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闸室安全管理,保障闸室设施、人员和环境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本闸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闸室所有工作人员、设备、设施及作业活动。
第三条 闸室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闸室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闸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闸室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 闸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1. 制定闸室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审查和批准重大安全措施; 3. 组织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 4. 负责安全教育培训;
5. 协调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闸室各部门、各岗位应明确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 闸室应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八条 闸室应制定设备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确保操作人员掌握设备操作技能。 第九条 闸室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条 闸室应加强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 闸室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十二条 闸室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闸室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事故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章 安全奖惩
第十七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闸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制度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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