
┃ ┃ 代办A股 ┃按成交金额双边收取0.5~/oo ┃ 1.代证券业协会收取。 ┃
┃ ┃ ┃ ┃2.此项费用包含在佣 ┃
┃ ┣━━━━━━━━━╋━━━━━━━━━━━━━━━━━┫ ┃
┃ ┃ 代办B股 ┃按成交金额双边收取0.67%0 ┃金之中。 ┃
┣━━━━━╋━━━━━━━━━╋━━━━━━━━━━━━━━━━━╋━━━━━━━━━━━━┫
┃证券交易 ┃A股、B股、代办 ┃对出让方按成本金额的1‟征收.对 ┃代国家税
务局扣缴。 ┃
┃印花税 ┃A股、代办B股 ┃受让方不再征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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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1
第五节券商与客户之间的清算和交收
每日交易结束后.券商要为客户办理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采用的是法人结算模式。法人结算是指由券商以法
人名义集中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资金清算交收账户,其接受客户委托 代理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均通过此账户办理。券商与其客户之问的 资金清算变收由券商自行负责完成。券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与客户 之间的清算交收,是整个结算过程不可缺少的环节。 一、券商与客户之间的证券清算交收
实践中.对于券商与客户之间的证券清算交收。一般由中国结算
公司根据成交记录按照业务规则自动办理。证券交收结果等数据由中国结 算公司每日传送至券商,供其对账和向客户提供余额查询等服务。证 券公司根据中结公司数据,记录客户清算交收结果。 二、券商与客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交收
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框架下.券商与客户的 资金清算交收,需要由券商与存管银行配合完成:
1.券商负责根据中结公司发送的结算数据和存管银行发送的
客户资金存取数据完成客户资金的清算,更新客户资金账户的余额,并向 存管银行发送客户证券交易清算数据及资金账户余额。
2存管银行负责根据客户资金的存取数据和券商向其发送的证券 交易清算散据完成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更新,并进行客户资金账户余额与 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核对,将核对结果发送券商。
3,券商根据核对无误的清算结果向存督银行发送资金划付指令, 存管银行根据券商的资金划付指令及时办理资金划付,完成客户证券 交易的资金交收。
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下。券商与客户之间的资金 存取、清算与交收过程可简要概括如下:
1.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向资金账户存入交易结算资金,可以通过存 管银行提供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柜面服务、多媒体自助终端等方式发 出转账指令,也可以通过券商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自助委托 等方式发出转账指令;存管银行系统根据客户转账指令启动客户资金转账 交易。该交易启动后,银行将减少客户银行结算账户余额,相应增加客户 管理账户余额和券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余额,券商同步 更新客户管理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余额。
2.客户证券交易由券商单方发起。客户通过券商的资金账户 及密码,采用券商提供的委托手段进行交易。
3.券商接到客户委托买卖指令后对客户账户内资金和证券进行校 验。校验通过后券商向交易所报送交易指令。
4.中结公司根据交易所当日成交数据生成清算交收文件,并将清 算交收文件发给券商。
5.券商根据中结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数据及存管银行提供的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数据,完成客户资金的清算,更新客户资金账户的 余额。并向存管银行发送客户证券交易清算数据及资金账户余额。 6.存管银行根据客户资金的存取数据和券商向其发送的证券交易 清算数据完成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更新,并进行客户资金账户余额与客户 管理账户余额的核对,将核对结果发送券商。
7.券商根据核对无误的清算结果制作资金划付指令发送给存管 银行。
8.存管银行根据券商的资金划付指令办理交收资金划付。
9.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存管 银行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或划 转。存管银行系统根据客户转账指令启动客户资金转账交易,通过存管银 行与券商联网系统获取券商对客户取出资金的校验结果。如双方 校验通过,存管银行将减少客户管理账户余额和券商客户交易结算资 金汇总账户余额,相应增加客户银行结算账户余额,券商同步更新客 户管理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余额。 上述资金存取及结算流程见图2—1。
图2一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下的资金存取及结算流程图 说明:
①客户《含个人和机构)凭签约存款账户存折到存管银行营业日点的柜台办理现金存款。 存管银行营业网点柜员在银行终端中启动客户资金存款交易。存管银行增加存管账户余额和存管总账户余额。客户也可通过转账方式到存管银行营业网点的柜台办理.或通过存管银行
和券商的电话委托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等自行办理资金存入。存管银行营业网点的柜员在终端中启动.或存管银行系统自动启动客户资金转入交易。该交易启动后.银行减少客户签约存款账户余额.相应增加存款账户余额和存管总账户余额。
②存款或转入交易业务完成后,通过存管银行与券商的联网系统将账户变动信息传送 给券商.同步实时更新客户在券商的对应资金账户余额。
③客户场内证券空易由券商单端发起。客户通过券商的资金账户及密码,利用证 券公司提供的委托手段进行交易。
券商接到客户的委托买卖指令后对客户资金和证券账户进行资金和股份校验。 5)之后向空易所报送交易指令。
6)登记结算公司根据空易所当日成交数据生成清算交收文件。 7)登记结算公司将清算交收文件发给券商。
⑧券商根据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数据及存管银行日间存取款和转账数据,对 资金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和交收,并通过存管银行与券商的联网系统将交易数据生成清算文件和交收文件发送到存管银行。
9)存管银行校对日间发送至券商的客户资金存取数据,对券商发进的清算文件和 交收文件进行相应调整后,对存管账户进行簿记。
10)存管银行清算后将发生变化的存管账户的资金余额发送到券商。 11)券商将资金账户下的资金余额与存管银行存管账户余额进行对账。
12)券商根据各类证券交易的清算结果.制作资金划付指令发送给存管银行。 13)存管银行审核无误后。由存管银行通过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完成与登记结算公司的资金交收。
14)客户(含个人和机构)办理现金或转账取款时,不能直接从其存管账户中办理,而需 先将其存管账户资金转入其签约存款账户后,从其签约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或转账取款。办理现金或转账取款的方式与存款相同。客户资金从存管账户转入其签约存款账户的交易启动后,通过存管银行与券商联网系统自动比较券商系统中对应资金账户下的可取金额和在存管银行对应存管账户余额,取两边资金余额最低的数额作为最大转出资金限额。存管银行减少存管账户余额和存管总账户的余额。相应增加客户签约存款账户的余额。
15)客户该交易完成后,通过存管银行与券商的联网系统将账户变动信息传送给券商,同步实时更新客户在券商对应资金账户余额。
第六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内部控制与操作规范 一、证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证券营业部是券商经纪业务的具体经营场所。营业部经纪业务内
部控制的重点是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人融 出资金、业务操作不合规以及结算风险等。券商对所属营业部经纪业 务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1.应加强对营业部软、硬件技术标准(含升级)等的统一规划和集中 管理,应制定统一完善的经纪业务标准化服务规程、操作规范和相关管理 制度。
2.应制定标准化的开户文本格式,制定统一的开户程序,要求所属营 业部按照程序认真审核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关注客户资金来源的 合法性。
3.应建立对录人证券交易系统的客户资料等内容的复核和保密机制; 应妥善保管客户开户、交易及其他资料,杜绝非法修改客户资料;应完善
客户查询、咨询和投诉处理等制度.确保客户能够及时获知其账户、资金、 交易、清算等方面的完整信息。
4应当要求所属营业部与客户签订公司统一制定的《证券交易委托代 理协议书》和《风险揭示书》。《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和《风险揭示 书》的条款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相关业务指引中的 范本所列条款。《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泌书》或《风险揭示书》中还应列 示营业部可从事的合法业务范围及券商授权的业务内容,向客户明示 券商禁止营业部从事的业务内容。
5应针对账户管理、资金存取及划转、委托与撒单、清算交割、指定 交易及转托管、查询及咨询等业务环节存在的风险,制定操作程序和具体 控制措施。
6对开户、资金存取及划转、接受委托、清算交割等重要岗位应适当 分离,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严格分开运作、分开管理。
7.应在营业部采用统一的柜面交易系统。并加强对柜面交易系统的风 险评估,严防通过修改柜面交易系统的功能及数据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证 券公司应采取严密的系统安全措施、严格的授权进人及记录制度,并开启 系统的审计留痕功能。
8.应当实行法人集中清算制度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防范结算风险。
9应建立对托管证券等的登记程序与独立监控机制.严防发生挪用客 户托管的证券等进行抵押、回购或卖空交易及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IO应通过身份认证、证件审核、密码管理、指令记录等措施,加强 对交易清算系统的管理,确保交易清算系统的安全。
11应建立健全经纪业务的实时监控系统。券商的监督检查部门
或其他独立部门负责对营业部资金划转、证券转移、交易恬动进行实时监 控.并对异常资金流转、异常证券转移、异常交易及违规行为实时预昔。 12应定期、不定期地对营业部交易系统、财务系统和清算系统进行 检查.加强交易信息与财务信息、清算信息的核对,确保相关信息与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商业银行等提供的信息相符。
13.应建立交易数据安全备份制度。对交易数据采取多介质备份与异 地备份相结合的数据备份方式,确保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
14.对网上交易系统应采取有效的身份认证及访问控制措施,网上交 易系统应详细记录客户的网上交易和查询过程。加强交易方身份识别,并 对访问权限进行控制,确保交易的安全、可靠。同时,网上交易系统应采 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等措施保障网络安全,采用高强加密等有效技术手段, 防止客户数据被窃取、篡改。
15.对于营业部网络中断、委托中断、客户数据丢失、银证转账故障、 交易服务器故障以及出现供电中断、火灾、抢劫等紧急情况,应制定灾难 恢复和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修订,建立应急演习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地处 理各种故障和危机。
16.应建立投资者教育与信息沟通机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加强与投资者信息沟通。应建立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 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体系。
17.应建立交易清算差错的处理程序和审批制度,建立重大交易差错
的报告制度,明确交易清算差错的纠纷处理,防止出现隐瞒不报、擅自处 理差错等情况。差错处理应留审计痕迹。
18.应建立由相对独立人员对重点客户进行定期回访的制度。 二、证券营业部经纪业务的基本操作规范
证券营业部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经纪业务的运作管理。营业 部经纪业务的运作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标准化的经纪业务操作规程,规范 经纪业务操作程序,并合理、有效地组织实施来实现的。经纪业务操作规 程是确保营业部经纪业务各环节顺利运转及规范运作、减少业务差错、提 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重要制度。 (一)经纪业务操作规范管理的一般要求
1.前后台分离和岗位分离。证券营业部应实行前后台分离。前台人员 负责市场营销,后台人员负责业务运行操作及管理,前后台人员不得兼职; 营业部后台电脑管理、会计核算与经纪业务操作等部门或岗位的人员要严 格分开,不得兼职或混合操作;电脑管理、会计核算人员不得兼办清算 业务。
2.重要岗位专人负责,严格操作权限管理。经纪业务的不同环节,账 户管理、资金管理、委托买卖、清算交割、咨询服务等岗位,应按不同岗 位定员、定职。资金存取和其他岗位不得合并,其他岗位电脑终端无权进 入资金存取系统。资金岗位工作人员和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兼职或串 崩操作;账户管理应专人负责,其他岗位和人员不得兼办或串岗。对各岗 位和各部门电脑用户权限应按职责严格限制并经常检查,应随人员变化而 及时调整。
3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受代理客户办理相关业务。营业部工作 人员应遵纪守法、规范操作、自觉维护客户权益。不得私下接受及全权代 理客户办理开户、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资金存取、资金划转、 资金三方存管申请与开通、委托买卖及交割、挂失与解挂、冻结与解冻、 客户资斟修改、开通客户交易委托权限、指定(变更)存管银行等事项。 4营业部应按要求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及业务档案。营业部应当妥善保 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 项资料。不得遗失、隐匿、伪造、篡改或损毁。上述资料在客户账户销户 后20年内不得销毁。
客户档案资料、空白《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空白《客户资金 第三方存管协议书》及其他协议书、加盖印章的业务表单、资金账户卡等 重要业务凭证,必须设立专库专人保管.并有谰阅、领用登记。
5券商总部应加强对营业部业务运作的集中统一管理。根据规范
管理和经营监督的要求.对经纪业务的交易、清算、客户账户、操作权限 和风险监控等实行集中管理;对风险程度不同的业务,按照分类管理、分 级授权、逐级审批的原则进行管理;重要业务必须实行实时复核、审核及 总部审批制。
券商总部要对营业部岗位与权限设置、业务操作合规性进行有效 监督、检查。
(二)经纪业务主要环节的操作规范
经纪业务主要环节包括证券账户管理、资金账户管理、证券委托买卖、 清算交割等。以下介绍各环节所包括主要业务内窖的基本操作规范。
1证券账户管理。证券账户管理包括证券账户的开立、证券账户挂失 补办、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证券账户合并与注销、非交易过户等。
(1)代理开立证券账户。
①境内自然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由客户本人填写自然人证券账户注 册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则 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通常 情况下,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居民身份证。在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中,应准确填写个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联系地址、职业、 账户类别等内容,并签名。如果委托代办,还需填写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并需代办人签名。
境内自然人申请开立B股账户,需先开立B股资金账户。即境内居民 个人需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到其原外汇存款银行,将其可投资B股 的外汇资金转入本人欲委托买卖B股的券商的B股保证金账户,然后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进账凭证到该券商开立B股资金账户,最 后凭B股资金账户开户证明开立B股账户。
②境内法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客户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 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 章的法定代表人开立机构证券账户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③经办人查验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一致性, 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所有资料交复核员实时复核。
④复核员实时复核并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资料交还经办人;经办 人将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交还客户,其余资料留存。
⑤按规定数据格式实时向中结公司传送开户数据;实时接收中国
结算公司返回的确认结果,按规定格式打印证券账户卡或B股账户确认书 (以下统称“证券账户卡”)或代办股份转让账户卡,加盖开户代理机构 “证券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后交申请人。
⑥收市后将客户留存资料交业务主管归档。
(2)证券账户卡挂失补办。
①自然人申请挂失补办:客户本人填写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 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本人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 机关出具的贴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机关印章的身份证遗失证明及复印件。 补办新号码上海证券账户卡时.还应提供其指定交易证券营业部(或B股 托管机构)出具的原证券账户冻结证明。客户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交 经公证的代理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②法人申请挂失补办、更换:法人客户经办人(被授权人)填写挂失
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境内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 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和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 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补办新号码上海证券账户卡时,还应提供 其指定交易证券营业部(或B股托管机构)出具的原证券账户冻结证明。 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
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经办人查验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一致性, 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所有资料交复核员实时复核。
④复核员实时复核并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资料交还经办人;经办 人将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交还客户,其余资料留存。挂失结果经中国结算公 司确认后方可补办新的证券账户卡。
⑤收市后将客户留存资料交业务主管归档。
(3)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
①自然人申请变更(申请变更原因: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 化):客户本人填写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并提交客户证券账户 卡及复印件、新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H{具 的有关变更证明及复印件(变更证明包括原姓名、原身份证睁码及新姓 名、新身份证号码)。客户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 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②法人申请变更(申请变更原因:客户全称、注册号码发生变化): 客户填写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境内法人提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注册噩记证书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发证机关出具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 记证书变更证明或公告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变更机 构名称、注册号码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经办人(代理人)身份 证及复印件。境外法人还箝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 70
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经办人查验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一致性, 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所有资料交复核员实时复核。
④复核员实时复核并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资料交还经办人;经办 人将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交还客户,其余资料留存。
⑤收市后将客户留存资料交业务主管归档。
⑥如果自然人或法人同时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名称、注册号码, 应将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原件及有效身 份证明复印件送达中结公司相应的分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办人 在5个工作日后打印新的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 (4)证券账户合并。
①自然人申请合并:客户填写合并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拟合并的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客户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②法人申请合并:客户填写合并证券账户申请表。境内法人提交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 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 代表人授权合并证券账户委托书、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拟 合并的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
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经办人查验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一致性, 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交复核员实时复核。
④复核员实时复核并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资料交还经办人;经办 人将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交还客户,其余资料留存。
⑤收市后将客户留存资料交业务主管归档。
⑥将被合并的证券账户卡收缴存档,并按规定的数据格式将合并的证 券账户的资料报送中结公司。 (5)证券账户注销。
①自然人申请注销:客户填写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没有证券 余额的证券账户卡、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客户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②法人申请注销:客户填写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没有证券余 额的证券账户卡。境内法人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加 盏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簦章并加盖 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注销证券账户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 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经办人查验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一致性. 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变复核员实时复核。
④复核员实时复核并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资料交还经办人;经办 人将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交还客户,其余资料留存。 ⑤收市后将客户留存资料交业务主管归档。
@将拟注销的证券账户卡收缴存档,并按规定的数据格式将注销证券 账户的资料报送中结公司。 (6)非交易过户。
①自然人因遗产继承办理公众股非交易过户:申请人填写股份非交易 过户申请表,并提交继承公证书、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 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股份托管 证券营业部出具的所涉流通股份冻结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 提供经公证的代理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②自然人因出国定居向受赠人赠与公司职工股办理非交易过户:申请 人填写股份非交易过户申请表,并提交赠与公证书、蹭与方原户口所在地 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注销证明及复印件、受赠方身份证及复印件、当事 人双方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上市公司出具的确认受蹭人为该公司职工的 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代理委托书、代办人有 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经办人查验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一致性. 在申请表单上簦章后交复核员实时复核。
④复核员实时复核并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申请表及资料交营业部 分管负责人审核;营业部分管负责人在股份非交易过户申请表上实时审核 签字后交还经办人;经办人将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交还申请人,其余资料 留存。
⑤经办人向申请人预收取非交易过户的一切费用并出示相应凭证。 ⑥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将股份非 交易过户申请材料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或传真至 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门(上海证券的非交易过户)。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 门审核无误后再传真至中结公司。
⑦收市后经办人将留存资料交业务主管存档。
⑨经办人于收到登记结算公司非交易过户确认单的下一工作日将该确 认单交申请人,并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
2.资金账户管理。资金账户(证券资金台账)管理包括资金账户的开 户和销户、开通客户交易委托品种、交易委托方式及操作权限、指定客户 资金存管银行、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定或撤销指 定交易、证券转托管、资金账户挂失与解挂、客户资料修改、密码管理等。 一般规定:
①营业部办理经纪业务,必须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应与客 户开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存管银行的存款账户名称一致、名实相符。 ②客户开立资金账户,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合法证件,以 客户本人名义开立,不得受理法人以个人名义、个人以法人名义开立账户。 ③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时必须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风险 揭示书》、《买者自负承诺函》(均一式两份),以及《客户资金第三方存 管协议书》(一式三份)等文件。一份交客户保存,一份由营业部存档, 《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一份交存管银行。 .
④营业部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
⑤营业部必须对客户的证券账户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所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等各类协议书、风险揭示书、买者 自负承诺函、业务申请书(表)、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要求留存的各类 资料一并归档,按资金账号进行排序,妥善保管,要配备专库并由专人 管理。
(1)资金账户开户。 ①开户申请。
第一,自然人客户:
I.客户本人办理开户:客户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证券账户 卡及复印件、拟指定存管银行的借记卡.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书》等相关协议书、承诺函等必备文件。
Ⅱ委托他人代办开户:代办人提交经公证的委托开立资金账户代办 书、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代办人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Ⅲ授权他人代理证券交易:委托人与代理人一起到营业部.同时提 交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代理人有 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由委托人本人提出授权委托申请,填写客户授权委 托书。如委托人无法到柜台办理授权委托手续,还应向营业部提交经国家 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法人客户:
要求法人客户指定合法的代理人,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
本)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同名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由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法人授权开立资金账户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 章的客户授权委托书、银行结算账户证明文件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 复印件.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卧议书》(一式两份)。境外法人还需提 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 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详细写明授权权限、授权期限等内容。 ②查验莉I复核。
I经办人查验自然人客户开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一 致性。
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复印件与申请人是否一致、真实,证券 账户卡和其复印件上的姓名与本人是否一致,《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 上所填写的客户信息是否与提交的资料一致、完整。
Ⅱ查验法人客户开户条件是否符台《证券法》规定,应以企业真实 名称开立资金账户.不得以他人名义开立资金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客户所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办理过年检 等;证券账户卡及其复印件机构的名称是否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 记证书上的机构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是否一致;《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上所填写的客户信息是否与提交 的资料一致、完整;《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上加盖的公章是否与提 交的原始资料上的公章一致。
Ⅲ.查验客户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授权委托书上的代理人姓名和实际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是否 一致、真实。
Ⅳ.通过登记结算系统查验客户提交证券账户的状态,并核对该账户 在登记结算系统登记的账户信息。客户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与登 记结算系统登记的账户信息一致,且不属于在登记结算系统作单独管理的 休眠账户或不合格账户的,营业部方可为客户办理新开资金账户手续。如 客户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与登记结算系统登记的账户信息不一致, 或者属于在登记结算系统作单独管理的休眠账户、不合格账户的,营业部 应要求客户按规定更正登记结算系统登记的账户信息、办理休眠账户激活 或不合格账户规范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新开资金账户手续。
③电脑开户。为客户在柜台交易系统开设资金账户并办理上海证券账 户的指定交易,同时要求客户设定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开通网上交易的 客户还需设定通讯密码),并告诫客户注意密码的自我保密。
将客户指定的存管银行及提交的银行借记卡号输入柜台交易系统。 将代理人姓名、代理期限及代理权限输人柜台交易系统(账户操作权 限必须与代理人操作权限一致)。
将客户选择的委托方式及交易品种等输人柜台交易系统(有的交易品 种须单独签署相关协议,输入时如涉及这些品种应核对是否签署相关协 议等)。
④打印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式两联),交由客户 签名确认。
⑤经办人将客户递交的所有资料、客户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 议书》等文件、系统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交复核
员通过系统实时复核,复核内容与经办人查验要求相同。
⑥经办人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乙方栏内填写营业部信 息。经办人与复核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⑦将经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联和《证券交 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客户留存文本)交客户保存。给客户发放资金账户 卡,酌情收取服务费或开户工本费。
@收市后,经办人将经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 一联系人《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营业部留存文本内)后.霜1客户 其他必须留存的资料交业务主管留存归人客户资料档案。并在“客户 证件/资料原件(复印件)清单”上做好收件记录。
应留存归档的自然人客户资料包括: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或其他证 明客户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同名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指定代理人 的还必须留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客户授权委托书原件;客户签署的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风险揭示书》、《买者自负承诺函》、《客户 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等(营业部留存)所有协议书及各类业务表单; 柜台系统打印的经客户签名确认的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其他必须留存归 档的资料。
应留存归档的法人客户资料包括:加盖公章的境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加盖公章的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同名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境外法人还 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盏公章的法定代 表人授权开立资金账户委托书和客户授权委托书原件;银行结算账户证明 文件;客户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风险揭示书》、《买者自 负承诺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等(营业部留存)所有协议书 及各类业务表单;柜台系统打印的经客户签名确认的“客户账户基本信息 表”;其他必须留存归档的资料。 (2)客户申请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已开立资金账户但尚未申请开 通网上交易的客户)。
①客户持有效身份证明和资金账户卡,到营业部柜台提出网上交易申 请,签署《网上交易坍议书)。
②经办人查验客户提交的身份证件、资金账户卡,查验协议书填写的 准确性和完整性.与原留存身份证件核对确认系同一人后,交复核员通过 系统实时复核(复核要求与经办人相同)。
③经办和复核分别在《网上交易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 @经办人在柜台交易系统为客户开通网上交易权限。
⑤客户当场设置通讯密码,经办人提醒客户注意密码的保密。 ⑥经办人将《网上交易协议书》交业务主管留存归人客户资料档案。 (3)客户申请开通其他交易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
①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资金账户卡,提出××交易委托方 式或××交易品种申请,填写“××交易委托方式(或××交易品种)申 请书(表)”,签署“××交易委托方式(或××交易品种)协议书(风 险提示书)”。新交易委托方式(或新交易品种)的协议书(风险揭示书) 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适时统一制定并下发。
②经办人查验客户提交的资料,查验“申请书(表)”或“协议书 (风险提示书)\"填写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经与原留存身份证件核对确认系 同一人后,交复核员通过系统实时复核(复核要求与经办人相同)。 ③经办和复核分别在“申请书(表)\"或“协议书(风险提示书)\" 上签名或盖章。
④经办人在柜台交易系统为客户开通“××交易委托方式”或“×× 交易品种的交易权限’’。 ⑤经办人将“申请书(表)”或“协议书(风险提示书)\"交业务主 管留存归人客户资料档案。
(4)客户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操作权限的终止。
①自然人客户必须持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资金账户卡,法人客户还 需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②客户填写“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
③经办人查验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申请人的一致 性、真实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存档身份资料的一致性,并交复核员 复核。
④复核员通过系统进行实时复核,复核要求与经办人相同。
⑤经办和复核分别在“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上签名或盖章。 ⑥经办人将变更后的有关信息输入电脑。
⑦经办和复核在该客户的“客户账户类资料更改登记表’’(通常作为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附件)上写明的变更事项、变更时间,并签 名或盖章。
⑧将“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交业务主管留存归人客户资料档案。 (5)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兰方存管(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未 开通三方存管的客户)。
@指定存管银行。目前,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营业务根据 银行的不同要求一般采取两种模式。
模式一:二步式开户(一般均采取此模式)。
第一。券商营业部顼指定。客户本人持有效证件(个人客户:身
份证件、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卡、银行借记卡;机构客户: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和加盖客户公章的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 件、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卡、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银行结算账户 证明文件)到券商开户营业部,签署《××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三 方存管协议书》(有的银行规定只能到银行方签署此协议)及“第三方存 管开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证券营业部经办人在柜台系统为客户办理指定存管银行手续,办理时 客户需输人客户证券资金账户密码。经办人打印客户回单。交客户签字确 认;在第三方存管开通申请表、客户回单上加盖业务章.留存《x×银行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及“第三方存瞥开通申请表”(营 业部留存联)等客户资料,客户回单交客户。
第二,存管银行确认。客户本人持有效证件和在营业部签署的《×× 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银行留存联)到存管银行营 业网点办理存管银行确认手续。按银行规定须在银行方签署三方存管协议 的.则提交加盖券商营业部业务章的“第三方存管开通申请表”客户
回单到存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存管银行签约和确认手续。办理时客户徭输 入银行结算账户密码和证券资金账户密码。
银行柜员打印客户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将《××银行客户交易结 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客户留存联交客户。
模式二:一步式开户。客户直接在银行网点或券商开户营业部办 理相关手续(目前多数银行不采取此模式)。
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结算账户卡.到券商开户营业部 签署《x×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营业部审核客户 提交的资料无谩后为客户办理指定存管银行和三方存管开通手续。办理时 客户需输A证券资金账户密码和银行账户密码。
没有银行卡的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银 行卡,并签署《××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银行营 业网点办理三方存管开通手续。办理时客户需输人证券资金账户密码和银 行账户密码。
银行柜员打印客户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并将《××银行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客户留存联交客户。
②客户变更存管银行。客户撤销存管银行。客户持有效证件到证券公 司开户营业部,填制第三方存管变更申请表。证券营业部经办人受理业务 后须查验该客户资金账户当日是否发生过银证转账或证券交易,如发生过 则不能为客户办理变更存管银行手续;如未发生过则为客户办理撤销存管 银行手续,随即停止客户银证转账服务。
客户指定新的存管银行(同“指定存管银行”)。撤销存管银行成功 后,客户应立即在证券营业部办理新的存管银行指定手续。
③客户变更银行账户。客户本人持有效证件和新的同名银行借记卡到 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但如客户当日有银证转账交易的, 不能办理银行账户变更手续。
④客户撤销资金账户。客户本人持有效证件到开户证券营业部,办理 撤销指定、转托管。下一营业日,客户持有效证件到开户证券营业部,填 制资金账户销户申请表。
证券营业部经办人按业务规定审核客户符合销户条件,校验客户身份、 预留印鉴(机构客户)、资金账户和密码合法后,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结 息手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停止计息。
客户通过银证转账通道将客户资金账户的全部余额(含结息金额)转 入客户银行结算账户。
下一营业日,证券营业部为客户办理撤销三方存管业务,撤销成功后 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销户手续。 ’ (6)账户挂失、补办。
①遗失资金账户卡或因卡破损无法使用的客户:自然人客户必须凭其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证券账户卡(或因破损而无法使用的资金账户卡)办 理补卡(或换卡)事宜。法人客户还需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 份证原件。
②遗失身份证及资金账户卡:自然人客户必须凭其本人有教身份证明, 或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客户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③客户填写“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交经办人。
④经办人查验客户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本人的一 致性、真实性,存档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与客户本人的一致性,交复核员 复核。
⑤复核员通过系统进行实时复核,复核要求与经办人查验要求相同。 ⑥经办人根据申请人要求给于办理挂失或补办新卡。酌情收取服务费 或工本费。
⑦经办和复核分别在“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上签名或盖章,与客 户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一并交业务主管留存归入客户资料 档案。
⑧经办和复核在该客户的“客户账户类资料更改登记表”上写明变更 事项、变更时间.并签名或盖章。 (7)账户解挂。
①已办理挂失的自然人客户必须持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证券账户卡。 法人客户还需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②客户填写“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交经办人。
③经办人查验客户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本人的一 致性、真实性,以盈存档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与客户本人的一致性,并调阅 存档资料的资料更改登记,交复核员复核。
④复核员通过系统进行实时复核,复核要求与经办人查验要求相同。 ⑤经办和复核分别在“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上签名或盖章。
⑥将“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交营业部相关负责人实时审核签字。 ⑦经办和复核在该客户的“客户账户类资料更改登记表”上写明变更 事项、变更时间。并签名或盖章。
⑧将“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交业务主管留存归人客户资料档案。 (8)客户重要资料变更。自然人客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 号、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身份证号、授权委托权限及期限发生变化,法人 客户的法人全称、注册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代 理人姓名、代理人身份证号、授权委托权限及期限、预留印鉴、银行账号 发生变化,均需在柜台办理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手续。 ①自然人客户:
客户(或代理人)姓名或身份证号发生变化:客户提交本人有效身份 证明、资金账户卡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及复印件。
授权委托权限及期限发生变化:客户本人和代理人都必须同时到柜台 提交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及客户本人资金账户卡。
证券账号发生变化:客户本人提交有效身份证明、资金账户卡、证券 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变更代理人:客户本人和新代理人都必须同时到柜台提交双方有效身 份证明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客户本人资金账户卡。
客户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②法人客户:
法人全称、注册号码发生变化: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
法人全称、注册号变更委托书、工商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的批文、加 盖公章的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金账户卡、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生变化: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的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变更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公安部门出 具的变更证明及复印件、资金账户卡。
授权委托权限、期限发生变化: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 法人变更授权权限委托书、资金账户卡、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变更代理人: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法人变更代理人委 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金账户卡。营业部根据委托书的变 更内容进行修改,须重新签订客户授权委托书,原客户授权委托终止。 ③客户填写“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 ④变更代理人的操作程序与指定代理人相同。
⑤经办人查验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申请人的一致 性、真实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存档身份资料的一致性,交复核员复核。 ⑥复核员通过系统进行实时复核,复核要求与经办人相同。
⑦经办和复核分别在“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上签名或盖章。 ⑧将“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交营业部分管负责人实时审核签字。 ⑨经办人将变更后的有关信息输入电脑。
⑩经办与复核人员在该客户的“客户账户类资料更改登记表”上写明 变更事项、变更时间并签名或盖章。
经办人将按变更事项留存相应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复印件、变更 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丁商管理 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的批文、法人变更授权权限委托书、新证券账户卡复 印件、新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新印鉴及银行账号、“客户有关资料 更改申请”等资料变业务主管归人客户资料档案。
(9)密码修改、清密。客户密码遗:盎或需柜台修改密码的,可给予清 密.由客户本人重新设定密码。
①自然人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资金账户卡。客户委托他人代办 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法人客户持经法定代表人簦章并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修改密码/清密委托 书、代理人身份证件、资金账户卡。
②客户填写“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
③经办人查验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申请人的一致 性、真实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存档身份资料的一致性,交复核员复核。 ④复核员通过系统进行实时复核,复核要求与经办人相同。
⑤经办和复核分另Ⅱ在“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上签名或盖章。 ⑥将“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交营业部分管负责人实时审核签字。 ⑦办理密码修改或清密。提醒客户注意新密码的保密。 ⑧将“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法人授权修改密码/清密委托书或经 公证的委托代办书(自然人客户)等交业务主管留存归人客户资料档案。 (10)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
①自然人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未经 授权委托但代理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 及复印件。法人客户持证券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法人授权撤销指定交
易/转托管委托书、资金账户卡、预留印鉴。
②如客户要求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人填写“撤销指定交易申请书”; 如客户要求转托管的,申请人填写“证券转托管申请书“。
③经办人查验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申请人的一致 性、真实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存档身份资料的一致性。非本人办理及 法人客户办理的,必须审核有无授权权限、授权有效期、预留印鉴,并确 认客户已履行交易交收手续、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后,交复核员通过系统 实时复核,并在“撤销指定交易申请书\"或“证券转托管申请书”上 签名。
④当日单个证券账户累计撤销指定或转托管市值超过营业部及公司规 定额度的,应将原始申请书交营业部主管领导实时审核签名或上报公司总 部审批。
⑤开户资料不全的账户要求客户必须补全资料消除警示标志后才能撤 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
⑥经办人给予客户办理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并打印证券余额对 账单。
⑦经办人打印业务回单(一式两联)交客户签名确认后一联交客户, 一联由营业部留存。
⑧将“撤销指定交易申请书\"或“证券转托管申请书”、授权委托书、 经客户签名的业务回单等交业务主管留存归入客户交易业务资料档案。 (11)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销户。
①申请此项业务前,申请人需先办理撤销指定交易手续和转托管手续。 申购新股资金冻结期间、开放式基金尚有基金余额、银证关联尚未撤销、 未完成交收、客户资料尚未补全、账户冻结等客户状态不正常的不能办理 销户。
②自然人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资金账户卡。客户委托他人代办 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法人客户持经法定 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资金账户销户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资金账户卡。
③申请人填写“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 ④经办人查验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申请人的一致 性、真实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存档身份资料的一致性,交复核员复核。 ⑤复核员通过系统进行实时复核,复核要求与经办人相同,并在“客 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上签字。
⑥经办人办理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销户。
⑦经办人打印业务回单(一式两联)变客户签名确认后一联交客户. 一联由营业部留存。
⑧经办人将“客户有关资料更改申请”、经客户签名的业务回单等相 关资料交业务主管留存归人客户资料档案.经办和复核在该客户的“客户 账户类资料更改登记表”上填写变更事项、变更时间并签名或盖章。
⑨客户要求办理资金账户销户手续的。办理完毕后,经办人在《证券 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封面盖上“已销户”印章。贷金账户巳销户的客 户资料按销户时间排序另库管理,建立销户登记簿。 3证券委托买卖。
(1)柜台委托。客户委托买卖时应使用营业部统一制作的证券买卖委 托单.按照委托单标明的各项内容,完整、详细、正确地填写,且必须当 面签署姓名。委托柜台应严格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为客户办理委托 业务,不得漏报或插报。
委托柜台在接受客户委托时,必须审核客户亲笔填写的委托单、资金 卡、身份证,并与本人核对一致。非本人委托的,必须审核其有无授权权 限。核对无误后.进一步核对委托单上的各项内容。若证券名称和证券代 码不一致时,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无法联系时,则以证券名稚为准输人 委托指令代理客户买卖股票。
输人委托指令时,若是买入委托。则电脑将自动查验该客户的资金账 户中资金是否充足。资金不足者,应拒绝委托或视为无效委托,不得为客 户提供融资交易。若是卖出委托.电脑将自动查验该客户的证券账户中证 券数量是否充足。证券不足者,应拒绝委托或视为无效委托,不得为客户 提供融券交易。
完成委托后。在委托单回单上盖委托员私章连同证件一并交还客户。 (2)非柜台委托。非柜台委托包括人工电话或传真委托、自助和电话 自动委托、网上委托等。
①人工电话或传真委托。人工电话或传真委托客户应与营业部有事先 约定(一般采取签订专项协议方式),并预留印鉴(签名)。无事先约定、 未预留印鉴或签名的.则营业部不受理人工电话或传真委托。客户采用人 工电话或传真委托,必须拨打营业部指定的电话。
人工电话委托:接单员必须打开录音电话,要求客户报出资金账号 (或股东账号)、证券买入或卖出、证券代码、委托买卖价格、委托买卖数 量,同时报出委托客户姓名以便核对。然后,复述客户指令,经确认后及 时输入电脑。
传真委托:客户必须写明客户姓名、资金账户、股票账户、委托买 (卖)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委托价格、委托数量并签名;接单员根据传 真件仔细辨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所预留的印鉴(签名)后,及时将委托 内容输人电脑。
电话录音及传真件必须按规定保存,并要求客户及时到营业部补填委 托单,将传真件附于委托单后存档。
接单员输入人工电话委托和传真委托指令的操作要求与柜台委托相同。 客户通过人工电话或传真委托进行的交易,不论成交与否,其委托记录应 按规定期限保存于营业网点。
②自助及电话自动委托。客户根据自己账号和操作密码进入自助终端 或电话自动委托系统,并按屏幕文字提示或电话语音提示自行进行委托或 查询有关信息。客户对其委托承担一切责任。客户通过自助终端或电话自 动委托进行的交易,不论成交与否,其委托记录应按规定期限保存于营业 网点。
③网上委托。客户进人网上委托系统并按提示输入密码、委托内容或 查询有关信息。客户对其委托承担一切责任。客户通过网上委托进行的交 易,不论成交与否,其委托记录应按规定期限保存于营业网点。 (3)撤单。
营业部在接受客户撤销或修改通过委托柜台进行的委托时,客户须持
身份证、资金卡填写撤单申请(委托单),并当面签署姓名。非本人办理 的须审核有无委托权限。
营业部报单员接单后,审核证件及委托内容,确认无误后查找该笔委 托是否成交。如果已成交,则告诉客户不能撤销或修改;如果没有成交或 部分成交,则立即将该笔委托未成交部分撤销。
客户通过自助终端或电话自动委托系统委托的撤单,由客户按电脑屏 幕或电话语音提示操作。
4.清算交割。清算交割包括根据成交单与委托单配对,为客户办理交 割。打印交割单,应客户要求查询交易结果、证券及资金余额,打印对账 单等。
每日交易结束后,由清算员根据交易所成交数据自动进账清算,并打 印出股票、债券及回购等清算数据。
采用有形席位的营业部若无电脑自动核错配对系统(即与委托成交数 据核对),则交割柜必须在清算后。根据成交单与客户委托单手工配对。 若有不相符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差错处理规定来办理。
营业部应在为投资者保密的前提下,及时公布新股认购配号及中签号。 客户凭本人身份证、资金卡或授权权限,可以在柜台查询交易结果或证券 及资金余额等。
客户如要求柜台在打印的对账单上加盖营业部业务用章的,柜台必须 仔细核对客户身份,并认真核对对账单与电脑上的时点证券余额或资金余 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方可加盖业务用章。
营业部为客户办理证券交害0一般有自助交割和柜台人工交剖两种交割 方式。自助交割即客户凭资金卡、密码在自助交剖机上自助进行交割。自 行打印交割单。柜台人工交剖即客户凭身份证、资金卡在柜台将前一次的 委托单交给交割员。]二作人员核对委托单与成交单是否相符。无误则打印 交割单,并将交割单交客户;若不相符,则核对委托柜保存的委托单。确 屈营业部操作性差错.则需根据金额大小上报柜台主管或营业部负责人, 并按照差错处理规定处理。 三、投资者教育及咨询服务。 (一)投资者教育
投资者教育主要是对投资者进行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证券 交易风险揭示和券商基本信息公示等。投资者教育的目的就是要提高 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参与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进而提高投资者理性投资、 规避风险、自我保护的能力。投资者教育是推进市场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 的重要举措,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券商提升客户服务 水平、规范经营行为的需要。
投资者教育主要是通过营业部设立“投资者园地”、公司网站、交易 委托系统、客服中心等多种渠道。并综合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材 料、户外广告、培训讲座、电话语音提示、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同 时,要将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融人经纪业务流程,具体体现在客户 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具体要重点突出以下几方面内容:
1.要从开户环节着手风险揭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合同、协议的内 容,明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由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 2.要持续地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让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
则,真正明白“股市有风险,人市须谨慎”的警示。
3.要了解自己的客户,要根据客户尤其是新人市的中小客户的身份、 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等,对客户进行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 评估,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引导客户从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身实 际情况出发,审慎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
4.券商在进行产品和业务推介时,应当清楚说明不同产品和业务 的区别,使客户充分认识不同产品和业务的风险特征,使每一个客户了解 自己要购买的是什么产品、有何特点和风险。
5.券商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帮助投资者增 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能力,警惕和自觉抵制各种不受法律保护的非 法证券活动。 (二)信息与咨询服务
信息服务主要是为客户提供投各类投资信息的服务,协调处理与客户 在委托交易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对除权、配股、股票停牌等特殊情况及时 张贴告示告知客户。
1.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
(1)向投资者介绍开户、.委托、交割等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 (2)及时在营业大厅公布证监会、交易所、上市公司等有关重大 信息。
(3)记录上市公司的有关配、送股比例及红利情况,除权除息日、股 本变化情况,新股发行、上市的名称、时间等。 (4)简单介绍技术分析软件使用方法。
(5)介绍网上交易、自助交易的使用方法。 (6)调解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其在执业 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必须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不得以虚假信息、 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为依据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更 不得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和对已有的市场传言加以渲染。
(2)预测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或者就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建 议时.藉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不得主观膪断,不得对行情发表肯定性 意见。
(3)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产品,不得 有建议投资者在具体证券品种上进行具体价位买卖等方面的内容,不得直 接指导投资者买卖证券。
(4)不得为达到某种目的,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耍的证券买卖。 (5)在公共场所进行投资咨询,举办股市沙龙、股市报告会等,报告 人必须先行取得证监会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报地方证 券监管部门批准,必要时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四、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
证券市场遵循“三公”原则,禁止任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 户、虚假陈述等损害市场和投资者的行为。根据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券商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亦不得将客户的资金和证 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 (2)不得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3)不得违背客户的指令买卖证券,或接受代为客户决定证券买卖方 向、品种、数量、时间的全权委托。
(4)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 损失。
(5)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收。 (7)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证券交易管理 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证券交易收费标准,收取不合理的佣金和其他 费用。
(8)不得散布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的信息。 (9)不得借职业之便,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
(10)不得为他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提供方便。
第七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
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是指券商在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因种种 原因而导致其自身利益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按风险起因不同,经纪业务的 风险主要包括合规风险、管理风险和技术风险等。
(一)合规风险
证券经纪业务的合规风险主要是指券商在经纪业务活动中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等行为,可能 使券商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 风险。
合规风险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为客户开立账户时不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业务合 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
2.在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之前未按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 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
3.客户开立账户时未按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 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
4.违反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
5.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6.不按规定存放、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违反规定动用客户的交 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7客户资金不足而接受其买入委托。或者客户证券不足而接受其卖出 委托。
8向客户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 9.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 的判断。
10在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中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
招揽、客户服务或者产品销售活动。
11不按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客户在营业时间不能随时 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和公司业务经办人及证券经纪人执业信息;未按 规定指定专门部门处理客户投诉。
12违反规定在法定营业场所之外办理客户账户管理相关业务。 13在法定营业场所之外设立交易场所为客户提供现场委托服务。 14超出证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
15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或者将分支机构承包、租 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16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 规则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主要是指券商在经纪业务经营中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
内部控制不严,或工作人员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而导致客户账户管理差 错或违规、侵害客户权益、造成客户资产损失、引发客户纠纷。而使证券 公司受到监管处罚或因承担赔偿责任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管理风险主要表现为券商员工或其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出现下列 情形:
1在办理开户业务时未严格有效地查验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及其所提供 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而导致开立虚假账户、不合格账户、无权或越权 代理等。
2违规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
3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证券。 4.误导客户、对客户买卖证券承诺收益或赔偿。 P90
5.为获取交易佣金或其他利益,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或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代理其买卖证券。 7.提供、传播虚假信息,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8.从事有损其他证券经营机构或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 (三)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券商信息技术系统(包括电脑设备、供电、通讯设 施等)发生技术故障,导致行情中断、交易停滞、银证转账不畅,或在容 量、运作等方面不能保障交易业务正常、有序、高效、顺利地进行,从而 可能给客户造成损失,券商因承担赔偿责任而带来经济或声誉损失的 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来自于硬件设备和软件两个方面。硬件设备方面主要是 由于硬件设备(场地、设施、电脑、通讯设备等)的机型、容量、数量、 运营状况及在业务高峰时的处理能力等方面不能适应正常行情传送、证券 交易和银证转账需要,不能有效及时地应付突发事件。软件方面主要是软 件的运行效率、行情传送和业务处理速度及精度不能满足业务需要,可能 造成行情中断、交易停滞、银证转账不畅等。 二、证券经纪业务风险的防范
(一)合规风险的防范
1.券商要加强合规文化建设,从高级管理人员到普通员工都要增 强法治观念和合规意识。要从指导思想上牢固树立依法、合规、诚信、公
平的经营理念,进而转化成全体员工在业务经营中的自觉行为。
。2.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的要求完善内 部控制机制和制度。制定统一、完善、标准化的经纪业务操作规程,做到 各项业务都有章可循,业务操作标准化、规范化。券商应设立合规总
监。合规总监是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 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3.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经纪业务账户管理、交 易、清算、核算、操作权限、风险控制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风险程度 P 91
和重要性不同的业务,实行实时复核、分级审批。加强对经纪业务主要环 节和风险点的控制。
4强化岗位制约和监督,对经纪业务主要部门和岗位实行相互分离的 管理制度。经纪业务营销、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会计核算等部门或 岗位应严格分开.不得兼职或混合操作。严格限定不同岗位人员的操作 权限。
(二)管理风险的防范
I要加强经纪业务营销管理。券商应对全公司所属营业部、全部
营销人员的营销活动进行有序组织、合理分工、统筹管理;要明确营销人 员的授权范围、业务职责、组织控制、绩效考核及禁止行为。要确保营销 人员了解授权范围和所承担的责任,规范开展客户招揽、资讯传递、风险 提示、投资者教育的等业务插动;要对营销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有效监控。 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证券经纪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严格执行经纪业务操作规程。营业部在办理业务时.不论是否繁 忙、客户是谁,每一笔业务都必须严格接规定的程序操作。特别是对(证 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及《风险揭示书》的签署、证券及资金账户的开 立、重要客户资料的变更、客户资产的转移等重要业务要实行经办、复核、 审批机制并强制留痕。以防止发生违规操作和业务差错。
同时,要明确业务差错的处理办法与程序,提高差错的处理效率。防 止因业务差错损害客户权益和g1发客户纠纷。对发生违规操作或差错应按 性质、数额和责任大小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建立经纪业务营销和账户管理操作信息管理系统,防范从业人员执 业行为引发的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一是记录营销和账户管理人员的 个人基本信息、执业资格状态、职业培训、工作权限及业务状况、绩效考 核、客户投诉、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等情况,并通过现场、电话、互联网 络等方式为客户提供查询。二是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通过发 现异常操作、异常交易、异常资金流动等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营销或账 户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三是提供券商统一的证券资讯和咨询信息, 建立公司、员工与客户三者之间信息传递和反馈的有效渠道。四是通过面 谈、电话、网站、信函或其他方式对客户进行定期访问,了解营销和账户 P92
