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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2023-11-16 来源:榕意旅游网


XXXX分公司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2018年征求意见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强化员工安全素质,提高员工岗位操作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民航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民航发[2016]111号)、《民用航空安全培训规定》(民航发[2006]206号)及《 XXXX XXXX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湘机场〔2013〕20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层级安全培训工作,包括公司级、部门级、岗位级安全培训。各部门可参考本规定要求开展对外包单位的安全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培训是与安全管理体系要素相关的培训,以及安全管理理论、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技术等培训。

第四条 岗位操作手册、岗位操作程序等岗位技能内容的培训,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相关要求落实,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未经过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与民航运行安全有关的岗位工作。 第七条 XXXX控制区准入培训按照《长沙黄花国际机场控制区准入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湘机场股份 XXXX〔2011〕212号)执行.

第八条 危险品从业人员培训按照《 XXXX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航空安保教员、航空安保负责人、航空安保管理人员的培训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执行;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岗位的工作人员的培训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培训管理规定》(民航发〔2012〕23号)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安全质量部职责:

(一)负责建立、修订及完善公司安全培训制度;

(二)负责收集各单位年度安全教育培训需求,拟定 XXXX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三)负责制定和持续完善公司安全培训大纲; (四)负责协助集团组织实施安全管理资质培训; (五)负责监督检查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情况; (六)负责联合人力资源部选聘安全内训师.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职责:

(一)负责审定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费用预算及使用监督。 (二)负责指导、监督安全培训工作.

(三)负责安全内训师的统一管理,选聘以及课时津贴的审核与发放. 第十二条 培训中心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新员工岗前安全培训,并制定新员工安全培训大纲; (二)负责协助开展公司级的专项安全培训工作。 (三)负责协助人力资源部选聘安全内训师。 第十三条 各单位职责:

(一)按照本规定要求建立部门安全培训实施办法。

(二)负责向安全质量部报送培训年度需求,制定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并遵照落实,督促和检查部门级和岗位级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组织实施部门级和岗位级安全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基础安全培训; (四)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专项安全培训。

(五)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参与公司级各项安全培训。 (六)负责配合公司选拔安全培训师。

(七)负责建立部门培训大纲及培训课程,开发、完善内部课程、案例库及试题库. (八)负责本单位安全培训档案管理,确保培训记录的真实、完整和有效,符合公司的规范要求。

(九)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内容的效果评估。

第三章 安全培训人员分类

第十三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分管安全/质量/运行副总经理、安全总监。

第十四条 中层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质量部负责人;运行单位行政主管、总支书记、分管安全/质量/运行负责人;从事安全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

第十五条 初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质量部职员;运行单位质控部门从业人员;运行单位安全助理员;科级分管安全负责人;从事安全工作5年以内的人员.

第十六条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以上以外的人员,包括不需要取得安全管理资格的管理人员、分队长(班组长)、员工、新进人员、实习生等。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基础安全培训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基础安全培训

1.参加由民航局批准或授权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课程以民航局授权或批准的培训机构安排的课程为准。 3.初训学时为连续学习24学时。

4。在上一次获得培训合格证之日起两年内参加复训,复训为连续学习24学时。 5。由实施培训的机构建立培训记录并保存。

6、安全质量部对公司领导安全管理资质进行管理,确保资质符合局方要求。 (二)中层安全管理人员基础安全培训

1.参加由民航局批准或授权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课程以民航局授权或批准的培训机构安排的课程为准。

3。初训学时为连续学习32学时。

4.在上一次获得培训合格证之日起两年内参加复训,复训为连续学习24学时。 5.由实施培训的机构建立培训记录并保存.

6.各单位对本单位中层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进行管理,确保资质符合局方要求。 (三)初级安全管理人员

1.参加由民航局批准或授权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课程以民航局授权或批准的培训机构安排的课程为准. 3。初训学时为连续学习80学时。

4.在上一次获得培训合格证之日起两年内参加复训,复训为连续学习24学时。 5.由实施培训的机构建立培训记录并保存。

6.各单位对本单位初级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进行管理,确保资质符合局方要求。 (四)其他从业人员基础安全培训 1。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和考核。

2。各单位制定培训大纲,包括培训课程和学时安排。 3.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及行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2)安全生产责任制 (3)民航安全诚信管理规定 (4)安全管理体系基础知识

(5)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6)风险管理 (7)公司安全规章制度 (8)安全信息报告 (9)岗位操作规程

(10)适用于本部门安全工作的安全管理理论、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管理方法和工具、安全操作技能、应急处置预案、典型不安全事件案例分析、典型应急处置案例分析

4.初训学时为24学时,复训为两年时间内累计24学时。 5。各单位建立培训记录档案,至少保存3年。

6。各单位对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进行管理,确保符合局方要求。 (五)新员工岗前安全培训 1。由培训中心组织实施和考核。

2.由培训中心制定培训大纲,包括培训课程和学时安排。 3.学时为连续学习24学时。

4。培训中心建立培训记录,至少保存3年。

5。所属单位将记录备存,作为其他从业人员的基础安全培训. (六)转岗工作人员安全培训

1.转岗人员(跨单位)的应接受转入单位的部门级安全培训和岗位级安全培训。 2.应在转岗后 1 个月内完成所在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基础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专项安全培训

(一)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公司或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1。管理体制和生产任务发生重大变化。 2。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程序发生重要变化。 3.实施新的标准和程序。

4。发生航空事故或严重不安全事件. 5.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二)培训组织单位建立培训台帐,记录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工作环节。

(三)各单位将专项安全培训录入参训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并计入其他从业人员基础安全培训复训的课时.

