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题库
1、问:简述火灾调查管辖分工要求?
答: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火灾调查。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相关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机动车辆非因交通事故发生火灾,由起火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2、问:简述消防大队一级管辖分工的火灾调查范围?
答:(1)配合上级机关调查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火灾;
(2)负责一次重伤10人以下或者受灾30户以下的,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有人员伤亡的,牵涉两方以上当事人的火灾调查;发生人员伤亡、牵涉两方以上当事人等有影响的火灾,大队领导应当立即到现场组织调查;
(3)负责本辖区除支队直接实施监管以外单位的火灾调查,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火灾调查工作;
(4)负责辖区内涉嫌“两罪”刑事案件的侦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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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消防部门遇到哪些情形,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通知刑侦部门派员赶赴火灾现场参加调查?
答:(1)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2)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社会影响大的火灾;
(3)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4、问:何种情况可确定火灾事故具有放火嫌疑?
答:(1)现场尸体有非火灾致死特征嫌疑的;
(2)现场有来源不明的引火源、引火物,或者有迹象表明用于放火的器具、容器、登高工具等物品的;
(3)建筑物门窗、外墙有非施救或者逃生人员所为的破坏、攀爬痕迹的;
(4)起火前有物品被盗等可疑情况的;
(5)非放火不可能造成两个以上起火点的;
(6)监控录像记录有可疑人员活动的;
(7)同一地区有相似火灾重复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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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具有放火嫌疑特征的。
5、问:经调查涉嫌放火犯罪的,消防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经消防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案件移送通知书,将全部调查、检验鉴定等案卷材料连同火灾现场一并移交刑侦部门,并根据需要协助刑侦部门开展工作。通常情况应当移送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备查。
6、问:中队在灭火过程中应如何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可举例说明。
答:中队到场后,在不影响火灾扑救情况下,最大限度保护现场。有人员死亡的火灾,可先利用照相机、摄像机记录尸体位置,并第一时间向指挥中心汇报。非交通事故引发的机动车火灾,交通、交警部门需要移位的,在防火值班人员未到场的情况下,应在灭火后立即进行相关拍照取证和询问调查。拍摄的视频和图片资料,应多角度反映现场,尽可能反映起火部位、起火方向等要素。
7、问:火灾扑救结束后,中队应如何做好现场的处理或移交工作?
答:火灾扑救结束后,中队指挥员应分情况填写《火灾接警出动处理移交单》或《机动车火灾告知单》,做好火灾现场处理或移交;对需要开展后续火灾调查工作的,应明确要求有关当事人、辖区派出所民警保护好火灾现场。
8、问:火灾现场处理和移交分为哪几种情况?
答:(1)中队现场处理。对于辖区大队或派出所无人员到场且属于单方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基本无损失或损失较小、事实原因清楚的,选择“中队现场处理”,由辖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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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填写处理记录,中队现场指挥员告知当事人在处理移交单上签名,对于无明确当事人的草坪火灾等直接记录即可。
(2)移交当地派出所处理。对于无人员死亡、损失不大(小于10万元)、无纠纷、火灾情况简单且属于派出所管辖范围的,选择“移交当地派出所处理”,由辖区中队填写处理记录,其中由政府专职队扑救的火灾,直接移交辖区派出所处理;由公安现役中队扑救的火灾,中队指挥员应当向大队值班员报告,由大队值班员落实派出所人员进行现场移交。
(3)移交辖区大队处理。对于火灾情况复杂、火灾损失大等不属以上两种情形的,选择“移交辖区大队处理”,指挥员应当请示指挥中心调派辖区防火值班人员遂行作战,战斗结束后,由辖区中队填写处理记录,移交辖区大队值班人员或辖区监督员处理。
(4)对于机动车火灾(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火灾除外),无论损失大小,灭火战斗结束后,先向车辆驾驶员或车主下发《机动车火灾告知单》,再向辖区消防大队移交。
需要移交大队处理,且火灾发生地不在出警辖区中队所属大队辖区的,中队指挥员应及时与指挥中心联系,由指挥中心通知属地管辖大队派员到场。
9、问:对于接警后中队未到场处置的火灾或未接到报警的火灾应如何处置?
答:对于接警后中队未到场处置的火灾,火灾接警出动处理移交单等内容可不填写,由110指挥中心通知辖区派出所按规定到场处置,派出所在火灾调查中遇到问题的应及时向消防大队报告。对指挥中心没有接到报警的火灾,防火部门在接到火灾调查请求后,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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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问:遇到哪种情况,当日防火值班人员应随警出动?