管理人员执业情况,并对回访记录强制留痕。
4.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对经纪业务从业人员要进行专业知 识、业务规则、业务技能、法律法规和执业道德等方面的执业前培训和后 续执业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的知识水平、专业技能,增强其守法合规意识
和职业道德修养,促进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合规、规范执业。 5.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及责任追究机制。应明确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流 程,并以适当形式向客户公示。公司总部和营业网点至少在营业时间内投 诉电话有人值守,投诉事项有人受理并及时反馈客户。对公司从业人员在 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 追究其责任。
6.建立经纪业务检查稽核制度。公司应对营业部经纪业务开展情况及 操作过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稽核,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 违规行为应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技术风险的防范
1.应根据业务需求建立完善的信息技术系统及相应的容错备份系统和 灾难备份系统。一是信息系统机房要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要求;二是配备 先进、可靠、高效的软硬件设施。设施的配备要能保障业务正常运行、满 足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容错备份和灾难备份的要求。
2.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备份方案、系统故障及业 务应急处理预案;做好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定期按应急处理 预案进行演练。一方面,要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即使信息 系统发生故障,也能最大限度地保证交易正常进行,将系统故障导致的风 险降到最低程度。
三、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一)监管措施
防范和控制经纪业务的风险,除了需要券商如上所述建立各项业
务规章制度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外,还需要建立一套内外结合的业务监督 与检查制度。
1.券商的内部控制。券商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加强对所 P 93
属营业部业务经营的稽核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单项、 现场或非现场的稽核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同时.严格从业 人员的管理.加大违规行为内部责任追究力度,杜绝违反法规、规则和操 作规程及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事件发生。
2.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 会团体法人。券商应当加人证券业协会,成为证券业协会的会员。证 券业协会应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检查会员 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也应按照规定给予纪律 处分。
3证券交易所的监督。证券交易所是证券经纪业务的一线监管机构。 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 中对会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业务做出详细规定,并实施一定的监管。同时, 证券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的财务状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国家 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 结果报告证监会。
4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证监会及其派出监管机构依法对证券公 司的经纪业务进行监管,主要监管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1)券商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制度。券商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券商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指标 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券商应当立即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
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 应措施。
(2)信息披露。券商应当依法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向社 会公开披露其基本情况、参股及控股情况、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经营管 理状况、财务收支状况、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其他有关信息。 证券监管机构可以要求券商及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在指定的期 限内提供与券商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信息。
(3)检查制度。证券监管机构有权栗眼下列措施,对券商的业务 括动、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P94
①询问券商的董事、监事、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 出说明。
②进入券商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③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 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④检查券商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复制有关数据资料。 (二)法律责任
国务院《券商监督管理条例》规定:
1.券商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金不足而接受其买入委托,或 者客户证券不足而接受其卖出委托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 定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 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券商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
《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券商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或者从事证券资产管理 业务时,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 一十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券商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超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 范围经营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P 95
5券商违反《券商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投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 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1)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或者产 品销售恬动:
(2)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 性的判断。
6券商违反《券商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I倍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 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O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 者证券从业资格:
(1)与他人合资、台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或者将分支机构承包、租 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2)未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 验和风险偏好。
(3)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
(4)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 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
(5)末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 同中载人规定的必备条款。
(6)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
(7)来按照规定指定专门部门处理客户投诉。
(8)未按照规定存放、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7券商未按照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96
8.违反《券商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指使、协助、接受券商以证券经纪客 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券商、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规定动用客户 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3)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反规定动用客户的资金和
证券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
(4)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客户资金和证券被违法动 用而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9.证券经纪人违反《券商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等值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1)从事业务未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
(2)同时接受多家券商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 活动。
(3)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
第三章经纪业务相关实务
第一节证券账户管理、证券登记、证券托管与存管
投资者委托券商买卖证券前,需要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买入的
证券需要记录在投资者证券账户当中,并体现在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名册等 证券持有人名册上。投资者需要通过指定的券商获取证券账户余额信
息,行使收取红利、投票权等股东权利。这些内窖涉及证券账户管理、证 券登记、证券托管与存管,涉及的主体包括中结公司、券商、证 券发行人和投资者等。中结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发布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简称《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简称《证券登记规 则》)以及相关业务指南是办理这类业务活动的依据,对参与主体具有约 束力。
一、证券账户管理
在我国,证券账户是指中结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
及变更的权利凭证。开立证券账户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根 据中结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中结公司对证券账户
实施统一管理,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中 P98
国结算公司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开立。其中,开户代理机构是指中国 结算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券商、商业银行及中国结算公 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一)证券账户的种类
目前,我国证券账户的种类有两种划分依据:一是按照交易场所划分; 二是按照账户用途划分。按交易场所划分,证券账户可以划分为上海证券 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分别用于记载在上交所和深交所
上市交易的证券以及中结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按用途划分,证券账
户可以划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和其他账户等。下面分别对股票账户和基金账户做简要介绍。 1.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其 开立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A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自然人证券账户、一般机构证券账 户、券商自营证券账户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专用证券账户
等。在实际运用中,A股账户是我国目前用途最广、数量最多的一种通用 型证券账户,既可用于买卖人民币普通股票,也可用于买卖债券、上市基 金、权证等各类证券。
2.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是 专门为投资者买卖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也称为境内上市外资股)而设 置的。B股账户按持有人可以分为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和境外投资者证券 账户。
3.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是用 于买卖上市基金的一种专用型账户。基金账户是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 发展,为方便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而专门设置的。除用于买卖上市基 金外,该账户在深圳市场还可用于买卖上市的国债,在上海市场还可用于 买卖上市的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和可转债。
(二)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
证券经纪商为投资者办理经纪业务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投资者必须事 先到中结公司或其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坚持 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原则。
1合法性。合法性是指只有国家法律允许进行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 人才能开立证券账户。对国家法律法规不准许开户的对象,中结公司 及其开户代理机构不得予以开户。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规定,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 用途的证券账户。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原则上一个自然人、 法人只能开立一个。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 的特殊法人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券商、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社会 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机构,可按规定向中结公司申请 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2真实性。真实性是指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 有效。不得有虚假隐匿。目前,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时 采用实名制。《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 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时,必须持有证 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
(三)证券账户开立流程和规定
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等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 公司直接受理。这类特殊法人机构投资者需要前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 深圳分公司现场办理开户手续。
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可以通过中结公司委托的分布 在全国各地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目前多数券商营业部都取得了开户 代理资格.可以代理中结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通过开 户代理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的流程是:开户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请。申请 材料审核合格后实时向中结公司上传开户申请;中结公司收到后
进行审核.对于合规的申请予以配号,并实时将审核结果返回各开户代理 机构;开户代理机构对已配号的申请,使用中结公司统一制作的证券 账户纸卡,打印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
目前.上海证券账户当日开立,次一交易日生效。深圳证券账户当日 开立.当日即可用于交易。
投资者类别和证券账户类别开户规定有所不同:
P100
境内自然人和普通法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有关规定已在第二章第六 节中介绍。以下主要介绍境外投资者和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的有关 规定。
1.境外投资者开户规定。
(1)一般境外投资者开户要求。目前,可以买卖B股的投资者除了境 内居民个人外,还包括外国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中国香港、澳门和 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及符合有关 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者。一般境外投资者欲进人中国证券市场 进行B股交易,必须通过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开立B股账户。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要求。合格投资者应当在选定为其进行 证券交易的境内券商后,委托托管人直接向中结公司申请开立证
券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中“持有人名称”为境内证 券公司、托管人及合格投资者的全称。
2.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规定。中结公司2004年12月1日 发布的《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券商、信
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外国战略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 法人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需要按规定提交一些特定材料。例如,证 券投资基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需要提交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 基金的批复及复印件、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租用 席位或交易单元情况的证明文件等。特殊法人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必 须直接到中结公司办理。
(四)证券账户的挂失与补办
投资者证券账户卡毁损或遗失,可向中结公司开户代理机构申请
挂失与补办,或更换证券账户卡。开户代理机构可根据投资者选择补办原 号或更换新号的证券账户卡。
补办原号码的上海证券账户卡,由原开户代理机构或该证券账户托管 的券商(或B股托管机构)受理;补办新号码的上海证券账户卡或补 办深圳证券账户卡,各开户代理机构均可受理。证券账户持有人在挂失补 办新号码上海证券账户卡前,应到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或B股托管机 p 101
构)办理证券账户冻结手续。并领取该证券营业部(或B股托管机构)出 具的证券账户冻结证明。
投资者申请补办或更换证券账户需要提交的材料及相关规定参见第二 章第六节的有关内容。
(五)证券账户查询
证券账户持有人可以查询其账户的注册资料、证券余额、证券变更及 其他相关内容。
证券账户持有人查询证券余额可在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托管后的次日起. 凭“二证”(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到指定交易或托管的证券营业部办理. 或通过证券营业部的电脑自助系统自行完成查询。中结公司及其开户
代理机构也可办理账户注册资料、证券余额、证券变更等内容的查询。中
国结算公司及其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投资者申请查询开户资料免费.查询其 他内容则接规定标准收费。
个人投资者申请查询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受理点填写证券账户查询申请 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本人户口本、户口所在地 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机关印章的身份证遗失证明及复 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 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投资者亡故的,其亲属申请查询应提交投资者证券 账户及死亡证明书,证明查询人与该投资者法律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如 户口簿、结婚证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法人申请查询时必须填写证券账户查询申请表,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或发证机关出具的注明注册号的遗失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 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 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查询受理点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可向中结公司实时办理查询. 并将查询结果交申请人。
除上述查询途径外,中结公司还提供了网络查询服务。投资者可 以通过互联网登陆中结公司的投资者服务系统.查询其证券托管席位、 证券余额、证券变更记录、新股配售及中签等信息。 二、证券登记
证券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发行人建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 名册的行为。证券登记具有确定或变更证券持有人及其权利的法律效力, 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过户的 关键所在。目前,中结公司办理证券登记业务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7 月经证监会批准发布的《证券登记规则》。
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中结公司设立了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 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 册的登记。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 最小单位为1股(份、元),记录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证券持 有人姓名或名称、证券账户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证券持有人通 讯地址、持有证券名称、持有证券数量、证券托管机构以及限售情况、司 法冻结、质押登记等证券持有状态。
根据规定,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但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可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依法
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 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目前,境 内多数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均登记在持有者本人名下。这些投资者取得股东 身份就可以直接行使参加股东大会等股东权利。少数通过托管机构持有B 股的境外投资者未取得直接的股东身份。这些境外投资者只能通过其名义 持有人(即其托管机构)间接行使股东权利。
证券登记按证券种类可以划分为股份登记、基金登记、债券登记、权 证登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等;按性质划分可以分为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退出登记等。以下按后一分类标准进行介绍。
(一)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前,由中结公司根据
证券发行人的申请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并将证券记录到投资者证券账户 中。经过初始登记手续,投资者持有该证券的事实得到确认。初始登记是 投资者后续进行买卖、转让、质押等流转和处置行为的前提。 1初始登记大体流程如下:
(1)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前,证券发行人应当在中国结算 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办理证券初始登记的申请。
(2)中结公司对审核申请材料后。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初始登 记。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以下称。网上发行”)的证券, 由中结公司根据网上发行认购结果,直接将证券登记到其持有人名下‘ 通过网下发行的证券,由中结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提供的网下发行证 券持有人名册,将证券登记到其持有人名下。
(3)中结公司完成证券持有人名册初始登记后,向证券发行人出 具证券登记证明文件。
2.按照证券类别和发行情况,可以对证券初始登记进一步划分为股份 初始登记、基金募集登记、债券发行登记、权证发行登记和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发行登记。
(1)股份初始登记。股份登记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登记、增发新股登 记、送股(或转增股本)登记和配股登记等。
①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登记。在我国。股份公司经主管部门批准 公开发行新股。曾采用股票认购证、与储蓄存款挂钩、“全额预缴、比例 配售”等网下发行和网上定价发行、网上竞价发行等方式。在不同的发行 方式下。股份发行登记的方法略有不同。在现阶段采用网上定价公开发行 方式的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后.主承销商根据股票发行公告的有关规定确 定认购股数,然后由中结公司在发行结束后根据成交记录或配售结果
自动完成新股的股份登记。具体办法为:新股认购者在开立股票账户后. 可于规定的发行日前.在办理本次发行的证券营业部存人足够的申购资金。 然后按买入股票的委托手续办理申购。认购者应在申购结束后到证券营业 部确认申购配号,并在中签后办理交割手续。对于中结公司股份登记 的实际运作来说,如果是通过网上发行新股的.就根据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票发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将网上发行总量记录到主承销商发行专户中,并 根据网上申购结果,将主承销商证券账户中的相应股份过户到投资者证券 账户中。如果是通过网下发行新股的,中结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申报 数据,将相应股份记录到投资者证券账户中。发行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 上市公司应当向中结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发行登记,对网上和网下发行 的结果加以确认。
②送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送股是指股份公司将其拟分配的红利 转增为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指股份公司将公积金的一部分按每股一定 比例转增为股本。对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份登记,由中国结算公 司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红利分配方案决议确定的送股比例或公积 金转增股本比例,按照股东数据库中股东的持股数,主动为其增加股数, 从而自动完成送股(转增股)的股份登记手续。送股股份登记的记录在证 券账户的过户记录中逐笔反映。根据有关规定,证券发行人申请办理送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应向中结公司提供派发股份股利及公积金 转增股本申请、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其他要求的材料。中结公司对证券
发行人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其申请派发相应股份,于权益登记日 登记送股(转增股)。申请送股(转增股)时,上市公司应确保权益登记
日不得与配股、增发、扩募等发行行为的权益登记日重合,并确保自向中 国结算公司提交申请表之日至新增股份上市日期间,不得因其他业务改变 公司的股本数或权益数。
③配股登记。配股是指股份公司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为认购权,按 一定比例向股东配售该公司新发行的股票。在配股登记日闭市后,中国结 算公司将根据持股数量记录投资者的配股权,并将明细数据传输给证券公 司。投资者可在公告的配股期限内,委托其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或原 股份托管的证券营业部,在交易时间通过证券交易所电脑交易系统进行配 股申报。认购缴款结束后,由中结公司主动为认购缴款的股东在相应
的股票账户中增加相应的股数。未被认购并且承销商未予包销的股份,根 据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即时在可配股份总数中予以扣除,不予登记。配 股股份登记的记录在股票账户的过户记录中逐笔反映。
(2)基金募集登记。证券投资基金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要进行募集登 记。基金募集登记的办法是参照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登记的相关内容来办 理的。
(3)债券发行登记。记账式国债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发行的,中国 结算公司根据财政部和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建立证券持有人 名册,完成初始登记。记账式国债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分销或在场外合同分 P 105
销的,中结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确认的分销结果,办理记账式初始国 债登记。公司债和企业债的初始登记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登记类似。 (4)权证发行登记。权证发行登记参照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登记办理。 (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发行登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募集结 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到中结公司办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份额上市 前的有关登记手续。中结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交易型开 明细数据办理初始登记。中结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份额初始登记的同时,解除全部组合证券的认购冻结,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报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投资者的有效认购组合证券数据,将有效认购组合证券 变更登记至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名义持有的证券账户。相关内容参见 本章第四节有关内容。
(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指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执行并确认记名证券过户的行为。具 体做法是以账户划转的方式在投资者或账户之间转移.并相应更改股东名 册或债权人名册。这是因为:其一,现代证券交易的对象多为无纸化证券, 由于没有实物载体,股东(或债权人)对相应证券的所有权无法凭借实物 券来体现,而且在证券账户上对股东(或债权人)的姓名、持有证券数量 等资料进行登录,并依据证券账户相关资料生成股东名册(或债权人名 册)发送给发行人,从而使证券持有人获得股东(或债权人)的身份。其 二,在证券交易中,股东(债权人)的身份会不断发生改变,权利、义务 不断在交易者之间转移,从而要求能够对已有的股权(债权)登记进行修
改。这便是股权(或债权)过户。变更登记包括证券过户登记和其他变更 登记。
1证券过户登记。按照引发变更登记需求的不同,可以将证券过户登 记划分为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过户登记(以下简称“集中交易过户登记”) 和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以下简称。非交易过户登记”)。
(1)集中交易过户登记。投资者委托券商参与证券交易所集中交 易后.中结公司需要根据证券交易的交收结果在买方的证券账户上增 加证券。在卖方的证券账户上减少证券,并相应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进行 变更登记。 P106
(2)非交易过户登记。非交易过户登记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因 股份协议转让、司法扣划、行政划拨、继承、捐赠、财产分割、公司购并、 公司回购股份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原因,发生的记名证券在出让人、 受让人或账户之间的变更登记。
2.其他变更登记。其他变更登记包括证券司法冻结、质押、权证创设 与注销、权证行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或回售、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或赎回等引起的变更登记。对于其他变更登记, 中结公司将相应维护证券账户和证券持有人名册的记录,采取变更余 额、对质押和司法冻结等情况加以标记等措施。
(三)退出登记
股票终止上市后,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应当及时到中结公司 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的退出登记手续。按规定进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转让的,应当办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登记手续。中结公司
在结清与股票发行人的债权债务,或就债权债务问题达成协议后,与股票 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数据资料移交备忘录,将股份持有人名 册清单等证券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移交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
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未按规定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 的,中结公司可将其证券登记数据和资料送达该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
机构,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视同该股票发行人证券交易所市场退出登 记手续办理完毕。股票发行人证券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办理完毕后,中国 结算公司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关于终止为股票发行人提供证券交 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公告。
债券提前赎回或到期兑付的,其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业务自动终 止,视同债券发行人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三、证券托管与存管
(一)证券托管、存管的概念
证券托管一般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券商保管,并由后者 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证券存管一般指券商将投资者交
给其保管的证券以及自身持有的证券统一送交给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保管, p 107
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在账户记录上.中央证券存 管机构一般以券商为单位,采用电脑记账方式记载券商送存的证
券:券商也采用电脑记账的方式记载投资者送存的证券。对存管后的
证券,实行非流动性制度。对股权、债权变更引起的证券转移。不签发实
物证券,而通过账面予以划转。
(二)我国目前的证券托管制度
1上交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对于在上交所交易
的证券,其托管制度和指定交易制度联系在一起。指定交易制度于199g年 4月1日起推行.是指投资者与某一证券营业部签订协议后,指定该机构 为自己买卖证券的唯一交易点;投资者如不办理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将自动拒绝其证券账户的交易申报指令.直至该投资者完成办 理指定交易手续。
对于持有和买卖上交所上市证券的投资者,办理的指定交易 一经确认,其与指定交易券商的托管关系即建立.即投资者持有的上 海市场证券将由其指定的券商负责托管,投资者需要通过其托管证券 公司领取相应的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欹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将记录该投资者与托管券商托管关系的建立、变更等情况,并对投资 者托管在券商的证券数量及其变化情况等加以记录。
朱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证券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托管,其红 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在办理指定交易后可领取。
投资者必须在某一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后,方可进行 证券买卖或查询。投资者转换证券营业部买卖证券时,必须在原证券营业 部申请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然后再到转入证券营业部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2据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深交所交易证券的
托管制度可概括为: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深圳证 券市场的投资者持有的证券需在自己选定的证券营业部托管,由证券营业 部管理其名下明细证券资料。投资者的证券托管是自动实现的,投资者在 哪家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这些证券就自动托管在哪家证券营业部。投资 者可以利用同一证券账户在国内任意一家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投资者耍 卖出证券,必须到证券托管营业部方能进行(在哪星买入就在哪里卖出)。
108
投资者也可以将其托管证券从一家证券营业部转移到另一家证券营业部托 管,称为“证券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 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
投资者办理证券转托管的具体程序如下:
(1)投资者在确定转入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代码和地址后,携带身份 证、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
(2)转出证券营业部受理投资者申请时,核对投资者的身份证、证券 账户、转入证券营业部席位代码等内容。核对无误后,在投资者填写的转 托管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将客户联交给投资者。
(3)转出证券营业部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在交易时间内申 报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撤单。在同一券商的不同席位之间,当日买入 证券可以转托管;在不同券商的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不可以转 托管。
(4)每个交易日下午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传 回的已确认和未确认转托管数据,据此调整相应证券明细数据。
(5)转出证券营业部收到转托管未确认数据,可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查询转托管不成功的原因。
(6)转托管数据确认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起,相应的证券托管再转入证 券营业部。
投资者需要通过其托管券商领取相应的红利、股息、债息、债券 兑付款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记录该投资者与托管券商托管关系 的建立、变更等情况,同时对投资者托管在券商的证券数量及其变化 情况等加以记录。
第二节 股票网上发行 一、网上发行的概念和类型
股票发行是股票交易的前提。我国股票发行曾经采用过多种方法。有 1
第三章经纪业务相关实务f 109
些股票发行利用了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交易系统 认购新段;有些股票则通过其他渠道由投资者认购。通常.前者被称为 “网上发行”。对于证券交易所市场个人投资者来说,网上发行与其关系最 为密切。因为他们可以直接参与这样的新股发行。
(一)网上发行的概念
股票网上发行是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新股发行主承销商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销售,投资者通过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 股票阿上发行方式的基本类型有网上竞价发行和网上定价发行。在我国, 绝大多数股票采用了网上定价发行。此外.在网上定价发行中。具体形式 有多种.如前几年曾采用过的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和网上定价市值配售 等发行方式。
网上发行具有以下优点:
1经济性。网上发行大大减轻了发行组织工作压力,减少了许多不必 要的环节.为社会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
2高效性。网上发行是借助证券交易所遍布全国各地的交易网络进行 的,周此整个发行过程安全、高效。 (二)网上发行的类型
1_网上竞价发行。新股竞价发行在国外指的是一种由多家承销机构通 过招标竞争确定证券发行价格,并在取得承销权后向投资者推销证券的发 行方式.也称招标购买方式。它是国际证券界发行证券的通行做{击。
在我国,新股网上竞价发行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以自己作为唯一的卖方,按照发行人确定的底价将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输 人其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发行专户;投资者则作为买方,在指定时间通过 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柜台。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及限购数量.进行竞 价认购的一种发行方式。
网上竞价发行除具有网上发行的前述优点之外,还具有以下优点: (1)市场性。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应遵从市场规律。网上竞 价发行正是将市场原则引人发行环节,通过市场竞争摄终决定较为合理的 发行价格。
110
(2)连续性。采用网上竞价发行方式,由投资者竞价产生的发行价格 反映了市场供求的平衡点,与二级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无多大的差别,因而 竞价发行保证了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价格的连续性,实现了发行市场与交 易市场的平稳顺利对接。
但网上竞价发行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股价容易被机构大资金操纵, 从而增大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特别是发行规模较小的股票,发行价 格被大资金操纵的可能性较大。
2.网上定价发行。新股网上定价发行是事先规定发行价格,再利用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即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 交易系统,按已确定的发行价格向投资者发售股票。
新股网上定价发行与网上竞价发行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两点:一是发行 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定价发行方式事先确定价格;而竞价发行方式是事 先确定发行底价,由发行时竞价决定发行价。二是认购成功者的确认方式 不同:定价发行方式按抽签决定;竞价发行方式按价格优先、同等价位时 间优先原则决定。
2000年以后,我国新股发行出现过多种形式,如上网定价发行、网上 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方式、向 二级市场投资者市场配售等。其中,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和网上定价市 值配售也都属于网上定价发行模式。
2004年12月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 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询价制度。根据这一制度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机 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指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机构投资者)询价的
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 行人及其保荐机构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 定发行价格;同时,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参与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的询 价对象配售规定数量的股票。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 应将其余股票以相同的价格按照发行公告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投 资者公开发行。
2006年5月19日,深交所和中结公司共同发布《资金 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2006年5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
第三章 经纪业务相关实务I’11
所和中结公司共同发布《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从 这两个文件规定的内容看.主要是采用了新股发行现金申购制度。 二、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程序
疆过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资金申购方式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
票。适用《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资金申购方式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沪市股票上网 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这两个办法的内容大多散相同,少数地方有差
异。两个办法都白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基本规定
1.申赡单位及上限。上交所规定。每一申购单位为1 000股,
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 高不得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数量或者9 999.9万股。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 过500般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本次上网定价发行数量, 且不超过999 999 500股。
2.申购次数。除法规规定的证券账户外.同一证券账户的多次申购委 托(深交所包括在不同的营业网点各进行一次申购的情况),腺
第一次申购外。均视为无效申购;其余申购由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自动剔 除。新股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3.申购配号。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 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4资金交收。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各付金账
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最终变收时点 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如果结算参与人发生透支申购(即 申购总额超过结算备付金余额)的情况,则透支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 (二)操作流程
2006年9月18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发布了
《关于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趵的补充通知》和t关于深市新股资金申
112
购上网发行的补充通知》,对原来的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办法作了一些 补充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新股资金申购网上发行与网 下配售股票同时进行。这样,对于通过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 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 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网下 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资金解冻日网上申购资金解冻,中签投资者将获 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 而在操作流程方面,现阶段采用的主要办法如下:
1.投资者申购。申购当日(T+O日),投资者在指定的申购时间内通 过与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 和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够资金 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 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在 与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 申购资金。
2.申购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申购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 日),由中结公司的分公司进行申购资金冻结处理。下午4点前,申购 资金需全部到位。下午4点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会同中结公司分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验资报告。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验资 费用。然后根据验资结果确认有效申购总量,并将根据最终的有效申购总 量对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统一的连续配号。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 一个号,并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 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 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3.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日)。如果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 发行量,主承销商将于申购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组织摇号抽 签,公布确定的发行价和中签率,并按规定进行中签处理。 4申购资金解冻(T+3日)。申购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十3日), 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结果.中结公司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
并按规定进行新股认购款划付,即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 股认购款项,再划付给主承销商。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国结 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办理划转事宜。
5结算与登记。主承销商在收到中结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
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网上 发行结束后。中结公司完成上网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
(三)目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I发行公告的刊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发行申购日一个交易 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可以将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合并刊登。 2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回拨。发行人可以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 发行数量的回投。如作回拨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昀资金验 资当日通知证券交易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证券交易 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进行回拨处理。
3网下股份登记。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结公司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办理股权登记,中结公司在其材料齐备的前提下2个交易日内完成登 记。网上与嗣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结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予发行人。 (四)网上螬发新股的中购
增发新股是已经上市的股份公司再次向社会发行股票。增发新股也可 以采用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网上增发新股申购的一般操作程序与新股网 上发行申购基本相同。
h、 第三节分红派息、配股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上市公司在运行过程中会发生许多行为.如分红派息、配股。以及召 开股东大会等。这些事项涉及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14
同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券商也可能有不同程度的介入,提供一定的 服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介入,一方面是因为负有法定的登记职能,需 要处理公司行为可能产生的发行登记、变更登记和退出登记等;另一方面, 也可能受发行人委托,协助发行人处理红利发放、代为组织股东大会投票
等事务。而券商作为连接投资者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中介机构,也 发挥了很多作用,例如代投资者收取红利、组织投资者参加投票等。因此, 这一部分内容虽然严格来说不属于经纪业务,但与券商也有直接的关
系。下面主要介绍分红派息、配股缴款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内容。 一、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主要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 实现自己权益的过程。分红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 上市公司分红派息须在每年决算并经审计之后,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 平和股息政策确定分红派息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随后,董事会根据 审议结果向社会公告分红派息方案,并规定股权登记日。 目前,上海、深交所上市证券的分红派息,主要是通过中国
结算公司的交易清算系统进行的,投资者领取红股、股息无需办理其他申 领手续,红股、股息由交易清算系统自动派到投资者账上。下面以上海证 券交易所为例,说明上市证券分红派息的操作流程。
1.A股现金红利派发日程安排。根据现行有关部门制度规定,A股现 金红利派发日程安排如下:
(1)申请材料送交日(T一5日前)。证券发行人在实施权益分派公告 日5个交易日前,要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日(T一3日前)。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在公告日3个交易日前审核申报材料并做出答复。
(3)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T—1日前)。证券发行人接到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后,应在确定的权益登记日3个交易日前,向 证券交易所申请信息披露。
(4)公告刊登日(T日)。证券发行人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实施权益分 派的公告。
(5)权益登记日(T+3日)。证券发行人应确保权益登记日不得与配
第三章 经纪业务相关实务f 115
股、增发、扩募等发行行为的权益登记日重合.并确保自向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提交申请表之日至权益登记日期间。不得因其他业务改变公司的股 本数或权益数。
(6)除息日(T+4日)。
(7)发放日(T+8日)。证券发行人要确保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前的第
二个交易日16:00前.将发放款项汇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相应款项后,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前的第一个 交易日闭市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款项划付给指定的券商。 投资者可在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投资者,其持有 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一旦投资者办理了指 定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 指定的券商。
2 B股现金红利派发日程安排。B股现金红利的派发日程与A股稍有 不同,程序如下: 一
(1)申请材料送交日为T一5日前。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日为T一3日前。
(3)向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为T—1日前。 (4)公告刊登日为T日。 (5)最后交易日为T+3日。 (6)权益登记目为T+6日。
(7)现金红利发放日为T+11日。
未办理指定交易及暂无指定结算券商(托管银行)的B股投资
者,其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一旦 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结算券商(托管银行),由指定券商 (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领取该部分现金红利。
对于上市公司掘进红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进 股登记日闭市后,将向券商传送指定交易投资者送股明细数据库。证 券公司将据此更新所有指定交易客户的证券托管数量,投资者无须办理任 何申领手续。至进股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所有流通殷的送股部分可到 投资者账上,并可在以后上市流通。
在具体的送般日程安排方面,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A股 116
和B股不完全相同。
3.A股送股日程安排。根据相关规定,上交所市场A股送股 日程安排如下:
(1)申请材料送交日为T一5日前。
(2)结算公司核准答复日为T一3日前。
(3)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为T一1日前。 (4)公告刊登日为T日。 (5)股权登记日为T+3日。
4.B股送股日程安排。在上交所市场,B股送股日程安排与 A股不完全一样,安排如下:
(1)申请材料送交日为T一5日前。
(2)结算公司核准答复日为T一3日前。
(3)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为T一1日前。 (4)公告刊登日为T日。 (5)最后交易日为T+3日。 (6)股权登记日为T+6日。
二、配股缴款
股东配股缴款的过程既是公司发行新股筹资的过程,也是股东行使优 先认股权的过程。
(一)配股权证及其派发、登记
配股权证是上市公司给予其老股东的一种认购该公司股份的权利证明。 配股权证分配方案的产生与分红派息方案的产生大致相同,即首先由董事 会提出配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告。在现阶段,我国 A股的配股权证不挂牌交易,不允许转托管。
配股权证的派发程序与分红派息中红股的派发过程基本一致。中国结 算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配股方案中的配股比例,按照配股除权登记日 登记的股东持股数增加其配股权证。 (二)认购配股缴款的操作流程
目前,配股是利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实施的。
1.上交所配股操作流程。
(1)证券交易所按上市公司的送配公告,在般权登记日闭市后根据每 个股东股票账户中的持股量.按照无偿送股比例,自动增加相应的股数并 主动为其开立配股权证账户,按有偿配股的比例给予相应数量。
(2)配股缴款期限内。承销商确定一个交易席位代理上市公司作为买 人方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统一的证券代码申报买八配股权证。
(3)券商的营业网点均可按照上市公司公告中的配艘价格受理投 资者的配股认购缴款业务。操作方法同柜台接受委托买入股票。拥有该种 股票配股权证的投资者,凭本人身份证和股票账户.在其缴纳认购款项或 确认其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存款余额后.可委托买入不超过可配股数的股 票,具体方式为向场内申报卖出配股权证(其实质是买入股票)。
(4)由于是申报卖出,因此证券交易所利用电脑交易撮合系统的控制 卖空的功能,即可判别客户拥有配股权证的数量.一旦确认即可撮合成交。 (5)每日闭市后,配股缴款自动纳入清算系统,同其他证券交易的清 算资金同步划拨,最后集中划人承销商的买方席位。
(6)在配股权证缴款期结束后,由承销商将配股缴款集中划付给上市 公司,完成整个配股缴款工作。
(7)按照有关规定,在配股缴款过程中,券商不得向客户收腹佣 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交易费用。
上交所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配股登
记日闭市后向各证券营业部传送投资者配股明细数据库。凡是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投资者,在公告的配股期限内,可委托其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 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卖出配股权进行配股认购。 上交所交易系统控制券商的可配股总量及投资者明细账户的 可配殷数量。每日交易结束后,券商根据上交所发同的成交
回报数据确认配股数据。若申报账户的配股数量小于或等于券商的可
配股总量,且小于或等于该账户的可配股数量,则按申报数量予以确认。 否则配股申报无效。对于那些在配股期内尚未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在选择券商办理指定交易后.即可委托该券商进行配股。由于指
定交易申报是即时有效的,因此券商在指定交易申报成功后.即可按 投资者的委托数盘进行申报。配股上市前一日闭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118 p
司将配股上市数据传送至券商,券商据此更新投资者所持有的 股份。 .
2.深交所配股操作流程。
(1)在股权登记日(R日)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股份结算信息库
中的配股权证数据,即证券营业部根据每个股东股票账户中的持股量,按 配股比例给予相应的权证数量。
(2)配股认购于R+1日开始,认购期为5个工作日。逾期不认购, 视同放弃。上市公司(或保荐机构)在配股缴款期内应至少刊登三次《配 股提示性公告》。配股缴款时,如投资者在多个证券营业部开户并持有该 公司股票的,应到各个相应的营业部进行配股认购,申报方向为买入。投
资者在配股缴款时可以多次申报,可以撤单。如超额申报认购配股,则超 额部分不予确认。在每一认购日收市后,中结公司对配股认购数据进
行确认,确认结果通过股份结算信息库返回证券营业部。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在R+1日至R+6日期间停牌。配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3)配股缴款结束后(即R+7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恢复交 易。如配股发行成功,结算公司在恢复交易的首日(R+7日)进行除权, 并根据配股结果办理资金划拨,将配股认购资金划人主承销商结算备付金 账户;如配股发行失败,结算公司在恢复交易的首日(R+7日)不进行 除权,并将配股认购本金及利息退还到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为了贯彻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结公司分别推出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要提前30天刊登公告,在公告中说明是否要 进行网络投票。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对公司有重大 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等,公司还应在股权登记日后3日内再次公告 股东大会通知。 ’
2005年,我国上市公司开始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其中流通股股东 可以采用网络投票形式来行使自己的权利。比如,在上交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结公司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 作指引》中,就有关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面的规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试点的上市公司,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须包括本状股东大会提 供交易系统等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以及公司为流通股股东提供不少于5 个交易日(含股东大会当日)的网络投票时间等内容。
(一)沪、深证券交易所的网络投票系统
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基于交易系统,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进
行投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基于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资者通
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 票。其操作类似于新股申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投资者需申请密 码,并要在互联网注册,然后通过交易系统激活。 1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要点。
(1)投票代码。上交所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
用投票代码和股票简称,上市公司同时发行A胜和B股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为A股和B股分别设置投票代码。
(2)买卖方向。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均选择买入。
(3)申报价格。申报价格用来代表股东大会议案,如股东大会有多个 待表决的议案,则申报1元代表表决议案一,申报2元代表表决议案二. 依此类推。99元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
多个需逐项表决的议案可组成议案组。此时可用含两位小数的申报价 格代表该议案组下的各个议寨.如2 01代表对议案组2项下的第一个议 案。2 02代表对议案组2下的第二个议案。依此类推。‘2.00代表议案组2 下的所有议案。
(4)申报股数。申报股数用来代表表决意见,申报1段代表同意,申
报2股代表反对,申报3股代表弃权。
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 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选举票数超过1亿票的,应通过现场进行 表决。
(5)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的,可以按照任意次序对各议案进 行表决申报。表决申报不能撒单。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 P120
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6)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 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7)同时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A股和B股的股东,应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A股和B股交易系统分别投票。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 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 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 合规定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2.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要点。
(1)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原证券代码的后四位”, 投票简称为“××投票’’。投票简称由上市公司根据原证券简称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深交所在“昨日收盘价”字段设置该次股东大会 讨论的议案总数。
(2)买卖方向。投资者投票要选择买入。
(3)价格。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1.00元代 表议案一,2.00元代表议案二,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 分别申报。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二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
2.00元代表对议案二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二中子议案 ①,2.02元代表议案二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 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三为选举董事,则3.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 人,3.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4)数量。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 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 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中结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
中结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基于互联网。根据操作流程,投资者办 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网络服务业务,需首先登录中结公司网站注册, 然后到券商营业部(身份验证机构)办理身份验证。投资者办理身份 P121
验证,须遵循“先注册、后激活”的程序。第一步.自行在网上注册.取 得系统实时配发的网上用户名和身份确认码,并选择股票托管的券商
等身份验证机构;第二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到身份验 证机构柜台办理身份验证手续.以激活其网上用户名。只有通过身份验证 后,投资者才可参与有关网络服务。系统对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与进行网 络投票不收取任何费用。
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并激活网上用户名后,即可参加今后各有关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流程如下: (1)登录网站㈩chinae1ear. 。
(2)输人网上用户名、密码及附加码。 (3)点击“投票表决”下的”网上行权”。
(4)浏览股东大会列表,选择具体的投票参与方式。 (5)进行投票。
第四节基金、权证和转债的相关操作
有关基金、权证和转债的一般交易操作规程,与股票和债券类似。已 在第二章中介绍。这里主要说明有关基金、权证和转债的一些特殊操作规 程.如基金场内申购与赎回、权证行权、转债转胜等。 一、开放式基金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
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其设立后规模是否允许变动。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 和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设立后规模不变,因此它可阱像股票那样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设立后其规模可以变化,这种变化一般是 通过投资者对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实现的。一般情况下。开放式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是在场外进行的,即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 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2005年7月13日,深交所发布了 《深交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同年7月14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交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 p122