(四)人力资源部和培训中心协助安全质量部组织专项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 日常安全教育

(一)每月5日为安全教育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提前或顺延,最晚不能晚于每月15日,各单位分层级对日常安全教育做好记录,不计入参训人安全培训档案.

(二)日常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1.安全形势分析和通报

2。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行业内外典型案例 3.安全指示精神传达及分解

4.安全警示

5.有针对性的安全问题研讨等

(三)除定期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外,各单位应结合重大节日、专机保障、换季工作、特殊事件,及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

(四)当连续发生不安全事件时,各单位应立即进行专门有针对性的补救性安全教育.

第五章 培训计划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及行业主管机构、上级管理机构要求,同时结合 XXXX的安全发展战略及年度重点安全工作,安全质量部每年11 月10日前组织向各单位收集安全培训需求,共同制定次年公司级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报送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审核后发布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制定部门级、岗位级安全培训计划,自主实施。 第二十二条 如需申请费用支出,按照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安全培训计划应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教员、培训学时、培训时间、培训地点、考核方式等。

第二十四条 计划外的安全培训事宜,由培训组织部门将相应培训项目补充入当年相应层级的安全培训计划中,并注明为计划外培训。

第六章 培训记录及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公司统一要求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在各类培训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录入员工安全培训档案,培训记录应真实完整,并于1月份、4月份、7月份、10月份第1周将更新的安全培训档案电子版报人力资源部和安全质量部备案,安全信息系统建立

后,按时间要求直接录入信息系统,取代安全培训档案电子版。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部门安全培训记录,培训台帐包括但不限于:部门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培训实施情况、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资质管理台帐、员工上岗证书、培训签到表、培训效果评估表、考核试卷、考试样卷、考核结果、培训课件、培训现场影像资料、内训师档案、案例库、试题库、培训大纲等。

第二十七条 转岗人员(跨单位)安全培训档案应随本人变更至新的单位,两个单位安全培训专员做好档案交接。

第二十八条 安全培训记录和员工安全培训档案至少保存3年。

第七章 考核与资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培训组织部门应于培训结束后对参训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根据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和培训对象的差异可选择不同的培训考核方式。可针对单个培训项目进行,也可定期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十条 员工岗位培训可采用笔试测验、实际操作、技能比武和口试等多种方法进行考核;知识类考核应采取闭卷考试。考核成绩需记入员工培训档案.

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员的培训可采用撰写心得报告、课题研究和任务学习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员工岗前安全培训须采取笔试的形式进行考核.培训组织部门须保留考试试卷、实操评分标准和评分结果.凡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级安全管理资质培训均为取证培训,对于个人所取得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原件由各部门留存,安全质量部登记备案。

第八章 内训师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牵头组织,安全质量部和培训学院配合在公司范围内选聘安全内训师,并负责培训师的资格认定、遴选、培养、评估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内部安全培训师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2 年以上机场工作经验,了解安全管理的基本理论,具有安全管理工作经验者优先; (二)参加过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获得公司负责人安 全培训证书或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书人员优先;

(三)安全内训师应牵头组织、参与编写、修订或更新相应安全课程,且安全培训师只能传授上述安全课程或经其他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资质认可的课程。

第三十六条 安全内训师须经人力资源部资格审核通过,并参加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培训师技巧培训及安全质量部组织的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经公司批准后聘为相应级别的培训师。具备民航安全管理人员资质且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管理人员,可免于参加安全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 安全内训师的教学质量根据培训评估衡量。对于学员反映学习效果差、教授内容不清、交流沟通困难的培训师,人力资源部和安全质量部可取消其培训师资质。

第三十八条 培训师的授课课时统计、考评、津贴等事宜依据公司培训管理规定予以落实。

第九章 培训评估

第三十九条 为确保安全培训的有效性与适宜性,安全质量部和各单位结合当年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实施、安全培训效果等内容对当年安全培训工作开展培训评估,形成书面的安全培训年度总结,各单位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报送安全质量部,以确认培训计划是否实现,评估安全培训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十条 培训完成后,培训组织机构应组织对本次培训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对象掌握情况、培训讲师授课情况、培训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并统计培训评估结果,汇总反馈的建议和意见,对培训效果进行整理记录。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和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培训组织工作,并报安全质量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安全质量部和各单位按照企业法定自查方式对安全培训进行自查,安全质量部联合人力资源部检查各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安全培训工作的落实开展情况、部门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安全培训台账等.各单位应定期就本单位负责的安全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

第十一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实施培训工作, 自觉接受安全质量部的监督与检查.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质量部按照《公司安全奖惩规定》和《安全考核实施细则》提出处罚意见,报经 XXXX安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 实施,原《 XXXX分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XXXX〔2016〕171 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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