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罚告字〔 〕 第 号
拟受处罚单位(人) 法定代表人 地(住)址
违法事实、证据:
依据 之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涡阳县环境保护局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申述权。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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