办理规则(试行)》。由此,我国开放式基金场内的认购、申购与赎回开始 施行。
实际上,开放式基金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并没有增加新的交易品种, 而只是在原有的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办理认购、申购与赎回之外, 为投资者推出另外的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渠道。由于这一业务借助了证券 交易所场内系统,因此归人本节介绍。鉴于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展此项业务的做法基本相同,下面以上交所为例说明开放 式基金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的操作要点。 (一)基金份额的认购
投资者办理上交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应使用上海市场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账户”)。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申购、赎回,应使用中结公司上海开放式基金 账户。
基金募集期内,上交所接收认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撮合交易时间和大宗交易时间。上交所在行情发布系统中的“最 新价\"栏目揭示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基金管理人可按认购金额分段设置 认购费率,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投资者认购申报时采用金额认购方式,以认购金额填报数量申请,买 卖方向只能为买。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公司确定并公告。在最低认购 金额基础上,累加认购申报金额为100元或其整数倍,但单笔申报最高不 得超过99 999 900元。
在同一认购日可进行多次认购申报,申报指令可以更改或撤销,但认 购申报已被受理除外。
投资者通过上交所场内系统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由中国结算
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登记在投资者上海 证券账户内,托管在该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指定交易所属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会员处。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上交所在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内,接受基金份额申购、 第三章 经纪业务相关实务
赎回的申报。上交所在申购、赎回时间.在行情发布系统中的
“最新价”栏目揭示前一交易日每百份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停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暂停期结束后,可以向交 易所重新申请开放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
申购、赎回时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以申购金额填报 数量申请.以赎回份额填报数量申请。“申购”对应“买入”,“赎回”对 应“卖出”。申购、赎网的成交价格按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由于申报 价格栏不能空白.故约定始终都填写为“1元”。 最低申购金额及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公告。在最低申购金额 的基础上,累加申购金额为100元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能超过
99 999 900元;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整数份,但最高不能超过99 999 999 份。
同一交易日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申报指令可以更改或撤销, 但申报已被受理除外。
上交所对申购、赎回申报申请直接转发给中结公司.并 由中结公司负责校验。投资者申赡(赎回)后所得的基金份额(赎回 金额),由中结公司予以确认。
(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投资者可将基金份额在上交所场内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
转指定.也可在上交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转 托管。
在开放式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转托管,但存 在质押、冻结或其他特殊情形可能影响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基金份额。不能 申请转托管。
对于基金份额在上交所坜内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 其处理流程与一般的股票、债券转指定同样办理。
投资者申请将基金份额转出上交所场内系统的,可在T日持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上海证券账户卡到转出方的交易所会员营业部提交转 托管申请。转出方交易所会员营业部应按照上交所相关要求申报
124
转托管。交易所将转托管申请数据发送给中结公司TA系统。T日日 终,中结公司TA系统处理转托管申报。对于合格转托管申报数据,
记减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基金份额,同时相应记增其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 份额。T+1日,中结公司将成功及失败转托管处理结果反馈给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所再将其发送给有资格的转出方交易所会员席位。T+2日 起,投资者可在场外转入方的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处查询到该转托管 转入基金份额。
投资者申请将基金份额转入上交所场内系统的,可于T日在
场外转出方的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处提出基金份额转托管申请。场外 转出方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应按照中结公司相关要求申报转托管。 T日日终,中结公司TA系统处理转托管申报。对于合格转托管申报数 据,记减投资者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份额,同时相应记增其上海证券 账户基金份额。T+1日,中结公司将成功及失败转托管处理结果反馈 给场外转出方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同日,中结公司将成功转托 管处理结果发送上交所,交易所再将其发送给有资格的转入方交 易所会员席位。T+2日起,投资者可在其指定交易的上交所会员 处查询到该转托管转入基金份额。
二、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认购、交易、申购和赎回
我国过去开放式基金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是通过金融机构柜 台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2004年,我国对开放式基金的运行进行创 新,允许开放式基金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这种开放式基金就称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2004年8月17日,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2004年8月20日,中结公司发 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这些规范性文件,对我国最先在深交所开展的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务作了具体的规定。2005年7月,深交所发布《深圳证 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后,深交所与中国 结算公司又共同制定了《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
上市开放式基金是在原有的开放式基金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交 易所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的渠道。其主要特点有:基金的发售可以在 深交所和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同时进行。交易所采用上网发
行方式,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沿用原有的柜台销售方式;基金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撮合成交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也可以选择在交易所交易系统、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以 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基金份额;通过深交所交
易系统认购、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结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可通过证券营业部向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卖出或者赎回,卖出按 股票交易方式以电子撮合价成交,赎回则按当日收市的基金份额净值成交。 利用跨系统转托管可以实现基金份额在场内与场外之间托管场所的变更。 (一)发售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会员中具有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的证券营业部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 机构的营业网点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深交所接受证券营业部申 报认购的时间为募集期内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应持深圳市场人民
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账户”)。投资 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代销机构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应使用中国结算 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认购的,必须按照份额进行认购, 即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基金份额为单位。交易所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 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的,必须按照金额进行认购,即投 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元为单位。
在基金募集期内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上市开放式基金均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挂牌发售。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沿用新般上网定价模式,但 无配号及中签环节。投资者通过交易所的各会员营业网点报盘认购上市开 放式基金.所有委托一经确认不得撒销。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内可以进行 多次认购.每笔认购量必须为1000或其整数倍.且最大不能超过
99 999 000份基金单位。基金募集期内,所有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被冻结。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取得(以及日后交易取得)的上市开
放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记载,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 126 p
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系统”)中,托管在证券营业部。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认购取得(以及日后申购取得)的上市 开放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记载,登记在TA系统中,托管 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 (二)开放与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即进人封闭期,封闭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封闭期内, 基金不受理赎回。基金开放日应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上市开放式 基金完成登记托管手续后,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共同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基金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上市首日须为基金的开放日。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 参考价为上市首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 单位)。
(三)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外申购、赎 回应使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上市开放式基金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 报,赎回以份额申报。场内申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 1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按申购金额分段设置申购费率。场内赎回为固定赎回费 率,不可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申购、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1.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中结公司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
人给定的申购费率,以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采用外扣法,计 算投资者申购所得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零碎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万元申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假设管理人 规定的申购费率为1.50%,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申 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 000÷(1+1.5%)=9 852.22(元) 申购手续费=10 000—9 852 22=147 78(元) 申购份额=9 852 22÷1 0250=9 611.92(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 611份。不足1 份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 611 x1.0250=9 851.28(元) 退款金额=10 000—9851 28—147.78=0 94(元)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 0250 元,可得到9 611份基金单位.并得到返还的申购资金零头O 94元。 中结公司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给定的赎回费率。以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投资者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净 赎回金额按四舍五人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倒:某投资者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持有时间为1年 半.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为I.0250元, 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 000 x1.0250=10.250(元) 赎回手续费=1O 250×0.005=51.25(元)
净赎回金额=10 250—51.25=10198.75(元)
即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单位.假设赎回当月基金单位净值为1.0250 元,则可得到10198.75元净赎回金额。 2.申购、赎回流程。
(1)T日.场内投资者以深圳证券账户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2)T日日终,深交所将当日全部场内申购、赎回申报数据
传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日晚对申报赎回的份 额做磙结处理;中结公司n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当日单位份
额净值.对当日场内及场外申购、赎回数据一并进行处理.生成申购、赎 回交易待确认数据传送基金管理人。
(3)T+1日.中结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系统根据场内申购、赎回的
确认数据在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中进行基金份额过户登记处理.并生成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交易回报数据发送相关证券经营机构席位。 (4)自T+2日起,投资者申购份额可用;T+N日(N为基金管理人 事先约定的赎回资金交收周期,2≤N≤6),赎回资金可用。
另外,投资者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记载,登 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中,托管在证券营业部;深圳证券 账户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证券营业部向深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卖出
或赎回。如果投资者是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以投资者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记载,登记在中结公司TA系统中,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
机构处;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申报 赎回,但不可卖出。
(四)交易
上市开放式基金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与封闭式基金基本相同,具体内 容有:买入上市开放式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 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深交所对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
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执行。
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各交易所会员 单位的营业网点报盘买入和卖出上市开放式基金。
在日常交易中,上市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A股、债券等上市证 券合并办理资金清算与交收。
T日买入基金份额自T+1日开始可在深交所卖出或赎回。 为方便投资者查询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份额净值,深交所于交
易日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市开放式基金前一交易日 基金份额净值。 (五)转托管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包含两种类型:系统内转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管。
投资者拟将托管在某证券营业部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 证券营业部,可通过系统内转托管办理。T日(交易日),投资者持有效身 份证明文件和深圳证券账户卡,到转出方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上市开放式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业务;T日,转出方证券营业部受理投资者申请 后,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相关的规范要求申报转托管;T日晚,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向转出方证券营业部发送转托管数据,并向转入方证券营 业部发送已确认的转托管数据;自T+1日始,投资者可通过转入方证券营 业部申请卖出基金份额。
投资者如需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TA系统 (基金份额由证券营业部转托管到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将登记在 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由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转托管到证券营业部),应办理跨系统转托管手续。上市开放 式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深圳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深圳 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投资者拟将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从证券登记系统转入TA系统,按以 下程序办理:T日,投资者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深圳证券账户卡到转出 方证券营业部提出跨系统转托管申请,转出方证券营业部按照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相关规范要求申报转托管;T日收市后,证券登记系统对转出方 证券营业部上传的跨系统转托管申报进行检查.若为有效申报则记减投资 者证券账户中的基金份额,并将上述转托管申报发送TA系统;T日晚, TA系统对跨系统转托管申报进行检查,对于合格转托管申报,TA系统将 转入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中;T+1日,TA系统将有 效申报处理结果发送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自T+2日始,投资者 可以在转入方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申报赎回基金份额。
投资者拟将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从TA系统转入证券登记系统,按以 下程序办理:T日,投资者在转出方代销机构提出跨系统转托管申请,TA 系统对有效的跨系统转托管申报记减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 T+1日。证券登记系统将转入基金份额记人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中;T十1 日。TA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分别将跨系统转托管赴理回报发送转出方代销 机构和转入方证券营业部;自T+2日始,投资者可以通过转入方证券营业 部申报在深交所卖出或赎回基金份额。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认购、交易、申购和赎回 2004年11月24日,上交所发布了《上交所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06年2月13日.深交所发布 了《深交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这两个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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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对我国证券交易所开展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业务作 了具体的规定。
投资者办理上交所和深交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业务,需使用在中结公司开立的证券 账户。ETF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网上和网下两种方式发售基金份额。网 上发售时,投资者以组合证券认购基金份额的,证券交易所按照基金合同 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确认其是否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无足额 组合证券的,其认购申报全部无效。投资者以现金认购基金份额的,接受 申报的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即时冻结投资者用于认购的资金,并不得挪用。 投资者有两种方式参与证券交易所ETF的投资:一是进行申购和赎 回;二是直接从事买卖交易。按现行有关制度规定,买卖上交所 ETF的投资者需具有上交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进行上海证券 交易所ETF申购、赎回操作的投资者需具有上交所A股账户。投 资者买卖深交所ETF须用深交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投资者申购、赎回深交所ETF须使用深圳证券交易
所A股账户。
申购是投资者通过一级交易商,申请以一揽子股票和少量现金换取一 定数量的基金份额;赎回是投资者通过一级交易商申请以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换取一揽子股票和少量现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基金份额应当用组合证券 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基 金代码、买卖方向(申购为买方、赎回为卖方)、数量等内容。申购、赎 回的申报指令不得撤销。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组 合证券及替代现金。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基金份 额。投资者在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之前,需与具有代办基金份额申购与赎 回业务资格的券商(上交所称一级交易商,深交所
称代办券商)签订相应的《风险揭示书》。
由于申购ETF需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及替代现金(根据相关基金 管理公司公布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例如现金××元、x股票××股、Y 股票××股、.Z股票××股„„),因此,投资者想申购该ETF就可以先按 照清单买入这一揽子股票。这个过程可以通过一级交易商提供的组合交易 p131 系统一笔委托实现。
投资者从事基金份额的买卖交易,适用证券交易所有关基金买卖申报、 竞价、成交、涨跌幅等规定。按上证50ETF的做法,买卖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 001元,实行10%的涨跌幅 限制。
另外.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买卖、申购、赎回ETF的基 金份额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 (2)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
(3)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4)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在ETF信息传递和披露方面,为保证申购、赎回和买卖的正常进行,
要求每日开市前基金管理人应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ETF 的申购、赎回清单,并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申购、赎回清单主要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各成 分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等内容。当日发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当日 不得修改。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 各组合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即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供投资者交易、 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四、权证的交易与行权
2005年7月,上交所发布了《上交所权证管理暂行 办法》,深交所也发布了《深交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这些文件对我国权证产品的运行进行了规范。
(一)权证的交易
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券商可以自营或 代理投资者买卖权证。券商在代理投资者买卖权证时,应向首次买卖
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 其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 p132
投资者应使用在中结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A股账户)办理权证
的认购、交易、行权等业务。单笔权证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O.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 整数倍。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按下列公式计算:
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一标 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
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一(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一标 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
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权证跌幅价格为零。
例如:A公司权证的某日收盘价是4元,A公司股票收盘价是16元, 行权比例为1。次日A公司股票最多可以上涨或下跌1O%,即1.60元;而 权证次日可以上涨或下跌的绝对幅度为2元[=(17.60—16)×125%×1], 涨跌幅比例高达50%。
权证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由保荐机构计算;无保荐机构的,由发行 人计算,并将计算结果提交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达 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
在权证交易中,禁止的事项有: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 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权证交易活动,获取不正当利益;禁止任何人直接操纵权 证价格;禁止任何人通过操纵标的证券价格影响其对应权证的价格;禁止 任何人通过操纵权证价格影响其对应的标的证券价格。
标的证券停牌的,权证相应停牌;标的证券复牌的,权证复牌。证券 交易所根据市场需要有权暂停权证交易。
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
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 (二)权证的行权
权证持有人行权的,应委托券商(证券交易所的会员)通过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 p133
上交所规定,权证行权的申报数量为1OO份的整数倍。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权证行权以份为单位进行申报。
当日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销。当日买进的权证,当 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
权证行权采用现金方式结算的.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接行权价格与行 权日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及行权费用之差价,收取现金。其中,标的证券结 算价格为行权日前1O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采用现金结 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发行人在权证期满后的3 个工作日内向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自动支付现金差价。也就是说,可自动 行权,持有人无须申报指令。
权证行权采用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认购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支 付以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并获得标的证券;认沽权证的 持有人行权时,应交付标的证券,并获得以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 的价款。采用证券给付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 代为办理权证行权的证券经纪商应在权证期满前的5个交易日提醒未行权 的权证持有人权证即将期满,或按事先约定代为行权。也就是说,投资者 可选择自行申报行权.或于权证到期前委托证券经纪商代为办理行权。 权证行权时。标的股票过户费为股票过户面额的0.05%。
五、可转换债券转股
可转换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 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债券。可转换债券通常是转换成普通股票。 当股票价格上涨时.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行使转换权比较有利。这里以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债转股”的做法为例,介绍其操作 要点。
(1)可转债“债转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所设 置。债转股”申报代码和简称。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100元,单位为 手,1手为1000元面额。
(2)可转债“债转股”需要规定一个转换期。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 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而具体转股期限应由发行人根据可转债的 P134
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在转换期中,可转债的交易照常进行。 (3)可转债持有人可将本人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 发行公司的股票。每次申请转股的可转债面值数额必须是1手(1000元面 额)或1手的整数倍,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 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申报,不得撤单。
(4)可转债的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即“债转股”的有效申报数 量以当日交易过户后其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持有数为限。也就是当日“债
转股”按账户合并后的申请手数与可转债交易过户后的持有手数比较,取 较小的一个数量为当日“债转股”有效申报手数。
(5)可转债转换成发行公司股票的股份数(股)的计算公式为: 可转债转换股份数(股)= 转债手数*1000/初始转股价格
初始转股价格可因公司送红股、增发新股、配股或降低转股价格时进 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公司应予以公告。若出现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余 额时,在T+1日交收时由公司通过中结公司以现金兑付。
(6)即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当日(T日)转换的公司股 票可在T+1日卖出。非交易过户的可转债在过户的下一个交易日方可进行 转股申报。
(7)当可转债出现赎回、回售等情况时,按公司发行可转债时约定的 有关条款办理。
例如:某投资者当日申报“债转股”100手,当次转股初始价格为每 股10元。那么,该投资者可转换成发行公司股票的股份数为: 转债手数×1 000÷初始转股价格=100×1 000÷10=10 000(股)
第五节代办股份转让
一、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和业务范围
(一)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
2001年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券商代办股份转让
服务业务试点办法》。所谓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券商以其自
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因此.从 基本特征看,这种股份并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而是通过券商进行 交易。在这项业务中.提供股份转让业务的券商是主办券商。2002年 12月2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券商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 商管理办法(试行)》。券商代办殷份转让服务业务.同样应当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参与股份转 让。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 对券商代办股份转让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现阶段进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的股票,主要分为两大类:一 是原STAQ、NET系统挂牌的公司和退市公司;二是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挂牌公司。 (二)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范围
在券商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中,券商须是获取从事代办股份转
让业务资格的主办券商。主办券商业务可以分为主办业务和代办业务。 1主办业务范围。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券商从事代办股 份转让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主办业务包括:
(1)对拟推荐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股份转让公司挂牌前,主办券商应完成初次辅导。
(2)办理所推荐的股份转让公司挂牌事宜,包括向协会提交推荐文
件,办理所推荐公司股权确认,确定及调整所推荐公司的股份转让方式等。 (3)发布关于所推荐股份转让公司的分析报告,包括在挂牌前发布推
荐报告.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对定期报告的分析报 告。以及在董事会就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后 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 (4)指导和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5)对股份转让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则和协议及时处理并 报协会备案。重大事项应立即报告协会。
P136
(6)根据协会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 (7)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代办业务范围。主办券商的代办业务包括: (1)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
(2)受托办理股份转让公司股权确认事宜。
(3)向投资者提示股份转让风险,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 书,接受投资者委托办理股份转让业务。
(4)根据协会或相关主办券商的要求,协助调查指定事项。 (5)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代办股份转让的资格条件
(一)券商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券商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当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 并报证监会备案。根据《券商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
格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从事此项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具体规定 如下:
1.具备协会会员资格,遵守协会自律规则,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 义务。
2.经证监会批准为综合类券商或比照综合类券商运营 1年以上。
3.同时具备承销业务、外资股业务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4.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5.经营稳健,财务状况正常,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6.最近2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8.设置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管理部门,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该项业务的日常管理,至少配备2名有资格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和 证券交易业务的人员,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业务,其他业务人员须有证券业 从业资格。
9.具有20家以上的营业部,且布局合理。
10.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11.具备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技术系统。 12.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股份转让公司委托代办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股份转让公司应当而且只能委托1家券商办理股份转让,并与证
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代办转让的股份仅限于股份转让公司在原交易场所 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份。
为保护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后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证监会印 发了《关于作好股份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终止上市前,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券商代办股份转让服务
业务试点办法》确定一家代办机构,为公司提供终止上市后股份转让代办 服务。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做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时,未依法 确定代办机构的.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临时代办机构。对于《指导意见》施 行前已退市的公司,在《指导意见》施行后15个工作日内未确定代办机 构的.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临时代办机构。临时代办机构应自被指定之日起 45个工作日内.开始为退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的转让提供代办服 务。退市公司要终止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的,应当由股东依照《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做出决定。
三、代办股份转让的基本规则
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认、登记和托管后方可 进行股份转让。这些工作由股份转让公司负责办理。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 持有者办理股份重新登记和托管时.应按规定向办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 在重新确认股份后,股份转让公司应向股份持有人出具股份确认书。股份 转让公司已确认的、可进行股份转让的股份应当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并且托管后方可开始转让。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委托券商营业部办理。委托方式可采
用柜台委托、电话委托、互联网委托等。投资者委托指令以集合竞价方式 配对成交。券商不得自营所主(代)办公司的股份。
股份转让的转让日根据股份转让公司质量,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转让。 P138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5次(周一至周五)的 转让方式:
(1)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
(3)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 意见。
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3次的转让方 式,为每周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
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主办券商的退市公司,未与主办券商签订委托代办 股份转让协议,或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义务的退市公司,其股份实行每周 星期五转让1次的方式。退市公司如与主办券商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且披 露经审计的最近年度财务报告,其股份可调整为每周转让3次的方式。 股份转让的委托申报时间为转让日9:30一11:30、13:00—15:00,之 后进行集合竞价配对成交。股份转让以“手\"为单位,1手等于100股。 申报买入股份,数量应当为1手的整数倍。不足1手的股份,只能一次性 申报卖出。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 转让价格的5%。券商在代办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投资者的限价委托, 但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转让撮合时,以集合竟价确定转让价格,其确定原则依次是: (1)在有效竞价范围内能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位。
(2)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价位:
①高于该价位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位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②与该价位相同的买方或卖方的申报全部成交。
(3)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离上一个转让日成 交价最近的价位作为转让价。
券商营业部必须在营业场所发布股份转让的价格信息。转让日当 天的价格信息发布内容为:股份编码和名称、上一转让日转让价格和数量、 当日转让价格和数量。股份转让公司也应按照规定在营业场所进行信息披 露。股份每周转让5次的公司,信息披露参照上市公司标准执行;股份每 周转让3次的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必须公布经具有证券 业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投资者在转让结束后应及时办理交收手续.并核对账户资金余额和股 份余额情况。投资者委托股份转让和非转让过户(挂失除外),应当按规 定缴纳印花税和手续费。
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2006年1月16日,证监会批复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进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这一举措拓宽 了我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股份报价转让试点是利用券商代办 股份转让系统现有的技术系统和市场网络.为投资者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提供报价服务。
股份报价转让与现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转让和证券交易所市场 的股票交易有所不同。
I.挂牌公司属性不同。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是原STAQ、 MI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属于公开发行股份未上市的公司。交易所 市场的上市公司,是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公开发行股份,并经交易所 审核同意上市的公司。试点报价转让股份的挂牌公司则是中关村科技园区 未公开发行股份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转让方式不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采用每个转让日集合竞价转让一 次的转让方式,交易所市场采用连续竟价的交易方式。两种转让方式都属 于集中交易方式。股份报价转让是投资者委托券商报价.依据报价寻 找买卖对手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再委托券商进行股份的成交确认和 过户。股份报价转让不提供集中撮合成交服务。
3.信息披露标准不同。交易所市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遵循‘证券 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基本参照 上市公司的标准。股份报价转让的公司并非是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标准 要低于上市公司的标准。
4.结算方式不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交易所市场的结算方式和资金 存管方式相同,采用多边净额结算,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代理证券公 司完成股份和资金的交收。股份报价转让采用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结算 方式。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的.买方须保证资金账户中存有足额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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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须保证股份账户中有足额的可转让股份,方可委托券商办理成交
确认申请。
根据《券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的规定,股份报价转让业务主要体现在业务资 格及推荐挂牌、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和终止挂牌等几个方面。 (一)业务资格及推荐挂牌
1.业务资格。券商从事报价转让业务必须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主办 券商业务资格。
券商申请报价转让业务资格,应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从事报价 转让业务申请书等规定的文件材料。
2.推荐挂牌。园区公司申请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须委托 一家报价券商作为其主办报价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推荐挂牌。 园区公司应在股份挂牌报价转让前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 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初始登记的股份,托管在主办报价 券商处。
(二)股份报价转让
1.一般规定。投资者转让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报价券商办理。投资 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报价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 报价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报价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每个报价日报价系 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投资者委托报价券商办理股份报价转让,应按照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主办报价券商不得买卖所推荐挂牌公司的股份。
2.开户。报价券商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为投资者 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以下简称“股份账户\")。
3.委托。投资者参与股份报价转让,应与报价券商签订代理报价转让 协议。签订协议前,报价券商应要求投资者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委托分为报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报价委托 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成交确认委托一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不得
第三章 经纪业务相美实务1
撤销或变更。
投资者报价委托至少应注明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账户、买卖方 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方式等内容。投资者成交确认委托至少应 注明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账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证券数量、 拟成交对手的报价券商等内容。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万股以 上。投资者股份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4.报价。报价券商应透过专用通道,按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 序向报价系统申报。主办券商收到卖出股份的委托后,验证其证券账户。 如余额不足.不得向报价系统申报。
5.成交确认。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后,应各自委托报价券商进行成交
确认申报。
主办券商收到投资者的成交确认委托后.验证投资者的股份账户和结 算账户。如果卖方的股份余额不足或买方的资金余额不足.不得向报价系 统申报。股份账户和结算账户的余额以成交确认申报前一报价日日终余额 为准。
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 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 委托进行配对成交。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成交确认结果。
6.股份过户和资金交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报价系统成交确认结 果进行股份和资金的逐笔交收。
资金交收结果办理股份过户。贷金交收不成功
的。不予过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股份过户后,将过户结果发送至报 价券商。股份和资金T+1日到账。
投资者因司法裁决、继承等特殊原因需要办理股份过户的.须委托报 价券商
的规定办理。
7报价和成交信息的发布。报价申报期间,报价系统通过专门网站 发布最新的报价和成交信息。摄价信息包括股份名称、股份代码、报价 券商、买卖类别、拟买卖价格、股份数盈、联系方式。成交信息包括股 份名称、股份代码、成交价格、股份数量、买方代理报价券商和卖方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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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报价券商。
(三)信息披露和终止挂牌
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至少应当包括股份挂牌报价说明书、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挂牌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
挂牌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挂牌公司披 鼹的信息应当通过专门网站发布。
挂牌公司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报价券商应终止其股份挂牌报价: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
(2)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3)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申请终止股份挂牌报价。 (4)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节 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 一、券商中间介绍业务
期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期货 合约的交易。期货交易包括商品期货交易和金融期货交易。根据我国现行 相关制度规定,券商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期 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可称其为介绍经纪商(Introducing Broker,IB)。 在我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20日发布了《券商为期货 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其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券商为期货 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 发展。
所谓券商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 务’’),是指券商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 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经纪业务相关实务
二、券商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司 (一)资格备件
1券商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资拥有或者控般一家期贷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贷公司被同一机 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 申请日前2个月的 标准。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 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巳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 隔离及台规检查等制度。
(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券商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介绍业务资格申 请书》等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业务范围
1券商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券商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贷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 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 保证金。
2.券商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 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介绍业务的范围。
(2)执行期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3)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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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5)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6)违约责任。 ‘
(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券商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
券商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
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券商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规则、 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介绍业务与其他业务的 风险。
期货公司与券商应当建立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
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 则。券商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 开隔离。
券商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1)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2)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3)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4)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5)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6)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券商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 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 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券商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
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 券商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券商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 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 码。券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四章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第一节 特别交易规定与交易事项
一、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规定, 如果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 低限额。
(一)上交所大宗交易
根据《上交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上交所进行的
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30万美元。
(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 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 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 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上交所接受大宗交易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一11:30、
13:00—15:30。但如果在交易日15:00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则不受理 其大宗交易的申报。每个交易日15:00—15:30,交易所交易主机对买卖双 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意向申报包括的内容有: 证券代码、证券账号、买卖方向、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意向申报 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 将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申报方数量不明确 的,将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当意向申报被 其他参与者接受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 交申报。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 格限制范围内确定。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 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旧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买方和卖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分别通过各 自委托会员的席位进行。成交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证券代码、证券账号、 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方向、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买卖双方输入 交易系统的每笔大宗交易成交申报,其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 须一致。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证券交易所确认。交易所确认后,买方和卖 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并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 义务。
大宗交易不纳入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 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 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交易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成交量及买卖双方 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等信息;属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交易所 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
2008年5月,上交所还推出了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该业
务是指:由股份持有者发起出售需求,或股份购买者发起购买需求,经委 托为其提供公开发售、配售或购买等相关服务的会员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 请,由证券交易所组织专场,相关会员和可直接参与专场业务的投资者 (大宗交易系统实行准人制度)作为响应者参加,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变 易系统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确定成交。并由中结公司完成结 算的业务。
(二)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
深交所为提高大宗交易市场效率,丰富交易服务手段。自
2009年1月12日起,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协议平台”), 取代原有大宗交易系统。协议平台是指交易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各 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统。
1.根据《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下列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1)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2)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
(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筒称“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协议空易”)。
(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2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深交所进行
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单笔交易散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人民币。
(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 港币。
(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 元人民币。
(4)债券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100元人民币面额为1 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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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券单笔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 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6)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 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7)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 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8)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 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
深交所会员可以申请成为协议平台交易用户(简称“交易用
户\")。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经交易所批准也可以申请成为交易用户。 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一 15:30。‘申报当日有效。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协议平台不接受其有关 申报。
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类型包括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双边报 价、成交申报和其他申报。
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 元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 交易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 申请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交易主机按时间优先顺序 配对成交。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交易数 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平台不同业务模块适用的最低标准。
双边报价分为双边意向申报和双边定价申报。双边意向申报等同于两 条买卖方向相反的意向申报;双边定价申报等同于两条买卖方向相反的定 价申报。
成交申报指令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 数量和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 成交申报指令在协议平台确认成交前可以撤销。
3.协议平台按不同业务类型分别确认成交,具体确认成交的时间规 定为:
(1)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协议平 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15:30。
(2)公司债券的大宗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协议平台的 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一I1:30、13:00—15:30。 4.协议平台对申报价格和散量一致的成交申报和定价申报进行成交确 认。用户对各交易品种申报的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交易方可成立: (1)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该证券有价格涨趺幅限制的,由买卖双 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该证券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 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巳成交的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 协商确定。
(2)债券大宗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 成交的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 符合《深交所交易规则》并由协议平台确认的成交。买卖双
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协议平台用户应当保证其自身或投资者实际拥有与 申报时相对应的足额资金或证券数量。因资金或证券数量不足造成交收失 败的,协议平台用户应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承担由此引起的相 关责任。
债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5交易所每个交易日通过协议平台、交易所网站等方式对外发布协议 平台交易信息。主要包括:
(1)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以及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每个 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成交信息 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 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协议平台上进行的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和双边交易债券的大宗交易, 暂不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平台交易结束后计 人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2)公司债券大宗交易,交易所在协议平台交易时间内通过协议平台 和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每笔协议交易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报价信息包 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以及 报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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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1o