答:(1)调派两个以上中队出动的;
(2)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火灾的;
(4)其他需要随警出动的情况。
11、问:火调人员接到出警通知赶赴现场,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火调人员接到出警通知后,应立即随车携带装备(包括《封闭火灾现场公告》、警戒带、勘验和询问等笔录用纸、拍摄器材和火灾现场勘验等工具)赶赴现场。到达火灾现场后,先向中队指挥员了解有关情况,及时开展前期火灾调查。火灾扑救结束,指导接受中队火灾现场的移交,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按程序要求开展火灾调查工作。
12、问:如何确定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答:凡与火灾有关或留有火灾物证的场所均应列入现场保护范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初步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公安派出所予以协助。
13、问:简述火灾现场保护方法?
答:火灾现场保护应当采用设立警戒线等标志或者封闭现场出入口等方法,对位于人员密集地区的火灾现场应当进行围挡。现场保护期间需进入现场的,应经现场勘验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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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对已经发现而且有可能遭到变动或破坏的痕迹、物品,可用物证标牌作醒目标记,以免火灾证据灭失。如到场发现现场已被清理、破坏的,应采用照相、录像、制作笔录等方式如实记录。
14、问:简述解除火灾现场保护的程序?
答:(1)撤除警戒标志。对只填发《封闭火灾现场公告》的火灾现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勘验结束不再需要封闭现场的,经现场勘验负责人同意,可以通知撤除警戒标志,视为解除火场封闭。
(2)解除火灾现场封闭。对同时下发《封闭火灾现场通知书》的火灾,按下列程序解除火灾现场封闭:
a)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勘验结束不再需要封闭现场的,制作《解除火灾现场封闭通知书》送达解除封闭范围内的当事人。
b)当事人需要提前解除火场封闭,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后制作《解除火灾现场封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15、问:如何确定火灾事故调查程序?
答:(1)查看现场。火灾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迅速组织了解现场情况,包括起火单位性质、建筑结构、规模、用途等。
(2)询问在场证人。火灾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对发现人、报警人、参加火灾扑救的人和火灾中受伤者等了解火灾情况的人员进行初步了解,收集周围群众的反映,取得被询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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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联系方式。
(3)确定调查程序。没有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下、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且没有放火嫌疑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其他火灾均适用一般程序调查。
16、问:简述火灾事故简易调查程序的具体步骤?
答: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1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以下步骤实施:
(1)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
(2)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3)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4)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发出简易调查认定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纸质文件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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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问:公安派出所办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有哪些要求?
答:公安派出所民警所作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应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作出,在备注栏另加盖公安派出所印章,应于发出《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派出所备案,10个工作日内建档,定期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移交档案。
18、问:火灾事故简易调查程序的结案时限是多少?
答: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应当自火灾发生(或接到火灾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案。
19、问:什么情况下应将简易调查程序转为一般调查程序?
答: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过程中,发现有不应适用简易调查程序情形的,或当事人对适用简易调查程序提出异议的火灾,应当采用一般程序调查。
20、问:火灾事故一般调查程序的主要步骤有哪些?
答:一般程序调查按照现场勘验、询问、调查取证、现场照相或录像、技术鉴定、现场实验、损失统计、火灾认定、出具法律文书等步骤进行。
21、问:火灾事故一般调查程序的时限有哪些要求?
答:(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2)情况复杂、疑难的,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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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延长期限不应超过30日;
(3)火灾事故调查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22、问:哪些情况下应当成立调查组?调查组如何分工?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成立调查组:
(1)亡人火灾;
(2)估算直接财产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火灾;
(3)建筑过火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火灾;
(4)受灾超过5户的市场火灾;
(5)受灾户超过3户的居民火灾。
调查组一般包括调查询问组、现场勘验组、损失统计组等,分别负责询问、勘验和损失统计等工作。
23、问:火调人员应如何开展调查询问工作?
答:火灾调查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应当根据火灾情况及时开展调查询问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分别制作《询问笔录》。调查询问应当及时、合法、全面、细致、深入、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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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明确询问重点、找准询问对象。
24、问:对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的要求有哪些?
答:(1)由大队组织调查的,对造成人员受伤的火灾事故,现场勘验负责人应由大队行政主官担任,其它火灾由分管火调的大队领导或专兼职火调员担任。
(2)由支队组织调查的,对亡人火灾和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现场勘验负责人由支队分管领导或防火处长担任,其它火灾由火调科领导或专职火调员担任。
25、问:现场勘验时邀请见证人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勘验现场时,应当邀请1至2名与火灾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或当事人作见证人,并应当记录见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等。
26、问:如何落实现场勘验防护措施?
