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发布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的义务,并根据《广州市企业员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本制度于2017年9月20日批准发布,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本单位内所有部门均应严格遵守执行。
*******公司
主要负责人:
2017年9月20日
*******公司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的义务,并根据《广州市企业员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国家有资质的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上岗证应定期年审,逾期未年审的不得上岗。
第三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才能上岗。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才能上岗。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相关部门暂不办理的某些特种作业或公司机械设备工种等上岗证的,必须经公司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准许上岗操作。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取得上岗证的,应取得相应的证书才能上岗。
第七条 对指派无证人员上岗而发生了伤亡事故的,按法律规定应追究指派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建立从业人员上岗证档案,并保持最新状态。
第九条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织织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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