仅在协议平台交易的公司债券大宗交易信息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发布。 即时行情发布的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当日最高价、 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最优5个买 入或卖出价位定价申报的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交易所在协议平台交易时间内通过 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每笔协议交易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报 价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 价格以及报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 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信息,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发布。即时行 情发布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 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最优5个买入或卖出 价位定价申报的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二、回转交易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 部或部分卖出。根据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规定,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 转交易,即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日的任何营业时间内反向卖出已买入但未交 收的债券和权证;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深交所对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也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三、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
股票交易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和其他特别 处理。
(一)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2003年4月2日和4月3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
发布了《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 通知》,并从2003年5月8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所谓退市风险警 示制度,就是指由证券交易所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易实 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 字样.以区别子其他股票;第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1.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 风险警示:
(1)最近2年连续亏损(以最近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 润为依据)。
(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 被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 近2年连续亏损。
(3)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证监会责 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脾2个月。
(4)在法定期限内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 2个月。
(5)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日 期间。
(6)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
地位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 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 股本90%。
(7)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8)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2.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1个交易日发布公 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I)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2)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3)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4)股票可能被暂停或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5)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6)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当上市公司消除退市风险的情形后,证券交易所可撤销其退市风险 警示;否则,公司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二)其他特别处理
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 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特别处理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只是对上市公司目前状况的一种揭 示,是要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 别处理: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 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公司因2年连续亏损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以后亏损情形消 除,于是按规定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获准,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 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4)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公司主要经营设施被损毁,公司 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5)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6)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7)证监会根据相关制度的规定,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股票 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8)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状况异常的其他情形。
当上市公司消除属于其他特别处理的情形后,证券交易所可撤销对其 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
四、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交所根据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于2006年11月制定了《中小企业 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
(一)退市风险警示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 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探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主营业务为 担保的公司除外)。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 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 (5)公司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后.在24个月内再次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 (6)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在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在每月前5个 交易日内披露公司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公司出现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可以向深交所提出 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深交所决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 司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前一个交易日做出公告。 (二)暂停上市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暂停其股 票上市:
(I)因上述第(1)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 司首个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益仍然为负。
(2)因上述第(2)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
司首个年度报告注册会计师仍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交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3)因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
司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仍超过1亿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100%以上。
(4)因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 司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 资金余额超过2 000万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上。
(5)因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公 司在其后12个月内再次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
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在每月前5个交易日内披露 公司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三)恢复上市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深交所提出 恢复上市申请:
(1)因暂停上市第(1)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 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股东权益为正。
(2)因暂停上市第(2)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 告审计结果显示该情形已消除。
(3)因暂停上市第(3)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 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不超过 5000万元或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下。
(4)因暂停上市第(4)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
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已全 部归还。
(5)因暂停上市第(5)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暂停上市的,在其后 12个月内没有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 (四)终止上市 ’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终止其股 票上市:
(1)因暂停上市第(1)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 告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益仍为负的。
(2)因暂停上市第(2)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 告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而且深交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3)因暂停上市第(3)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 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 5000万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上。
(4)因暂停上市第(4)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 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未全 部归还。
(5)因暂停上市第(5)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其后12个月内再 次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
(6)因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第(6)项所连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 险警示后90个交易日内,没有出现过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 价均高于每股面值。
(7)因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第(7)项所速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 险警示的。在其后120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8)因暂停上市第(1)、(2)、(3)、(4)项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公 司束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经审计的首个中期报告。
五、开(收)盘价、除权(息)等交易事项 (一)开盘价与收盘价
按照一般的意义,开盘价和收盘价分别是交易日证券的首、尾买卖价 格。而在证券交易场所,往往还要通过制度来予以规范。
根据我国现行的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 券的第一笔成交价。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 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按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未成交的买卖申 报仍然有效.并按原申报顺序自动进人连续竟价。 在收盘价的确定方面,上交所和深交所有所不同。
上交所证券交易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摄后一笔交易前1分 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 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深交所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也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二)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
备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要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停牌,并要求相关当 事人做出公告后复牌。证券交易所还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 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证券交易所决定。
证券停牌时,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 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对于开市期间停牌的申报问题,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是:证券开市 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 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其 中,上交所规定,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 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深交所规定,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格、 匹配量和未匹配量。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证券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证券交易所要予以公告。另外,根 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也要进行例行停牌。 (三)除权与除息
如果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就要进 行除息与除权。我国证券交易所是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 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除权(息)日该证券的前收盘价改为除权(息)日除权(息)价。 除权(息)价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价=
(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例如,某上市公司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同时按10配5的比例向现有股东配股,配股价格为6.40元。若该公司股票在除权除息日的前收盘价为11.05元,则除权(息)报价应为9.40元。
另外,我国有关制度还规定,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 式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 时,可调整除权(息)价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除权(息)日的证券买卖.除了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以外,按除权 (息)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
另外.在权证业务中.标的证券除权、除息.对权证行权价格会有影 响,因此需要调整。根据有关规定。标的证券除权、除息的。权证的发行 人或保荐人应对权证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作相应调整并及时提交证券交 易所。
标的证券除权的。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分别按下列公式进行
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标的证券除息的。行权比例不变,行权价格按下列公式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四)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
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期间。如果发生异常情况。如因不可抗力、意外 事故、技术故障、非交易所能够控制的其他情况而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 能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技术性停牌。比如,现行交易 规则规定,出现无法申报的交易席位数量超过证券交易所已开通席位总数 的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或者行情传输中断的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 总数的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证券交易所要实行临时停市。证券交易 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要予以公告。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 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除交易所认定的特殊情况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证券交易所交易主 机已经接受的申报在当日有效。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在技术性停牌或临时 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六、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为了提高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效率,促进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的发展,
上交所在2007年开发了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简称“固定收益平台\"),并制定了《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自2007年7月25日起开始试行。
固定收益平台主要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包括交易商之间的交易 和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两种。交易商之间的交易是指交易商之间按照 规定,通过报价或询价方式买卖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
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则指具有经纪业务的交易商可与其客户协议交 易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 (一)交易商
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商有两种:一种称交易商,指经过上交所核准,取得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参与资格的券商、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机构。另一种称一级交易商,指经过上交所核准,在固定收益平台交易中持续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简称“做市”)的交易商。显然,对一级交易商的要求会更高,必须具备做市能力。
根据规定,一级交易商对固定收益证券做市时,应选定做市品种,至少应对在固定收益平台上挂牌交易的各关键期限国债中的一只基准国债进行做市。一级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台交易期间,应当对选定做市的特定固定收益证券进行连续双边报价,每交易日双边报价中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0分钟。一级交易商对做市品种的双边报价,应当是确定报价,且双边报价对应收益率价差小于1O个基点,单笔报价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1手为1000元面值)。 (二)固定收益证券交易
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时间为9:30—11:30、13:00 k 14:00。交易商参加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前,应通过固定收益平台注册可用于交易的证券账户。交易商为券商的,其注册的证券账户应为上海市场A股自营证券账户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账户。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台申报卖出固定收益证券的数量。不得超过其证券账户内可交易余额。一级交易商履行做市义务的,可在交易所规定的额度内申报卖出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商当日买入的固定收益证券.当日可以卖出。当日被待交收处理的固定收益证券.下一交易日可以卖出。 在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的固定收益证券现券交易实行净价申报,申报价 格变动单位为0.001元,申报数量单位为手(1手为1000元面值)。交易 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涨跌幅价格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价格=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1±10%)
其中.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为该日全部交易的加权平均价.该日无成 交的为上一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依次类推。
固定收益平台交易采用报价交易和询价交易两种方式。报价交易中, 交易商可以匿名或实名方式申报;询价交易中,交易商须以实名方式 申报。
报价交易中,交易商的每笔买卖报价应标明采用确定报价或待定报价, 固定收益平台对确定报价和待定报价按照价格高低顺序进行排列。买卖报 价为确定报价的,其他交易商接受报价后,经固定收益平台验证通过后成 交。买卖报价为待定报价的,其他交易商接受报价后,原报价的交易商于 20分钟内确认的。经固定收益平台验证通过后成交;20分钟内未确认的。 原报价自动取消。报价交易中.交易商的每笔买卖报价数量为5000手或 其整数倍。报价按每5000手逐一进行成交。
询价交易中.询价方每次可以向5家被询价方询价,被询价方接受 询价时提出的报价采用确定报价。询价方对被询价方提出的报价,于询 价发出后20分钟内予以接受的,固定收益平台即确认成交;20分钟内 未接受的。询价、报价自动取消。在询价方接受前,被询价方可撤销其 报价。
固定收益平台对外公开发布确定报价信息和成交行情。交易商采用匿 名报价的,固定收益平台只对外揭示其报价价格和数量信息,不披露报价 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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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一、交易信息
上交所和深交所在每个交易日都要发布包括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证券交易所还要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即时行情
上交所规定,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其中,虚拟开盘参考价格指特定时点的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价格,虚拟匹配量指特定时点按照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申报数量,虚拟未匹配量指特定时点不能按照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买方或卖方剩余申报数量。
深交所规定,集合竞价期间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其中,集合竞价参考价格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开盘价格,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成交数量,未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在集合竞价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价参考价虚拟成交的买方或卖方申报剩余量。
连续竞价期间,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5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5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对于首次上市证券在上市首日的前收盘价格,上交所规定, 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深交所则规定,首
次上市股票、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基金为其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人至0.001元)。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上交所和深交所都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二)证券指数
上交所和深交所都编制综合指数、成分指数、分类
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 随即时行情发布。
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证券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 法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上交所目前公布的指数包括上证综合指数、上证A股指数、 上证B股指数、新上证综指、上证180指教、上证50指数、上证红利指 数、上证基金指数、上证国债指数、上证企债指数等。
深交所目前公布的指数包括深证成分指数、深证综合指数、
深证A股指数、深证B股指数、深证100指数、深证新指数、中小企业板 指数、深证基金指数等。
(三)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根据现行有关制度的规定。上交所和深交所针对几
种交易情况,将公布相关信息,以利于证券市场的风险防范。
1、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 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 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交所是营业部或席 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1)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选到±7%的各前3只股票(基金)。 (2)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股票(基金)。 (3)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股票(基金)。 其中,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一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
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 和成交量选取。
在上交所,对应分类指数包括上交所编制的上证A
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在深交所,对应分类 指数是指深交所编制的深证A股指数、中小企业板指数、深证B 股指数和深证基金指数。
2.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交所 还包括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
市的股票等在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证券交易所公布 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交所是营业部 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3.对于证券交易异常波动。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 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深交所是 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1)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2) 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 计达到±15%的。
(3)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 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 到20%的。
(4)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上交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 上市的股票等在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不纳入异常波 动指标的计算。
4.对于证券实施特别停牌。上交所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 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I)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 人、卖出金额。
(2)股份统计信息。
(3)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另外.根 据市场发展需要,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 二、交易行为监督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按照 法律的这一要求,上交所和深交所在相关的交易规则中, 进一步明确了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的责任。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上交所和深交所对下列可能影
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I)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 卖出相关证券。
(2)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 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3)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 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4)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 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s)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6)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 投资决定。
(7)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8)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9)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10)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11)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 交易。
(12)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13)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同时,证券交易所会员如果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上述所列的异 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另外,出现上述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 量产生重大影响的,证券交易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 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 资金账户情况、相关交易情况等资料;如异常交易涉及投资者的,证券交 易所可以直接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供有关材料。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营业部、 投资者应当配合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 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或书面警示。
(2)约见谈话。
(3)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4)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5)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6)上报证监会查处。
如果相关人对第(4)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复核 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措施包括:限制买入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 (但允许卖出);限制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限制 买入和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
在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制度启动于2002年年底。2006年8月,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正管理局又重新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同时,为了贯彻这一办法,证监会发出了《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投资运作的一般规定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每个合格投 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可以更换托管人),委托境内券商办理在 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交所委 托3家境内券商进行证券交易)。证监会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 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有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外汇管理。
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券商等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向中结公司申请开立多
个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人民币特
殊账户一一对应。合格投资者应当以自身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为客户 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应当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
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证监会批准的人
民币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的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 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 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如《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 遵循下列持殷比例限制:
(1)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 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2)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 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但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 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二)交易管理
上交所和深交所对合格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的规则
基本相同。为便于叙述,仅以上交所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 券交易实施细则》为例介绍相关情况。
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达到该公 司总股本的16%及其后每增加2%时,证券交易所于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 交易所网站,公布合格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挂牌交易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
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单个合格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 股数额超过限定比例的,证券交易所将向其委托的券商及托管人发出 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减持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予以平仓,以满 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 股数额合计超过限定比例的,证券交易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确定平仓 顺序,并向其委托的券商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做出相应处理,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5个交易日内,如遇其他合格投资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 限定比例以下的,被通知减持的合格投资者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继续持有 原股份。
合格投资者对超过持股限定比例的股份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证券交 易所及中结公司有权通知受托的券商及托管人实施平仓,并可对 该合格投资者予以警告、公开谴责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报证监会 查处。
第五章证券自营业务
第一节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与特点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经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券商用
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依法公开发 行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具体地说有以 下4层含义:
(1)只有经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的券商才能从事证券自 营业务。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券商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1亿元 人民币,净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自营业务是券商以盈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 价差获利的一种经营行为。
(3)在从事自营业务时.券商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于自 营的资金。
(4)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并且只能买 卖依法公开发行的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 证券自营买卖的对象主要有两大类:
一类是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这类证券主要是股票、债券、权证、证 券投资基金等,这是券商自营买卖的主要对象。这类证券主要是上市 证券,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是券商自营业务的主要内容。
另一类是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目前,这类证券主要是已发行
在外但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非上市证券。这类证券的自营买卖主 要通过银行间市场、券商的营业柜台实现。
(1)银行间市场的自营买卖,是指具有银行间市场交易资格的证券公 司在银行间市场以自己名义进行的证券自营买卖。目前,银行间市场的交 易品种主要是债券,采取询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对手之间自主询价谈判, 逐笔成交。
(2)柜台自营买卖,是指券商在其营业柜台以自己的名义与客 户之间进行的证券自营买卖。这种自营买卖比较分散,交易品种较单一, 一般仅为非上市的债券,通常交易量较小,交易手续简单、清晰,费时 也少。
另外,券商在证券承销过程中也可能有证券自营买入行为。如在
股票、债券承销中采用包销方式发行股票、债券时,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全 额售出,按照协议,余额部分由券商买入。同样,在配股过程中,投 资者未配部分,如协议中要求包销,也必须由券商购入。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
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相比较,根本区别是自营业务是券商为盈利 而自己买卖证券,经纪业务是券商代理客户买卖的证券。具体表现在 以下几点: (一)决策的自主性
券商自营买卖业务的首要特点即为决策的自主性,这表现在:. 1.交易行为的自主性。券商自主决定是否买入或卖出某种证券。 2.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券商在买卖证券时,是通过交易所买 卖还是通过其他场所买卖,由券商在法规范围内依一定的时间、条件 自主决定。
3.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券商在进行自营买卖时,可根 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买卖品种、价格。
(二)交易的风险性
风险性是券商自营买卖业务区别于经纪业务的另一重要特征。 由于自营业务是券商以自己的名义和合法资金直接进行的证券买卖
活动,证券交易的风险性决定了自营买卖业务的风险性。在证券的自营 买卖业务中,券商作为投资者,买卖的收益与损失完全由券商
自身承担。而在代理买卖业务中.券商仅充当代理人的角色,证券
买卖的时机、价格、数量都由委托人决定.由此而产生的收益和损失也 由委托人承担。
(三)收益的不确定性
券商进行证券自营买卖,其收益主要来源于低买高卖的价差。但 这种收益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有可能是收益,也有可能是损失。而且收益 与损失的数量也无法事先准确预计。
第二节券商证券自营业务管理
券商应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自 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 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同时。应当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责任 追究制度。自营业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
券商应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自 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 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在严格遵守监管法规中关于自营 业务规模等风险控制指标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资 P170
本充足等情况确定自营业务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等,并以董事会决议 的形式进行落实。自营业务具体投资运作管理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投资决策 机构决定。
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确定具体的 资产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
自营业务部门为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应在投资决策机构做出的决策 范围内,根据授权负责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和执行工作。
券商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 对授权过程做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同时,要建立层次分 明、职责明确的业务管理体系,制定标准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自营业务 相关部门、相关岗位的职责。
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券商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非自营业 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自营业务中涉及自营规 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集体决 策并采取书面形式,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操作管理
根据券商自营业务的特点和管理要求,自营业务运作管理重点主 要有以下几方面:
1.应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 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运
作风险。
自营业务必须以券商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
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建立 健全自营账户的审核和稽核制度,严禁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严禁使 用他人名义和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
加强自营业务资金的调度管理和自营业务的会计核算,由非自营业务 部门负责自营业务所需资金的调度和会计核算。
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 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2.应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自营总规模的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
制、项目集中度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
完善可投资证券品种的投资论证机制.建立证券池制度。自营业务部 门只能在确定的自营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从证券池内选择证券进行 投资。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运作止盈止损机制。止盈止损的决策、执行与实效 评估应当符合规定的程序并进行书面记录。
3.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按规定程序行 使相应的职责;应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的控制、自营库存 变动的控制,明确自营操作指令的权限及下达程序、请示报告事项及程 序等。
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制定和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应当相 互分离并由不同人员负责;交易指令执行前应当经过审核.并强制留痕。 同时,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数据资料备份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4.自营业务的清算应当由公司专门负责结算托管的部门指定专人 完成。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监控
(一)自营业务的风险
自营业务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规风险。合规风险主要是指券商在自营业务中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等行为,如从 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可能使券商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 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因素导致市场 波动,造成券商自营亏损的风险。这是券商自营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所谓自营业务的风险性或高风险特点也主要是指这种风险。
3经营风险。经营风险主要是指券商在自营业务中,由于投资决策失误、 规模失控,管理不善、内控不严或操作失误而使自营业务受到损失的风险。 (二)自营业务风险的防范
自营业务风险的防范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由于证券自营业务的高风险特性,为 了控制经营风险,证监会颁布的《券商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规定: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 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权益类证券是指股票和主要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品, 包括股票、股票基金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
计算自营规模时,券商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 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2.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券商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主要是应加强 自营业务投资决策、资金、账户、清算、交易和保密等的管理。重点防范 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 交易等的风险。
(1)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 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自营业务的研究策划、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控等机构和职能 应当相互独立;自营业务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中,后台职 能应当由独立的部门和岗位负责,以形成有效的自营业务前、中、后相互 制衡的监督机制。
(2)应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自营账户应由独立 于自营业务的部门统一管理。建立自营账户审批和稽核制度,采取措施防 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借用账户等风险。防止自营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 混合操作。
(3)应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过程 事后可查证。加强电子交易数据的保存和备份管理,确保自营交易清算数 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确保自营部门和会计核算部门对自营浮动盈亏 进行恰当的记录和报告。自营部门应建立交易操作记录制度并设置交易台 账,详细记录每日交易情况,并定期与财会部门对账。
(4)券商应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风险监控部门应能够正常
履行职责,并能从前、中、后台获取自营业务运作信息与数据,对证券持 仓、盈亏状况、风险状况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
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营业务风险敞口和公司整体损 益情况的联动分析与监控机制.完善风险监控量化指标体系。定期对自营 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其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 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定期或不定期对自营业务进行检查或 稽核.确保自营业务各项风险指标符合监管指标的要求并控制在券商 可承受范围之内。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系统的功能,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应的风险监控阈值阀值,通过系统的预替触发装置自动显 示自营业务风险的动态变化,提高动态监控效率。
(5)通过建立宴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建立有效的 风险监控报告机制。定期向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提供风险监控报告。并 将有关情况通报自营业务部门、合规部门等相关部门。发现业务运作或风 险监控指标值存在风险隐患或不合规时,要立即向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
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及自营业务相关部门应对风 险监控部门的监控报告和处理建议及时予以反馈,报告与反馈过程要进行 书面记录。
券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
引进和开发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逐步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测量和监控 程序,使风险监控走向科学化。
(6)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由风险监控 部门根据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的检查情况和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 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7)建立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完善风险调整基础上的绩效考 核机制,遵循客观、公正、可量化原则。对自营业务人员的投资能力、业 绩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
(8)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 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报告。
(9)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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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意识、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自营业务关键岗位人员离任前, 应当由稽核部门进行审计。
(三)证券自营业务信息报告
1.建立健全自营业务内部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 策执行情况、自营资产质蛩、自营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 项等。
董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自营业务内部报告进行阅签和 反馈。
2.建立健全自营业务信息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券商 应当按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内容 包括:
(1)自营业务账户、席位情况。
(2)涉及自营业务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 大决策。
(3)自营风险监控报告。
(4)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明确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负责部门、报告流程和责任人。对报告信 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 要给予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由于券商在市场上处于特殊地位,其自营业务量在整个市场业务 量中占有一定份额,因此券商在自营业务过程中是否遵守规则对市场 的规范运作影响较大。券商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
监控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始终保持遵纪守法意识, 防范和制止各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为了加强管理,《证券
法》明确规定了禁止的交易行为。
一、禁止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括动。
《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要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因此,券商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时。严禁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 为目的,利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 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这种交易严重违背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 正的交易原则.造成证券收益异常分配.既损害投资者利益.又破坏证券 市场的稳定。常见的内幕交易包括以下行为:
(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 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
(3)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证券。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 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券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 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二)内幕信息
所谓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 幕信息:
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主要 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二、禁止操纵市场
所谓操纵市场.是指机构或个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影响证券 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制造证券交易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 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利益 或减少损失的目的的行为。
操纵市场的行为会对证券市场构成严重危害。操纵市场是人为制造虚 假的证券供给和需求,扰乱正常的供求关系,造成证券价格异常波动.从 而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因此,券商在从事自营业务 过程中不得从事操纵市场的行为。
《证券法》明确列示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包括:
(I)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 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 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 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禁止的行为
1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 2.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3违反规定购买奉券商控股股东或者与本券商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4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5.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6法律、行政法规或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监管措施
(一)专设账户、单独管理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券商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以公司名 义建立证券自营账户,并报证监会备案。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 《券商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券商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 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专设自营账户是券商完善内 部监控机制的重要举措,同时也为证券管理部门对券商的业务审计和
检查提供了有利条件,对于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有 重要作用。
(二)券商自营情况的报告
根据现行规定,券商应每月、每半年、每年向证监会和交易
所报送自营业务情况,并且每年要向证监会、交易所报送年检报告, 其中自营业务情况也是主要内容之一。
(三)证监会的监管
1.证监会对券商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情况以及相关的资金来源 和运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可要求券商报送其证券自营业 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资料。
2.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过程中涉嫌违反国家 有关法规的券商,将进行调查,并可要求提供、复制或封存有关业务 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凭证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对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的检查和调查,券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资料, 或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在调查过程中,券商主要负 责人和直接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调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还可以要求券商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提供有关证据。
3.证监会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 务所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对券商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情况进行稽核。证
券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专业性中介机构的稽核,应视同为 证监会的检查并予以配合。
4.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 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四)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根据国 家关于券商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会员 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下列日常监督管理:
1要求会员的自营买卖业务必须使用专门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并 采取技术手段严格管理。
2检查开设自营账户的会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自营资格。
3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进证券交 易所。
4.对自营业务规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证监会备案。
5.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证监会报送各 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等等。
(五)禁止内幕交易的主要措施
1.加强自律管理。券商作为证券市场上的中介机构,为上市公司 提供多种服务,能从多种渠道获取内幕信息,这就要求券商加强自律 管理。主要措施有:
(1)在思想上提高认识.自觉地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自营买卖, 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2)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与自营业务决策的人员分离。前者尽 心尽力为企业服务,后者依据公司信息及市场行情做出证券买卖决定。 (3)严格保密纪律.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不泄露、不利用 内幕信息,非参与企业服务的人员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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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员工内部管理,严禁从业人员炒买炒卖股票,也严禁为他人 的证券交易提供不符合国家法规和券商制度规定的便利,一经发现即 严肃处理。
2.加强监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一经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则严肃处理。 二、法律责任
(一)《券商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券商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 或者投资比例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O万 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 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2.券商未按照规定将证券自营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的,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 资格。
(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 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 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 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 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2.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 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券商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证券自营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业从业资格,并 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券商对其证券自营业务与其他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 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业从业资格。 (三)《刑法》的有关规定
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 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 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 责任。
2.编造、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 录,扰乱证券交易市场,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3.有下列行为之一,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 将追究刑事责任;单独或者合谋,集中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 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 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以自己为交 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 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p182
处罚是加大监管力度的必要手段,制定和实施罚则,打击券商的 违规、违法操作,有利于证券交易“三公\"原则的贯彻,有科于保护投资 者的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从而为证券市场健康、规范的发展 提供保证。
第六章资产管理业务
第一节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及种类
根据2003年12月18日证监会令第17号《券商证券资产管
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
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 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 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的行为。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有如下3种: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券商与单一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 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这种业务的特点是:第一,券商与 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第二.具体投资方向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第 三.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经营运作。 P184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券商通过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将客户资产交由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 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券商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 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 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 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 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 的原则。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则不受上述规定限制,而是在 符合《券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前提下,由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第一,集合性,即券商与客户是一
