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行依法治校,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赤壁市实验中学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制为3年。
第三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按照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和谐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注重发挥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方面的实验、示范作用,以办成高质量、有特色的现代化名校为奋斗目标。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为“为学生幸福人生奠基”,办学思路为“以生为本,以德树人、以质立校”,发展目标为“建一流的队伍、创一流的管理、造一流的环境、争一流的质量、出一流的经验”,校训为“同真理为友,与美德相伴”,校风为“团结文明、求实创新”;教风为“爱生乐教、知行合一”;学风为“活泼好学、全面发展”。
第六条 学校的校歌是《我们是明天的栋梁》。第七条 学校校址:金鸡山路27号。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 学校由赤壁市教育局主管,校长由市委任命,下设教导处、政教处、教科处、总务处、团委等职能部门,各处室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职责。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依法对学校实施科学管理。
第十条 校长享有以下职权: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人事权。校长有权提名副校长,有权聘任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有权安排和调整干部与教职工的工作。
(三)财经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校长有权决定学校内部布局,有权决定学校基建项目的列项和实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校长有权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第十一条 校长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教学方向,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二)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并依法保护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三)加强校园校舍、设施装备的建设。
(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五)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招生,保证施教区范围内适龄少年全部入学。
第十二条 学校党总支积极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妇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对学校发展规则、重大改革方案、重大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
第十三条 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对学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考核方案、教师绩效工资及福利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决议。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第十四条 学校接受上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接受政府其它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其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课程标准和有关法规,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进行教育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采用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学校教育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一定的水准。每年举行二次运动会,每两年举行一次艺术节。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加强班集体建设。
(二)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 》,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会,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责协调本班级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年级设立年级组,作为该年级师生的管理组织。年级组设年级组长,年级组长在本年级的范围内,在行政、教育、教学诸方面对校长全面负责,对学生的德、智、体诸方面发展全面负责。年级组长接受学校行政职能部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学校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设组长一名,教研组长组织本教研组教师开展学科教研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教研组长以学科质量和科研成果对校长负责,接受教导处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校课程改革和管理,提高学校特色项目的建设。学校执行《市中小学学科教学常规》,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上级教育部门规定,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切实减轻学生的过重负担。
第二十六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每位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每学期不少于一篇。
第二十七条 组织期末考试,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做好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中考科目实行百分制,其它科目实行等级制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第二十九条 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学生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各种比赛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教师不得私自进行集体补课。
第三十一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等严格手续程度。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校档案管理纪律制度。
第三十二条 认真管理和组织教师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三条 总务处工作必须坚持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责任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已奉公。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教育经费的
管理的使用,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机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学费要求,确保教工不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校园建设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七条 建立校舍、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物和浪费。
第三十八条 加强校园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努力创建整洁、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九条 加强学生身体健康检查统计、疾病及教学卫生工作,增强学生体质。
第四十条 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严格各项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其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福利。
第四十一条 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人师表,敬业爱岗,服从领导,团结协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聘任制,逐步实施低评高聘,评聘分开。教职工必须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历进修、学术交流、研讨观摩以及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与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
第四十九条 对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或学校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职工,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由学校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将视其情节
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处分处罚或免职等处理。教职工对其所受处理不服的或认为其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一条 积极开展教工文体活动,按上级规定组织教职工进行体检。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四条 依据《中学生管理规程》,学生的培养目标是:遵守社会公德、集体意识和文明习惯,自我管理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五十五条 学校尊重学生自主发展的权利,学生班干部实行定期转换,使每个学生都得到积极主动的发展。
第五十六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对违纪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批评和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五十八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平等参与学生干部的评选。
(六)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第五十九条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或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六)学生干部应为同学、集体服务。
第七章 学校、家庭和社会
第六十条 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学校协同家庭、社会组成教育网络,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参
与学校和的管理和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向家长宣传教育子女的有效方法。
第六十二条 学校督促每个家庭应担负起孩子的家庭教育任务,配合学校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督促孩子完成学习任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参与社区有关教育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章程的修改由校务会议提出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校务委员会。
200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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