答:火灾现场勘验人员进入现场之前,应当查看有无危害自身安全的险情,并及时予以排除。进入现场必须穿战斗靴、佩戴头盔,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工作。
27、问:现场勘验主要分哪几个步骤?
答:勘验火灾现场应当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和专项勘验的步骤进行。
28、问:现场勘验记录包括哪几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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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火灾现场勘验结束后,现场勘验人员应当及时整理现场勘验资料,制作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勘验记录主要包括《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等部分组成。
29、问:简述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的要求?
答:《现场勘验笔录》是对现场勘验活动的客观记载,应当与实际勘验的顺序相符,用语准确、规范。同一现场多次勘验的,应当在初次勘验笔录基础上,逐次制作补充勘验笔录。
30、问:简述绘制现场图的要求?
答: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制作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平面图应注明火灾名称、过火范围、绘图比例、方位、图例、尺寸、绘制时间、制图人、审核人等,其中制图人、审核人应签名。
31、问:简述现场照相的要求?
答:现场照相分为现场方位照相、概貌照相、重点部位照相和细目照相,现场照片应当与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具有相关性。火灾现场照片应当统一为彩色6寸,并标注拍摄内容、拍摄方位、拍摄时间、拍摄人等。
32、问:有人员死亡的火灾如何确定死因?
答: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为了确定死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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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问:哪种情况下应当由法医进行伤情鉴定?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法医进行伤情鉴定:
(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重伤的;
(2)火灾受伤人员要求作鉴定的;
(3)当事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4)其他应当进行鉴定的情形。
34、问:勘验现场时的工作要求有哪些?(说出3点即可)
答:(1)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当对现场中的尸体进行表面观察,主要内容是尸体的位置、姿态、损伤、烧损特征、烧损程度、生活反应、衣着等,做好勘验记录。
(2)火灾现场勘验发现火灾场所有自动消防设施、监控设备等,勘验人员应当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相关的信息资料。
(3)在起火部位未确定或中心现场火前原始情况不清楚时,一般不得进行全面扒掘。
(4)勘验过程中,勘验人员应随时与询问人员保持联系,结合询问反映的情况适时讨论分析,以便确定下一步勘验的重点。
(5)重要物品在确定提取前应注意保持原位原貌,中心现场清理出的灰烬应单独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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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便需要时复勘现场。
35、问:简述现场提取痕迹、物品的工作程序?
答:(1)量取痕迹、物品的位置、尺寸,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2)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3)封装痕迹、物品,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和封装痕迹、物品的名称、编号及其提取时间,由封装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提取的物证在送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前,应当对物证进行审查。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36、问:火灾物证保管期限要求是什么?
答:火灾物证保管期限为2年,有人员死亡的火灾的关键物证应当长期保存。
37、问:什么是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答: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指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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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问:如何告知火灾当事人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答:火灾发生后,辖区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下发给火灾中涉及的所有受损单位或者个人填写,并要求其于火灾扑灭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39、问:何种情况下需要委托价格鉴证机构鉴证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两罪”,应当委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烧损的财产价格进行鉴证。
40、问:对起火原因认定的要求有哪些?
答: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
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认定起火时间有难度或不必需的,可表述为接到报警时间。
41、问:如何进行火灾事故认定前说明?
答: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制作《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予以记录。
42、问:简述《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及送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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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火灾事故认定后,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
当事人拒绝签收或不能采用当场交付方式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并填写《送达回证》,存档备查。
43、问:经过调查认为有放火嫌疑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对经过调查认为有放火嫌疑的案件,应当制作火灾调查报告和《移送案件通知书》移交公安刑侦部门,不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的,可以将《案件移送通知书》复印件交当事人。
44、问:火灾当事人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45、问:哪些情况应当进行集体议案并作好记录?
答:(1)有人员死亡的火灾、较大及以上的火灾、牵涉多方当事人的火灾以及危害后果达到“两罪”刑事责任标准的火灾事故的认定;
(2)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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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罪”刑事案件的立案、移送起诉等事项。
46、问:简述对火灾事故消防技术调查的要求?
答: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在下发火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由火灾发生地消防支队上报至省公安厅消防局,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47、问:火灾事故消防技术调查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1)起火场所概况;
(2)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3)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
(4)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5)防范措施。
48、问:简述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办理程序?
答:对火灾后果达到“两罪”立案标准的火灾,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立案侦查,履行刑事立案审批手续。
(1)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消防大队制作《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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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立案报告书》,报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予以立案。
(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由公安消防大队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报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不予立案。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
49、问:简述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受理时限和要求?
答: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公安厅消防局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公安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主要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
50、问:哪些情况下不予受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
答:(1)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
(2)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3)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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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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