对多。第二,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第三,客户资产必须进 行托管。第四,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第五,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三)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券商与客户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 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的一种业务。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第一,综合性,即券商与客户可以
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也就是说,既可以采取定向资产管理的方式, 也可以采取集合资产管理的方式办理该项业务。第二,特定性,即要设定 特定的投资目标。第三,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券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证监会核定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范围。
(2)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符合证监会关于经营证券资 产管理业务的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3)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 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
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 得到有效执行。
(5)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券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获取证监会批准的资产管理业
务资格。券商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净资本计算表和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4)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登记表。
(5)资产管理业务人员、风险控制岗位人员的名单、简历、证券业从 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出具的资产管理业务人员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7)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及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内控评审报告。
(8)资产管理业务计划书和业务操作规程。 (9)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券商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券商.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
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除应具备规定的条件并取得 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外,还须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向证监会提出逐 项申请。券商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还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 P186
(1)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 得到有效执行。
(2)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设 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3)最近一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 (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一、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根据证监会《试行办法》的规定,券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 当遵守以下原则:
(1)守法合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有欺 诈客户的行为。
(2)公平公正。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3)资格管理。应当按《试行办法》的规定向证监会申请资产管 理业务资格。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券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 业务。
(4)约定运作。应当依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 同,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
(5)集中管理。应当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 产管理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
(6)风险控制。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 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
二、券商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1.券商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 于人民币100万元。券商可以在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基础上。提高本公 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
2.券商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券商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 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 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3.券商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
有的份额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但 是按照以下规定第五条另有约定的除外。
4.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券商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 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券商不得
收回所投入的资金。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 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 任等做出约定。
券商参与1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
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 券商净资本的15%。
券商投入的资金,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在计算公司的净资本额
时予以相应的扣减。扣减后的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6券商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券商的
客户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客户在参与集合贷产管理计划之前。应当已 经是券商自身或者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
7.券商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证监会出具无异议
日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人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动用。 8.券商进行集台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 交易的,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当 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9.券商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10.券商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 本公司或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 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单个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前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净值的3%。
三、客户资产托管
客户资产托管是指资产托管机构根据券商、客户的委托,对客户 的资产进行保管,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券商投资行为等职责。 券商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委托资产应当按照证监会 的规定采取托管方式进行保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是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 银行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安全保管客户委托资产。资产托管机构发现证券公 司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 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客户和券商住所地证监会 派出机构;投资指令未生效的,应当拒绝执行。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 事由,应当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的,券商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后, 必须将客户账户内的全部资产交还客户自行管理。
券商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 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券商、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券商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由专门部门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托管业务, 并将托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 分开。资产托管机构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 职责:
1.安全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2执行券商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
3监督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券商的投资
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或者集舍资产管理合 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证监会 报告。
4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5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托管机构有权随时查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并应 当定期核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情况,防止出现挪用或者遗失。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 事由,集合计划不展期,应当终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营的,券商和
资产托管机构在扣除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按照客户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
形式全部分派给客户,并注销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三节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券商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券商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 P190
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 户合法权益。
(二)健全内控、规范运作
券商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制度,加强业务风险的防范、控制和检查,规范运作。
(_三)投资风险客户自担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券商不得以任何 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一)客户准入及委托标准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券商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 限额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券商可以在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基础 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最低标准。
券商不得接受本公司董事_、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成为定向资 产管理业务客户。
(二)尽职调查及风险揭示
券商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 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 获取相关信息和资料。
券商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方式对尽职调查获取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
客户应当如实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并在合同中承诺信息和 资料的真实性。
券商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其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 则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
券商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客户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盈其他风险。以及上述风险的含义、 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 晰、明确、易懂,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格式。券商应当将
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即表明已经理解并愿 意承担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三)客户委托资产及来源
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 融衍生品或者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客户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应当合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在 合同中对此做出明确承诺。客户未做承诺。或者券商明知客户身份不 真实或者委托资产来源、用途不合法,或者券商发现客户涉嫌非法汇 集他人资产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券商不得为其提供定向资产管 理服务。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法人或者依法 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向券商 提供合法筹集资金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券商不得为其办理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券商发现客户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四)客户资产托营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营业务的商 业银行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履行安全保管客户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券商投资行为 等职责。
资产托管机构发现券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应当立即要求券商改正;未能改正或者 192 p
造成客户委托资产损失的,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报告券 商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五)客户资产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
券商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委托资产与券商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 产应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券商、资产托管机构、第三方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 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六)客户资产管理账户
券商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应当 使用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应当以客户名义开立,客 户也可以申请将其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客户开立专用证券 账户,或者将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应当委托券商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专用证券账户名称为“客户名称\",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应当对专用证券账户进行标识。
同一客户只能办理一个上交所专用证券账户和一个深交所专用证券账户。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就客户授权券商开立、使用、注销、转换 专用证券账户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代理客户办理专用证券账户,应当由券商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办理。券商办理专用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
证明、与客户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其他 文件。
券商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 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未报备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代理办理专用 证券账户的券商使用,不得办理转托管或者转指定,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券商、客户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 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券商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15 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或者根据客户要 求。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 客户应当予以协助。专用证券账户注销后.券商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 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客户将委托的证券从原有证券账户划转至专用证券账户.或者专用证 券账户注销时将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划转至该客户其他证券账户的,证 券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申请。上述证券划转行为 不属于所有权转移的过户行为。
(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并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 及券商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券商将委托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以及与本公司、资
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将相关信息以书面 形式通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要求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在指定期限内答 复。客户未同意的。券商不得进行此项投资;客户同意的,券商 应当及时将交易结果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券商与客户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前款所述投资的通知和 答复程序做出明确约定。
(八)投资管理情况报告与查询
券商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说明 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发生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券商应当及时告知客户。 券商、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询客户定向资产管理账户内资产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 相关信息。
(九)业务档案管理
券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 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 年,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销毁。
三、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券商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 法》等规定,与客户、托管机构签订书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 券商、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国证 券业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 1.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2.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3.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4.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5.各类风险揭示。
6.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7.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客户所持有证券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9.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的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 式和支付时间。
10.与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1.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12.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13.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券商被证监会暂停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签订 新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券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证监会 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 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券商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 处理有关事宜。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此做出相应约定。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券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相关 费用后将客户资产交还客户。
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客户所持有证券的权利与义务
券商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证券的权利, 履行相应的义务,客户书面委托券商行使权利的除外。
客户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 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 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义务的情形肘。应当由客户履行相 应义务。券商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出现上述情形的, 券商、托管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客户并督促其履行相应义务;客户 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的,券商、托管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 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 况进行监控,保障客户可以查询其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 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客户可以授权券商或者资产托管机构查询。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 (一)专门、独立的业务运作
券商应当由专门的部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做到与证券自营、证 券承销与保荐、证券经纪等业务严格分离、独立决策、独立运作。 (二)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
券商应当按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 岗位手册,在研究、投资决策、交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三)独立、客观的投资研究
券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研究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运用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和完善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决策之间的交流制度,保持交流渠道畅通。 (四)科学、严密的投资决策
券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决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符合定向资产管理 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 越权决策。
3.具有合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 持,并有决策记录。
4.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5.建立科学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决策程 序、投资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五)完善的交易控制体系
券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投资交易控制体系,主要内容 包括:
1.建立投资指令审核制度,保证投资指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符合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的约定。
2.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公平对待客户。
3.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4.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 档保管。
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应当根据内部控制要求制定相应的 流程和规则。
(六)合理的规模控制
券商应当依照券商风险控制指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自身
的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合理控制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七)完备的合规检查
券商应当建立完备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制度,对业务合
法合规性进行事前审查、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及 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券商的稽核部门应当独立地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稽核检查,及时报告稽核过程中发现 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或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 (八)科学的风险评估
券商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制度。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分析,定期制作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及时进行信 息沟通与反馈。
(九)严格的核算和报告制度
券商应当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准则,建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核算、报告和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监管机构、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和稽核部 门能够进行有效监控,防止账外经营、挪用客户资产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的发生。
(十)建立授权管理与问责制
券商应当建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授权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 负责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节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一、集台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券商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根据《试行办法》《券商
198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遵循 如下业务规范: (一)内控制度
1.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 度。券商应当实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 冲突。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 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 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2.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即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具 体负责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3 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且应当具备良好的 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其投资主办人 员不得管理其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
3.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 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 算由财务部门专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由结算部门负责。保证 风险控制部门、监督检查部门能够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和管理进行 有效监控,切实防止账外经营、挪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及其他违法违 规情况的发生。
(二)推广安排 ‘
1.券商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券商的
客户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签订书面代理推广协议。 券商对代理推广机构的推广活动负有监督检查义务,发现代理推广机 构违反《试行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约定解 除代理推广协议,并报告证监会和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2.券商、推广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 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严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
第六章资产管理业务 计划。
4.券商、推广机构应当保证每一份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金额不得
低于《试行办法》规定的虽低金额,并防止客户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应当由托管银行负责托管与集合资产 臂理计划推广有关的全部账户和资金。券商和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推
广期间客户的资金存人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 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券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 报告。
7.券商、托管银行及推广机构应当明确对客户的后续服务分工, 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协议、客 户明细、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三)投资风险承担和券商资金参与
券商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有关
材料中向投资者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说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承担。
券商以白有资金参与所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内部授权程序的批准.并 在计算公司净资本时,根据投入资金所承担的责任如实扣硪公司净资本额。 扣减后的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四)登记、托管与结算
券商应当将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 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券商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的结算模式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 结算业务。券商、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承 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算的最终交收责任。
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为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00
代理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账户名称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同时,为 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海、深圳分公司)代理 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券商一托管机构一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名称\"。
券商应当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 并由托管机构进行复核。 (五)席位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交易所的投资交易活动,应当通过专用交易 单元进行,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公司住所地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债券,不得用于回购。
上交所有关规定如下: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交易活动应当集中在专用账户和专用交易单
元上进行。单个会员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 可以共用一个专用交易单元。
各会员应设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使用的专用交易单元应归属其名下,并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前 5个工作日通过上交所网站会员会籍办理系统(以下简称“会籍
办理系统”),完成部门信息的填报和专用交易单元变更的手续。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前5个工作日,应通过会籍办理系统报 备下列材料:
1.证监会出具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同意批复或无异议函。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3.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4.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主办人员情况。
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使用的专用交易单元和专用证券账户。 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机构名称。
深交所有关规定如下:
会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交易活动应当通过自有专用交易单元进 行。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使用1个专用交易单元;单个会员管理的 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所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使用同一个专用交易
第六章资产管理业务1刮 单元。
会员应当在深卸所网站(„刚n)“会员之家”网页的 “业务在线——资产管理”栏目下报备以下信息: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设立日期、存续期、类别(限定性或非限 定性)、组合投资比例。
2.证监会批准文号。
3.专用证券账户代码和名称、专用交易单元编号。 4.托管机构名称和联系人。
5.资产管理业务分管负责人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信息。 6.经办人信息。
深交所对上述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为会员开通首次指 定的专用交易单元,并通知会员。
(六)投资组合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安排应当遵守《试行办法》 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并符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 合同的约定。券商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6个
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都因素 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舍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 券商应当在10个工作目内进行调整。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上限,但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 过该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券商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 股票,应当遵守《试行办法》关于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
托管银行、证券交易所应当对集台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发现有重大违规行为的,须及时报告证监会。 (七)流动性要求
1_券商应当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况,保持适当比例的现
金、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者其他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以备 202 p
支付客户的分红或退出款项。
2.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对巨额退出 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 告知客户方式,以及单个客户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等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3.券商及其代理推广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份额的转 让事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信息披露与报告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券商、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 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及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券商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以内,按照《试行办
法》的规定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将审计意 见提供给客户和托管机构,并报证监会及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如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应通过会籍办理系统,在每月前 5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提供上月资产净值(包括上月中每个工 作日的资产净值);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上交所报送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单项审计意见。
集合资产管理规模在开始运作之日起6个月内首次达到合同约定比例 的,应于次日以书面形式向上交所报告达到的日期及投资组合情
况;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外部因素致使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 同约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并于调整次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调整情况;发生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在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形式向上交所报告有关情况。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展期、解散或终止的,应在证监会 批复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会籍办理系统向上交所报备。 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如下:
会员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
第六章资产管理业务
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证监会出具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3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范本。
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执议。
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设立情况。
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会员公章)。
会员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阐向深交所履行以下持 续报告义务:
1每个交易日上午9:00之前在深交所网站“会员之家”网
页的“业务在线——资产管理”栏目下报备经托管机构复核的前一交易日 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2专用证券账户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当日在深交所网站
“会员之家”网页的“业务在线——资产管理”栏日下更新相关资料。 3托管机梅、资产管理业务分管负责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 人员变更的.应于变更当日在深交所网站“会员之家”网页的 “业务在线——资产管理”栏目下更新相关资料。
4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6个月内投资组合比例达 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于次日以书面形式向深交所报告
达到的日期及投资组合情况。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外部因素致使组合投资比 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并于调整 次日以书面形式将调整情况报告深交所。
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会员自身、托管机构及与该会员、托管机 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于有关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报告深交所。
6发生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出现其他可能对槊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运 作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应于有关事宴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 式将有关情况报告深交所。
7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交所报送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监控 报告(如有)。
8.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深交所报送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单项审计意见。
9.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解散或终止的,应于展期申请获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或解散、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交所报 告,并在深交所网站“会员之家”网页的“业务在线——资产管 理”栏目下更新相关资料。
(九)费用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不得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 列支。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 列支,但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
一、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
券商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报经证监会批准。 (一)申报
券商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制作 申请材料(以下简称“申报材料”),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拟设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的合规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法律意见。 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至少一份为原件),其中报送证监会两份, 报送券商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一份。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书。 2.计划说明书。
3.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
4.资产托管协议及与资产托瞥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5.推广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
6.券商、代理推广机构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及服务协议。
7.券商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 责人及投资主办人签署的承诺书。
8法律意见书。
9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券商已依法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且仍存续的,在申请设立新的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当就拟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公司目前所管理 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其差异进行说明。 (二)受理
证监会自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查,并书面 通知券商是否受理其申请。
券商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 行审查,并自证监会决定受理其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B内,将对申报 材料的书面意见报送到证监会。
券商已申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尚在审核期间或者已核准的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未开始运作之前,暂不受理其设立新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 申请。
(三)审核
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后,结合有关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 情况,对拟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审核。
证监会对券商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报材料,经审核符
合条件的,做出批准的央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并说明理由。
托管机构根据证监会出具的批准决定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 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开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 三、集合盗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证募公司申报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按规定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应当清晰地说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 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组台设计、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的安排、风险揭示、资产管理事务的报告和有关信息查询等内容, 最大限度地披嚣影响委托人做出委托决定的全部事项,以充分保护委托人
利益,方便委托人做出委托决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1.集合计划的名称和类型、投资目标和特点、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 计、集合计划的目标规模、存续期间、推广时间、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等。 2.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机构、推广机构简介。
3.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及最终确认等。 4.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时间。 5.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6.投资决策依据、投资程序与风险控制。
7.投资限制。主要列明《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事项。
8.集合计划的账户管理、资产的构成、资产的处分等。
9.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方法、程序等.o
10.集合计划应承担的各项费用的计提标准、计提方法、支付方式等。 11.集合计划收益的构成、收益分配的原则和方式等。
12.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的方式、价格、程序等 事项D
13.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清算及资产分派方式。
14.信息披露。主要明确管理人、托管人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和资 产托管报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委托人查询的时间、方式和途径。
15.风险揭示。充分揭示集合计划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及其他风险等。
四、集合资产管理舍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资产托管机构的职责、托管方式与托管费用、客户资产净值的估算、投资 收益的确认与分派等事项做出约定;应当对客户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由券商、资产托管机构与单个客户三方签署。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前言。说明订立合同的目的、依据以及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 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计划说
c===一
第六章资产管理业务1 007
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合同和集合计划说 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管理人承诺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 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垃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
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率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证监会对集合计划的批准文件,但证监会对集合计划做出的
任何决定,均不表明证监会对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2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即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的名称(自 然人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有效联系方式等。 3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即集合计划的名称与类型、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和存续期间等。
4.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及最终确认等。 5.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主要是参与金额 (比例)、收益分配和责任分担方式及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得退出的承诺。 6集合计划账户管埋。主要明确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单独 设置账户,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其 自有资产、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 7集合计划资产托管。明确集合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负责托管,管理 人与托管人必须按照证监会要求、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托管协议。 8集合计划费用。主要是明确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 续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管理人管理费、托管人托管费等的计提和支付 方式。
9投资收益与分配。明确收益的构成、收益分配原则、分配方案、分 配方式等内容。
10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主要明确管理人、托管人向委托人提供资产 管理和资产托管报告时间、方式和内容,委托人查询集合计划资产配置状 况等信息的时间和方式,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披露的约定。 11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2.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退出(全部或部分)的时间、方式、价 格及程序等。
13.集合计划终止的具体情形、集合计划清算和委托人资产返还的 约定。
14.不可抗力与免责。
15.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16.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条件。
在合同签章及日期前还应明确载明如下内容:“管理人、托管人确认, 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并不保证集合计划投资收益或 承担投资损失;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并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o\"
五、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券商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券商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由券商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券商与客户之间的权 利与义务应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合同中约定。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客户主要享有如 下权利: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投入资金占集合资产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分 享投资收益。
2.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知情的权利。
券商、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
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 动情况等做出详细说明;证券岔司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 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同时,券商≦托管机 构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 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客户主要承担如下义务: 1.按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风险。
2.保证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
3.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不得转让有关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所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 5.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客户具体的权利义务需要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中进一步加以明确。
第五节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与风险控制 h—-k
一、券商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禁止的行为 券商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禁止下列行为: 1挪用客户资产。
2利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
3未经客户允许,将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用于融资或者担保, 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用途。
4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对客户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做出承诺。
6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 账户之间,或者不同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利益。 7.自营业务抢先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利益。 8利用虚但或者误导信息、商业贿赂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误导、诱 导客户。
9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和其他公共蝶体公开推介具体的定 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0以获琅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 交易。
11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与券商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12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
13.接受来源不当的资产从事洗钱活动。
14.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开展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15.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证券资产管理和证券自营业务。 16.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17.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较大风险。其风险种类和表现形式与自营业务的风 险基本相似,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规风险。合规风险主要是指券商在资产管理业务中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等行为, 可能使券商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 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因素导致市场波 动,造成券商管理的客户资产亏损。这是券商资产管理业务运作
中面临的主要风险。.该风险按《试行办法》规定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 由客户承担。券商不得向客户做出保证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 收益的承诺。
3.经营风险。经营风险主要是指券商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投资决策 或操作失误而使管理的客户资产受到损失。
4.管理风险。管理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词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由于管理 不善、违规操作而导致管理的客户资产损失、违约或与客户发生纠纷等, 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券商受到损失。如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不
规范、约定不明,操作人员违反合同约定买卖证券或划转资金,操作人员 在经营中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等。 (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控制
为了控制风险,《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
1.券商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由 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章资产管理业务『乏i
2券商应当按照经棱准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推广代理协议的约 定推广集合计划,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券商的业务资格,全面准
确地介绍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有关业务 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以及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操作 方法,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券商因丧失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 户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
券商向客户介绍投资收益预期,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提供充分合 理的依据,并以书面方式特别声明:“所述预期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证 券公司保证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 3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券商应当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 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 信息。
券商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具备相 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4客户应当对客户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客户未做承诺 或者券商明知客户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舍法的,不得签订资产管理合 同。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盒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券商及代理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客户详尽了解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 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券商、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
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蹙状况、价值 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券商、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扶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发生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券商应当及时告知客户。 7.券商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 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8.券商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匕k第六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监管职责
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 关规定,对券商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券商资产 管理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一、监管措施
1.券商应当就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制定内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 自查。券商应当按季编制资产管理业务的报告,报注册地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2.券商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日 内,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券商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券商及代理推广机构推广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营业场所,并报住所地和推广场所所在地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券商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情况报证监会及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3.券商应当在每隼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 规检查年度报告、内部稽核年度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 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券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
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 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 并报送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券商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
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账册,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悱议、交易记录等文 件、资料。
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6.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券商、资产托管机构 应当予以配合。
7券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制度不健全,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 指标不符合规定,或者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责令增加内部台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2)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进行监管谈话,记人监管档案。
(3)责令处分或者更换有关责任人员,并要求报告处分结果。 (4)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监臂措施。
8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应当对券商资产管理业务账户的交易 行为进行严格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按照交易规则和会员管理 规则处理,并报告证监会。
三、洼律责任 (一)《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券商、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理推广机构丑其 相关人员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违反《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 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做出行政处罚;涉嫩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券商违反《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开办资产管 理业务的,责夸改正,并处以普告、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并依 法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业从业资格。
3.券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违反《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改正;未能改正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暂停其资产管理业务,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 的,依法取消其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1)未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客户资产的 托管c
(2)未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置备于 营业场所或者向证监会及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未经批准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未完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即动用客户参与资金。
(5)不通过固定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或者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证 券用于回购。
(6)超出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投资。
(7)未按照规定程序或者超比例从事关联交易。
(8)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报告义务。
(9)从事《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禁止行为。
(10)违反《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
合同。
(11)违反《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2)未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保存有关材料。
(13)未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配合中国证监舍及其 派出机构监督检查。
(14)其他违反《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 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业从业资格。 4.资产托管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1)未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或者履行托管职责。
(2)未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保存有关材料。 (3)未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配合证监会及其派
第六章资产管理业务
出机构监督检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 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证券业从业资格。
5.其他推广机构违反《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推广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的,责令改正,并赴以瞢告、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 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证券业从业资格。
6券商因违法违规经营或者有关财务指标不符合证监会的规
定,被证监会暂停资产管理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签订新的资产管理 合同;被证监会依法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券商应当按照有
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此做出明确约定。 (二)《证券套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券商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时,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
券交易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处以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券商未经批准,用多个客户的资产进行集合投资,或者将客户 资产专项投资于特定目标产品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胼得i倍以上5倍以下舶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 10万元眦下的罚款。
3券商在证券自营账户与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 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 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4券商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接受一个客户的单笔委托资产价 值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6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5.券商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 资格:
(1)未按照规定将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2)未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 验和风险偏好。
(3)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
(4)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 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
(5)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 同中载人规定的必备条款。
(6)末按照规定编制并向客户送交对账单,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有 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
6.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 下的罚款:
(1)券商以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强令、指使、协助、接受券商以其证券资 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3)券商、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规定动用客户
的委托资产。
(4)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反规定动用委托资产的申 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
(5)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委托资产被违法动用而未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章
融资融券业务
第一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资格管理
k出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 国务院《券商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融资融
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 交易中,券商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 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1.国务院《条例》规定,券商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1)券商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
(2)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
(3)有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 (4)有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监会《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规定,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证监会批准。
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券商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 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2.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券商开展融 资融券业务试点。券商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巳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 试点类券商。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 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 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嫩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 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 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做出明确安排。
(6)巳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 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7)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 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胼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3.券商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 时抄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1)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
(2)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3)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办法) 规定要求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5)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
文件。
(6)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券商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
试点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 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上述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书面意见。 证监会依照法定程序和《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做出批准或者 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获得批准的券商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的 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 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券商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4.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资格的券商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还应 向交易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券商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应当向 交易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1)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经营证券业务许 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2)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3)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 方式。
(4)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 蚰“幽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券商(以下简称“券商”)从事融 资融券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
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的
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 何券商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 间的融资融券括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券商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 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二)集中管理原则
券商对融资融券业务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券商融资融券业
务的决镱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券商总部。公司应建立完备的融资
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决策与授权体系、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 体系。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一业务决策机构 —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 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业务央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融资 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 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韵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 和屉低维持担保比饲、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箅率、客户可融资买 人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
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定融资融券台 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 审批、复核和监督。
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 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 券商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的控制,禁止分支机
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禁止分支机构自行决定签约、开户、 授信、保证金收取等应当由总部决定的事项。 (三)独立运行原则
券商应当艟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
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 独立运行。
(四)岗位分离原则
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
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 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 (一)券商的账户体系
券商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 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 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券商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 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券商持有、担 保券商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5.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券商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 归还的资金。
6.客户信用交易担倮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券商 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在以券商名义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 担保资金账户内,应当为每一客户单独开立授信账户。 (二)客户的账户体系
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券商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 金台账,在存管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1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券商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客 户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委托券商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的账户。 该账户是券商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 2.客户信用资金台账是客户在券商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变存的担 保资金及融资融券形成的负债的明细数据的账户。
3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客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 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张户。该账户是券商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的二级账户。
三、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征信与选择 (一)客户的申请
客户要在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由客户本人向券商营业 部提出申请。客户申请时应向券商营业部提交券商规定的相关材
料。一般包括融贷融券业务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在营业部开立 的普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融资融券担保品证明、客户具有支配权的资 产证明、住址证明等客户征信所需的相关材料。机构客户还需提交公司章 程、法人代表授权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经办人身份 证明等文件。
营业部受理客户申请后应按公司规定的审核、审批流程对客户进行征 信、评估和授信审批。
(二)客户枉倌调查
券商受理向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后,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
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 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客户征信调查内容一般应包括:
I客户基本资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住址、文化程 度、职业、联系地址及电话、有无犯罪记录等。机构客户基本资料:单位 名称、企业性质、所属行业、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控股股东。 代理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住址、文化程度、 工作年限、职务、联系地址及电话、有无犯罪记录等。
2.投资经验:客户人市的时间、近几年证券投资的规模、交易频率、 收益情况等;投资偏好:客户证券投资的风险偏好(平衡、稳健、激进)、 投资的主要品种、操作风格等。
3.诚信记录:近几年证券投资交易清算履约情况、商业银行信用记 录、其他信用记录情况等。
4.还款能力。个人客户:用作担保品的资金或证券资产情况、个人及 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财产情况等;机构客户:近几年的经营状况,反映偿 债能力、盈利能力、变现能力的主要财务指标等a
5.融资融券需求:融资融券授信方式、额度、期限、利率、费率等。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券商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
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 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券商的股东、关联人,券商不得
向其融资、融券。
(三)客户的选择标准
券商应当按《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征信的要求制定选择客户 的具体标准。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要求客户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券商 所属营业部开设普通证券账户并从事交易满半年以上。
2.账户状态:客户开户手续齐全、资料完备,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 应关系清晰,交易结算状态正常。
3.倍誉状况:客户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4.资产状况:具有符合要求的担保品和较强的还款能力。
5.投资风格及业绩:投资风格稳健,无重大失误和损失,有一定的风 险承受能力。
6.关联关系:非券商股东或关联人。 四、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
(一)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内容
券商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人中国证券业协会规 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o合同应由证券公
司统一蠲定、保管和与客户签订。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
t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指客户,下 同)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营业执照/个人身份 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乙方(指券商,下同)的名称、住所、法定 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2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
3对融资融券交易所涉及的信用账户、融资与融券交易、担保物、保 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强制平仓等专业术语进行解释或定义。 4.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乙方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主体资格的合 法性。
(2)甲乙双方均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3)甲乙双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 源的合法性并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4)甲方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 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 法性负责。
(5)甲方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 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6)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 与义务。
5.开立信用账户曲有关内容。
6.约定融资融券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具体如下: (1)信托目的。
(2)信托财产范围。
(3)信托的成立和生效。
(”信托财产的管理。 (5)信托财产的处分。 (6)信托的终止。
7约定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保证金比例及计算公式、保证盒可用
余额计算公式、可冲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等。 8.约定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 和融券费用及相应的计算公式等事项。
9.合同应对融资融券交易的主要业务操作环节加以约定,并载人以下 内容:
(1)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 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并向甲方提供 融资融券交易所需资金和证券。
(2)甲方应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 交易;甲方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拒 绝执行。‘
(3)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不得 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
(4)乙方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 易的情况,供甲方查询。
(5)乙方应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 所报告,按照其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10.约定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维持担保比例和计算公式、补仓时 间、补仓期限、补仓后应达到的维持担保比例以及乙方要求甲方补仓的通 知方式。约定内容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寇。
11.约定乙方强制平仓的各类情形、平仓开始与停止条件、平仓顺序 等事项。
12.约定甲方清偿债务的范围、方式、期限以及债务清偿后信用账户 的处理方式等有关事项。
13.约定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当出现可冲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 和折算率调整、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调整、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 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乙方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司法 机关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甲方 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细分或无偿转让等特殊情况时,对 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的处理方式。
14.约定融资融券交易所涉及的权益处理事项。 15载明通知与进达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详细联络方式。
(2)乙方履行各项通知义务的方式。 (3)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的方式。
16明确载人因火灾、地霏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 或完全履行合同,免除其相应责任的条款。 17.约定导致合同终止的各种具体情形。
18.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
19.明确约定合同成立与生效条件、合同期限、合同份数等事项。 20.明确载明:“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不保证 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 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合同还应规定,合同应由甲方本人签署;当甲方为机构客户时,应由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
客户只能与t家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1家券商融人资 金和证券。 (二)风险揭示
为了使客户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券商应制定《融资融券 交易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以及因不能 及时补变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带来的损失。券商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
业务合同前,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向客户提交 《融资融券交易凤险揭示书》,并要求每个客户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 书》上签字,确认已知晓并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 容,愿意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提示客户注意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 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 等风险。
2.提示客户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券商是 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ih交易
———————‘●’——一
3.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 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 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 担保物被券商强制平仓的风险。
4.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 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券商提高相关瞀戒指标、平 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
5.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券商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 客户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6.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 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 产、解散等情况时,客户将面临被券商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7.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 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客户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 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8.提示容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券商将以《融资融券合
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客户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 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券商已经履行对客户的通知义务。客户无论 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券商强制平仓 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9.提示客户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 客户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 果由客户承担。
10.除上述9项风险提示外,各试点券商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
本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中对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 做进一步列举。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应以醒目的文字载明:“本风险揭示书的 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 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客户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
C===一
第七章融资融券业务1 229
关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并对融资融券交易所特有的规则必 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 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五、客户开户、提交担保品与授伯
券商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 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用于1家 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1个。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与其普通证券账户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券商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 用于记载客户委托券商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券商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 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券商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与其客户及商 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券商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 同》后,其营业部应当为客户开立信用资金台账,同时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 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客户只能开立1个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券商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用于记裁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商业银行根据券商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资金账 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券商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 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客户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应向券商提交下列材料: i.个人客户须提供:
(1)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普通资金账户卡(或开户协议原件)、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 及复印件。
(3)填妥并由本人当面签名的“信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表”和“信用
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4)专用于信用交易的银行卡。
(5)银行及客户已盖章、签字的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2.机构客户须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授权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加盖公章的预留印鉴卡。
(6)机构普通资金账户卡(或开户协议原件)、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 及复印件。
(7)填妥并加盖机构公章的“信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表”和“信用资 金账户开户申请表”o
(8)加盖银行章的专用于信用交易的银行账户。 (9)银行及机构盖章的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客户在券商开妥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后,应向券商
提交不低于交易所和券商规定比例的融资融券保证金。保证金应为现 金或上市证券,上市证券的品种和折算率应符合交易所和券商的规定。 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上市证券应分别转入客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信用资金 账户和在券商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
券商根据客户融资融券申请、提交的保证金额度及客户征信调查
等情况,确定对客户融资融券的授信,包括融资融券额度、期限、方式、 利(费)率等。券商对客户融资融券的额度按现行规定不得超过客户 提变保证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6个月。
授信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固定授信方式,即客户使用资金(证券) 的金额和期限在授信额度和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并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 期限计收利息(费用);二是非固定方式,即客户使用资金(证券)的金 额和期限在授信额度和合同期限内,客户可根据需要依法使用和偿还,并 按实际使用的金额和期限计收利息(费用)o 六、融资融券交易操作
(一)融资融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1.券商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
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 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2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3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撮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
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融券期间,客户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 同证券的,宴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本条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 外。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客户应当在与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向券商申报其
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
与所融人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 向券商申报。券商应当将客户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相关证券交易所。 4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证券公 司偿还融人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 得资金直接划转至券商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敖方式。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A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券商与客户之间 的约定办理。
5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券商偿 还融人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 接划转至券商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人证券的,按照券商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 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6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7.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 他用。
8.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交易所规定标的证券 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交易所债券回趵交易。
9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来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 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
户追索。
10.券商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交易所
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 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 (二)标的证券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一般是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经交易所认可的四大类证券,即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 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 000人。
4.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 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 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010以上。
日均换手率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 均值。
日均涨跌幅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 的平均值。
波动幅度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酌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
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对于基准指数,在上交所是指上证综合指数,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是指深证综合指数和中小板指数。
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7.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融资融券业 务试点的进展情况,从满足上述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
初期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券商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 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券商与 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交易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 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交易所自发行人做出相关公告当日起 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 仍然有效。券商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 交易。
七、保证金殛担保物管理
券商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 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冲抵。
(一)有价证券冲抵保证金的计算
冲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 折算率进行折算:
1上证180指数成分股股票及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 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2.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瑾高不超避90%。 3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4.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交易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可冲抵保证金证券 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冲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券商公布的可冲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可 冲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券商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冲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 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但券商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二)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计算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o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
比例,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
融资保证金比例=丽贾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雨×100% 客户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o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 比例,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
融券保证金比例=面募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雨×100% (三)保证金可用余额及计算
客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客户用于冲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 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融资融券 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冲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一融资买入金额)× 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一融券卖出证券 市值)×折算率]-E融券卖出金额一∑融资买 人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一∑融券卖出证券 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一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
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一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和“∑ [(融券卖出金额一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
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 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四)客户担保物的监控
券商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 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券商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 券商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 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E户内证券市值
维持担保比例=面骚耍灭歪嚣拿素募星÷;誊霎蠹塞。市价+利息及费用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该比例低于130%时,券商 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该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 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盒 或冲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赘、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 并向市场公布。
券商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 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券商应按照不同标的证彝的折算率相应 地确定其保证金比例。
客户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 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券商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券商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1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2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3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4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5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6.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
7.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 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券商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 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八、权益处理
在客户融资融券期间,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按“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 益归客户所有、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券商所有”的原则处理。 (一)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的行使
所谓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 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 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券商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 确认券商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券商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 证券持有人名册。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券商以自己的名义, 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券商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 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担保证券涉及投票权行使时,由证券持有人名册记载的、持有客户信 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券商作为名义持有人直接参加投票。券商
应当事先征求信用交易客户的投票意愿,并根掘信用交易客户的意愿进行 投票。
(二)证券发行人派发红利的处理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时,登记结算公司按照券商客户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涉及的利息税由 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券商的委托按照信用交易客户的身份计算。证券公 司收到现金红利和利息款项后,应当及时分派给对应的信用交易客户。 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公 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记增红股或配发权证,并根据证
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三)其他权益的处理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 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公 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设置配股权或优先认购权,并根 据券商委托相应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券商应当根
据客户认购意愿和缴纳认购款情况,通过交易系统发出认购委托,相关认 购委托应当附有信用证券账户信息;登记结算公司将认购证券记人证券公 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并根据券商委托相应维护客户信用证 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 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
担保证券涉及收购情形时,客户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客户欲申报预受要约的,应当在取得券商同意后,申请将担保证券从 券商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其 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担保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客户应当在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后, 申请将有关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 由登记结算公司按照现行方式办理退市登记等相关手续,由于客户未提出 申请导致退市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仍有相关担保证券的,登记 结算公司向证券发行人或其清算组交付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上,相关证券仍 以“×x券商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名义登记。客户日后需 凭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自行通过券商主张权利。 (四)融券交易期间权益的处理
客户融人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在下列情形下应当按照融券数量对证 券公司进行补偿:
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客户应当向券商补偿对应金 额的现金红利。
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融券客户应当根据双方
约定向券商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 式予以补偿。
3.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 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由券商和融券客户 根据双方约定处理。
九、信息披嚣与报告
券商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交易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 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 余量等数据。券商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券商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以 下信息:
1.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 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2.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券商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注册地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 1.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2.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 3.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4.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 5.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6.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7.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养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依照规定履行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监管或者自律管理职责,可 以要求券商提供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信息、资料。
券商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人其自有股 票,券商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 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 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节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___--‘
一、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
(一)客户信用风险
客户信用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客户违约,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导致证券 公司损失的可能性。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因豪导致市场波动,交易异常, 造成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危及市场安全,或造成证券 公司客户担保品贬值、维持担保比例不足,且券商无法实施强制平仓 收回融出资金(证券)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三)业务规模覆集中度风险
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主要是指券商融资融券规模失控,对单个 客户融资融券规模过大、期限过长,而造成券商资产流动性不足、净 资本规模和比例不符台监管规定的可能性。 (四)业务管理风险
业务管理风险主要是指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经营中因制度不全、管 理不善、控制不力、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业务经营损失的可能性。 (五)信息技术风险
信息技术风险主要是指因券商融资融券交易信息系统故障致使交
易中断、监控失效而导致承担客户资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或无法收回到期债
权的可能性。
一、券商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控制 (一)客户信用风险的控制
1.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明确规定客户选择与授信的程序和权限。
(1)制定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选择标准和开户审查制度,明确客户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开户申请材料的审查要点与程序。
(2)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制度,根据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 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因素,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类别和层次,确定每一类 别和层次客户获得授信的额度、利率或费率。
(3)明确客户征信的内容、程序和方式,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评估客户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违约的可能性。 (4)记录和分析客户持仓品种及其交易情况,根据客户的操作情况与 资信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其授信等级和额度。
2.严格合同管理、履行风险提示。券商应统一制定符合监管部门 规定、内容完备的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同时,合同应由公司总部统一 印刷、管理和与客户签订。
券商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前,向客户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1)以书面方式向其提示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因不 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等可能导致的投资损失风险。
(2)指定专人向客卢讲解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合同条款。 (3)告知客户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带来法律诉讼风险,提 示客户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
3.券商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 的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的种类、保证金比例 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在营业场所内公示。. 4.建立健全预警补仓和强制平仓制度。券商应当指定专人实时监 控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客户债务价值及其比例的变动情况,当该比例低于合 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按照约定方式及时通知客户补足担保 物。当客户不能按约定补足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触及平仓维持担保比例 时,及时向客户发送平仓通知,并启动强制平仓。券商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对通知时间、通知内容等予以留痕。 (二)市场风险的控制
对市场风险可能导致的市场波动、交易异常及危及市场安全等问题, 一般由证券交易所通过对市场运行情况和融资融券交易的监控,针对不同 情况采取如下措施进行控制:
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 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当该标的证券的 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 并向市场公布。
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 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当该标的证券的融 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 向市场公布。
3.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 场公布:
(1)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2)调整可冲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3)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5)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6)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7)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4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 关赡户交易等措施。券商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对融资融券交易进 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交易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对市场风险可能给券商造成的损失,券商一般根据市场波动 情况及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采取如下措施进行控制: (1)调整担保品范围及品种。主要是提高保证金中现金的比重、在交 易所公布的范围内缩小可冲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范围或剔除某些品种等。 (2)调整可冲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主要是在交易所公布的可
冲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上限内对全部品种或对某些品种调低折算率。 (3)调整保证金比例。主要是在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基础上提高 保证金比例。
(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主要是在交易所规定的维持担保比例基础上 提高维持担保比例。
(三)业务规模和集中度风险的控制
1.券商要根据自有资金和证券状况,在净资本总额和比例符合监 管要求、保持正常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可承受的前提下确定融资融券业务 总规模。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一旦确定则不得随意扩大,并需通过技术手 段进行实时监控。
2.券商对客户的授信和融出资金、证券均应由公司总部统一控制 和办理,严禁分支机构擅自对外办理相关业务。
3.业务集中度严格控制在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范围内: (1)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o (2)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o
(3)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只股票总市值的200/00 (四)业务管理风险的控制
I.制定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等,并加 强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管理制度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2.对重要的业务环节,如征信调查、合同签署、开立账户、担保品审 核、授信审批等实行双人双岗复桉、审批,并强制留痕。
3.公司总部对业务经营情况、主要风险指标和每个客户的账户动态进 行实时监控,并明确相应的处置措施,发现问题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置。 4.公司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部门对营业部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的 业务操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稽核。
(五)信息技术风险的控制
1.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技术系统,包括日常业务运行系统、 容错备份系统和灾难备份系统,并制定完善的备份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
2.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技术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加强系统日常维
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3.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和营业部对备份方案和应 急预案进行演练,确保相关部门和人员熟悉相关内容和应急操作。 第四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_--№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 (一)交易所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每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和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 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做出限制性规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 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 予以拒绝。
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或者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达 到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 或者融券卖出指令。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 停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的监营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 划转和券商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对违 反规定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予以拒鲍;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 券公司做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三)客户信用资金存管银行的监管
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
约定,对券商违反规定的资金划拨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 应当要求券商做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告。
(四)客户查询
券商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送交对账单,并 为其提供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证券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 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五)信息公告
券商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 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券商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 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
(六)监管机构的监管
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对券商及其分
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中涉及的客户选择、合同签订、授信额度的确 定、担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补交担保物的通知以及处分担保物等事项,进
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一、法律责任 (一)《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券商或其分支机构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中违反规定的,由证监会
派出机构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担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证监会 视具体情形,依法采取警示、公开警示、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责令停 止有关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撤销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等监管措施Q 券商或其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依照《证
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
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业从业资格,并处 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券商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I券商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投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 资格:
(I)未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人状况、证券投资经 验和风险偏好。
(2)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
(3)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客,并以 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
(”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 同中载人规定的必备条款。
(5)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向客户递交对账单,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有 效执行信息盎询制度。
(6)未按照规定存放、管理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
2券商未按照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的,责今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设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 下的罚款:
(1)券商、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规定动用客户
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 ·(2)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反规定动用客户担保账户 内的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b
(3)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 证券被违法动用而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口
第八章
债券回购交易
第一节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人 方)在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人 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贷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 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 为。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融资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人资金、 出质债券的一方;融券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 的一方。
开展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的主要场所为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
上交所于1993年12月、深交所于1994年10月分
别开办了以国债为主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空易,其目的主要是发展我国的 国债市场,活跃国债交易,发挥国债这一金边债券的信用功能,为社会提 供一种新的融资方式。2002年12月30日和2003年1月3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交所分别推出了企业债券回购交易。2007年公司债推出
后,证券交易所又迸一步允许公司债[包括普通公司债和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简称“分离债’’)]进行质押式回购。因此,目前 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债券都可以用作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的参 与主体主要是投资股市的各类投资者,如券商、保险公司、证券投资
基金等。根据人民银行1997年的通知,商业银行不得参与交易所债券回购 交易0 2009年1月,证监会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通 知,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也开办了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债券的回购 业务,参与主体是银行间市场会员,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 司、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 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按照中结公司的相关 规定,用于质押的债券需要转移至专用的质押账户(即进人“质押库”)o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 业务。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 应的质押券中报转回原证券账户。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 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0 2008年,上交所规定国
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 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深交所仍维持原状,规定国债、
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因此需要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目前,上交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1天、2
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 82天9个品种。深圳证券交 易所现有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有1天、2天、3天、4天、7 天、14天、28天、63天、91天、1 82天、273天I1个品种,实行标准券 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券商营业部接受投资者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委托时,应事先向
投资者提交《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与投资者签订《债券质押式回 购委托协议书》;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交质押券,填写“质押券提交申 请表”。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 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 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 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 大融资额度。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 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接“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 “卖出”(s)予以申报。可以理解成在回购到期时的反向交易中,融资方 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融券方处于卖出债券的地位。回购交易申报操作 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中结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
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 反向成交记录,中结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债券回
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毂。债券回购到 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轼回原证券 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 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巾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债券回购交易资金的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债券回购交易双方在报价时,直接输入资金年收益率的 数值,可省略百分号(%)。沪、辣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 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交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竟价 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 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 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IOO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
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交所规定,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券
为1张;最小报价变动为0. 01元或其整数倍;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
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其他规定与上交所
类似。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 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的债券是指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 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 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的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 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参与者’
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参与者包括: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钋国银行分行。
这些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协议”(由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于2000年7月28日颁布)o 除签订回购主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 回购成交合同与债券回购主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
上述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 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且 只能委托开展现券买卖和逆回购业务。结算代理人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代理其他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和结算的金融机构。目前,具有结算代 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各全国性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部分
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
(二)_奎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成交合同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
采用书面形式,具体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 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 定,一般包括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融资方名称、融券方名称、债券种 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 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颧、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账户和人 民币资金账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 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回购双方需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质押登记是指中央 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 令,在融资方债券托管账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以债券为质押进行回购交易,应办理质押登记。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 后生效。合同一经成立,交易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 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品种及交易单位
全圄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交易券种要素,公告 交易券种的挂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2002年发布的《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第6条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最 短为1天,最长为1年。参与者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回购到 期时参与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资金与债券的反向交割,不得展期。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易数毂最小为债券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 为债券面额I万元。回购利率由交易腰方自行确定。回胸期间,交易双方 不得动用质押的债券。回购到期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回购项下的资金, 并解除质押关系。
(四)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询价交易方式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债
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3个交 易步骤。回购交易成交后,最后一个步骤是成交双方办理债券和资金的 结算。
1.自主报价。参与者的自主报价分为两类: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公 开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交易意向而面向市场做出的、不可直接确认 成交的报价。对话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达成交易而直接向交易对手方做出的、 对手方确认即可成交的报价。
公开报价还可进一步分为单边报价和双边报价两类。单边报价是指参 与者为表明自身对资金或债券的供给或需求而面向市场做出的公开报价。 双边报价是指经批准的参与者在进行现券买卖公开报价时,在中国人民银 行核定的债券买卖价差范围内连续报出该券种的买卖实价,并可同时报出 该券种的买卖数量、清算速度等交易要素。进行双边报价的参与者有义务 在报价的合理范围内与对手方达成交易。
2.格式化询价。格式化询价是指参与者必须按照交易系统规定的格式 内容填报自己的交易意向。未按规定做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3.确认成交。确认成交须经过“对话报价——确认”的过程,即一方 发送的对话报价,由对手方确认后成交,交易系统及时反馈成交。交易成 交前,进入对话报价的双方可在规定的次数内轮流向对手方报价o超过规 定的次数仍未成交的对话,必须进入另一次询价过程。参与者在确认交易 成交前可对报价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交易一经确认成交,则参与者不得 擅自进行修改或撤销。
4.结算。债券交易成交确认后,成交双方需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回报 各自打印成交通知单。债券回购成交通知单与参与者签署的债券回购主协 议是确认债券回购交易确立的合同文件。若参与者对成交通知单的内容有 疑问或歧义,则以交易系统的成交记录为准。
(五)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违规行为及处罚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债券回购业 务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人 民币以下的罚款,可暂停或取消其债券交易业务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
关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1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
2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
3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和交易信息。
4.操纵债券交易价格,或制造债券虚假价格。 5.不遵守有关规则或协议并造成严重后果。 6.违规操作对交易系统和债券簿记系统造成破坏。 第二节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一、债券买断式回赌交易的含义
所谓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亦称“开放式回购”,简称“买断式回 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 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 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在债券买 断式回购交易中,通过卖出一笔国债以获得对应资金,并在约定期满后以 事先商定的价格从对方购回同笔国债的为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以一 定数量的资金购得对应的国债,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向对方 卖出对应国债的为融券方(申报时为卖方)。 买断式回购与前述质押式回购业务(亦称“封闭式回购”)的区别在 于:在买断式回购的韧始交易中,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 所有权转移至逆回购方:而在质押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彝所有权并不 转移,逆回购方只享有质权。由于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买断式回购的逆 回购方可以自由支配购入债券,如出售或用于回购质押等,只要在协议期 满能够有相等数量同种债券返售给债券持有人即可。
买断式回购的这一特性对完善市场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买断式回购使 大量的债券不再像质押式回购那样被冻结,保证了市场上可供交易的债券
量,缓解了债券供求矛盾,从而提高了债券市场的流动性,有利于合理地 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
2.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债券资产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 及券商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而 债券回购业务是其调整头寸、进行资金管理的重要工具。这些机构的资产 流动性管理始终贯穿于其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也是体现其经营管理水平的 重要标志。买断式回购可以使大量回购债券不被冻结,突破了质押式回购 在流动性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和桎梏,提高了债券的利用效率,可以满足 金融市场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3.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买断式回购使交易双方处于对称的地 位。对正回购方而言,由于回购协议具有较低的利率和较低的保证金要求, 所以正回购方可以利用融人的资金建立一个具有杠杆作用的证券远期多头。 对于逆回购方来说,不仅可以防止因为正回购方到期拒付资金而给逆回购 方带来损失,而且逆回购方还可以利用回购“买断”的债券进行相应的规 避利率风险和套利的操作。如果将买断式回购、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以 及其他远期交易新品种等金融工具配合操作,可以组合产生一系列新的交 易方式,满足投资者债券结构调整、规避利率风险等要求。
不道,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参与主体同质性较强、税收和
会计政策等原因,截止到2008年底,买断式回购交易并不活跃。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交易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有关规则
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应签订买断式回购主协议。该主协议须具 有履约保证条款,以保证买断式回购合同的切实履行。
市场参与者进行每笔买断式回购还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其书面形 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 的成交单,或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和上 述书面形式的合同构成买断式回购的完整合同。交易双方认为必要时,可 签订补充协议。
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 91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
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削和提前赎回。
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买断式回购的首 期交易净价、到期交易净价和回购债券数量由交易双方确定,但到期交易 净价加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为防范风险, 买断式回购首期结算金额与回购债券面额的比例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对回 购业务的有关规定。
(二)奎国银行问市场买断武回购的风险控制
全国银行间市场对买断式回购采取了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1.保证金或保证券制度。买断式交易双方都面临承担对手方不履约的 风险。如正回购方(融资方)到期不返还款项,则逆回购方需要变卖此 前从正回购方收到的债券,但变卖款可能不足额;如逆回购方到期不归 还债券,则正回购方需动用款项补购债券,但款项金额可能不足。对于 此类违约风险,全国银行间市场规定交易双方可以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 证券。设定保证券时,回购期间保证券应在交易双方中的提供方托管账 户冻结。保证金或保证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交易对手违约所带来的 损失。
2仓位限制。全国银行间市场规定进行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市场参 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 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夹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 额的200c:ro。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每日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单只券 种买断式回购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占该券种流通量的比例等买断式回购业务 信息。这些规定有利于防范承担返售债券义务的正回购方被迫高价买券或 违约的风险,有利于维护债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买断式回购发生违约,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 可以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最终仲裁或诉讼结果报 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接到报告后5 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结果予以公告。
(三)奎圆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监管与处罚
同业中心负责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买
断式回购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发现异常交易、结算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
民银行报告。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买断式回购的规 定制定相应的买断式回购业务的交易、结算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的买断式回购进行 日常监督a
三、上交所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
上交所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开展
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的通知》要求,于2004年12月6日,即2004年记账 式(十期)国债上市日起,在大宗交易系统将此期国债用于买断式回购交 易;继而于2005年3月21日,即2005年记账式(二期)国债上市日起, 在竞价交易系统将此期国债用于买断式回购交易。至此,上交所 买断式回购挂牌品种均同时在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一)上交所买断式回购的参与主体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 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B、D账户)o
上交所在国债买断式回购引入了交易权限管理制度,即并不
是所有会员均可参与买断式回购,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经过核准的会员公 司才可以自营或代理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会员公司代理窖户参与买断式 回购交易,需承担其客户在债券和资金结算方面的交收责任。
(二)上交所买断式回购的交易品种和报价方式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和回购期限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买断式回购的回购期限从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 天和182天中选择。截止到2008年底,用于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有 “04国债(10)”“05国债(1)’’“05国债(3)”“05国债(4)”“06国 债(4)”等12只国债,回购期限设定为7天、28天和91天。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a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进行申报。
2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出”。 3.最小报价变动:。叭元。 4交易单位:手(t手=1 000元面僮)。 5申报单位:1 OOO手或其整数倍。
6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 000手,最大50 000手。
单笔交易数量在10 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有 关大宗交易的其他规定按照《上交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执行。 (三)上交所妥断式回贿风险控翩措施
类似于银行间市场,上交所也采取了履约金制度和仓位控制 防范买断式回购的风险。
1履约金制度。上交所买断式回购的履约金制度与银行间市
场的保证金或保证券制度的初衷类似,也是为了防范到期违约风险。但相 比而言,上交所履约金制度还存在以下特点:
(1)双方均需缴纳履约金,而在银行间市场,是否引入保证金或保证 券由交易双方协商。
(2)履约金比率由交易所确定,而在银行间市场,保证金或保证券的
金额也由双方协商。
(3)履约金到期归属按规则判定,而银行间市场则投有此类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回购到期双方按约履行的,履约金返还各自一方;如 单方违约(含无力履约和主动申报“不履约”两种情况),违约方的履约 金归守约方所有;如双肯违约,双方各自缴纳的履约金划归证券结算风险 基金。
(4)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只以支付履约金为限,实际履约义务可以 免除;而在银行间市场,保证金或保证券处置后仍不能弥补违约损失的, 一般情况下守约方可以继续向违约方追索。与此相对应,上交所
买断式回购到期日闭市前,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该日到期回购进行不履 约申报。
2仓位控制。与银行间市场类似,上海证券空易所也规定每一机构投 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 20%;累计达到20%的投资者,在相应仓位减少前不得继续进行该券种的
买断式回购业务。这一规定同样有助于防范正回购方届时被迫高价买券或 违约的风险,有利于维护债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上交所买断式回购的结算 .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结算,具体见 第九章相关介绍。
第九章
罱鬟简鬟离黑霉霉霉霹曼 证券交易的结算
、 第一节清算与交收的含义 -_--L
一、清算与交收的概念
(一)清算、吏收的定义
清算与交收是整个证券交易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两个重要环节。清算一 般有三种解释:一是指一定经济行为引起的货币资金关系应收、应付的计 算;二是指公司、企业结束经营活动、收回债务、处置分配财产等行为的 总和;三是银行同业往来中应收或应付差额的轧抵。
证券交易的清算适用第一种解释,具体指在每一营业日中每个结算参 与人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数量或金额进行计算的处理过程。
证券交易的交收指根据清算的结果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舍约的行 为,一般指买方支付一定款项以获得所购证券,卖方交付一定证券以获得 相应价款。.交收的实质是依据清算结果实现证券与价款的收付,从而结束 整个交易过程。
清算和交收两个过程统称为结算。
(二)清算和交收的联系和区别
1.清算与交收的联系。从时间发生及运作的次序来看,清算是交收的 基础和保证,交收是清算的后续与完成。清算结果正确才能确保交收顺利 进行;而只有通过交收,才能最终完成证券或资金收付,结束整个交易
过程。
2.清算与交收的区别。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清算是对应收、应付 证券及价款的计算,其结果是确定应收、应付数量或金额,并不发生财产 实际转移;交收则是根据清算结果办理证券和价款的收付,发生财产实际 转移(虽然有时不是实物形式)o
一、滚动交收和会计日交收
证券交易从结算的时间安排来看,可以分为滚动交收和会计日交收。 滚动交收要求某一交易日成交的所有交易有计划地安排距成交日相同营业 日天数的某一营业日进行交收。例如,在T+3滚动交收中,要求T日成交 的证券交易的交收在成交日之后的第三个营业日(T+3)完成。与滚动交 收相对应的是会计日交收,即在一段时间内的所有交易集中在一个特定日 期进行交收。滚动交收目前已被各国(地区)证券市场广泛采用。从现实 情况来看,各市场采用的滚动交收周期时间长短不一,美国证券市场采取 T+3,我国香港市场采取T+20
我国内地市场目前存在两种滚动交收周期,即T+1与T+30 T+1浓 动交收目前适用于我国内地市场的A股、基金、债券、回购交易等;T+3 滚动交收适用于B股(人民币特种股票)o 三、清算与交收的原则 (一)净额清算原则
一般情况下,通过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交易需采取净额清算方式。净额 清算又称差额清算,指在一个清算期中,对每个结算参与人价款的清算只 计其各笔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每一种证券应 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
净额清算又分为双边净额清算和多边净额清算。双边净额清算指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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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证券交易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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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参与人相对于另一个交收对手方的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额加以轧抵, 得出该结算参与人相对于另一个变收对手方的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净 额。多边净额清算是指将结算参与人所有达成交易的应收、应付证券或资 金予以冲抵轧差,计算出该结算参与人相对于所有交收对手方累计的应收、 应付证券或资金的净额。将结算参与人对应的所有双边净额清算结果加以 累计,可以得出该结算参与人的多边净额结算结果;在引入共同对手方 (见下文)的情况下,计算该结算参与人相对于共同对手方的双边净额清 算结果也相当于实现了多边净额清算。
目前,通过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交易大多采取多边净额清算方式。净额 清算方式的主要优点是可以简化操作手续,减少资金在变收环节的占用。 应该注意的是,在实行滚动交收的情况下,清算价款时同一清算期内发生 的不同种类证券的买卖价款可以合并计算,但不同清算期发生的价款不 能合并计算;清算证券时,只有在同一清算期内且同种的证券才能合并 计算。
(二)共同对手方制度
为保证多边净额清算结果的法律兢力,一般需要引入共同对手方的制
度安排。共同对手方(Centra1 Caurtter Party.CCP)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 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一般由结 算机构充当。如果买卖中的一方不能按约定条件履约交收,结算机构也要 依照结算规则向守约一方先行垫付其应收的证券或资金。
共同对手方的引人,使得交易双方无需担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有 利于增强投资信心和活跃市场交易。事实上,由于结算机构充当共同对手 方,卖出证券的投资者相当于将证券卖给了结算机构,买A证券的投资者 相当于从结算机构买入证券,买卖双方可以获得的证券或款项得到了保证。 对于我国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多边净额清算的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即中结公司)是承担相应交易交收责任的所有结算参与人的共同 对手方。
(三)货银对付原则
货银对付( De1ivery Versus Paymen1.DVP)又称款券两讫或钱赞两清。
货银对付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 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通俗地说,就是“一手交钱、 一手交货”o根据货银对付原则,一旦结算参与人未能履行对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的资金交收义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就可以暂不向其交付其买入的 证券,反之亦然。货银对付通过实现资金和证券的同时划转,可以有效规 避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带来的风险,大大提高证券交易的安全性。目前, 货银对付已经成为各国(地区)证券市场普遍遵循的原则。我国证券市场 目前已经在权证、ETF等一些创新品种实行了货银对付制度,但A股、基 金、债券等老品种的货银对付制度还在推行当中0 2005年修订的《证券 法》以及2006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已经要求在实 行净额结算的品种中贯彻货银对付的原则。
(四)分级结算原则
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结算参 与人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但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的证券划付,应当委 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实行分级结算,意味着对券商接受投 资者委托达成的证券交易,券商需承担相应的诬券或资金的交收责任。 实行分级结算原则主要是出于防范结算风险的考虑。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与客户没有直接业务联系,很难衡量客户的资质和风险;同时,由于客 户数量较多、地区分布较散,在出现交收违约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也很 难处理。而对数量相对较少、实力相对较强、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 公司或其他机构而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则可以有效采取相关风险管理措 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分级结算是普遍的做法。 巴文第二节 结算账户的管理
券商参与结算应当按照规定向中结公司申请取得结算参与人 资格。取得资格后,券商需要在中结公司开立结算账户。结算系
统参与人名称或其结算账户、清算路径内容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在中国结 算公司办理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手续,结算系统参与人停止资金结算业务后, 应向中结公司提出撤销其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结算账户的开立
根据中结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结算参与人中请开立资
金交收账户时,应当提交结算参与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申请表、资金交收账户印鉴卡、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等 材料。结算参与人同时应在中结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其 从资金交收账户汇划的资金。指定收款账户应当是在证监会备案的客
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且账户名称与结 算参与人名称应当一致。 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资金交收账户计息
结算备付金指资金交收账户中存放的用于资金交收的资金,因此资金 交收账户也称为结算各付金账户。中结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金融同业话期存款利率向结算参与人计付结算各付金利息。结算备付金利 息每季度结息一次,结息日为每季度第三个胄的20日,应计利息记人结算 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并滚人本金。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利率的,中国 结算公司统一按结息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不分段计算。
c二)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根据《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规定,中结公司对结算参与人资金 交收账户设定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简称“最低备付”)。 1.最低备付的含义。最低备付指结算公司为资金变收账户设定的最低 各付限额,结算参与人在其账户中至少应留足该限额的资金量。最低各付 可用于完成交收,但不能划出。如果用于交收,次日必须补足。 2最低备付的调整。根据各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程度,中结公司每
月为各结算参与人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并按照各结算参与人上月证 券日均买入金额和最低结算各付金比例,确定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计算公式为:
买入金;
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上呈晋耋委天数题×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
式中:上月证券买入金额包括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基金、 ETF、LOF、权证、债券以及未来新增的、采用净额结算的证券品种的二 级市场买入金额,债券回购初始融出资金金额和到期购回金额,但不包 括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金额;对于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债券品种(包 括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按10%计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品种按20% 计收。
在每月前3个营业日内,中结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 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此外,结算参与人被认定为高风险结算 参与人的,中结公司有权随时提高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而对于 被认为风险较低的结算参与人,中结公司可以降低其最低结算备付 金限额。
3.最低备付不足。结算参与人每日应及时查询资金交收账户的余额。 若余额不足,应立即补足资金。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的资金由于相关 原因被冻结,结算参与人应保证资金交收账户中冻结资金以外的资金能完 成正常交收,并满足该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限额的要求。结算参与人资
金交收账户每日(包括节假日)日终余额扣减冻结资金后,不得低于其最 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最低结算各付金可用于应急交收,但如日终余额扣减 冻结资金后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时,结算参与人应于次一营业日补 足。在保证当日资金交收的前提下,资金交收账户余额扣减冻结资金后, 如超过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结算参与人可以申请将超出部分资金划人其 指定收款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余额不能满足交收日交收所需要的资金时,结算参与人 必须在当日交收截止时点之前将不足部分划入其资金交收账户;否则,构 成资金交收违约。 三、结算账户的撤销
结算系统参与人无对应交易席位且已结清与中结公司的一切债权、 债务后,可申请终止在中结公司的结算业务,撤销结算账户。
、 第三节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清算与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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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负责组织上交所A股、基金、债
券等品种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负责组织深堋证券交 易所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 一、上海市场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清算与交收
对于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同结算参与人之 间的资金结算流程见图9 -1。
图9一I上海市场法人结算业务流程图 (一)清算变收
1交易日(T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当日交易成交数据通过交易系统 发送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净额结算原则,对结算参与人当日的证券 买卖进行轧差清算,并扣除交易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等各项费用,产
生各结算参与人资金应收应付净额。在净额结算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作为各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除资金清算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还 在T日日终根据成交记录,办理证券的交收和变更登记,即记增买入证券 账户,记减卖出证券账户,并相应对证券持有人名册进行变更登记。 3.清算完成后(最迟在T+1日开市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远 程数据通讯方式向各结算参与人提供当日清算数据汇总表,列示结算单位 当日对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资金应收应付净额。为保证资金交收,结算 参与人应在T+1日上午通过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PROP)或语音查询系 统及时查询结算备付金余额和当日应收应付资金净额等情况。
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于T+1日完成资金交收: (1)当资金交收账户余额不足以履行其资金交收责任时,结算参与人 应于当日16:00前通过PROP系统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划付款项。
7 (2)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履行其资金交收责任后将超过最低结算备付 金限额的,结算参与人可以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电子提款申请,申 请将超出部分资金划人其指定收款账户。
需要说明的是,为方便结算参与人在T+1日做好划出资金或划人资金
的准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同在T日晚进行了T+O预交收,根据资金交收 账户当日业务终了时的账户余额、当日实收实付和最低备付限额,计算该 账户的T+1日可用余额。
个.1口币田△黼一账户./T+o应收应\ 冻结最低备 I十1口Ⅷ州乐捌一余额十I付资金净额J一金额一付限额
可用余额大于零时,即为该账户T+1日可以划出的最大金额。可用余 额小于零时,结算参与人必须在T+1日16:00交收前补足差额。 (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T+1日16:00进行T日交易的资金交收, 由交收系统自动将结算参与人T日交易的应收金额记增资金交收账户,或 将应付金额从备付金账户中记减。
(4)T+1日16:00点交收后,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余额出现透支 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可以采取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同业存款利 率收取利息,并按每日透支金额的1‟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罚息,并可以采 取冻结结算参与人所管辖相关证券账户上的证券、要求结算参与人立即补 足透支金额、强制卖出暂扣证券等必要措施。
在上述流程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应付款项结算参与人履行资金
交收责任与否尚需在T+1日16:00才能确定的情况下,就已经在T日日磐 办理了证券变收。因此,上海市场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清算与交收 尚未贯彻货银对付原则。中结公司已经制订并公布了改革方案,未来 将对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清算交收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资金划拨
在资金交收过程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结算参与人之间的划款方 式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资金能否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到账,能否按时完成 资金交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利用PROP系统连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资金划拨银行(称为“结算银行”)和结算参与人,实现资金划拨指令的 传输和对账,保障了资金划控的效率。
IT划人资金。结算参与人交收头寸不足时,应及时向资金变收账户补 人资金。结算参与人应在其开户银行办理资金汇划手续,将资金划人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各家资金划拨银行开立的账户内。银行将资金划人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账户后,根据结算参与人在收款人处注明的六位资金交收 账号,通过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联网的PROP银行端系统向结算公司发 送人账指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系统自动将资金贷记结算系统参与人的 资金交收账户。
2划出资金。结算参与人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酌资金交收账户中有 超额备付时,可根据需要将资金划到经授权的预留银行收款账号。结算参 与人的划款主要是通过PROP券商端进行。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技术故障 或其他原因暂时无法使用PROP划款时,结算参与人经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同意也可使用传真划款凭证作为应急措施划投资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目前的资金划按方式见图9-2。
图9-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资金划拨方式
说明:A _D:贷盘划入空收婊户。
丸结算参与人于T+1日上午通过有救银行凭证或指令向银行提交捌出资金申请。
B.资金划拨银行通过系统内本、异地资金汇划系统划款。
C.资金划拨银行上海分行收到资金后,贷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银行账户。 D.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上海分行通知后,贷记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 ①一④:资金划出交收账户。
①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划款指令。
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实指令无误,借记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向开户银行发送划
款指令。
③资金划拨银行上海分行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款指令通过系统内本、异地资金汇划
系统划款。
④资金划拨银行收到资金后,向结算参与人发送入账通知。
二、深圳市场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清算与交收
对于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同结算参与人之 间的资金结算流程见图9 -30 付款指令对账、查询
图9 -3 深圳市场法人结算业务流程图 (一)清算交收
1.交易当日(T日)收市后,深交所将交易成交数据传给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净额结算原则,对结算参与人当日的证券 买卖进行轧差清算,并扣除交易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等各项费用,产 生各结算参与人资金应收应付净额。在净额结算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作为各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除资金清算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还 于T日日终根据成交记录,办理证券的交收和变更登记,即记增买入证券 账户,记减卖出证券账户,并相应进行证券持有人名册变更登记。 3.清算完成后(最迟在T+1日开市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各结 算参与人发送资金清算明细数据,将T日及T+1日上午的结算备付金余额 数据及结算头寸明细变动数据,传送给各结算参与人。需要说明的是,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已经在T日日终根据结算参与人在T+1日的应收应付净 额实际记增或记减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依据结算指令于T+1日完成资 金交收:
①当资金交收账户余额不足时,结算参与人应于当日16:00前通过IST 系统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划付款项。
②当资金交收账户余额大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时,结算参与人可 以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送电子提款申请,将超出款项划至其指定收款 账户中。为防菹风险,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设定了提款限制: 结 虽低结算
结算参与人晟大可提款金额= LIK言柰g一柰薷一备付金限额
由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已经在T日日终根据结算参与人的应收、应 付资金情况相应记增或记减资金交收账户,因此这里所称的结算备付金余 额已经体现了T+O交易的资金交收结果,相当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可用
余额计算公式中的“账户余额十(T+O应收应付资金净额)”项。因此, 中国结算沪、深两个分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资金提取限制实质上并无差异。 ③T +i日16:00,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余额仍然不足的,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认定其发生交收违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金融同业存款利率收取利息、按每日透支金额的1‟向结算参与 人收取罚息。另外,还可以采取冻结结算参与人所管辖相关证券账户上的 证券、要求结算参与人立即补足避支金额、强制卖出暂扣证券等必要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1日16:00对资金交收账户并无
记增或记减操作,只是在该时点确认结算参与人是否发生交收违约,这一 点与上海分公司存在差异。
在上述流程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应付款项结算参与人履行资金 交收责任与否尚需在T+1日16:00才能确定的情况下,就已经在T日日终 办理了证券交收。因此,深圳市场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清算与交收 尚未贯彻货银对付原则。中结公司已经制订并公布了改革方案,未来 将对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实行货银对付制度。
(二)资金划拨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同样利用技术系统(深圳分公司的系统名称为 “IST\")连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划拨银行(称为“结算银行”)、 结算参与人,实现资金划拨指令的高效传输和对账,结算资金划拨模式与 上海分公司类似。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结算办法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参与A股、基 金、债券等品种的交易,其结算适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具有一定特殊性:
1.合格投资者委托券商达成的交易,由其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人 承担交收责任,而普通投资者委托券商达成的交易,一般由接受其交 易委托的券商充当结算参与人。
2.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资金交牧账户的指定收款账户需要同时在中国证 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而一般情况下,结算参与人的指定收款账户 只需在证监会备案。
3.合格投资者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流程也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清算交 收过程中,如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和证券交收违约,中结公司将按照货 银对付原则加以处理。这是中结公司推行货银对付机制较早的一次 尝试a
托管人作为承担合格投资者证券交易清算交收责任的结算参与人,与 其他结算参与人一样需要开立资金交收账户,需要遵循有关最低结算备付 金限额、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缴纳义务等规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的清算变收流程具体如下 (一)清算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中结公司根据托管人所托管合格投资者T日
在证券交易所的成交数据及其他数据(包括派息、送股、新股认购扣款、 新股申购冻结资金返还、应扣税费等),计算托管人的资金应收或应付净
额,以及托管人所托管的每个合格投资者买卖相关证券的应收、应付数量, 产生证券、资金清算数据,确定托管人的变收责任。
T日清算完成后,中结公司将当日的证券、资金清算数据存放于
中结公司结算系统,作为对托管人的证券、资金交收依据与交收指令5 托管人应当及时从结算系统获取。托管人应当按照中结公司的证券、 资金交收指令,按时履行交收责任。托管人对中结公司提供的清算数 据存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反馈中结公司。经中结公司核实,确属 清算差错的,中结公司将予以更正,但托管人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或延 迟履行当日变收义务。 (二)证券和资金的交收
中结公司依据T日清算数据,于T日当晚对托管人所托管合格投 资者的证券账户余额进行记增或记减处理,完成证券交收;T +1日16:00. 同托管人完成资金的最终交收。
(三)证券扣资金变收违约处理
托管人如出现资金变收透支,中囤结算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托管人发生的透支金额,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2.T+1日交收时,暂扣托管人指定的、相当于透支金额价值120%的 证券。托管人在2个交易日内补足透支款本息及罚息的,中结公司向 托管人交付暂扣的证券。否则,中结公司将卖出暂扣证券,以卖出款 弥补托管人的透支。卖出教不能全额弥补透支款本息及罚息的,差额仍向 违约的托管人追索。
3.要求遥支托管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有关责任方盖章的资金交收透 支责任确认书,将该透支事件在托管人业务不良记录中予以登记,作为评
估风险程度、确定重点监控对象的依据。
4.通知透支托管人向中结公司提供财务状况说明,提出弥补透支 的具体措施,将该托管人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密切监测其财务状况。 5.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或暂停透支托管人所托管合格投资者的证券买 入,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证监会。
托管人所托管合格投资者发生证券卖空,中结公司在T+1日交收 时暂扣其卖空价款。托管人在2个交易日内补足卖空证券的,中国结算公 司解除对卖空价款的暂扣;否则,中结公司将以暂扣的卖空价款买入 与卖空等量的证券。卖空价款不足的,差额仍向违约的托管人追索。托管 人所托管合格投资者发生证券卖空,中结公司以卖空价款为基数,按 人民银行公布的透支罚息利率计算对托管人的罚款。
中结公司处理托管人交收违约事件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违约 托管人承担。
为防范风险,中结公司有权对结算风险较大的托管人进行特别监
控,必要时可以采取提高结算保证金缴纳额、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 例与时间,以及要求其委托其他托管人代理结算业务等措施。 队 第四节 B股的清算与交收
妇幽队一
一、上海市场B股清算与交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接纳结算参与人的方式,建立了上海证券交易
所B股的中央缩算体系oB股结算参与人在B股中央结算体系中发挥了重 要作用,不仅要为B股投资者设立B股账户和美元资金账户,而且要参与 B股的中央存管、清算与交收。
B股结算参与人分为基本结算会员和一般结算会员。获取上海证券交 易所B股经纪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经过规定的核准程序核准后可以成 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基本结算会员。其他市场参与人,如B股的境外 代理商、B股托管银行等,可以申请成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一般结算
会员。
上海市场B股交收实行净额交收和逐项交收相结合的制度。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对境内结算参与人的交易实行净额交收(有托管银行客户交易 除外);对境外结算参与人“及境内参与人涉及托管银行客户的交易实行 逐项交收。
(一)净颠交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境内结算参与人的不涉及托管银行的交易实行 净额结算。流程如下:
1.T日交易结束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的B股
交易数据,按照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的收费项目进行交易数据清算。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T日24:00前向相关参与人发送交收通知 书。变收通知书包括各结算参与人在T日的交易明细数据、交易结算费用 及结算金额。各参与人可据此与其各营业部进行二级清算。挎额结算交易 无需进行交收指令对盘,完成交易的结算参与人必须无条件履行交收责任。 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T+3日下午进行证券和资金交收,完成后 向结算参与人发送汇款确认和交收确认文件。 (二)逐项史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境外结算参与人以及境内结算参与人涉及托管 银行的交易实行逐项结算。流程如下:
1 T日交易结束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接收上交所的B股
交易数据,根据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的收费项目进行交易数据消算。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T日24:00前向相差参与人发送交收通知 书。交收通知书包括各结算参与人在T日的交易明细数据、交易结算费用 及结算金额。
3.结算参与人须对其交易进行交收确认。券商参与人最迟需于T+2 日13:00之前、托管银行参与人晟迟需于T+3日13:00之前进行交收确 认,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交收指令。
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交收指令于T+2日14,00之前完成所有 交收指令的预对盘,并将预对盘结果发送给相关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及
时核对预对盘结果文件。如果有未匹配成功的交收指令,结算参与人应及 时查明原因并可最晚于T+3日12:00前将修改后的交收指令发送至中国结 算上海公司。最终交收以截止时间前的最新交收指令为准。
5.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T+3日13:00进行最终对盘处理,并在 14:00前向结算参与人发送T+3对盘结果文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对 盘成功的交易按交收指令完成交收,对对盘不成功的交易实行待交收
处理。
在前述净额交收和逐项交收过程中,如境内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余额 不足以完成当日交收而出现透支,或境外参与人未能按时将交收应付款项 汇人而出现透支,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每天按透支金额的0. 5%收取 罚金。
一、深圳市场B股清算与交收
深圳市场B股清算交收模式与上海市场B股清算交收模式略有不同。 首先,上海市场B股实行净额交收和逐项交收相结合的制度;而深圳市场 B股对境内外结算参与人均实行净额交收制度。其次,上海市场允许托管 行就其客户达成的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承担交收责任并直接与结算机构 交收;而深圳市场不允许,即托管行客户达成的交易必须由客户委托的证 券公司承担交收责任。在深圳B股市场,如果客户委托券商卖出证券, 且客户原证赛由托管行托管,则必须将其转托管至券商,以使证券公 司能够履行交收责任。
为此,深圳B股清算交收过程中存在一类指令和二类指令的区分。 一类指令( SI1)指由深交所成交资料转化而成的交收确认指
令,无需确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1日进行指令对盘,核对成交资 料股东代码的有效性。如有错误,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电话、传真通知相 关券商,要求其在T+1日14:00前修改。
二类指令( SI2)指涉及境外券商的股份转托管指令。双方各向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发送SI2,配对成功后方能转托管。
深圳市场B股清算交收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1.在深交所达成的所有B股交易记录将在当日收市后传送至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B股结算系统,并转化为一类交收指令。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1日执行一类指令对盘,即核对成交资料 中股东代码的有效性。对投资者代码未报或无效者,结算参与人应于T+1 日12:00之前将正确的股东代码申报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因输单错误 造成的串户(如123错为132),T+2日未能及时更正的,可在T+3日通 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予以调账处理。
3.中国结算探圳分公司在T+2日执行二类指令配对,即根据指令发 送双方的内容完成指令配对,并于T+2日I2:00之前将配对不符的二类指 令通知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在T+2日14:00之前将更正指令反馈 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2日15:00之后执行试变收处理,列出 结算参与人于T+3日应交收的资金净额。试交收处理完毕后,所有交收数 据均不得变更。
5.资金应付方结算参与人应当在T+3日12:00之前将应付款项足额 汇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清算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 T+3日12:00之前向资金清算银行发出汇款指令,由资金清算银行将款项 划人应收方结算参与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6.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3日正式进行股份空收处理,相应记增 或记减投资者股份账户和结算参与入股份总账户。 第五节债券回购交易的清算与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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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交收,按照中国结算 公司的《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办理清算交收。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史收
1初始清算交收。在回购交易日,中结公司于当日收市后根据结
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相关规定,按成交金额将结算参与人当日回购成交应收、
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结 算参与人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结算参与人客户或自营结算备付金账 户净应付款的,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资金交收义务。 2.到期清算交收。回购交易到期清算日收市后,中结公司按到期 购回金额将到期购回的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其到期清算当日其他应收、 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 到期购回金额=购回价格×成交金额÷100
购回价格=100+成交年收益率×100×回购天数÷360
结算参与人客户或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付款的,应当按照规定履 行资金交收义务。
3.质押券管理。在回购交易存续期间,融资方需在质押库中存放足额 的债券作为质押。融资方结算参与人通过交易系统向中结公司申报提 交质押券,与中结公司建立质押关系。对自营融资回购业务,融资方 结算参与人应将自营证券账户中的债券作为质押券向中结公司提交, 并与中结公司建立质押关系。对经纪融资回购业务,融资方结算参与
人应根据客户的委托,并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自己的名义,将该客户证券 账户中的债券作为质押券向中结公司提交,由中结公司实施转移 占有.并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名义与中结公司建立质押关系。
在每个交易日收市后,中结公司按当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分别 将各结算参与人提交的质押券折算成标准券,与该证券账户发生的尚未到 期回购融出的标准券总量、回购交易交收的履约情况进行比较,判断各相 关证券账户质押券是否足额。发生新回购交易、标准券折算率调整等情况 时,融资方结算参与人自身也应当主动检查各证券账户是否发生质押券折 成的标准券少于其融资金额的情况(俗称“欠库”)o质押券欠库的,融资 方结算参与人应当于次一交易日补足质押券。
结算参与人向中结公司申请从相关质押库中转回质押券时,中国 结算公司在确保质押券转回不会导致欠库的情况下办理相关转回手续。予 以办理相关转回手续的,在转回日收市后,中结公司将申报转回的质 押券转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名下,并可按结算参与人要求从其名下转入其 指定的证券账户。
4.违约处理。质押券欠库的,中结公司在该日日终暂不交付或从
其资金交收账户中扣划与质押券欠库量等额的资金。如次一交易日未补充 申报提交,或补充申报提交质押券后相关证券账户仍然发生质押券欠库的, 从该交易日起(含节假日)向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收取违约金。 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额金额×违约天数×违约金比例
中结公司暂不交付回购融资款项或扣划资金后,融资方结算参与 人补充申报足额质押券并向中结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中结公司在
补充申报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将暂不变付的回购融资款项或扣划的资金支付 给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
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1个交易日内,融资方结算参 与人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中结公司接受该结算参 与人提出的转回多余质押券的申报。
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变收违约后的1个交易日内,融资方结算参 与人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中结公司可以按规定 确定足额可供处分的质押券。从违约后第二个交易日起,中结公司有 权依法处分质押券,以冲抵结算参与人未支付的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 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款项。
质押券处分所得不足以弥补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相关未支付融资回购 业务应付资金、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弊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款项的, 中结公司将依法采取扣取其自营证券等措施继续追索。 5标准券折算率和融资额度计算。
(1)标准券折算率的计算和公布。标准券折算率是指一单位债券可折 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其面值的比率。理论上,标准券折算率首先需要考虑违 约风险防范的问题,需要达到以下效果:当融资方到期无法归还融人款项 后,融券方变卖质押券所得款项可以弥补融资方融入的款项、利息、违约 金和相关交易费用。要防止出现债券市值小于其标准券金额的不合理现象 (即“倒挂”,意味着债券值100元却可以质押融资100元以上)。基于这 一思路,可以根据债券的当前市场价格及其波动情况对下一期的变现价值 加以估计,并进一步扣除回购利息、违约金、交易费用等项目,将扣除后 的变现净值与质押券的面值相除,从而确定下一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 在计算过程中,相关参数取值越谨慎,“倒挂”的概率越小,结算风险越 能较好的防范。但另一方面,相关参数取值也不能过分谨慎,否则不利于
充分发挥债券的回购功能。
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结公司联合发布的《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 法》已经按照上述思路确定了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取得了较好的 效果。
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和公布的有关安排如下:
①对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用以进行回购交易的国债、企业债和 其他债券,中结公司一般在每星期三收市后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 公式”计算下一星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
②对于新上市债券,中结公司最迟在新上市债券上市前一日,按 照“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计算该品种债券上市日(含当日)至适用星 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
③标准券折算率由中结公司和沪、深证券交易所在计算当日日终 分别通过各自通信系统和网站联合发布。
(2)融资额度的计算。
例:某客户持有上交所上市96国债(6)现券1万手。该国
债当日收盘价为121. 85元,当月的标准券折算率为1.27 0该客户最多可
回购融入的资金是多少(不考虑交易费用)?
因为回购可融人资金的额度取决于客户持有的标准券库存数量, 而与其持有现券当时的市值无直接关系。所以,该客户回购可融入资金 量=1 000 x1. 27 =1 270(万元)
下面再举例说明有关债券回购交易清算等的计算。
例:某证弊公司持有一种国债,面值500万元,当时标准券折算率为 1. 27 0当日该公司有现金余额4 000万元。买入股票50万股,均价为每股 20元;申购新股600万股,价格每股6元。问:为保证当日资金清算和交 收,该公司需要回购融人多少资金?库存国债是否足够?(不考虑各项税费) 计算如下:
(1)买股票应付资金=50×20 =1 000(万元) (2)申购新股应付资金=600 x6 =3 600(万元) (3)应付资金总额=1 000 +3 600 =4 600(万元) (4)需回购融人资金=4 600 -4 000=600(万元) (5)该公司标准券余额=500×1.27=635(万元)
第九章证券交易的结算
库存国债足够用于回购融入600万元。
例:某券商持有国债余额为A券面值1 200万元,B券面值4 000 万元,两种券的标准券折算率分别为1 15和1 25。当日该公司上午买入 R028品种5000万元,成交价格3.50%;下午卖出B券面值4 000万元, 成交价格126元/百元。计算:(1)回购交易资金清算;(2)国债现货交 易资金清算;(3)该券商国债标准券是否欠库,如欠库计算应扣款金额; (”当日资金清算净额。(不考虑各项税费) 计算如下:
(1)回购交易清算:应收资金=5000万元
(2)国债现货交易清算:应收资金=4 000 x1. 26= 5040(万元) (3)是否欠库及欠库扣款清算:
当日现货库存=1200+4000-4000:1200(万元) 标准券余额=1200x1.15:1380(万元)
标准券库存余额=1 380 -5000 - -3 620(万元)
该券商国债标准券已欠库,该欠库金额即为应扣款金额。 (”当日资金清算净额=应收资金一应付资金 =5000 +5 040 -3 620
=6 420(万元)(当日应收金额)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胸的清算与交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参与者的报价、交易捉供中介及信息服务, 中央结算公司为参与者提供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参与债券回购业务的 金融机构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将持有的债券托管于其 账户。债券交易的债券结算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进行。 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以转账方式进行。商业银行应通过其准备金存款账户 和人民银行资金划拨清算系统进行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商业银行与其他 参与者之间、其他参与者相互之间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途径由双方自行 商定。
债券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收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 券3种。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选择。
见券付款指在首次交收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
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账户的交收方式。
券款对付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 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收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收的足额债券 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 账的交收方式。
见款付券指在到期交收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 定账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收方式。
交易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债券和资金的交收指令,在约定交收 日应有足额的用于交收的债券和资金,不得买空或卖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是首次交收日至到期交收日的实际天数, 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收日,不含到期交收日。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 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人资金的利息与融人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 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
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
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 留两位小数。
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内容完整 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方在接到中央结算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 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馈盾,应及时沟通,并修改重发。
银行间债券回购的折算率(折算比例)根据1997年6月5日《银行间 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定期公布。
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券托管和结算有关情况, 及时为参与者提供债券托管、债券结算、本息兑付和账务查询等服务;应 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对债券账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并为账户所有人保密。
一、买断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上交所于2005年12月推出了买断式回购品种。买断式回购 采用“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方式。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与到期结 算。初始结算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到期结算
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双方采 用逐笔方式交收。此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不提供 交收担保。
结算参与人应当开立资金变收账户(即结算备付盘账户)和证券变收 账户,用于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资金和证券交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 户与资金交收账户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另外,中结公司在结算系统中 分别设立资金及证券集中交收账户,用于完成与结算参与人资金和证券的 交收。此外,中结公司还以结算系统名义,开立交收担保品证券账户
和专用待清偿证券账户,分别用于核算和存放结算参与人提交或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暂扣的交收担保品、交收遗支后的待处分证券。
国债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实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 的货银对付制度。在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的变收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与 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均需按规定缴纳履约金。履约金比率由交易所按照买断 式回购品种设定并公布。如有调整,调整后的比率适用于调整日后的交易, 已发生交易的履约金不追溯调照。结算参与人应缴纳的履约金并A结算参 与人当日清算净额在资金交收账户中交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接金融同 业存款刺率对履约金计付利息。在收到结算参与人缴纳的履约金后,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立即对腥约金单列专户代为保管,直至买断式回购交易到 期结算完成。
(一)买断式回购初姑结算
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业务流程如下:
1清算。买断式回购初始交易日(T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清算 系统根据交易所成交数据按参与人清算编号对买新式回购交易、履约金与 其他品种的交易进行清算,形成一个清算净额。
2资金交收和证券交收。资金方面,T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 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艘认购的资金交收后,进行T+O资金预空收。 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内可用资金小于当日清算应付净额的,或当日 清算应收净额不足抵补历史遗支的,该参与人T+O硬变收资金不足,其差 额为特交付金额,必须在T+1日交收截止时点前补人其资金交收账户内。 T十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资金交收时,将结算参与人应付净额由
其资金交收账户划拨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在结算参 与人已完成证券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将应收净额由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划人 其资金交收账户。
证券方面,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 将处于交收状态的国债在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和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之 间进行划拨。
具体做法如下:T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结算参与人委托, 将国债从买入证券账户划拨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统一划拨至证 券集中交收账户oT日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为净应收的,或T日所有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为净应付但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内剩余可用资金 不小于该应付净额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应付标的国债从证券集中交 收账户划拨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与结算 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代为划拨至相应卖出证券账户oT日 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为净应付,且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内剩余可 用资金小于该应付净额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对其实施证券待交收处 理。如T+1日结算参与人履行了资金交收义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相 应待交收证券及其产生的权益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最终划 拨至相应卖出诬券账户。
T+1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相关待 交收处理规则确定待处分证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待处分证券及其权 益依法拥有处置权。同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计收利息及交收违约金, 并提请证券交易所暂停该结算参与人买断式回购交易资格。
(二)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
对于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成交记录完成 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交收。结算参与人多笔应付、应收不做轧差处理,同 一笔交易不拆分交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对国债买 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不提供交收担保。
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的交收时点为R +1日(R为到期日) 14:000回购到期清算日(R日)9:00—15:00,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通过 PROP系统对当日到期的一笔或多笔买断式回购申报不履约。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接受对同一笔交易的多次申报,但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参与人发送的不履约申报后将申报结果即时反馈给申报 人。参与人可通过PROP平台实时查询申报结果。参与人申报不履约后其 购回交收义务自动解除,相应的履约金不予返还。 到期购回结算业务流程如下:
1.到期购回日(R日)。回购到期清算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参 与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进行单独清算,并通过结算明细文件向参与人发 送明细清算数据。R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剔除融券方已做不履约 申报的交易后,按买断式回购成交顺序自前往后逐笔检查各卖出证券账户 中标的国债是否足额。若足额,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该足额标的国债做 冻结处理;若不足颧.则判定该笔交易为融券方参与人违约。 2到期购回交收日(R+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R十1日
14:00进行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资金交收,在别除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已做 不履约申报的交易后,接买断式回购的成交顺序自前往后逐笔检查其专用 资金交收账户中是否有足额资金。若足额则完成该笔资金交收;若该资金 交收账户中当前可用于交收的余额小于某笔交易的金额,则判定该笔交易 为融资方违约,不进行该笔交易的资金交收。
①对触资方违约的交易,融券方应付园债义务自动解除,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对原冻结的标的国债予以解冻,解冻国债在R十2日可用。 ②对于双方均履约的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每个参与人应付或 应收{亡总两个金额,在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进行借记或贷记处理; 同时,将卖出证券账户中相应标的国债解冻,划拨至融券方参与人专用证 券交收账户,褥划拨至融资方参与人专用证券变收账户,畦终代为划拨至 相应买入证券账户。
3.到期购回交收日(R+1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当日交收 完成后,通过结算明细文件向参与人发送交收明细数据。 (三)履约金退还规则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根据买断式回赡业务原则及当日交收结 果判定履约金的归属,并将处理结果并人当日二级市场挣额清算。履约金 归属判定规则如表9-1所示:
表9 -1 履约金归属判定规则
┏━━━━━━━━━━━━━━━━━━┳━━━━━━━━┓ ┃ 交收结果 ┃ 保证金归届 ┃ ┣━━━━━━━━━━━━━━━━━━╋━━━━━━━━┫
┃ 双方均履约 ┃ 退还双方 ┃ ┣━━━━━━━━━━━━━━━━━━╋━━━━━━━━┫ ┃ 融资方履约,融券方申报不履约 ┃ 归融资方 ┃ ┣━━━━━━━━━━━━━━━━━━╋━━━━━━━━┫ ┃ 融资方履约,融券方无力履约 ┃ 归融资方 ┃ ┣━━━━━━━━━━━━━━━━━━╋━━━━━━━━┫ ┃ 双方均无力履约 ┃ 归风险基金 ┃ ┣━━━━━━━━━━━━━━━━━━╋━━━━━━━━┫ ┃ 融资方申报不履约,融券方履约 ┃ 归融券方 ┃ ┣━━━━━━━━━━━━━━━━━━╋━━━━━━━━┫ ┃ 双方均申报不履约 ┃ 归风险基金 ┃ ┣━━━━━━━━━━━━━━━━━━╋━━━━━━━━┫ ┃ 融资方申报不履约,融券方无力履约 ┃ 归风险基金 ┃ ┣━━━━━━━━━━━━━━━━━━╋━━━━━━━━┫ ┃ 融资方无力履约,融券方履约 ┃ 归融券方 ┃ ┣━━━━━━━━━━━━━━━━━━╋━━━━━━━━┫ ┃ 融资方无力履约,融券方申报不履约 ┃ 归风险基金 ┃ ┗━━━━━━━━━━━━━━━━━━┻━━━━━━━━┛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R+2日日终,在结算参与人现有资金交收账户 内完成包括履约金返还的净额资金交收。
眨k第六节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清算与交收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是指经依法募集备案,投资特定证券 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 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o ETF的清算交收涉及网上现金发售资金结 算、组合证券发售的证券冻结和过户以及ETF份额交易、申购≦赎回的登 记、托管及结算业务a沪、深市场ETF清算交收规则大体相同,均按照货 银对付原则组织清算交收,区别主要在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实行了待交 收制度(见下文介绍),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未实行这一制度。以下介 绍在上交所交易的ETF的清算交收业务。 一、交收账户
中国结算上海贫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负责结算参与人之间的ETF份
颠交易、申购、赎回的资金结算,并分别设立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资金及 证券集中交收账户,用于与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证券和资金的交收。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开立证券和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即结 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包括ETF份额和组合证券的资金净额交收;证券交收 账户(指担保证券交收账户,下同)用于包括ETF份额及组合证券在内的 待交收品种的证券交收,该账户与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存在一一 对应关系。此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结算系统名义,开立交收担保品 证券账户和专用待清偿证券账户,分别用于核算和存放结算参与人提交或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扣的交收担保品、交收透支后的待处分证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ETF认购、交易、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过程 中贯彻了贷银对付原则。 二、ETF认购的清算与交收
(一)基金认购方式
基金认购方式可分为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组合证券认 购和网上组合证券认购4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使用 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组合证券认购是 指投资者通过基金营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组合证券进行的认购。 网上组合证券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交 易所网上系统以组合证券进行的认购。 (二)网上现金认购资金结算流程
投资者通过结算参与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结算参与人冻结 相应的认购资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完成 现金认购资金结算,并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A发行协调人的资金交收 账户。发行协调人再将该认购资金划入其弧留收款账户。发售时间为1个 交易日(N日)的,其具体资金结算流程如下:
1_N日发售结束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交易所发送的认购数据 进行资金清算;
2.N+1日在规定的交收截止时点,在满足当日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交 收后,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可用于ETF份额认购资金交收;
3.N+2日11:00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结算参与人认购资金到位 情况提供给交易所;
4.N+3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交易所按照认购资金到位情况确 认的有效认购数据及解冻的认购资金进行资金清算,并人当日清算净额, 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给发行协调人;
5.N+4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实际到位资金划人发行协调人资金 交收账户后,发行协调人可将该资金划人预留银行收款账户。
发售时间为多日的,资金结算流程另行制定。
ETF认购资金冻结期间利息计算方法暂比照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即 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和实际冻结天数计算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在银 行按季结息后划付给基金管理人。若ETF发售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发 售结束后,网上现金认购的ETF份额数据,由上交所传送给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
(三)网下现金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有效认购资金的结算,不通过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ETF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制作网下现 金认购ETF份额清单。
(四)组合证券认购
1.组合诬券认购的冻结。网下组合证券认购的,ETF发售结束日终, 参与券商将当日的组合证券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根据ETF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初步确认各成分股 的认购数量后,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组合证券网下认购的冻结;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审核后,将投资者账户内相应的股票进行冻结,并将 认购冻结数据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网上组合证券认购的,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根据交易所传输的认购数据于当日冻结组合证券,并将认购冻结数据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D
2.组合证券认购份额的确定o ETF发售结束,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
交易所传送的嗣上组合证券认购的有效数据提供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据此确认网上组合证券认购ETF的份额,并与网下组合证券认购份额合 并后,制作组合证券认购ETF份额清单。 ,
3组合证券认购冻结期间的股票权益归属。股票权益包括除息、迸股 (转增)、配股等。按照权益与所有权一致的原则,在认购的股票过户前, 股票的权益仍属于认购人。因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冻结组合证券在 认购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即股票权益自动保留在认购人的证券账户中。 在ETF合同生效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ETF初始登记日,根据基金管 理人报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组合证券认购数据,解除认购组合证 券的冻结,并过户至ETF的证券账户。
(五)ETF发售失败的协助工作
ETF发售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退还认购资金的责任,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协助基金管理人将现金认购款退还有关结算参与人。以组合证券 认购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解除组合证券的冻结。 三、ETF二级市场交易、申购、赎回的清算与交收
ETF份额的申购、赎回必须用组合证券,即按当日申购、赎回清单的 规定,用组合证券申昀ETF份额或用ETF份额赎回组合证券。这与开放式 证券投资墓金的现金申购、赎回是有本质区别的。ETF份额与组合证券之 间的转换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即ETF份额净值与对应的组合证券的市值、 现金代替、现金差额之和相等。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现金差额是指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 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T日担保交收证券的交易,不区分证券品种对 交易应收、应付资金轧差计算,确定一个资金清算挎额。T+1日,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接清算净额进行资金交收。ETF份额交易、 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净额,并人当日其他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净额之中, 于T+1日一并进行资金交收。
ETF份额和组合证券的变收,实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
之间的货银对付制度。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清算结果划付结算参与人 ETF份额、组合证券之前,须检查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内可用资金 情况。若资金足额,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 应收ETF份额、组合证券;若资金不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该结算参 与人的ETF份额、组合证券暂不予交付。 四、风险管理
(一)结算资格管理
1.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仅与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结算参与人直接完成 申购、赎回结算;不符合要求的结算参与人,必须选择符合要求的结算参 与人代理其申购、赎回的结算业务。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可对结算参与人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审核或 不定期抽查,并可以要求其定期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对 不再符合要求的结算参与人,可暂停或终止与其直接进行结算业务。 (二)证券待交收管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T日进行待交收处理,即如果结算参与人在T 日日终资金交收账户内有足额款项可以支付投资者买入的ETF,则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即在T日日终将ETF经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过户到买方 投资者证券账户中;如果没有足额款项,则推迟到T+1日日终办理交收。 如果T+1日日终其资金交收账户有足额款项,则中国结箅上海分公司相应 向结算参与人交付ETF,并最终过户到买入投资者证券账户;如没有足额 款项,则按照货银对付原则,采取暂不向违约结算参与人交付对应的ETF、 处置待处分ETF、处置不足时继续向违约结算参与人追索等措施。 (三)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1.依据风险共担的原则,结算参与人应当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规定 缴纳结算保证金和最低结算备付金。
2.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不得低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核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及其调整按照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规定执行。
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请交易所对有待变收证券的结算参与人名下 相关证券账户限制转指定。
4.结算参与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违约 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及交收违 约金,并提请证券交易所暂停该结算参与人申购、赎回业务资格。 第七节权证的清算与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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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发行人”) 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 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截 止到2008年底,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有17只。 在权证清算交收模式上,沪、深市场总体来说是一致的。对于权证的 二级市场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均充当共同对手方提供 交收担保。对于权证的行权,则均不充当共同对手方,而由权证发行人自 身通过提交担保物来保证权证持有人可以成功行权。在权证二级市场交易 的交收和行权交收过程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均贯彻了货 银对付原则。
沪、深市场权证清算交收区别主要有两方面:
1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实行待交收制度。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延续 ETF的做法,在权证晶种上也实行了待交收制度;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则直接实行T+1贷银对付机制,未引入待交收制度。
2行权交收期不同。在上海市场,行权交收期为T日日终;而在深圳 市场,行权交收期为T +1日日缚。
本节介绍的是深圳市场权证的清算交收模式。 一、结算参与人申请参与权证结算业务
由于权证波动性较大,结算机构承担的价差风险也就比较大。为防范 结算风险,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结算参与人权证结算业务设置了条件。
取得权证交易资格的券商可以申请权证结算资格,未取得权证结算资 格的券商可选择代理结算模式或担保结算模式。
取得权证结算资格的结算参与人须申请开立证券交收账户,用于权证 交易与行权的证券交收,并申请开立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 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
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开立后,结算参与人须缴纳初始履约保证金 200万元人民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直接扣收)o 每月月初,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权证买入金额调整其 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的最低缴存限额,但不低于初始缴纳金额200万元人 民币。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最低限额= MAX(上月权证日均买入金额,上月 权证单日最高净买入金额)×20%
履约保证金最低限额除每月月初定期调整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 必要时还可以不定期进行调整,其资金变动通过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 一、权证的清算交收
对于权证交易和权证行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均按货银对付原则办 理相关结算。其中,对于权证交易,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 实行T+1日担保交收(T日为交易日);对于权证行权,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实行T+1日非担保全额逐笔交收(T日为衍权日)o权证交易和行权 的证券、资金最终交收时点均为T+1日16:000结算参与人和发行人应保 证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和足量证券用于T日权证交易和行权的交收。 (一)权证交易的清算交收
1.权证交易的清算oT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当日的权 证交易数据,计算各结算参与人T+1日的权证交易应收、应付资金净额, 并向结算参与人发送资金清算数据。结算参与人应当通过IST系统及时下 载该资金清算数据,并根据该数据按时完成T+1日的权证交易资金交收。 对于T日权证交易资金清算净额,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于当日记增、 记减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但结算参与人必须保证在T+1日16:00其 结算备付金账户有足额资金供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权证交易资金的划
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T日权证交易的清算数据,对T日权证净卖 出证券账户内的净卖出权证做交收锁定。结算参与人不得卖出处于交收锁 定状态的权证,也不得将该部分权证用于质押或办理非交易过户和转托营 业务。
2权证交易的交收。T+1日16:0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以下T 日权证交易的最终交收:
(1)将T日净卖出权证从投资者证券账户代为划人结算参与人证券交 收账户,再划入中国结算探堋分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2)根据T日权证交易的资金清算数据,对应记增、记磕各结算参与 人的结算备付金。
(3)若结算参与人足额完成资金交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应权
证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 账户,并代为划人相应的净买入证券账户。
3权证交易交收违约处理。权证交易发生证券或资金交收违约时,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照货银对付原则采取相应的交收违约处理措施。 (I)资金交收违约处理。在展终交收时点(T+1日16;00),结算参
与人未完成权证交易资金交收,出现透支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采取 以下措施:
①扣划待处分权证。当结算参与人权证交易资金交收违约时,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将按规则确定待处分权证.并将其从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人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专用清偿账户(剩余权证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 收账户,并代为划人相应的净买入证券账户)。待处分证券确定规则如下: 结算参与人可于最终交收时点前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指定待处分权 证;若结算参与人未申报待处分权证或申报不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 照T日权证买入的时间顺序由后向前依次扣划待处分权证(不超过每个证 券账户净买入的权证数量)。
@提请深交所下一交易日起限制相应的权证买入交易,并暂
停该结算参与人权证买入的结算服务。 ③对透支金额按I‟日利率收取违约金。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T+2日起处置专用清偿证券账户中的待处分权 证,处置所得用于弥补结算参与人的违约交收金额。如处置金额不足以弥
补违约交收金额,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动用违约结算参与人的权证交收 履约保证金弥补差额部分;仍不足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继续追偿。 结算参与人补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最低限额,并不再出现资金交收透支 时,可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恢复其权证买入交易的结算服务。 (2)证券交收违约处理。最终交收处理完成后,结算参与人出现权证 卖空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其卖空资金划人专用清偿账户,并将采取 以下措施:
①要求该结算参与人及时补购卖空权证。
②动用权证卖空资金为该结算参与人代为补人相应权证,填补被卖空 的权证。卖空资金不足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动用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 弥补差额部分;仍不足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继续追偿。
③没收违约结算参与人的卖空利得,按卖空金额的1%0收取卖空违 约金。
结算参与人因行权交收失败,导致标的证券出现卖空的,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将卖空资金划入专用清偿账户,并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要求结算参与人及时补购卖空证券。
②动用卖空账户内权证或其他相应权证代该结算参与人行权,所得证 券弥补卖空证券。同时,动用卖空资金弥补所需资金。卖空资金不足的,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动用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弥补差额部分;仍不是的,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继续追偿。
③没收违约结算参与人的卖空利得,按卖空金额的1‟收取卖空违 约金。
(二)权证行权的清算交收
1.权证行权的清算aT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供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对T日行权申报 进行有效性检查和逐笔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各结算参与人。结算参 与人应当通过IST系统下载权证行权资金清算数据,并根据该数据按时完 成T+1日的权证行权资金交收。
对于T日权证行权的清算金额,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于当日记增、 记减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但结算参与人应当确保T+1日16:00其资
金交收账户有足额资金供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权证行权资金的划拨, 从而保证行权成功。
2权证行权的交收。最终交收时点(即T+I日16:00)后,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先完成T日杈证交易的最终交收,再进行权证行权的最终 交收。
同一交易日内的行权申报,既有证券结算方式又有现金结算方式的,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先办理现金结算方式的行权空收,再办理证券结算方 式的行权交收。证券结算方式下,既有认沽权证又有认购权证的,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先办理认沽权证的行权交收,再办理认购权证的行权交收。 (1)现金结算方式的行权交收。对于行权采取现金结算方式且投资者
自行申报行权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在交收日16:00根据清算结果, 按行权申报顺序,在检查完申报方权证足额且发行人资金足额后,将相应 行权资金从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至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 同时将权证从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人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 予以注销。
对于行权采取现金结算方式且投资者到期未申报行权的价内权证,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自动进行行权交收。具体操作方式如下:在权证期满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若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变收账户足以支付当日所有自 动行权所需资盒,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应行权资金从发行人行权专用 资金交收账户划至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同时将权证从行权申报方证 券账户代为划人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予以注销。在上述行权交收过 程中,若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日所有自动行 权所需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当日涉及该权证的全部自动行权做交 收失败处理,并转入下一日继续处理,直至自动行权交收成功或权证期满 达3个工作日。权证期满3个工作日仍无法交收成功的,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不再自动进行行权交收,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发行人承担。
(2)证券结算方式的行权交收。
①认沽权证的行权交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T日行权申报顺序, 逐笔检查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可用权证和标的证券,并连笔检查发行人 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可用资金是否足额。若证券和资金均足额,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的行权资金划至行权申 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同时,将相应标的证券从申报方证券账户代 为划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划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将相 应权证从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后予以注销。 ②认购权证的行权交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T日申报顺序,逐笔 检查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可用权证和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中可用资
金是否足额,检查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内可用标的证券是否足额。若 证券和资金均足额,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行权资金从行权申报方结算参 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划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将权证从申报方证 券账户代为划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予以注销;同时,将发行人行 权专用证券账户中的标的证券划至行权申报方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 并代为划至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
≦文第八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清算与交收
推出融资融券业务是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中结公司和证券业协会已经发布了融资融券业务相 关规章、业务规则、操作指引、合同必备条款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不过截 止到2008年底,融资融券业务尚未正式开展。
以下根据中结公司发布的《融资融券登记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右关规定,介绍融资融券业务的清算与交收。 一、融资融券业务及账户体系概述
融资融券业务与普通交易不同d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业务当中,涉及向 券商借人证券或款项,需要向券商提交相应的担保物。以融资为 例,客户向券商融资买入证券时,客户需事先向券商缴纳一定的 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用有价证券充抵),同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 作为对券商的担保物。
为妥善记录客户融资买入并作为券商担保物的证券,防范融资融
券业务违规风险,融资融券业务采取了“看穿式”账户体系。一方面,将 所有客户融资买入的证券以及壳抵保证金的证券记人到客户信用交易担保 证券账户中,并将该账户内的证券定义为信托财产,由券商名义所有; 另一方面,在券商自行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基础上,由中国结 算公司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记录作为备查账,防止券商串用、挪 用。从法律界定来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是实际证券,投 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记录的是明细数据,而非实际证券。
二、融瓷融券业务的结算
(一)融资融券相关交收账户的开立
券商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当开立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与中国结算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证券和 资金交收。这两个交收账户是专用账户,实现了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 交易证券和资金交收环节的相对独立。
对于信用交易资金变收账户,券商只能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 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或证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存款账户预留给指 定收款账户,并且应当事先在证监会备案。
中结公司按照《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管理券商信用交易结
算备付金。信用交易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比照普通交易计收。 (二)融资融券交易的清算、交收扣违约处理
融资融券交易的清算、变收和违约处理比照普通交易。如融资融券交 易涉及A股普通交易,则清算交收比照A股;如融资融券交易涉及ETF, 则清算与交收比照ETF普通交易。但融资融券交易需要与普通交易分开清 算,并需要通过独立的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或证券交收账户进行交收。 融资融券交易的清算与交收具体如下:
I资金清算与交收。
(1)交易日日终,中结公司根据交易所发送的包含信用证券账户 信息的成交记录进行资金净额清算,生成各券商信用交易资金应收、 应付净额,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券商。
(2)在交收日最终交收时点,中结公司通过券商的信用交易 资金交收账户完成相应的资金交收,券商应当保证信用交易资金交收
账户内有足额资金。
2.证券清算与交收。在证券交收过程中,中结公司需要同时维护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相应的明细账户即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具 体如下:
(1)中结公司根据未加融券标识的成交记录,计算券商对应 的“××券商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每类证券应收、应付数 量,并在办理证券交收后,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2)中结公司根据加注融券标识的成交记录,计算券商对应
的“××券商融券专用账户”的每类证券应收、应付数量,并办理证 券的交收。需要注意的是,此时中结公司并不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
券账户的明细数据,原因是融券业务涉及客户采取现金结算方式了结融券 交易或对券商进行补偿,而中结公司不掌握此类信息。但中国结 算公司将维护券商与客户的融券交易记录以及还券划转、余券划转记 录作为备查账。
3.交收违约处理。融资融券交易交收违约处理也比照现行各品种普通 交易。如融资融券交易涉及A股,则交收违约比照A股普通交易处理;如 融资融券交易涉及ETF,交收违约则比照ETF普通交易按照货银对付原则 处理。
中结公司同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暂停、终止办理其部分、金部结算业务,中止、撤销结算参与人 资格,并提请证券交易所采取停止交易措施。
(2)提请证监会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暂停或撤销其融资融券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撤 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业从业资格的处罚措施。
未来中结公司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全面调整现行各品种的结算制度 时,融资融券交易清算交收及交收违约处理将做相应调整。 (三)证券划转指令处理
融资融券业务涉及一些证券划转操作,如投资者可能申请从普通证券 账户提交担保证券,券商可能申请将自有证券划转到融券专用证券账 户用于出借给客户等等。对于此类证券划转,如涉及投资者,投资者应当
向券商发出委托;券商应当根据投资者委托发d{证券划转指令, 并保证所发指令的真实、准确。
券商应当在中结公司截止接受证券划转指令的规定时间前发 出证券划转指令。在截止接受证券划转指令的规定时间前,券商可以 撤销已经发出的证券划转指令。
中结公司于收到证券划转指令的当日日终,对符合要求的证券划
转指令进行划转处理,且只对已完成证券交收或净应付证券交收锁定之后 的证券进行划出处理。如果委托划出的证券数量大于该证券账户中可划出 的该种证券的数量,则该笔证券划转指令无效。
后 记
2009年《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由中国证券业协 会主持修订。此套考试指定教材的修订工作分为5个小组进行, 霍文文、张望、王建业、李康、杜书明同志分别主持《证券市 场基础知识》、《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分 析》和《证券投资基金》的修订工作。参加教材编写、修改工 作的人员有申屹、骆玉鼎、吴顺虎、梅慎实、邹颖、金剑华、 高占军、李德峰、李相宏、龚仰树、陈加赞、张银旗、陈宏、 侯定海、张建春、赵建明、林晓征等。在本次教材修订过程中, 周自盛、赵山忠、李明、刘秀毓、曹淮扬、徐风雷、沙雁、杨 亦新、李洪涛、高润恒、庄奇、张军、郑锋、何勤、王娴、王 丽、孙培源、拓小燕、蒋颛顼、李莹、高天红、王贤英、黄永 刚、周杨等同志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教材的修订还得到了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发行监管部、 市场监管部、基金监管部、上市公司监管部、上海专员办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大力支持;得到了上海财经大 学、中央财经大学、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银河券商、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兴业银行
资产托管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昀帮助。
在本套教材的编辑出版过程中,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做了大 量工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0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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